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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来源:UC论文网2016-06-13 09:22

摘要: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而且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所以,

  一、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审判方式的陈旧落后,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现象,“人情案”“关系案”,甚至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情况仍普遍存在,个别司法裁判不公,使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而这些情况的存在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所以,司法改革的问题巳迫在眉睫。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
  
  所谓司法权力地方化,是指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与组织,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现行的人事财政体制也以分级管理为主,法院的产生,法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下,这就导致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二)司法权行政化
  
  司法权行政化,是指司法在整个国家体制构成和动作方面与行政管理在体制构成和运作有着基本相通的属性,是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动作模式建构和运行的。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法官职业大众化
  
  法官职业大众化,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法官并没有职业化、专业化、知识化,而是什么人都可以当法官,于是,本来只有这一特定专业水平和具有法律专业经验的人才能够当法官,但是,奇怪如天方夜谭一幕幕在法官这个职业上上演。如被媒体称为文盲、法肓、流氓的“三肓院长”,并且还是当地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正是这些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
  
  (四)“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时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时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淡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损害法律的尊严。“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痼疾。
  
  (五)司法腐败严重
  
  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近几年来—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髙威望,巳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二、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完善的措施
  
  如何让司法制度在整个国家权力与社会架构中起更重要的作用呢,司法制度改革在具体措施上还应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改革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
  
  独立是我们实现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只能有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改革目前的人事,财政及领导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独立而又统一的司法系统,以确保司法权和国家法制的统
  
  (二)改革司法人事制度,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
  
  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全面提高司法/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一是要提高法官资格取得的难度,严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选拔关,要严格按照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选拔、任用、管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检察官、法官。推行法官逐级选任,缩减法官人数,实现法官精英化。二要完善培训机制,实现法官轮训制,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业务、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改革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三)切实解决“执行难”
  
  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审判的正义、髙效、有序落到实处,必须加快建立执行工作的新体制和新机制,设立独立执行局,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装备和力量,组织进行集中执行;确定执行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组织、实施对重大案件的专项执行。各级法院还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拘不执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维护案件胜诉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程序和秩序,对秩序中应当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增大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将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充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执行救济,提髙执行的公信度。
  
  (四)强化司法监督机制,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
  
  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措施是靠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的新闻舆论素来以正面报道为主,司法、行政、权力机关之间未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司法腐败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在强化监督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乱干预,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行为,不仅不是正当的监督,而且是违法的,应坚决纠正。可以说,如火如荼的司法制度改革不再仅是专家学者的学术期望,也不再仅是司法实务机关自身的“零敲碎打”,而将是一次自上而下的司法体制大改革,并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一副良药!
 
   武卫霞1代冠星2 (1.沙河市物价局;2.沙河市司法局,河北沙河0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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