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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刑法完善研究

来源:UC论文网2018-01-11 09:05

摘要:

  摘要:恐怖主义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打击犯罪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恐怖主义犯罪又发展出了新的形式——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因此,探讨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有关问题迫在眉睫。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存...

  摘要:恐怖主义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打击犯罪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恐怖主义犯罪又发展出了新的形式——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因此,探讨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有关问题迫在眉睫。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反恐的法律措施,以寻求防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有效之道。


  关键词:恐怖主义;网络反恐;刑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移动网络的普及,人们生活越来越便捷的同时,这些高科技的产生和应用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麻烦。对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国际及国内各学者都有各自不同的看法,如恐怖分子针对网络实施破坏袭击,利用网络招募成员、联络、集资、筹划、煽动,利用网络传播恐怖信息,等等。联合国CTITF工作组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网络恐怖主义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①对计算机进行恐怖袭击;②利用网络传播恐怖信息;③利用网络对恐怖行为进行资助;④通过网络对恐怖行为提供科技支撑。[1]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提高,导致恐怖主义活动逐渐转战于虚拟世界,对此,应提高警惕,深入研究新形式下的恐怖主义犯罪。


  一、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逐年增加,而面对越来越频繁的犯罪活动,相关的立法、司法及技术等却并没有跟上时势,以至于政府和司法人员无法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这不仅使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在我国无法得到有效的防控,还容易致使计算机安全存在隐患,造成国家公民陷入恐慌。目前,中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存在的问题大致包括三个部分。


  (一)反恐立法不足、司法困难


  首先,我国对打击利用计算机传播恐怖信息的犯罪规定本身是不完善的,对于间接威胁,国家在《治安处罚法》中规定了通过寄恐吓信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可处拘留或罚款[2],对于“其他方法”是否包括通过计算机实施威胁的行为并没有定论,这无疑会给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留下施展的空间。另外,对于怂恿、鼓励他人实施恐怖行为的犯罪,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宣扬恐怖主义情绪、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罪[3],实践中,能够定为宣扬恐怖主义情绪、煽动暴力恐怖活动案件仅占少数,也只能适合处理部分案件,没有办法满足惩治多样化犯罪的需求,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使执法者对其难以启动刑事法律程序,只能依照行政法进行处理,从而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法网。


  (二)暴恐音视频网络的理论研究和监管技术不高


  放眼纵观世界,恐怖分子通过计算机宣传恐怖情绪、招募成员、传播极端思想的行为已经不可避免且愈演愈烈,但我国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理论探索和技术研发都相对较晚,存在一定的缺失,国内法学界对于恐怖主义的新趋势认识并不深入,只看到了恐怖分子对互联网工具的使用现象而忽视了背后网络恐怖活动的组织结构、行动模式、招募方式、宣传套路等一系列的变化,国家对计算机的管理网络和学术界网络研究之间及国内国际反恐探索之间都有很大差距。通过计算机传播暴恐音视频不受时空约束,简单又不易被捕获,同时,暴恐音视频的传播不仅平台多样,渠道隐蔽,检测甄别困难,且已蔓延到各种计算机网站和手机软件中,令人防不胜防,一般的手段在现实执行中困难较大,很难对网络暴恐行为造成实质性的打击。


  (三)有关规定缺失或不够精细化,缺乏可操作性


  在互联网领域,在我国颁布的管理办法中基于不同种计算机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义务存在差异,对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入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作了区分解释,但对于搜索引擎中含有暴恐信息的搜索结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在协助打击这类犯罪时应当负有何种协助义务的规定是缺失的。另外,还有那些主动通过计算机观看学习的人,这些人法律责任的有无也是一个问题,在相关司法和技术部门已经通过一系列措施和科技将恐怖分子上传的音视频进行拦截屏蔽之后,仍然积极获取并浏览学习,甚至不惜以非法方法通过计算机对暴恐音视频观看学习,这样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法律对于“上传”者进行了惩治,对于“下载”者却没有相关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法律规定的缺失。


  二、我国对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完善


  针对我国防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存在的问题,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有关立法上的空白,增设相关罪名


  通过分析,对于宣扬恐怖主义情绪、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犯罪,将其入罪是势在必行的。实践表明,大多数实施恐怖行为的犯罪分子在犯罪前都浏览或观看过恐怖信息及暴恐音视频。总的来说,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入罪门槛。宣扬恐怖主义情绪、煽动暴力恐怖活动罪是一种行为犯,它以实施一定的宣扬、煽动行为为要件,除此之外,还要求一定的犯罪情节能够反映出这一危害行为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处罚界限。第二,行为方式。这类罪的行为方式主要为编造不实恐怖信息,并向他人传播、不编造仅实施传播行为和对恐怖行为和恐怖分子进行粉饰[4]。在实际生活中,普通民众特别是青少年很容易受其误导,从而支持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第三,法条设计。这类罪主要包括制造、分发材料或有关讯息,面对面宣扬恐怖主义情绪或者利用暴恐音视频及相关数据网站进行宣扬和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二)增加国际反恐司法协作


  网络反恐绝不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家事”,互联网也不可能截断世界之间的联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影响及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因此,打响网络反恐之战需要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在加强国际反恐司法协作时,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首先,国际上应当对网络恐怖主义的定义和防控方法形成一致意见[5]。目前,各国对于网络恐怖主义的含义并没有一个统一而清晰的认识,甚至本国内的学者对于网络恐怖主义的概念也存在争议,这无疑对侦查犯罪和国家协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因此,各国应就网络恐怖主义的概念、治理理念及措施形成共识,只有如此,各国才能开展司法协作。其次,制定全球性法律体系。要实现国际协作,就需要建立國际共同认可的法制体系,为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提供法律基石。对于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是由联合国制定全球性治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或者协议,以指导国际协作,为各国网络反恐提供统一的准则和规范,同时也为各国国内立法指明方向。再次,增强与国际法的协调。我国在制定本国《反恐怖主义法》或者其他治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法规时,不仅要根据我国国情,还要结合相关国际法的治理理念、一般原则和法律精神,做到与国际接轨,制定出与国际法相适应的网络反恐法律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侦查和惩治,还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最后,构建合作反恐执法平台。具体来说,可以从国家、区域、国际三个范畴建立由点到面、由小到大、由部分到整体的执法平台。我国可以通过签署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等,实现国家间的合作,建立区域性应对中心;在国际范畴,积极参与由联合国、国际有关组织开展的防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行动。另外,我国还应积极组建国内网络执法队伍,建立完善的“电子警察”制度,以形成专业性、国际性的网络执法平台,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另一方面也要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能力。


  (二)提高网络防控技术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不仅是中国的难题,也是世界的难题。根据犯罪事实的对象和场所,可以在网络平台采取相应措施,在暴恐行为萌芽时对其进行打击。因此,我们应当建立网络情报系统和监测系统,以有效控制网络恐怖活动。对于网络防控技术的提高,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推动网络立法。国家法律要顺应时代的发展,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相比会出现一定的滞后,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网络化的事實,在原来空白的领域作出新的规定,如推行计算机安全保护法等,构建网络反恐的法律体系,以防止网络恐怖袭击,并对相关犯罪依法惩治。第二,签署相关网络协议。不仅要对恐怖分子追究责任,还要使网络服务器提供者参与其中,要求网络服务商提高网络恐怖信息过滤技术,记录并保存与其服务相关的网络数据和信息内容,这样有利于有关机关对犯罪行为的调查和发现,方便搜集电子证据。第三,“以网络对网络”。防控网络恐怖主义活动可以通过计算机途径:①通过网络向恐怖分子发布虚假信息,占用信息通道,使其无法正确预估形势和传播恐怖信息;②向恐怖分子发布网络病毒,毁坏其网络数据,使其网络系统瘫痪无法使用;③组成“网络警察”,寻找恐怖分子的踪迹,捕获其身份信息及踪迹,但这种措施的实际操作性和可行性还有待考察,这里仅提供有关方面的思考。


  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网络越来越普遍,人们的计算机技术也越来越高,可以想象,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形势将会愈演愈烈,我们不能仅作为“第三人”袖手旁观,网络联系着我们每个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国家应加强对网络反恐的重视,积极推动相关立法的司法,借鉴国外有效措施,开展国际合作,从各方面防控犯罪,进行网络反恐。


  作者:刘文文


   参考文献: 

  [1]皮勇.网络恐怖活动犯罪及其整体法律对策[J].环球法律评论,2013(1):5-20. 

  [2]皮勇.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我国网络恐怖活动及其犯罪立法研究——兼评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和《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相关反恐条款[J].政法丛论,2015(1):68-79. 

  [3]周洪波.《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恐怖犯罪的理解与适用[J].中国检察官,2015(19):3-7. 

  [4]古丽燕.略论恐怖主义行为与恐怖活动罪[J].新疆社会科学(汉文版),2010(6):90-94. 

  [5]施丽云,黄金成.论恐怖主义的定义及其新特征[J].法制与社会,2009(13):32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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