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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精神

来源:UC论文网2016-06-08 09:15

摘要:

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我国公 安机关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 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成为公安法制建 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是市场经济的 基本法,只有遵循民法的基本精神,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社会关系调整日趋复杂化、多元化,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在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中越来越多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精神,以实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目标。
  
    一、我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目标及内涵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规范化的目标就是要把规范化执法的理念通过执法制度设计、程序设计、执法活动设计等予以明确化和具体化,并通过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执法实践活动不断的完善、强化,保证公安执法工作依法进行,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长期以来,公安机关都将侦破刑事案件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作为执法工作的重点,这是一种执法意识上的偏差。公安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的最高目标应该是实现和保障人权,维护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
  
  二是法律至上。执法者也是有血有肉的普通人,在各种诱惑和利益面前也会动摇。法治社会就是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约束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使他们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一切以法律规定为准则,不能也不敢徇私情、谋私利。
  
  三是重视程序正义。正义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法律思维的基本要求。传统的执法模式片面强调结果的正义,而程序是否合法则无关紧要。事实上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障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不仅能够限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权力滥用,而且能够有效的化解矛盾、缓解冲突,促进警民关系和谐,树立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是用证据和事实说话。公安执法行为就是一个寻找证据、发现客观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通过缜密的逻辑来实现,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有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应该让证据和事实来发言,这样才能保证执法者客观中立的位置,确保执法结果公平公正。
  
  二、民法的基本精神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系
  
  (一)平等精神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
  
  平等精神的涵义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自主的表达自己的意志。按照这一原则,一方面,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没有髙低贵贱之分,没有领导者和被领导者,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都会平等的得到民法的保护。
  
  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中要践行平等的精神,保证平等的对待每一个被执法者,不能因为被执法者身份地位等的差异而区别对待;对于相同的违法事件要做出相同的处理结果;对每一个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需要保护的公民都给予平等的保护,让执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意思自治精神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
  
  意思自治精神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活动时,有充分表达自己真实意志的自由,根据自己的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应当尽量减少对民事活动尤其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
  
  公安执法工作中贯穿、落实意思自治精神就要注意做到执法活动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意思自治精神要求国家不得对民事关系进行过多的干预,如果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应该由民事主体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自主决定解决方法,公权力不得介人和干涉。例如:实践中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报案请公安机关参与解决,如果公安机关能够判定此纠纷只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就不应参与进去,即使公安机关参与进去只是想帮助双方调解一下,也可能会使另一方当事人迫于这种特殊身份所形成的心理压力做出非自愿、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对此类民事活动的干预也会造成警力资源的严重浪费,损害警察的执法形象,破坏警民关系。
  
  (三)私权神圣精神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
  
  私权即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公民平等的享有的权利。根据权利内容的不同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人身权是以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体现了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人格平等最基本的人权内容。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一方请求另一方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财产权是实现人身权的基础和保障,没有对财产权实现的保障,人身权就等于形同虚设。
  
  公安执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私权神圣意识,既要注重对公民人身权的保障,比如要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人身权,同时,也要重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比如在采取査封、扣押、冻结、罚款、追缴、没收等措施时,要做到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
  
  (四)公平精神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
  
  公平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是民法所追求的民事活动的一个理想境界。其内容包括:一是社会必须给每个公民的自由发展提供平等的机会,并为其提供相当的条件和保障;二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遵循普遍的行为准则,行为自由要受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义务的限制。公平精神要求:一是民事主体要本着公平的精神进行民事活动,正当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二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当中不能只考虑个体的利益需要,忽视或者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精神对于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影响就是要公开、公正的执法。公开执法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公开执法就是要做到执法透明化,接受公众的监督,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执法是公开执法的结果,只有阳光下的执法活动,才有可能收获公正的执法结果。
  
  (五)诚信精神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
  
  诚信精神是民法的最高指导精神,是市场经济中道德规范法律化的又一重要表现形式。它的含义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讲究诚实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该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事主体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要诚实、不欺诈,还应当向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二是民事主体在设立了法律关系之后,应当依约履行;三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终止后还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诚信精神的重要作用在于维持市场经济活动中民事主体之间的信任,降低交易成本,创造良好的父易秩序。
  
  诚信精神对于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影响就是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也要讲诚信。诚信精神不仅因为其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成为私法精神当中的“帝王条款”,对于公法也同样适用。根据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政府和公民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双方只有遵循诚信精神履行契约,才能使得这种关系稳定、和谐,减少履行成本。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构在行使权力时就要受到约束、有约必守,这里的“约”就是法律,就是要做到依法办事、秉公执法。
  
  三、如何在民法基本精神指导下实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意识,构建合理的约束制度
  
  公安机关要充分的意识到自己的职责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包括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执法者手中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权力行使的界限就是公民享有的私权。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应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警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制度的约束,实践中可以通过一系列制度的构建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管。比如行政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公民权利救济制度、程序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的设计来保证执法者能够正确的行使权力。这些制度的规定不能仅仅流于形式,必须要在实践当中得到严格的贯彻和实施。同时,被执法者也应该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权利意识,能够发现执法行为的不当之处,敢于据理力争,与警察的权力形成对抗,这既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会对警察权力的行使形成有效的监督。当然,这并不是鼓励人人当“刁民”,而是在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对公安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表达自己的意见。
  
  (二)建立完备的权力监督体系
  
  公安机关广泛的职责范围决定了其享有很大的权力,权力越大风险越高,必须要对其享有的权力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督体系。除了公安部门的内部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督之外,民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也是不容忽视的外部监督力量。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民众作为执法活动的参与者和见证者有着最直接的体会和感受,他们的意见有时可能会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有失偏颇,但不能就此否定这些意见的实际价值,多听听群众的心声,对于改进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十分有益的。对于民众的意见公安机关可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但决不能脱离群众,将民众的意见拒之门外。因此,公安机关应该为民众发表意见、建言献策设立一个畅通的渠道,认真倾听民众的声音,分析其中的原因,及时纠正执法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类问题。另外,新闻媒体常被誉为“无冕之王”,媒体的作用和力量是有目共睹的。我们不能排除有的新闻媒体为了炒作,使用夺人眼球的标题,故意夸大事实,报道虚假新闻,但事实上正是有了这些新闻媒体对某些事件的关注和报道,很多问题才被重视和解决。面对来自新闻媒体的监督,公安机关不应该是讨厌、躲避,而应该多考虑一下如何与新闻媒体进行有效沟通与合作,也可以借助媒体的渠道澄清事实、消除误会、积极面对、正确处理其所反映的问题。同时,新闻媒体也应该注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力,尽量做到用事实说话,真正发挥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
  
  (三)树立程序公正意识
  
  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不仅要追求执法结果的公正,而且要坚持执法程序的公正。公开、公正的程序能够限制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执法活动形成有力的监督。因为有了严格的执法程序的制约,执法者的活动就减少了随意性,公众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也多了依据,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执法。在以前的执法活动中,公安机关可能更多的只是关注了事件的处理结果,而忽视了依法律程序执法的重要意义。这种轻程序执法活动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不给予被执法者充分的申辩权,不重视对被执法者隐私权的保护,不向被执法者告知其应有的诸如阅览权、询问权、知情权等各项权利。虽然也是照章执法,但因为没有严格的按程序办事,就可能造成公众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各种各样的猜测和误解,不仅给执法带来了阻力,而且影响了警民关系的和谐。这样的做法实际上都是没有充分尊重公民私权,违反民法基本精神的一种体现,即使执法活动最终取得了所谓的公正结果,也无法让民众感到满意和信服。
  
  (四)培养民法意识,加强民法知识学习
  
  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现需要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的综合素质,要端正执法态度,摒弃官本位的不良思想,就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实施民法精神,培养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民法意识。对人民警察民法意识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是要通过不断的深人学习来逐步实现的。公安机关不仅要重视警察们各种警务技能的培养以及各种执法规范的学习,同时也应该重视对民法知识的学习,培养警察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思想意识。实践中可以聘请一些民法专家定期做一些讲座,并通过定期培训考核的方式对警察们的学习情况进行检验,在工作中不断的向警察们灌输民法的基本理念,让他们充分理解平等、公平、诚信、意思自治和私权神圣这些基本精神的内涵,自觉的在执法活动中以民法基本精神来约束自己的执法行为,实现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化。
 
【作者简介:李丽娜(1979一),女(汉族),丹东东港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教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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