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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利斯顿法学理论教育冲击

来源:UC论文网2016-05-13 09:13

摘要:

威利斯顿的法学理念融合了灵活性,实践性,客观性,形式性特质,这些特质不仅对英美法学的成文法的兴起起到了 重要的奠基作用,同时,作为一名教师,他更是将这样的理念贯彻到

  1.引言
  
  威利斯顿法学理论体系的价值己经不言而喻,他对美国法制史,乃至整个英美法系的法律发展进化,都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和冲击,更为重要的是,他给美国的法律教育也带来了深层的影响。
  
  2.客观性
  
  威利斯顿的客观解释理论是他的学术理论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部分。以他承诺的解释为例。关于承诺,英美法认为,对承诺效力的认定应该采用发信主义,在这一问题上其最为着名的就是“投递规则”,是指如果承诺的意思是以邮件、电报表示的,则承诺人将承诺信件投入邮筒或电报交付电信局,承诺即发生效力,即使要约人在这一刻还没有收到承诺信函或电报,受要约人,也就是承诺人也无法再改变自己的承诺。威利斯顿对此持相反的意见,他认为,要确定承诺的效力,要首先明确四点,其一,为要有做出承诺的意图;其二,这样的意图要通过行动表示出来;其三,其表示应为一种明确不含混的方式做出;其四,需要要约人知晓。根据这样的认定标准,只有在承诺到达要约人处,要约人才能知晓承诺人的承诺,只有知晓了这样的承诺,承诺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才能达成合意。
  
  威利斯顿认为,他作为一名法学家,特别是一名法律教师,所应遵循的即法有明文,而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特别是那些刚刚开始法律生涯的学生来说,客观性的法律解释方法,更易于掌握和理解。而参杂太多主观倾向的法律运用会给法律的受重群体一种不确定性,而主观能动性的过分运用,特别是对那些还没有很好地掌握法律要义的学生来说,指挥带来更多的困惑和障碍。威利斯顿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一直在他的致学和教学的过程中坚持客观解释法,教授学生用一种客观态度解读法律,运用法律。
  
  3.形式性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威利斯顿的学说所坚持的形式主义才堪称具有实践意义,且经得住推敲的。例如,艾伦同斯科特,就曾在耶鲁法学期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试图重建威利斯顿的方法论,用以研宄公司间订立的合同。他们认为,在不考虑外因的情况下,威利斯顿式的形式主义,是最有利益于商事投资者利益最大化这一目标的,他的方法论能够满足新一代“懂法商人”的需要。同样的,拉科夫也认为威利斯顿的学说对合同的诠释是极为详尽的,“应该被作为现代交易的规范”。
  
  在他的时代,虽然美国法律还没有向非形式道路上作中心上的转移,但他己预见到非形式化的法律,只会带来过度的法律不可确定性,难以遵循,过度自由化。因此形式化的法学理念便贯彻到他的整个教学生涯。美国的合同法一直在形式与非形式主义这一区间内徘徊,经过现实主义向非形式道路上的探求的失败,形式主义在这一时代重新又居于主导地位。同过去的两代学者相反,今日的合同法学注重的是法有明文,客观诠释,以及有限合同自由。这些都恰好是形式主义的核心理论。现实证明了威利斯顿所坚持的形式主义才是禁得住时间推敲的严谨治学理念。
  
  4.灵活性
  
  威利斯顿的致学理念具有客观性,形式性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理论是刻板的,一成不变的,相反他的理念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这从他对合同解释的态度便可看出。合同解释是指,裁判者运用法律思维、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方法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分析和说明。当时美国学术界认为,对合同的解释标准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常规标准”,
  
  也就是书面用语的常规含义,另一种称之为“区间标准”,“也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时间,地点环境要素所决定的合同的真实意思。”威利斯顿选择了“区间标准”,这一标准涵盖了各种可能影响交易的因素。在此,他也同样用客观主义观点来阐述了他的选择。“常规标准”可能比“区间标准”更具有确定性,但却显得过分严苛。而“区间标准”则相反,它具有适度的确定性,并未给当事人制造太多的规矩和麻烦。威利斯顿力证“区间标准”更为适用的作法,正说明了他从未放弃对法学理念灵活适用性的追求。
  
  5.实践性
  
  威利斯顿并非这样固执的保守派,他十分注重实践,坚持以判例法伴随其理论研宄,他注重的不仅不是书本上的死的法律,而恰恰是诉讼中的法律,恰恰是法律的运用,他强调“并非法律统治人,而是人来应用法律”,他在教授学生的过程中,也从未忽视过阐述这一原则。以《合同法重述》中的允诺禁反言理论为例。他在重述中以无偿赠与为例,阐述了允诺禁反言理论,并着重强调了允诺禁反言在无偿允诺,特别是一些非交易类允诺中的重要作用,而这令很多的法官在重述问世后,以重述为准则做出裁决时,硬性的理解了允诺禁反言方面的法则,认为允诺禁反言只能适用于无偿合同,而对一些交易中出现的违背允诺的情况,拒绝允诺禁反言法则的适用。威利斯顿很快发现了这一点,并对允诺禁反言法则的适用范围做出了调整。这样的威利斯顿显然并非一个坚持基本教育说的保守派,更不是一个不注重实践,只看重书本的教条主义者,他的理论中也许存在漏洞,但是完美的,无可挑剔的理论毕竟是不存在的,威利斯顿能够在理论出现疏漏的情况下,提示学生敢于直面其错漏,做出顺应现实需要的补正,足以证明他的客观化,实践化理论风格。
  
  6.结论
  
  今天,无论是英美法系,亦或是大陆法系的法治夙求,都越发倾向于法有明文、客观诠释、以及适度合同自由,塞缪尔?威利斯顿作为美国古典形式主义的代表人物,他的法学理念,教育方向当然成为不二选择。威利斯顿的学术观点,学术理念要更为中性,融合了大陆法系同英美法系的学术特点,兼具了中西方法律之长,以他作为着眼点,来透视英美法律,借鉴其先进的制度理念,反思我国法学取向,法学教育之短,实为可行。
  
  作者简介:滕肇楠,女,吉林长春人,长春大学,马列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英美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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