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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预备立宪时期外官制改革的实施

来源:UC论文网2016-07-01 14:55

摘要:

光绪三十三年(1907)五月二十七日清廷谕令进行外省官制改革。清廷此举一方面是为宪政改革做准备;另一方面是藉改革以改变太平天国以降所形成的“内轻外重”的权力格局体系,因此

  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十三日,清廷宣布仿行宪政,并决定从改官制入手来启动立宪的预备工作。在对中央官制做了一番调整后,官制编制馆又草拟了一个较具宪政色彩的外省官制改革方案,但由于督抚对此意见纷纭,编制馆不得不对草案一再做出变通。光绪三十三年(1907)五月二十七日,清廷颁布各直省官制通则,谕令东三省首先实行,直隶、江苏择地试办,其余各省体察情形,分年分地请旨办理,统限十五年一律通行。外省官制改革的实施情况如何它面临着哪些掣肘因素通过系统梳理,可以从一个侧面管窥晚清宪政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一、外官制改革在东三省的实施
 
  光绪三十三年(1906)九月二十日,清廷在公布中央官制改革的同一天,谕令厘定官制大臣接续编订各直省官制,并会商各省督抚“妥为筹议”。编制馆拟订了两种方案征求各督抚的意见。第一种方案主要是建立以督抚为首长的行省衙门,督抚与布政使、按察使以及新设立的各司道同署办公,一稿同画,另外设立高等审判厅。这比较接近立宪国的地方官制。第二种方案系就现行官制量为变通,只是强调了分工,以明责任。
 
  由于督抚大多对官制草案持保留或反对态度,编制馆不得不对原方案进行调整。光绪三十三年(1907)五月二十七日,清廷颁布外省官制改革方案。谕令先在东三省实行,直隶、江苏择地试办,其它省在十五年内一律完成改革。并声明“如实有与各省情形不同者,准由该督抚酌量变通,奏明请旨”。该方案是一个吸收各督抚意见,将原来两层办法融会变通的产物。其主要内容是:1、督抚衙门设置幕职和会议厅。幕职佐理文牍,分科治事;督抚定期召集司道以下官员到会议厅会议,遇有关系地方之事,可择士绅与议。2、增改司道各员。原有布政、提学两司不变,按察司改名为提法司,专管司法行政,监督各级审判;增设巡警道,专管全省警政事务;设劝业道,专管全省农工商业及各项交通事务;盐粮关河各道,仍旧;分守分巡各道一律裁撤;边远地方酌量设置兵备道。3、省级以下为府、直隶州、直隶厅,府、直隶州、直隶厅下为州(散州)、县。直隶州、直隶厅及州(散州)县均设警务长、视学员、主计员、典狱、劝业员等佐治官。府厅州县分期设立议事董事会。4、分期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实行司法独立。
 
  东三省官制的颁布是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四月十一日,比通行全国的地方官制通则颁布要早,内容亦多有不同。它是一个长期酝酿的结果。
 
  东三省作为清王朝的发祥地,长期以来施行一套不同于内地各省的行政管理体制。省一级长官为将军,由满人或蒙古人担任。盛京为“陪都”,体制较崇,特设户、礼、兵、刑、工五部'吉林、黑龙江将军署下分设户、礼、兵、刑、工五司。地方最初实行的是八旗驻防体制,后来随着流民的移人,土地的开垦,经济的发展,一些地区陆续设立了府厅州县。日俄战争结束后,日俄分居南北满,对外交涉事务日趋繁密,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已不能应付日趋复杂的新形势,变革东三省官制的呼声渐起。
 
  早在日俄战争后期,朝廷命令中外臣工条陈东三省善后办法时,时任刑部侍郎的沈家本即建议:“统三省之地,设一总督,授以全权,便宜行事,一切用人行政不拘内地成例。”“专设问刑之官,府州县亲民之官专理行政事务”“通民隐,设立乡职,于地方当兴当革之事,一切任民自为,而官为监督。仿日本州县议会之法,任国民公举有资望者为社中董事,以补地方官所不及。”当时,袁世凯、赵尔巽等督抚也提议在东三省设立总督一职,予以便宜行事的权力。
 
  光绪三十二年(1906)三月二十日,盛京将军赵尔巽在奏陈奉省官制时说:“合盛京将军、奉天总督及旧五部府尹之政并于一署,名之曰盛京行部,附设综核处。并将新旧各局署归并,分设内务、外务、吏治、督练、财政、司法、学务、巡警、商矿、农工凡十局。设行部大臣一员,总理庶务,综核处随同办事。”另设参赞、参议分掌各局。
 
  光绪三十二年(1906)四月,赵尔巽又奏请地方官专司行政,在省会及各府厅州县分设各级裁判所,专门设置征收粮税的官员。
 
  光绪三十三年(1907)三月初,徐世昌在与载振考察东三省回京之后,上折要求变更东三省官制:“特设东三省总督一员,予以全权,举三省全部应办之事,悉以委之。除外交事件关系重要者,仍令与外部咨商办理外,其财政、兵权及一切内治之事,均令通筹总揽,无所牵制。就三省要地,分建行署,俾不专驻一省,得以随时往来巡视。其总督之下,应设奉天、吉林、黑龙江巡抚各一员,专理三省民事、吏事,仍受督臣节制,其权限应略视内地各省巡抚为轻,不得与督臣并行,凡有奏件,均须由督臣领衔,方许入告。所有三省用人行政,悉听总督主持。”还建议加东三省总督钦差衔。
 
  光绪三十三年(1907)三月初八日,清廷发布谕旨,改盛京将军为东三省总督,兼管三省将军事务,随时分驻三省行台,奉天、吉林、黑龙江各设巡抚一缺。以徐世昌为东三省总督,兼管三省将军事务,并授为钦差大臣。以唐绍仪为奉天巡抚,朱家宝署吉林巡抚,段芝贵署黑龙江巡抚。
 
  四月十一日,清廷发布谕旨更定东三省官制,奉天、吉林、黑龙江各设行省公署,以总督为长官,巡抚为次官,置左右参赞,分领承宣、谘议两厅,分设交涉、旗务、民政、提学、度支、劝业、蒙务七司,及提法使、督练处等官,并命三省巡抚各加副都统衔。
 
  随后,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等会奏东三省职司官制及督抚办事要纲,确定总督巡抚间职权关系,厘定行省公署二厅和各院司职掌。
 
  东三省官制与编制馆原拟外官制草案第一层办法有相似的地方,那就是三省均置行省公署,实行合署办公。署中设承宣厅和谘议厅,以左右参议长之。承宣厅禀承督抚指令,分科办事,办理一切机要总汇事件,考核用人。谘议厅掌议一省法令章制,设议员、副议员、顾问员、额外议员,研究本省利病兴革之事。不同的地方在于:东三省总督权限大于他省总督,而巡抚权限较他省巡抚要小。总督公署虽在奉天,但定时巡行吉、黑两省,三省公署均以总督为长官,巡抚为次官,公署堂印由总督佩带,总督在他省时,本省印信方由巡抚佩带。三省重要事项须先呈报总督定夺,巡抚奏事须由总督联衔。总督带有钦差大臣衔,三省三品以上大员皆可指名密保,请旨简放。总督兼管东三省将军事务,为三省督练处督办。
 
  清廷赋予东三省总督远远超出内地总督的权力,是想使担任东总督的人能见机行事,缓解因日、俄两国势力在东三省不断扩张而日益加剧的危局,保住这块“龙兴”之地。徐世昌在上任后,面对外患日亟的局面,力图有所作为。他多次奏请朝廷拨款或借外债,用以开办银行,兴办实业,以与日、俄争利,但均为枢臣和部臣所拒绝。他对此颇为气愤和无奈,以致于多次在奏折中发牢骚:“东省之借国债,乃关系乎安危,亦非可以内地绳之。部臣苟鉴于此,且将为东省日夕图谋,广筹巨款,为保全根本之计,何至以取携既便、消耗无形之说相诋讪”“疆臣治事之能力全恃朝廷以为主持”,“外省督抚办事或不免多所瞻顾者,则由于政府与各疆臣宗旨各异,意见纷歧。夫以今日时局,正使内外诸臣协力同心,犹惧不及于事,若复多所瞻循,加以揣摩,更复何望”从徐氏的牢骚之言,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东三省总督看起来比一般督抚的权力大很多,但做起事来仍多受朝臣掣肘,并没有能够做到便宜行事。
 
  东三省并未完全按照朝廷所发布的官制改革方案进行设置,如吉林、黑龙江并未七司全设,府县一级的审判厅、检察厅也多未设立。主要原因还是因为经费支绌与人才缺乏。
 
  东三省官制在实施过程中,因总督权力过大、开支较多,颇受非议。
 
  都察院都御使陆宝忠上折指出东三省官制存在诸多缺陷:一、事权不清。“东三省官制既如京部尚书、侍郎之例,不知各该省所办之事,其以地分乎抑以事隶乎如以地分,则吉、黑两省现在未设厅、司行政机关,诸多窒碍,该督势不能以奉天之厅司带赴吉、黑;如以事隶,则譬如奉天省之交涉,吉、黑两省巡抚亦能顾问,黑龙江之吏治,奉、吉两省巡抚亦得与闻,势必意见互歧,事机坐误。”二、用人资格过滥。“若系贪赃枉法者流亦邀录用,不但无以澄叙官方,窃恐营私便利之徒,皆将以投效东省为开复之捷径。”认为官制改革“若其稍涉铺张,但务形式,窃恐外人有以窥我之隐,全局因之失败,关系非浅显。”
 
  御使齐忠甲更是奏参“改官制可也,位置闲员则不可;谋生财可也,虚糜巨款则不可。以奉天省城而论,督抚以下有左右参赞及七司两道,每司道署内尚有佥事,佥事以下尚有一二三等科员甚众,以外各局处所及委员等,难以悉数。每员月俸自万金、数千金以至数百金、数十金,综计近二年来,有差缺人员至一千二百人之多,其开销款项至一千余万之巨。今日一司使之月俸,足敷向日一局所之用,一科员之月俸,足敷向日一总办之用。似此差缺之多,各省所无,开销之滥,亦为各省所无。试考其事,亦只校阅簿书,批答公赎,即从前文案处月支十余金委员之事。长此不变,小民不堪其扰,部臣难餍其求,扬厉铺张,后患何堪设想。
 
  连徐世昌的老友袁世凯也对东三省官制表示异议,说“东三省新官制遽行改革,并未统筹全局,仅知集权于总督一人,而巡抚以下各官均无实权,日久必至因牵制太甚,诸事废弛。且既分司治事,须使一切新政各有专责,乃细绎各司名目,于应办之新政,转不免挂一漏万。……如令各省仿行,由直隶首先办起,其中种种妨害,断难照办。”
 
  当然,也有舆论认为东三省改制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非寻常举动所可比拟,“虽成效未必能骤期,而革故鼎新,贤者尽职,能者尽力,振懦起衰,而精神实为之一振。将来司法、行政果收效果于前途,则法明于上,政行于下,而治外法权,亦因之而收回。”朝廷没必要因东三省改制用款太费,就将外省官制改革停顿下来。
 
  由于东三省面临的问题非常棘手,徐世昌数次以能力不足、身体有病为由奏请开缺,谋求脱离这块是非之地。宣统元年三月继任总督锡良为节省经费起见,上任伊始,即奏请裁撤奉天巡抚、奉天督署承宣厅、谘议厅,对司道科员大加裁并。但不久亦鉴于形势危急,采纳沪上名士郑孝胥的建议,向朝廷提出大借外债修筑锦瑷铁路的要求,并因此与度支部尚书载泽发生激烈争吵。锡良在东督任上干了一年多时间,最后也以病辞职。最后一任总督赵尔巽在被任命之初,也是屡屡请辞,最后在摄政王的督促和朝廷答应给予总督更大权力时才赴任。东三省总督成了一个权力“巨大”但却让人望而却步的官缺。
 
  二、其它各省的官制改革情况
 
  清廷在公布外官制时,除令在东三省试行外,以直隶、江苏风气开通较早为由,亦令择地试办。时任江苏巡抚的陈夔龙就以江苏情况特殊,提出三大困难:一、“若照一省定制,则院、司、道三等衙门均须裁并。”二、“若将司道一概分设,显区为二,则一省幅员仅辖三十余州县,规模太觉不宏。且以总督本管省分划为兼辖省分,尤属无此办法。”三、“倘以苏、皖、赣三省援东三省为比例,亦觉似是而非,况东三省现订官制尚未可据为典要。”认为只能“酌量变通,期其易举。督抚办事权限一切仍旧,藩、学两司照常分设。其劝业、巡警二道,宁、苏本各自设局,似亦可分设员缺。臬司本系一缺,且淮扬道已兼按察衔,提法司似可勿庸分设疆域,则仍沿旧制,作为一省。如此办理,虽较新官制稍有变通,而体察情势,尚为合宜。”两江总督端方不但赞同陈氏意见,还以各州县实业未兴、警察未办为由,提议缓设劝业、巡警两道。可以说,江苏在官制改革方面并无多大动作。
 
  其它省官制改革的情况大致如下:
 
  早在地方官制改革上谕发布前,袁世凯、岑春煊已于光绪三十二年设立天津自治局、广东地方自治局,以倡办自治为宪政预备。
 
  光绪三十三年(1907)二月,天津府高等审判分厅、天津县地方审判厅成立。天津县议事会设立。袁世凯令直隶全省以天津为模范,三年内一律办齐地方自治
 
  光绪三十三年(1907)三月,广西巡抚张鸣岐奏请设立四乡议事所,选用正绅,办理学堂、警察、团练等公益事项,每百家设清讼局一所,选正绅管理,凡民事争讼,先由清讼局劝解。
 
  最早按新官制方案规定在督抚衙署设立幕职和会议厅的是安徽省。光绪三十三年(1907)七月十二日,安徽巡抚冯煦向朝廷奏报设立幕职和开办会议厅的情况。他说幕职人员由他“自行征辟,不拘官阶大小”。设秘书一员,助理秘书二员,分科办事,“既无丛脞颓弛之虞”,“亦无推倭纷更之弊”。”关于抚署衙门会议厅的设置运作情况,冯氏是这样设计的:“凡分六班,七日一周。甲,现任司道及交涉以下各科总会办各员;乙,交涉以下各科提调、监督各员;丙,在籍各绅及列于学会商会者;丁、戊两日与甲、乙同;己,武职各员。每会议自辰至午,以半日为率。凡地方行政有应决议者,则各衙门局所先开一事由,复杂者用说贴,单简者用标目。其所议之政策,有当时决议者,则立二簿记之,一存抚署,一存藩署,以待实行。有当时未决议者,亦记其往复辩难之故于簿中,以待下次再议,再议不决,则博访通材,博稽旧案,俾得所折衷,以为施行之准。至第七日,则举六日所议者,斟酌损益,次第施行。以集众思,则造议院之初级,以采舆论,则导自治之先河。隔阂之弊既除,因循之习亦振。”
 
  冯煦还遵照外官制通则,裁撤了与司院同城、责任较轻、事务亦简、虽有照例勘转之案件的中路安庐滌和道,改原来的徽宁池太广道为皖南道,凤颖六泗道为皖北道,均加兵备衔,专管缉捕巡防诸务,其各属案件即不必照例勘转,以省周折而专责成。
 
  闽督松寿亦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九月初二日在督署设立会议堂,聚集官绅,讨论地方利弊,并订了会议章程,主要内容为:会议议事研究地方要政,为设立府州县厅议事会之基础;与议官绅均可各抒所见,畅所欲言。
 
  其它各省的会议厅是在宣统元年宪政编查馆制定《会议厅规则十九条》后,按照宪政编査馆的要求为因应谘议局会议所提议案而陆续设立的,如锡良、陈昭常在奏请设立吉林行政会议处的奏折中就称:“凡一议事会成立,必有一参事会以执行之。”“今者珞议局将次成立,固已建设一省之立法机关,则凡该局提议各事,及议决后执行各件,条理万端,巨细毕综,使于行政官厅无一议事之机关,以为审择权衡之枢纽,则推行何能悉当。査奏定官制第六条,各省督抚应于本署设会议厅,传集司道以下各官,会议紧要事件,决定施行。如有关地方之事,亦可由官酌择公正乡绅与议。”在具体名称、人员组成和议事程序上,各省有些不同。如大多数省的会议厅是以督抚为议长的,直隶在端方任总督时,江苏在陈启泰任巡抚时,会议厅的议长由藩司担任。一般省的会议厅以司道以下各级官员为主,只有在涉及地方重大事件时,才邀请士绅参与,珞议局成立后,部分省的谘议局常驻议员亦成为行政会议厅的议员。吉林行政会议处的构成与他省有些不同,它的议员由官议员(称为正议员)和民议员(副议员)组成,按事务的重要程度,分别由副议员、正议员单议或正副议员合议。督抚衙门设幕职分科办事,也多在宣统元年以后才开始实施。
 
  三、结语
 
  由于清廷只是谕令新官制先在东三省实行,直隶、江苏择地试行,其它省在十五年内陆续施行,并允许各省酌量变通,并不是一个计划性很强的命令,加之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公布的《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中又提到厘定直省官制之事,令各督抚对官制如何改更是心中无数,并且清廷也未再督促改革,所以,外官制改革谕旨颁布后,实际上除东三省实行了一个与新官制多有不同的官制外,其他各省则是各行其是,任其自然,未做多少改动。
 
  外官制改革牵涉到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是一个庞大复杂系统工程,虽然宣统年间朝廷和督抚仍然对外省官制如何改革而彼此博弈,但直到清朝灭亡,都没有制订出最终的方案,更不用说在全国实行了,如何平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仍是困扰着民国政府的难题。
 
  作者简介:李振武,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孙中山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广州5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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