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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刑法平等原则分析企业权益的法律保护措施

来源:UC论文网2018-01-27 09:33

摘要:

  摘要我国现代企业在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保护和制裁同样是维系市场环境的基础保障。而《刑法》作為保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内容,也是从制裁、定罪、处置中不断完善对于现代企业的保护。虽然在经历了九次修...

  摘要我国现代企业在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保护和制裁同样是维系市场环境的基础保障。而《刑法》作為保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内容,也是从制裁、定罪、处置中不断完善对于现代企业的保护。虽然在经历了九次修订之后已经得到全面完善,但是在刑法适用度上对于我国企业的保护力度明显存在部分缺失。在十九大之后我国进入了新时代的发展阶段,承接百年发展格局的重任也落在现代企业的肩头。运用刑法平等原则,维系市场环境的平稳运行,也是当前亟待发展和完善的问题。本研究从刑法立法维度,分析了平等性原则的实现方式,并以保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为目标,探究相应的保护措施与补充方案。旨在加强我国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的保护力度,维系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相应法律保护措施提供建议和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平等原则企业权益保护措施刑法


  作者简介:吕元豪,江西扬子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律室顾问,研究方向: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08


  我国《刑法》第四条中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为对任何犯罪事实的个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出现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加以平等保护,不允许存在任何歧视。而从企业角度分析,同样适用于刑法平等原则,那么刑法的适用维度也并非局限于个人,也可以视为企业法人和企业整体。在实施刑法平等原则的过程中,我国法律框架之内,重在突出公平的市场环境,从而推动企业平衡发展,产业链协调发展,生产结构协同发展。那么在任何企业出现垄断、商业诈骗、商标侵权、违规操作、假冒伪劣等一系列问题和非法行为时,最终量刑标准全部需要根据刑法进行研究和裁定。但是在部分企业受到地方政策保护时,我国刑法能够产生最终决断的量化标准相对薄弱,那么这样就会产生不平等性。打破这种不平等,完善刑法平等原则的执行力度,既是对于当前企业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为此,进一步研究刑法平等原则视域下,如何依据法律细则,支持商业体系和市场环境的平等性,保护我国企业不受损失也是推动当前市场环境稳定发展,刺激外部投资的必要基础与先决条件。


  一、刑法平等原则的理性辨析


  (一)刑法平等原则适用维度


  我国刑法对于平等原则的适用度提出了三重界定:首先,任何中华共和国公民和任何组织形式皆平等享有宪法规定的义务与权力。对于权力的理解范畴可以从政治权力、财产权力、人身权力、言论权力等方面进行考量。而义务体现可以从纳税方面表现,因此权力与义务是等价在法律界定之内的呈现方式。如果我国宪法仅从权力和义务上约束公民的行为,而未曾提出保护措施,那么相对的平等原则也无法体现。因此,以刑法进行再次约束,也是提供法律平等保护的必要途径。遏制非法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并以法律形式进行公平判决,既是刑法平等原则的最终表现。其次,我国刑法在原则上给予所有公民的保护是公平的,这种公平体现为公民权利不受损害,不应当区别对待,亦然不可厚此薄彼。在我国法院承接公民申诉案件时,这种刑法平等性原则,体现在最终的量刑标准中。例如,农民工诉讼建筑企业违法经营或者拖欠薪资,那么在最终裁决上,并非以建筑企业的纳税较高而获得特权,也绝不可能因为农民工为弱势群体而特殊保护。在刑法裁决中,诉讼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这样的相对位置是基于刑法量刑范畴的标准化与规范化,进而体现出我国宪法对于所有公民、组织、企业的平等性。最后,但凡涉及到刑法处置的环节时,证明已经得到有力证据,而刑法的最终落实,便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惩罚、处置。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结论,绝非我国政策的信息符号,而是落实在法律制裁之中的具体形式。宪法范畴界定平等原则时,以保护公民平等权益为主,而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也是公平体现的具体形式。如果在保护公民时能够形成无论财富差异、职位高低、社会地位差距,都能够一视同仁、不法外施恩,不法外施刑,平等追究其法律责任与义务,才能最终体现出我国刑法的公平性。在此公平性中,决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存在,也绝不可能出现影响刑法干预的实事。


  (二)刑法平等性量刑标准案例分析


  刑法公平性体现在针对所有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平保护,进而在惩罚力度上一视同仁。案例1:2011年5月9日晚,高晓松因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10日下午4时15分,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有网友将醉驾者高晓松的成名作《同桌的你》进行了改编,新版名为“酒驾的你”,以此来调侃酒驾入刑后第一个被抓的名人。案例2:2010年10月16晚21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区超市前,一牌照为“冀FWE420”的黑色轿车,将两名女生撞出数米远。被撞一陈姓女生于17日傍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女生重伤,经紧急治疗后,方脱离生命危险。肇事者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2010年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1年1月30日,河北保定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李启铭被判6年。在以上两起案件中能够发现,无论是社会名人,还是官宦子弟,在我国刑法面前绝不可能出现逃脱法律制裁的特权。这种平等性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标的,一旦这种公平性被打破,法律正义无异于脱离了相应的执法效力。而针对企业平等发展的合法权益保护,也是刑法平等原则的重要表现。


  二、刑法平等原则在保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中的立法细则


  2015年8月29日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于我国刑法保护企业市场运营环境的合法权益上进行重新定义与总结。主要为第二编的分则内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涉及八项具体细则: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规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行为时,严重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的管理法规。通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牟取暴利且伤害到消费者或者用户的使用利益,从而产生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必须受到刑法处罚,并以其利润空间为量刑标准,在确定和司法鉴定之后予以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判罚和处置。


  (二)走私罪


  走私罪特指个人或企业故意违反海关规定,以经济利益为驱使逃避关税和海关监管,视情节严重划分刑法量刑标准。其中涉及多项定罪标准,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武器、走私淫秽物品罪、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文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等。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中详细描述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理解范畴。在企业申请公司登记时,如果出现虚假证明,非法文件、或者存在欺诈虚报相应的注册资本,其欺骗行为是最为主要的非法行为。刑法对其情节严重程度、资本数额、后果严重程度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提出处三年以下拘役或有期徒刑,同时处罚注册资本金额5%以下的罚金。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我国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执行效力,或者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等方面。在涉及危害国家外汇、货币、证券、以及金融组织管理活动时,产生的破坏行为和市场秩序,可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五)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在金融领域中骗取保险金、信用卡套现、民间非法集资等,皆为金融诈骗的犯罪类型,在处以刑法判决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划分处罚金额,依据判处标准。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主要为隐匿、变造、伪造、销毁凭证或者企业会计帐簿,也是偷税漏税的具体判罚标准。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以偷税数额处以五倍以下罚金。除此之外,针对拒不缴纳税款等行为界定了判罚标准,如果存在威胁和暴力抗法的行为,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以拒缴税款为基础,判定五倍以下罚金。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法量刑标准,依据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判决,同时根据《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及《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确定违法行为以及犯罪类别。其中主要为未经注冊人许可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生产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擅自伪造注册商标或知名标识。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在我国刑法修订案中,将扰乱市场秩序罪进行了类型区分,其中主要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首先,损害商业信誉是指,商家对竞争企业进行的名誉损害,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二年以下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其次,虚假广告罪主要应用在虚假广告中的量刑标准,判罚标准同上。再次,串通投标罪是指招投标单位与投标人串通,严重损害了市场环境的公平性,处以罚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后,合同诈骗罪是以虚假合同骗取当事人资金或财产,视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三、当前刑法细则在现实应用维度中的公平性缺失分析


  法律细则在不断深入量刑标准的过程中,通过补充法案实现法律公平性。《刑法》自1979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29日,先后进行了9次修订,其根本目标在于实现法律公平性,这种公平性的体现也是对于《刑法》平等原则的实际应用。然而目前在众多行业中,其商业活动中存在挑衅刑法威严与严谨性的行为也是不争的事实。为了保护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行为是《刑法》的执行标准与设立宗旨。但是如果现代企业无法从中找到保护办法,或者刑法量刑标准无法落实,那么这种平等性也无从体现。目前我国刑法虽然在量刑标准上细分明朗,但是非法行为屡见不鲜。单以加大量刑标准,显然并未解决市场公平性问题,部分企业面对暴利空间铤而走险,成为对于刑法修订案的最大挑战。在八项定罪细则中对于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无微不至,然而出现少数漏洞的情况也不乏先例。其中主要存在三点问题:


  (一)商标法定论时的时间节点倾向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判罚标准依据《专利法》和《商标法》而进行最终裁决,但是在商标法中存在一个注册时间的问题。案例三:美国著名运动品牌“NewBalance”在我国遭遇商标侵权诉讼。2015年4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美国New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须赔偿对方9800万元。在这起案件中,多数外资企业认为新百伦公司为受害者,但是依据我国《刑法》的平等性原则,对于我国企业的保护可谓真正落实。但是从反面来看,新百伦公司在美国发展为既定事实,早在1906年WilliamJ.Riley在美国马拉松之城波士顿变成立了新百伦品牌公司。我国企业虽然注册时间较早,但并未形成相对的品牌效应。那么我国保护国有品牌的过程中,是否应当斟酌国际舆论,这样的判决是否会影响外资介入,并在我国市场内健康发展,是当前学术界在研究《刑法》量刑标准中的核心问题。既要保证量刑标准的合理性、平等性,是否也应当维护既定事实的法律依据。


  (二)金融诈骗罪量刑标准是否弱化


  近些年来金融诈骗罪在我国此起彼伏,小的民间借贷、信用卡套现、骗取保险金额,大到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及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针对非法行为的集资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认定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虽然在《刑法》量刑标准上给予了没收全部财产,并处以无期徒刑。但是这样的方式让多数资金无法及时追回,而多数公民损失的资金和财产并未得到补偿。是否应当重新考量刑法执行过程中,对于非法资金的追回是否可以得到与损失相对接的解决方案或者途径。除此之外,多数非法集资款项转移境外,我国刑法在保证平等性原则时,是否可以考量寻找突破口,并从其他方向补充处罚内容。如果定罪必须执行,资金损失的部分应当由社会还是政府来承担,还是由受害者自己买单。重新量化刑法定性标准,应当以追回受害人损失为主,平等性原则势必应当给予犯罪者严厉的惩处,但是也应当考量受害者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才能最终体现出我国法律保护措施的实效性和公平性。


  (三)扰乱市场秩序罪是否能够契合电商发展


  众所周知,在互联网+的改革中我国企业飞速发展,其生产量和销售量急速增加,市场饱和度随之而来。这种饱和度并非完全出自生产企业,代加工、模仿、伪造等情况,同样充斥在我国电子商务的零售环节。仅2016年度,阿里巴巴集团向司法部门提供了7千条售假线索,并协助警方刑拘700多人。运用大数据技术支持上万警力办案,查出来的案值超过30个亿。依据我国《刑法》判处虚假广告罪、危害税收征管罪、走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8千多起。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企业显然重视了刑法定罪依据,因此更多出现的是无法查询到合理的定罪标准,进而出现扰乱市场秩序罪缺乏有利证据。如果在阿里巴巴旗下的网络运营商能够得到大数据系统检测,那么在更多網络平台中,如聚美优品、蘑菇街、京东商城等网络销售平台中,其可控的商业行为并无法得到有利证据的保障。可以说,假冒伪劣商品是中国的问题,而并非阿里巴巴的问题。《刑法》仅能提供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定罪标准,但是在收集证据极为困难的网络环境下,平等性原则如何保障是目前最为紧要的问题。然而,各大网络平台配合我国司法部门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行为是必要职责表现,是否可以从中提供一种基于平台管理者的量刑标准,从而辅助维护市场秩序并严格执行《刑法》平等性原则,支持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结论


  基于刑法平等原则分析企业权益的法律保护措施,是建立在《刑法》平等性原则基础之上研究刑法量刑标准的实用性与契合度。在我国企业合法权益的过程中,维系公平的市场环境,也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途径。《刑法》在其中起到了支持力和支撑力,对企业的非法行为进行惩处,也是维系市场环境的重要基础。然而就我国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刑法》的量刑标准明显存在弱化现象。


  其一,境外投资进入我国之后,依据《商标法》注册合法经营权限,虽然能够支持企业获得经营权,但是也同时存在与我国其他企业的经营权限冲突,如果无法解决商标注册的时间问题,是否应当酌情考虑降低刑法执行标准。


  其二,金融诈骗罪量刑标准仅以没收全部财产和无期徒刑为最高上限,那么公民损失的资金如何补偿,以及影响到的金融市场环境如何管制,也应当详细补充到《刑法》之中。如果无法解决资金补充问题,是否应当重新考量以社会影响力和最终后果作为裁定依据,提高《刑法》量刑标准,达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目标,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的公平性,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三,单独处置电子商务非法运营的零售环节,是否缺乏普遍性。在《刑法》中引入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处罚,是否能够有效维护市场公平性,也都是当前补充刑法细则的重要方向。


  作者;吕元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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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李本灿.企业犯罪预防中合规计划制度的借鉴.中国法学.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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