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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公司法》课程教学中“研讨式”教学法的运用

来源:UC论文网2016-01-18 20:30

摘要:

现代市场经济最重要和最主要的企业形态就是公司,公司以无可替代的魔力促进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公司法》既为公司的发展点亮了航灯,又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法律

  现代市场经济最重要和最主要的企业形态就是公司,公司以无可替代的魔力促进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公司法》既为公司的发展点亮了航灯,又为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法律专业的本科学生对《公司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至关重要。随着我国经济政策的不断调整,《公司法》的教学不再局限于法条的片面理解和记忆,开始着重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教师们也希望能通过课程的教学改革来寻找新的突破,激发学生的思维,并培养具备一定创新能力和应变能力的学生。应通过新的教学方式来启发学生,使学生在掌握《公司法》的理论与内容之余,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关于“研讨式”教学法。

  “研讨式”教学法起源于德国大学,现已逐步成为发达国家高校中的主要教学方法之一。传统的大学课堂教学过程,对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采用的是灌输式教学,教师在主体层面上既是导演又是演员,固定化的课堂模式,“授人以鱼”的教学目标,其忽视学生的技能、思维和综合能力的培养。而“研讨式”教学法让学生切实感受到自己是课堂的主人。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单向传授知识的讲授式教学,它是在教师的教学内容与学生所学的知识积累的基础上进行的。

  “研讨式”教学法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主体精神培育为原则,对学生多方面能力进行培养,即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思维能力、语言能力、教学能力、研究和创新能力,以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它将讨论法与研究法有机结合,鼓励教师与学生积极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教师以科研来促教学,投入到教学改革实践中;学生以教师创设的具体情境创造性地运用所积累的知识,主动地讨论和探讨问题,并发表自己的看法,以此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研讨式”教学法在《公司法》的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成为课程学习的主人,并始终处于相对自主的地位,要求尽量发掘出学生的创造潜力和创新能力,让学生各抒己见,把课堂教学的主体地位还给学生。同时它也要求教师在设计系列具有启发性的问题时,要进行有价值的探讨。在此过程中要求教师循序渐进,引导性问题应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因材施教,量力而行,既重视学生个体的发展,又注重班级整体的共同进步。这个过程不仅可以让学生提高实践应用能力,也可以强化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素质,达到教学相长的效果。

  二、“研讨式”教学法在《公司法》课程教学中应用的必要性分析。

  (一)以理论教学为主的《公司法》教学无法满足对新法条的理解和应用。

  目前《公司法》的教学过程中都以理论教学为主,“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使课堂变得僵硬。学生通过简单的课堂讲授只能停留在感性认识的层次上,无法过渡到理性认知的层面,更别谈分析、理解和应用了。例如:2013年《公司法》进行了修正,它后面的制度背景必须经过“研讨”才能深入。因为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在实践中已经开始流于形式。在《公司法》修订前,实践中,很多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都是由中介机构采用垫资的方式,出具验资证明,工商局也只是进行形式审查,真实资金状况是很难如实反映的。例如一家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的公司,中介可以以垫资的方式为其注册,使用假手续,收取一定的费用,而工商局更多是注重形式审查。因此注册资本的实缴制度对债权人的保护起不到多大的作用,而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反而是一种制约。在此种情形下,对《公司法》设立条件的放松限制是不二之选。

  (二)“填鸭式”教学方法不能培养法律人应有的逻辑思辨能力。

  在“填鸭式”教学中,教师一般只重视讲解《公司法》的相关制度和条例,学生机械地记笔记,被动的接受,缺乏思考和互动。这种课堂简单而空洞,学生的主体性、独立性和创造性都受到了压制,学习成为了一种被动的接受,无法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最终的结果就是学生的学习效果不佳,学了就忘。而“研讨式”教学方法,教师和学生都积极参与到“教”与“学”的活动中,教师把专业课程教学理论知识进行师范讲解后,布置相关的情境问题,学生围绕情境问题展开分析,划分为多个具体的子问题,分工查找检索文献、查找资料,共同探讨、建构知识,发表独立观点,从而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们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加强了,逻辑思辨能力也得到了启发。

  (三)“一言堂”的《公司法》教学课堂,学生之间缺乏交流、讨论、思考。

  “一言堂”教学,其实质是教师“灌”知识,学生被动的接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能问为什么,不能稍加发挥,更不许怀疑。在《公司法》的课程教学中引入“研讨式”教学法,通过教师的启发、引导,学生们可以尝试运用《公司法》的理论知识来设立一个场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对之前对相关材料的查阅,把自己置于场景中,以小组讨论的方式去积极探索和获取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样能够让学生产生成就感,既活跃了课堂的气氛,又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热情,增强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研讨式”教学法在《公司法》课程教学中面临的困难。

  (一)《公司法》教材内容安排和考核方式与“研讨式”教学有偏差。

  首先,法学本科省采用的《公司法》教材大多以法条和相关解释为主,相对而言规则和学理分析会少一些,其重基本理论知识轻实践,忽略启发式引导。在开展互动式、研讨式教学时对知识要进行高度的概括和对比,学生如果对基本知识熟悉度不够,在研讨的过程中会觉得思维结构很混乱。其次,《公司法》为法学本科生专业主干课程,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为考试,考试题型受到一定的限制,无法以撰写论文、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教学、引入形成性评价等方法来进行考核。

  (二)学生在《公司法》研讨式学习过程中水平参差不齐,参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难以同步。

  法学本科生的理解能力、个性发展、学习能力和学习态度都是不一样的。教师课前布置的准备工作和阅读资料,有些学生不能积极主动的去做。因此当教师在课堂上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和就这一问题进行交流时,有部分学生不能完全参与进来。要促使全体学生共同进行研讨式学习,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是《公司法》“研讨式”教学改革面临的一个突出难题。

  四“、研讨式”教学法在《公司法》教学中应用的建议。

  (一)在注重研讨式教学法时合理的结合使用其他教学方法。

  由于教材和考核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已经相对固定了,根据此种情况,课堂上就需要各种不同教学方法,以取长补短,相互配合,相得益彰。例如公司的组织机构,应该是以研讨法为主,融入案例教学法,辅以讲授法引导,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研讨式”教学法的教学效果。

  (二)在“研讨式”教学法中,学生处于主演地位,但是教师的导演作用不可忽略。

  “研讨式”教学法在以学生为主体的同时不能忽略教师的作用,只有两者结合才能达到教学相长的目的。教师要适时激发和调动全体学生参与的热情。在《公司法》的“研讨式”教学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导演者,掌控着整个教学的进程。如果教师在课堂上把握不好,就有可能出现失控现象,使课堂处于一种“天马行空”的状态。

  (三)完善《公司法》所需研讨的问题,既要能融入理论知识又要能应用于理论实践。

  “研讨式”教学法对需要讨论的问题要求很高,对课堂上时间的把握要求也很高,这些问题的设置需要经过认真的思考和不断的修改才能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然而目前该教学方法还未形成完整的系统,我们在《公司法》研讨式的教学中缺乏研讨式问题库。因此,加强对研讨式教学所需案例库的建设非常重要。教学方法的研究,是一个永恒不变的课题。“研讨式”教学法在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中具有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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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赵华,袁瑾田,芙蓉《。财务分析》课程研讨式案例教学应用研究[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3] 刘洪娟,吴洁。 物流管理专业研讨教学法的组织与实践[J].物流科技,2010(2)。

  [4] 葛伟伟。加强实验教学的新力度与强度[J].成功(教育版),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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