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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际法学教学改革 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

来源:UC论文网2016-06-30 11:28

摘要:

本文立足于卓越涉外人才培养目标,从教学理念、课程、模式、师资、平台等五个层面出发,提出建立全球化教学理念、建设国际化课程体系、实行复合式教学模式、培养国际化教师、

  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与中国对外开放的需要,国际法学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成为教育部规定的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专业核心课程,也是国家司法考试必考科目。然而,由于受传统法学教育观念的影响,国际法学教学在大多数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体系中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无法满足国际局势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2011年,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联合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简称“卓越人才计划”),提出“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其中之一就是培养卓越涉外法律人才。而且,“把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人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作为计划的主要任务。国际法学教学是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涉外法律人才的一项基础性教学工作,深化国际法学教学改革是顺应时代人才需求,实施卓越人才计划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因此,本文将立足于“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探讨国际法学教学改革措施。
 
  一、立足全球化趋势,建立国际法学教学新理念
 
  教学理念是构筑人才培养教育结构体系的基础。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存在法学教育“本土化”观念,这一观念的形成与我国改革开放前法学教育闭关自守的地域观念有关,也与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有关。这导致高等教育法学教学实践中偏重国内法教学,重视国内法在地方的适用,忽视国际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学生对于国际法律规则与外国法律制度知之甚少,如WT0法、欧盟法、比较法等。在此情形下,要求学生成为能够参与国际事务、解决国际纠纷的涉外法律人才更是奢望。伴随全球经济经济一体化与中国人世,国际交往活动更加频繁,大量的国际交往活动被纳入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的约束之下,大量的国际条约、公约、协议同时需要转换为国内法适用,这就要求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人员,对国际规则有充分、深入的认识与理解,并能熟练运用。法学教育中奉行“本土化”的观念已不再适应时代的需求。因此,为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等国际局势的变化,当今国际法学教学应摆脱法学教育中重国内法,轻国际法的思想,建立具有国际意识的全球化观念、WT0观念、比较法教学的现代法学教育观,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
 
  二、建设国际化课程体系,优化国际法学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是专业人才培养的中心环节。根据教育部《普通髙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以及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示,目前我国的国际法学采用的教学模式是以传统讲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为主,国际法学专业学生过分偏重主专业课程,一些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课程、国际法方向课程开设相对较少。这直接导致学生基础不厚,专业口径不宽,实践中遇到国内法、国际法问题错综交叉等复杂情况时,不能熟练对接和转换运用,更谈不上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为此,需要确立国际化课程体系的教学方案,对现行国际法学课程设置进行改革。一是加强国际化程度高的公共基础课程。高等院校应根据国际法专业从事涉外法律实际工作的特点,加强外语教学,尤其是法律专业外语,同时开设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通识教育课程,如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经济学、外交学、国际礼仪、国际经济地理、西方哲学等,使学生掌握扎实的背景知识,增强跨文化的交流与合作能力,起到法学教育中基础知识教育的作用。丨3]二是加强国际法方向课程的比重和份量。涉外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应与其他国内法学人才有所区别,除应掌握国际法核心课程(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涉及的基础知识外,还应具备系统的国际法方向课程知识,尤其是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实务、涉外民商事方面的知识。因此,课程设置上应增设或加强涉及国际经济交往、涉外民商事领域的法律与实务课程,如:WT0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英美合同法》、《欧盥法》、《国际贸易函电》、《国际经济组织》、《商业英语口语》等。
 
  三、实行复合式教学,改革国际法学教学模式
 
  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新的教学方法、新的教学模式的运用。国际法学内容庞杂、理论性强,选择与教学目标相匹配的教学方法与模式至关重要。实践中,国际法法学教学普遍运用单一的课堂讲授模式,即由教师在课堂上系统讲授各门课程的体系、基本理论和基本规定,以让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学知识体系。作为一种基础的教学方法,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可以保证知识讲授的系统性、连贯性,条理会比较清晰,学生对知识体系也会有一个整体和细节的把握。然而,单一灌输式的课堂讲授对教师素质要求极高,包括教师的理论功底、知识面、语言的感染力和人格魅力等,而且此种教学模式片面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不利于启发学生思考,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正确分析、解决国际法律实践问题或涉外法律问题的能力,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不适应“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需求。因此,必须改革传统单一的教学模式,探索复合式教学方法与手段。复合式教学要求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主要通过对国际法学教学主体、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等三个方面的教学要素进行系统而科学的优化、复合配置所形成的一种开放性、综合性的教学模式或方法。具体而言,需要从三个层面突破:一是开辟“多主体教学”模式。该模式强调教学过程中充分运用多主体进行理论和实践教学,即由两个以上不同学科或同一学科不同研究方向的教师共同讲授一门课程(尤其适合国际法方向课程的讲授),或者由国际实务领域的专家,如外交官、涉外律师、政府官员、司法机构中审理涉外案件的法官,通过开设讲座、进行学术报告、组织庭审观摩、接受个人访谈等方式来开辟学生学习国际法学的第二课堂。教学主体的变换和多样,不仅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国际法学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也有利于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将国际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更好地结合起来。二是对教学内容进行复合式设计。国际法学教学内容一般取决于教学大纲和教材。传统国际法学教学内容很大程度上以教师所选定的某类国际法教材为唯一准绳,这种教学内容范围的人为圈定对于教师完成国际法教学大纲上所设定的具体教学任务相对容易,然而阻碍了学生的国际法学视野。因此,应结合国际法学理论和实践的演进,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引进相关课程的先进教材,注重基本教材与辅助参考书(如成案研究、资料汇编)的配套使用,与境外著名髙校的专业教师合编教材或共同制定教学大纲,共享境外著名高校同一课程的网络公开课,以科研和实务最新成果促进教学。三是灵活运用复合的多元的教学方法、手段。国际法学教学除了传统的课堂讲授外,还应广泛使用其他教学方法与手段,如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疑案论辩教学法、实践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等。上述方法的运用并非任意拼凑或搭配,而是在充分考虑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间有机联系的基础上进行复合设计。
 
  四、培养国际化教师,改善国际法学教学师资
 
  国际化的教学师资队伍是培养髙质量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要保障。“本土化”的教学与研究理念,导致普通高等院校对于国际化的师资队伍培养并不重视,大多法学本科院校能配齐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门核心课程的教师已属不易。加之,教授国际法学的教师实践中并不具备国际化视野,欠缺过硬的国际法学专业素养和较高的外语能力。师资的缺乏,无法保证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髙等院校应注重培养教师的国际化专业素养,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一是充分利用现有教师资源,培养其国际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高等院校应通过多种途径选派在岗任课教师教师出国学习、进修、讲学、研究和参加国内外会议,促进其提高学术素养、科研能力、教学水平、学术水平。二是聘请国外高层次人才、国际法学者、涉外法律实务专家到国内从事讲学、科研工作。高等院校应将海外人才的聘用和管理纳人师资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三是引进国内外知名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高等院校可通过各种人才引进计划,吸引国内外优秀国际法学博士毕业生或具有国外留学和教学科研经历的国内优秀教师来校工作。
 
  五、搭建国际教学平台,强化国际法学实践教学

        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是指从事具有涉外或国际法律事务工作的优秀人才,包括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其他实务部门、国际组织或机构从事国际或涉外法律事务工作的优秀人员,和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国际法、外国法和比较法教学、科研工作的优秀人员。涉外人才素养的培养除需通过课堂教学传授国际法律知识外,还须通过实践教学平台提升其处理国际或涉外法律实务的能力,主要途径有:一是与国际组织建立联系,建立实习基地。高等院校可与全球性、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或非政府国际组织建立不同层次的教学科研实践项目,选派优秀生前去实习,培养学生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国内部分知名法学院校(如武汉大学)已经有计划地组织优秀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到联合国、国际法院、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实习。二是在国内涉外单位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基地。高等院校应充分利用国内涉外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目前已有部分院校在商务部、各省商务厅、海事法院、涉外律师事务所、外经外贸企业等参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部门建立涉外法律人才教学科研实践基地,选派优秀学生去实习或挂职锻炼。三是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四是与国外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国内-海外合作培养”机制,积极推进双方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组织学生去研究,交流学习。
 
                                                                                                                        张晓京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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