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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否遭遇了歧视性反倾销?——兼与其他出口国的比较

来源:UC论文网2018-08-25 08:17

摘要:

  摘要:本文对全球对华反倾销诉讼在宏观经济因素、报复性因素和制度因素方面的动因进行了整体检验,试图通过与其他出口国遭遇反倾销动因的对比,判断中国出口是否遭遇了歧视性反倾销;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组检验...

  摘要:本文对全球对华反倾销诉讼在宏观经济因素、报复性因素和制度因素方面的动因进行了整体检验,试图通过与其他出口国遭遇反倾销动因的对比,判断中国出口是否遭遇了歧视性反倾销;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组检验对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性及其原因进行了比较分析。结果发现,一国通常基于不利的经济形势或者对贸易伙伴国的报复,提出更多的反倾销诉讼,但是全球对华反倾销增长并未表现出和其他出口国类似的规律性特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出口的反倾销几乎不考虑各类经济因素,也并非对中国之前反倾销行为的直接报复,均具有相当的主观任意性和歧视性。从影响国际反倾销的制度性因素来看,发达国家倾向于在贸易伙伴国报复能力较弱的时候发起更多的反倾销诉讼,其对华反倾销相比发展中国家更具歧视性。在实证结论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有效遏制针对中国出口歧视性反倾销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反倾销;歧视性;中国出口;


  作者:鲍晓华


  一、引言


  反倾销是目前国际上使用最为频繁的贸易救济措施之一,但是各国在国际反倾销中作为应诉国和起诉国的地位并不对等,中国就是国际反倾销诉讼中最大的“被告”,并且全球对华反倾销诉讼呈递增的趋势。1981~1994年间,中国仅次于美国和日本,是全球排位第3的反倾销目标对象国,累计遭遇反倾销诉讼186起,约占全球反倾销诉讼的6.9%(Zanardietal.,2004)。1995~2008年间,共有43个成员国针对100个目标对象国发起反倾销诉讼3427起,中国出口遭遇反倾销诉讼数量连续14年居首,累计遭遇反倾销诉讼677起,占全球反倾销诉讼的19.8%(WTO,2009)。2009年中国仍然是全球最大的反倾销目标对象国,当年遭遇77起反倾销诉讼,占全球反倾销诉讼总量的比重已经高达38.3%(WTO,2010)。


  中国相比其他出口国遭遇更多的反倾销诉讼,是中国遭遇歧视性反倾销的表现之一。根据一些研究的描述性统计分析,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对华反倾销具有明显的歧视性:中国是美国最大的反倾销对象国;美国约一半的反倾销诉讼都以中国作为唯一的诉讼对象;美国一半以上的对华反倾销诉讼被实施了最终反倾销措施,高于美国肯定性裁决的平均水平;并且,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税率几乎是平均水平的2倍(BownandMcCulloch,2005;Bown,2010)。即使在中国入世之后,美国反倾销仍然呈现出“总体上减少,对中国激增;总体上分散,对中国集中”的歧视性特征(李坤望、王孝松,2008c;谢申祥等,2010)。而其他3个传统使用者,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尽管它们对中国反倾销的歧视性没有美国那么强,但是也表现出了对待中国出口产品和其他主要反倾销对象国的差异,它们的反倾销总量在减少,但是以中国为对象的反倾销诉讼份额却在增加(Bown,2010)。可见,中国入世并未对美国等传统使用者对中国反倾销行为有显著影响;而印度等反倾销新兴使用者在中国入世之后,反而加强了对中国的反倾销(Bown,2010)。


  中国出口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困境引发了对现实问题的相关思考:中国出口为何遭遇反倾销,与其他出口国有何不同?歧视性反倾销是美国对华反倾销的特有行为,还是全球针对中国反倾销的普遍现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动因有何差异?我国遭遇歧视性反倾销的自身原因何在,如何应对?本文对全球19个反倾销大国的行为动因进行经验分析,试图从实证的角度回答上述问题。除引言之外的正文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对反倾销动因研究的相关实证文献进行总结和评述;第三部分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进行模型设定,介绍经验方法并对变量及其理论预期进行描述;第四部分对计量结果进行分析;最后,对全文结论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相关文献述评


  (一)关于进口国反倾销动因的一般分析


  WTO允许的反倾销是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和产业损害的贸易救济措施。而反倾销文献认为很少一部分反倾销是受单纯的经济原因所驱动的,而是和经济问题、政治力量以及寻求保护的压力有着密切的联系(Aggarwal,2004),一般假设反倾销是以牺牲消费者福利和竞争为代价来保护产业利益(Tharakan,1995),由于政府在不利的宏观经济形势下更有可能做出征税的肯定性裁决,利润最大化企业往往会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反倾销诉讼,游说政府施加保护,这就使得反倾销诉讼的增减与宏观经济因素密切相关。此外,反倾销兼具“多边的有节制的授权报复机制”的特质,还可以策略性使用作为报复别国的手段,由此可能导致全球反倾销增长(PrusaandSkeath,2002,2004;Debapriyaetal.,2006)。


  反倾销的宏观经济影响因素包括内部经济影响和外部贸易压力因素等。Knetter和Prusa(2003)选择了实际汇率和实际GDP增长率指标,对美国、加拿大、欧盟和澳大利亚四国1980~1998年的反倾销进行了研究,证实了在进口国实际GDP增长率和反倾销诉讼之间的负相关关系,但是其他国家的实际GDP变动对反倾销数量没有显著影响,本币升值与反倾销数量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实证研究的结论是有差异的,Feinberg(1989)利用美国对日本、巴西、墨西哥和韩国1982~1987年间的反倾销数据,Tobit模型回归分析发现美元贬值使得反倾销数量增加。这一结果跟实证模型的选择有关,Feinberg(2005)利用负二项式模型分析美国1981~1998年每季度反倾销的决定因素,则证实了美元升值(而非贬值)引起反倾销诉讼增加。此后的多数研究,包括Sadni-Jallab等(2005),Blonigen(2005),Irwin(2005)及Niels和Francois(2006)等均证实了进口国本币升值对其反倾销的刺激作用。Sadni-Jallab等(2005)对欧盟和美国反倾销的分析中加入了进口渗透度指标来表示来自进口竞争的压力对反倾销诉讼的影响,并未获得统计上显著的效果。但是,进口渗透度与进口国反倾销数量的正相关关系在Blonigen(2005),Irwin(2005)及Deardorff和Stern(2005)等研究中得到了验证。


  Prusa和Skeath(2002,2004)在上述经济动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反倾销可以作为策略性工具来使用,认为以前曾经使用过反倾销的国家之间更容易相互提出反倾销指控,并且很多国家倾向于对以前曾对自己提出过反倾销诉讼的国家实施反倾销,这意味着反倾销很可能是一种直接的报复行为。他们利用美国1980~1998年的数据,研究发现无论是反倾销的传统使用者,还是新兴使用者,都同时存在反倾销的经济动因和策略性动机。分组检验的结果发现,传统和新兴使用者在经济动因上差别不大,但是在策略动因上有较大差异。此后,Aggarwal(2004)、Niels和Francois(2006)及Feinberg和Reynolds(2007,2006)等的研究也从不同侧面证实了进口国报复性反倾销将会导致国际反倾销增长。反倾销的策略性动机还有其他表现的方式,比如Blonigen和Bown(2003)证实出口国报复性反倾销的威胁可能通过两种途径来抑制进口国反倾销的使用。其一,报复性反倾销威胁的存在使得国内企业减少对进口产品提出反倾销申诉;其二,WTO争端解决机制使得政府部门在反倾销决策中较少做出肯定性决策。Feinberg和Reynolds(2006)利用1995~2003年间,40个进口国对72个出口国实施反倾销的案件,来考察一国是否存在因为其出口产品遭遇别国反倾销,而将反倾销作为报复别国的动机。他们使用了20个HS产业分类的数据,因此不仅仅可以捕捉到类似于Prusa和Skeath(2004)的国家层面的报复动机,还可以识别产业层面的报复动机。在控制了双边出口流量、汇率效应等反倾销历史案件的非报复因素之后,Probit回归分析发现,一国反倾销行动可能引致别国反倾销报复从而增加国际反倾销的使用,也可能由于反倾销威胁的存在减少反倾销数量。


  (二)关于中国遭遇反倾销动因的特定分析


  国内有少量研究专门针对中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动因进行了实证分析。一些研究主要关注美国对华反倾销的影响因素:谢建国(2006)和沈国兵(2007)的研究发现,美国国内的宏观经济状况和美中贸易等美国外部经济因素仍然是美国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原因;李坤望、王孝松(2008a,2008b)和王孝松(2008)则认为政治因素而非经济因素对美国对华反倾销起到决定性作用。潘圆圆(2008)分析了对中国发起反倾销最多的13个国家的数据,发现中国在出口量增长和人民币贬值的时候遭遇更多的反倾销,申诉国的发展程度也显著影响了对华反倾销诉讼。田玉红(2009)发现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和中国贸易竞争力的提高都相应减少了国际对华反倾销诉讼总量,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的增长并无显著影响。王孝松和谢申祥(2009)综合了宏观经济因素、申诉国反倾销特征、申诉国关税减让和参与FTA的情况、报复性因素和贸易偏转因素对16个申诉国的对华反倾销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但是,仅王孝松(2008)以及李坤望和王孝松(2008a,b)在其实证研究中提及了美国对华反倾销呈现出歧视性的背后原因,前者考察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裁定中国出口商品是否构成损害的影响因素,后者基于“保护待售”模型对美国商务部裁定对华反倾销税率的过程进行了经验分析,两者均证实美国政府将反倾销这种贸易政策出售给了政治势力较强的申诉者。


  纵观现有文献,关于反倾销动因的实证研究已有较大进展,基本证实了国际反倾销的宏观经济动因和报复性动因。然而,已有研究主要是基于进口国的角度对全球反倾销的一般规律进行分析,或者是对美国等特定进口国反倾销动因的国别分析。从出口国的角度探讨中国出口遭遇反倾销动因的研究相对有限,而对中国遭遇歧视性反倾销的深度研究仍然几近空白。一方面,李坤望、王孝松(2008c)和Bown(2010)等研究仅对美国和一些代表性反倾销大国对华反倾销歧视性的表象进行了描述性分析,未有专门的经验检验来予以证实。另一方面,李坤望、王孝松(2008a,b)对美国作为申诉国的特定研究也无法判断国际对华反倾销是否存在普遍的歧视性;并且,仅从美国申诉者政治势力来分析中国遭遇歧视性的原因是不够的,这只能解释为何美国倾向于自决和任意的反倾销裁定,而无法有力解释美国为何专门针对中国而非其他国家实施歧视性反倾销。


  本文首度对中国是否遭遇歧视性反倾销进行全面的经验分析,其贡献在于:(1)基于全球反倾销背景探讨中国出口频繁遭遇各国反倾销的共同原因,并通过中国与其他出口国遭遇反倾销动因的比较分析,以实证结论来判断全球对华反倾销是否存在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歧视性;(2)将对华歧视性反倾销研究中的申诉国从美国拓展至占全球反倾销诉讼总量约95%比重的19个申诉国,其结论更具一般性;并且,19个申诉国有不同的国别属性,可以进一步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3)寻求和考证我国出口遭遇歧视性的制度因素,结合我国自身原因而非仅仅从申诉国方面进行分析,更有力地解释了为何是我国而非其他出口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反倾销目标对象国;(4)采用了大样本数据,包括1981~2009年期间,19个代表性反倾销大国及其各自目标对象国的双边反倾销数据,申诉国和应诉国的覆盖面广,代表性强,样本持续期长,使得我们的实证结论更加具有说服力。


  三、经验方法与数据


  (一)模型设定与经验方法


  为了对全球(对华)反倾销诉讼在宏观经济因素、报复性因素和制度因素方面的动因进行整体检验,本文初步设定如方程(1)所示的回归模型:


  被解释变量ADijt表示在t年时,国家i对国家j的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诉讼的数量。e、r、x分别是表示宏观经济因素、报复性因素和制度因素的向量,α'、β'和γ'为系数矩阵;ε为误差项。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即双边反倾销诉讼数量是一个典型的非负离散计数变量(CountVariable)。对于严格正的因变量来说,通常可以利用自然对数变换log(y),并且使用线性模型。但是,由于计数变量可能较多取值为0,所以取对数并不可行,一种可行的方法是将其期望值模型转化为一个指数函数,即令E(y|X)=exp(XB),由于exp(.)总是为正,也就保证了y的预测值也总是为正。对期望值模型取对数之后,本文的回归方程变型为:


  其中ξ,t=lnvt,exp(ξt)服从γ(gamma)分布。由于期望值的对数是线性的,因此可以利用对数函数的近似特征,近似有:%ΔE(y|X)=(100Bj)ΔXj。即给定Xj提高一个单位,100Bj近似表示E(y|X)变化的百分数;若Xj取对数,则偏回归系数Bj就是一个弹性(Wooldridge,2004)。


  在非负计数回归模型中,负二项式(NegativeBinomail)模型和泊松(Possion)模型是较适用的两个模型(1)。两者的区别在于,泊松模型要求因变量的方差等于其均值,而负二项式模型则允许方差与均值有所差异。由于本文样本中,各国反倾销诉讼数量存在过度离散(OverDispersion)的现象,即方差大于其均值,因此,本文采用负二项式模型,利用准最大似然估计法(Quasi-MaximumLikelihood,QML)进行回归分析。


  (二)样本选择、变量及数据来源


  1.样本选择


  根据1995~2008年间反倾销诉讼数量的多少,本文筛选出全球反倾销排位前20的反倾销大国,依次为: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土耳其、巴西、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南非、墨西哥、韩国、哥伦比亚、印尼、马来西亚、新西兰、秘鲁、泰国,埃及和以色列,其中有6个发达国家和14个发展中国家(2),这20个国家的反倾销诉讼数量合计占全球反倾销诉讼总量的94.40%。并且,其中除马来西亚以外的18个国家同时也是对华反倾销诉讼排位前20的国家,对华反倾销诉讼合计占我国同期遭遇全球反倾销约95%的比重。在此基础上,我们选择除中国之外全球反倾销诉讼排位前20的19个国家作为样本中的进口国,即反倾销申诉国,这些国家既是全球反倾销大国,也是全球频繁对华反倾销的国家,这些国家的反倾销政策动因代表了全球反倾销的一般规律。同时,我们尽可能保留了1981~2009年期间,这19个代表性进口国各自反倾销的目标对象国(3),整体检验中的样本总量达到了约12000个观测值,大样本数据使得实证结果更加准确,同时这也有助于更好地了解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不同于其他出口国的特征,从而判断我国是否遭遇了歧视性反倾销。


  2.变量及理论预期


  我们将解释变量主要分成3组:可能影响国际反倾销的“宏观经济因素”、由于进口国的实际报复行为可能导致反倾销增长的“报复性因素”和由于出口国的报复可能抑制反倾销增长的相关“制度”因素;除此之外,还采用两国的距离指标等作为控制变量。其中一些变量是由现有的研究总结得出,而另一些则是本文首次提出的新变量。


  接下来,我们按照宏观经济因素、报复性因素、制度因素和其他控制变量这几个部分对上述解释变量的含义及其理论预期进行讨论,为后文的经验分析奠定基础。


  (1)宏观经济变量。


  grgdpit:进口国i在t年的实际GDP增长率。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放缓,国内企业为了保持销售和市场份额,寻求政府保护的意愿会加强。当出口国经济在大环境下也随之放缓的时候,出口国企业有降价销售以保持出口量的动机,从而使进口国更容易观察到倾销的存在。而经济萧条时期,进口国企业的盈利减少,使得当国内企业申请反倾销保护时,进口国政府更容易发现损害存在的证据。因此,经济放缓通过刺激进口国企业寻求保护的动机,以及提高倾销和损害认定的可能性,从而可能导致反倾销诉讼的增加。该变量用于检验反倾销的“逆周期增长”假说,其偏回归系数预计为负。


  rexijt:在t年,i国对j国的实际汇率,rex的增加表示i国货币相对于j国货币升值。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放缓的情况相似,进口国国内货币升值削弱了国内产品相对于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国内企业更有可能寻求保护,而且更容易获得产业受到损害的证明。从这一角度而言,进口国货币升值将使得进口国企业发起更多的反倾销诉讼。然而,由于国内货币升值,也使得进口产品的生产成本随着外国货币贬值而变低,使得低于正常价值销售的倾销的认定更加困难。从这一角度而言,进口国货币升值反而抑制了本国反倾销诉讼的增长。因此,在理论上,实际汇率波动对反倾销诉讼的影响是不确定的。然而反倾销实践中,由于“倾销”更易于被裁定,而反倾销的关键在于企业向政府展示其受损害程度的能力(Feinberg,1989),因此进口国本币升值往往是刺激本国反倾销增长的,该变量用于检验“汇率波动假说”,并且预期为正。


  rimpijt:在t年,i国从j国的进口额占该年i国国内总需求的比例,也称之为进口渗透度。进口渗透率越高,说明来自j国的进口产品对i国产品的竞争压力越大,这将促使进口国国内企业寻求更多的进口保护。因此,可以预计来自于j国的进口渗透率的增加,将使得进口国对该国出口产品发起更多的反倾销诉讼。该变量用于检验“进口竞争压力假说”,其偏回归系数预计为正。


  (2)报复性变量。


  tftijt:该变量为虚拟变量,如果j国在t-1年或其之前曾对i国提出过反倾销诉讼,则该虚拟变量值为1;反之,则为0。该变量用于验证Prusa和Skeath(2004)提出的“以牙还牙报复性反倾销”假说,即一国反倾销较多的目标对象国通常是曾经对其出口产品反倾销的国家,因此该变量预期符号为正。


  retaliationit:其他所有国家在t-1年对i国发起反倾销诉讼的数量。该变量用于检验“一般性反倾销报复”假说,而并非如tftijt度量的有具体国别针对性的报复行为。这意味着,如果在前一年,i国遭遇了较多的反倾销诉讼,那么它将在下一年发起更多的反倾销诉讼,因而该变量预期符号为正。


  adclubjt:j国(针对所有国家)在t-1年反倾销诉讼数量。这个变量取值较大则表明j国是“反倾销俱乐部”中频繁使用反倾销的国家,反倾销俱乐部成员往往更加容易遭遇别国的反倾销诉讼(PrusaandSkeath,2004),因此可用于检验“反倾销俱乐部”假说,预期该变量对反倾销诉讼数量有正的影响。


  (3)制度变量。


  国际反倾销诉讼可能由于进口国的报复性反倾销而增长,也可能受制于出口国的报复性反倾销威胁而有所收敛。首先,这要求作为目标对象国的外国必须具有报复的能力,反倾销威胁才是可置信的,这与目标对象国相关的制度因素有关。如果外国具有反倾销立法并且是频繁提出诉讼的反倾销大国,那么进口国可能会顾忌其较强的报复性反倾销的能力,从而减少对该国的反倾销诉讼,以免本国的出口产品遭遇类似的报复行为。我们还可以使用一些替代性指标来衡量目标对象国的报复能力,比如该国是否是WTO成员国以及该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力度(BlonigenandBown,2003)。此外,该国的报复性反倾销威胁应该有其预期的影响,并非微弱的制裁手段,这就要求作为目标对象国的该国是进口国产品的主要消费者。为此,我们用变量depijt来度量在t年,i国对j国的出口占其当年总出口的百分比,表示i国出口份额的国别分布。如果j国是i国的一个重要的出口市场,i国将不太倾向于与它发生贸易摩擦。在此基础上,我们构造了3个表示出口国反倾销威胁的指标,分别是3个制度变量与depijt的交互项。


  deterijt:该指标为adclubj(t-1)和depij(t-1)的交互项。如果一个国家对它提出反倾销诉讼的某目标对象国有大量出口,而该国又是反倾销大国,则进口国遭遇报复的可能性较大,这将抑制其反倾销增长(FeinbergandReynolds,2006),因而该变量的偏回归系数预期为负。


  WTOjt:该指标为表示外国是否为WTO成员的虚拟变量与depij(t-1)的交互项。如果一个国家对它提出反倾销诉讼的某目标对象国有大量出口,而该国又是WTO成员,这意味着目标对象国可以通过WTO的相关机制进行报复,这将抑制进口国的反倾销增长,因而该变量的偏回归系数预期为负。


  disputejt:该指标为截至t-1年外国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交的累计议案数量与depij(t-1)的交互项。如果一个国家对它提出反倾销诉讼的某目标对象国有大量出口,而该国提交争端解决机制的累计议案数量较多,这意味着该目标对象国利用WTO机制维权的次数较多,更有可能在面对歧视性待遇的时候进行反倾销报复,这将抑制进口国的反倾销增长,因而该变量的偏回归系数预期为负。


  (4)其他控制变量。


  distij:以两国首都之间距离计算的i国与j国之间的距离。一方面,距离减少了两国间的贸易往来,相应的反倾销诉讼数量也会减小;而且由于两国相距较远,进口国企业掌握的出口企业的信息可能就相对较少,因此提出反倾销的可能性就较小。另一方面,距离越大,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等交易成本相应越高,这使得进口国企业更容易操纵成本核算,更加容易证明产品低于“正常价格”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较远的地理距离将导致更多的反倾销诉讼。因此,两国距离对反倾销诉讼数量的影响是不确定的。除了双边距离对反倾销诉讼可能存在的经济学意义之外,在对进口国采用固定效应的时候,distijt是一个仅随出口国变动的变量,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出口国的固定效应作用,可以控制某些不随时间变动的出口国之间的国别差异性。


  t:该变量用于控制反倾销随时间变化的趋势。以印度发起反倾销为例,反倾销诉讼的起始年份1992年取值为1,依次递增,至2009年取值为18,其他国家也做类似处理。


  3.数据来源


  (1)反倾销数据来源。


  本研究中的被解释变量(ADijt),解释变量中的进口国报复性因素(tft,retaliation,adclub)和制度因素(deter)都与反倾销有关。这些变量的构造有些复杂:部分涉及双边的国别反倾销诉讼数量,部分涉及全球的反倾销诉讼数量;部分涉及进口国发起的反倾销数量,部分涉及出口国遭遇的反倾销数量。目前已有的反倾销数据库,任何一个都不能提供本研究所需要的大量信息。为此,我们整合了来自于相当多来源的反倾销数据,建立了本研究所需要的19个样本进口国1981~2009年间的反倾销数据库。这些数据的原始来源包括:


  第一,ChadBown的国别反倾销数据库V6.0:这是目前信息最全的双边反倾销数据库,提供了各进口国针对其不同的贸易伙伴国发起反倾销诉讼的年度数量等具体涉案信息,相关数据可以从以下网址获得:http://people.brandeis.edu/~cbown/global_ad/。


  第二,WTO的反倾销数据库(1995~2008年):该数据库提供各进口国1995~2008年间各年度发起的反倾销数量和各出口国1995~2008年间各年度遭遇的反倾销数量。但仅仅是反倾销总量,而非针对某对象国的国别诉讼数量。相关数据来自于WTO网站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adp_e/adp_e.htm。


  第三,WTO的反倾销月度报告:对于ChadBown数据库中没有提供2009年反倾销诉讼信息的国家,我们整合了WTO2009年前10个月的反倾销月度报告(4),用2009年前10个月的反倾销诉讼近似替代2009年的年度数据。具体信息参见WTO网站www.wto.org。


  第四,中国的反倾销数据库:我国2001年才加入WTO,对于WTO数据库中缺失的或者有误的数据,我们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提供的我国反倾销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做了补充和勘误。相关数据来自于http://www.cacs.gov.cn/。


  第五,反倾销文献中的数据:对于1981~1994年的反倾销数据,我们还整合了来自于Zanardi(2004,2006),Irwin(2005)及Vandenbussche和Zanardi(2008)研究中所使用的数据。


  (2)其他数据来源。


  解释变量中的实际GDP增长率(grgdp)和双边实际汇率(rex)来自于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ers.usda.gov/。进口渗透度(rimp)和制度因素(deter,wto和dispute)中交互项之一,出口份额(dep)的计算,需要双边贸易数据,包括进口国从其目标对象国的进口和对目标对象国的出口,这些双边贸易数据均来自于联合国货物贸易数据库http://comtrade.un.org/db/。制度因素中表示出口国是否为WTO成员的虚拟变量,其原始信息来自于www.google.com的搜索信息;各国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交的议案数量根据WTO网站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by_country_e.htm的资料整理所得。进出口国之间的双边地理距离(distij)来自于CEPII数据库(5)。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中国和其他国家出口遭遇反倾销的比较分析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反倾销诉讼对象国,为了考察全球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是否存在歧视性,我们将中国出口遭遇反倾销的动因与其他出口国进行了比较分析。为此,我们针对出口国属性增设了表示中国的虚拟变量china和表示非中国的虚拟变量others,依次构造了解释变量与两个虚拟变量的交互项,并据此利用负二项式模型得到了所有进口国对中国和其他国家反倾销动因的整体检验结果。表1中模型(1)~(9)是我们在计量方程中依次添加表示宏观经济因素、报复性因素和制度因素的解释变量所得到的回归结果。具体而言,模型(1)~(3)是在控制双边地理距离、时间趋势和国家固定效应的基础上依次纳入宏观经济变量grgdp、rimp和lnrex的回归结果;模型(4)~(6)是在模型(3)的基础上,继续纳入表示进口国报复性因素的变量tft,retaliation和adclub的回归结果;模型(7)~(9)则是在模型(6)的基础上,继续纳入制度变量deter、wto和dispute的结果。所有宏观经济指标均滞后1期来反映国际反倾销对宏观经济状况变动的滞后反应。并且,所有方程中均采用进口国的固定效应来控制不随时间变动、可能影响反倾销诉讼的进口国的特征因素(6)。


  如表1所示,双边距离对反倾销诉讼负显著,由于距离与双边贸易流量之间的负相关关系,这可以理解为进口国倾向于对其较大的进口贸易伙伴国发起较多的反倾销诉讼;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较长的距离增强了进口国企业和出口国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因而抑制了反倾销诉讼增长。在通过距离指标控制了不随时间变动的出口国差异之后,我们发现,样本期间的全球反倾销诉讼有递减的趋势,国别反倾销诉讼数量年均减少4.0%~6.3%。但是,全球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却逆势上扬,以年均11.7%~13.7%的幅度增长。接下来,通过比较宏观经济因素、策略性因素和制度因素与表示中国和其他出口国的两个虚拟变量的交互项,可以发现中国和其他国家出口遭遇反倾销动因的异同点,中国出口是否遭遇了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歧视性反倾销也由此可窥一斑。


  1.宏观经济因素


  (1)总体来看,全球反倾销诉讼是逆周期增长的,进口国实际GDP增长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针对非中国贸易伙伴国的反倾销诉讼将增长1.9%~2.3%,这一结果符合理论预期;但是,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反而是顺周期的,进口国即使在经济上升期,也会对中国发起较多的反倾销诉讼。(2)一般而言,进口国在面临较大进口竞争压力的时候,倾向于提出更多的反倾销诉讼,进口渗透度rimp每增加1个百分点,全球针对非中国贸易伙伴的反倾销诉讼将增长12.1%~19.7%;但是,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是一个例外,即使我国出口产品占据对方国家国内总需求的比重并不高,这些国家仍然对我国出口发起较多的反倾销诉讼。(3)进口国在本币升值的时候倾向于提出更多的反倾销诉讼,这一点无论针对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出口产品均成立,区别在于反倾销对人民币汇率的弹性更大,进口国对人民币汇率每升值1个百分点,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将增长0.122~0.158个百分点;而双边实际汇率对其他国家反倾销诉讼的弹性为0.047~0.084。


  2.报复性因素


  (1)全球反倾销诉讼表现出显著的“以牙还牙”的报复性特征,进口国对曾对其出口产品反倾销的贸易伙伴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比其他国家多64.3%~81.0%;但是,全球对华反倾销诉讼并非针对我国之前反倾销诉讼的报复性行为,未遭遇我国反倾销的国家反而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更多的反倾销(tft_china负显著)。(2)就总体而言,进口国对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诉讼都未表现出一般性报复特征,进口国发起反倾销诉讼并非由于之前它们遭遇了较多的反倾销诉讼(retaliation不显著/负显著)。(3)进口国对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诉讼均验证了“反倾销俱乐部”假说的成立,进口国倾向于对活跃的反倾销大国发起更多的反倾销。


  3.制度因素


  (1)就总体而言,全球反倾销诉讼数量没有受到其他国家反倾销威胁的影响(deter_others不显著),即使该贸易伙伴国是一个反倾销大国,并且是申诉国重要的出口贸易伙伴;但是全球对华反倾销却由于中国的反倾销威胁而有某种程度的收敛(deter_china负显著)。(2)贸易伙伴国是否是WTO成员,对全球反倾销诉讼并没有显著的影响,这一结论同时适用于中国和其他出口国。(3)贸易伙伴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力度,对全球反倾销诉讼也没有显著的影响,这一结论对中国和其他出口国均成立。


  (二)中国遭遇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反倾销的比较分析


  从所有进口国对中国和其他国家反倾销的整体检验,可以发现中国遭遇的反倾销诉讼具有与其他出口国不一样的特征,这意味着全球对华反倾销确有歧视性。为了进一步考察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是否存在歧视性反倾销及其差异,接下来我们对发达进口国和发展中进口国进行分组检验,回归结果详见表2。模型(1)解释了在控制双边地理距离、时间趋势和国家固定效应的基础上,宏观经济变量grgdp、rimp和lnrex究竟如何影响了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数量;模型(2)解释了在控制宏观经济因素的基础上,进口国报复性因素(tft、retaliation和adclub)如何影响了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数量;模型(3)~(5)在同时控制宏观经济因素和进口国报复性因素的基础上,分别解释了制度变量deter、wto和dispute对进口国反倾销诉讼数量的影响。


  总体而言,发展中进口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有显著的增长趋势,年均增长17.4%~19.8%;但是,发达进口国的对华反倾销诉讼在样本期间内并无显著增长,这可能是由于发达进口国自反倾销立法以来,一直就将我国作为主要的目标对象国所致。并且,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对其较近的进口贸易伙伴发起较多的反倾销诉讼(lndist负显著),但是发达进口国未明显表现出类似特征。接下来,我们通过比较表2的左栏和右栏,从宏观经济因素、策略性因素和制度因素3个方面来观察发达进口国和发展中进口国在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动因上有何差异。


  1.宏观经济因素


  (1)发达进口国的经济增长变动就其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没有显著影响;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诉讼则表现出显著的亲周期性,发展中进口国即使在经济处于上升阶段的时候,也没有放松对我国产品的出口管制。发展中进口国的grgdp每增加1个百分点,其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将增长11.1%~11.8%。(2)发达进口国在面临较大竞争压力的时候,倾向于提出更多的对华反倾销诉讼,但rimp仅在部分方程中正显著;而发展中进口国rimp却负显著,说明即使我国对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占其国内总需求的比重不太高,这些国家仍然会对我国发起更多的反倾销诉讼。(3)发展中进口国在本币相对于人民币升值的时候倾向于提出更多的对华反倾销诉讼,但是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诉讼没有显著影响。


  2.报复性因素


  (1)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反倾销的以牙还牙报复性假说均不成立(tft_China不显著),即使我国之前并未对某国发起反倾销诉讼,其仍然可能对我国出口发起较多的反倾销诉讼。(2)发达进口国对中国的反倾销并未表现出一般报复性特征,但是这一假说对发展中进口国的对华反倾销是成立的,即发展中进口国会由于它们遭遇了较多的反倾销而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更多的反倾销。(3)中国作为反倾销俱乐部的积极成员,更容易遭遇发达进口国的反倾销;但是,“反倾销俱乐部”假说在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中并不成立。


  3.制度因素


  (1)发达进口国的对华反倾销诉讼会因为我国反倾销诉讼数量的增加和占申诉国出口份额的增加而有所减少,但是发展中进口国的对华反倾销诉讼不受我国反倾销威胁的影响。(2)在我国出口份额相对不变的前提下,中国入世对发达进口国的对华反倾销诉讼有一定抑制作用;但是我国入世并未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华反倾销产生抑制作用。(3)我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诉讼数量,对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对华反倾销诉讼均无显著影响。


  (三)实证结果的总结性分析


  为了对实证结果进行总结性分析,并且从多个维度来判断中国出口是否遭遇了歧视性反倾销,我们在表3中对表1和表2的实证结果按照进口国类别和出口国类别进行了总结,共涉及6个不同的组别检验。其中,某特定进口国类别下的两列结果,即列1、2,列4、5和列7、8有助于通过比较中国作为出口国和其他国家作为出口国遭遇反倾销动因的差异,来判断中国是否遭遇歧视性反倾销;列1、4和列2、5的比较,则有助于我们了解发达进口国和发展中进口国对中国的反倾销动因差异以及对其他国家反倾销动因的差异。


  同时,由于表1和表2的结果主要对中国和其他出口国的反倾销方程系数进行了数值比较。为了进一步说明中国是否遭遇了歧视性反倾销,我们增设了一个回归方程,并将其实证结果总结在表3的列3、6和9,从实证上说明中国的反倾销方程系数在统计上是否显著不同于或相同于其他国家(7)。


  1.宏观经济因素


  总体而言,全球对非中国贸易伙伴国的反倾销诉讼和宏观经济状况密切相关,一国倾向于在本国经济放缓、本币升值和面临较大进口竞争压力的时候发起较多的反倾销诉讼,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反倾销均表现出类似的特征。但是,全球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与其他国家具有明显的差异。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对人民币实际汇率波动不显著,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其本币相对于人民币升值的时候,对中国反倾销更多,使得整体上全球对华反倾销诉讼仍然表现出随人民币贬值而增加的特征。


  除双边实际汇率之外的其他两个宏观经济指标均不符合理论预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实际GDP增长率不显著和正显著,使得全球对华反倾销诉讼与进口国实际GDP增长率反而是正相关的,进口国即使在经济形势有利的时候,也会对中国发起更多的反倾销诉讼。发达进口国在面临来自于中国产品的进口竞争压力的时候,会提出更多的反倾销诉讼;但是发展中进口国反倾销数量与中国出口占其国内总需求的比重是显著负相关的,并且这一效应起到了主导作用,使得全球对华反倾销诉讼与从中国的进口渗透度并无如理论预期的正相关关系。可见,总体而言全球对华反倾销没有明显的针对宏观经济状况变动的规律性特征,相比其他出口国,中国遭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诉讼都表现出一定的主观性和任意性。


  2.报复性因素


  总体而言,全球对非中国贸易伙伴国的反倾销诉讼受到报复性因素的驱动,一国倾向于对曾对其出口产品反倾销的贸易伙伴国提出更多的反倾销诉讼,这对发达进口国和发展中进口国均成立。但是,全球对华反倾销诉讼并非对中国反倾销以牙还牙的直接报复行为,仍然倾向于以中国作为其主要的目标对象国。尽管反倾销俱乐部假说的检验获得了较一致的结果,对发达进口国和发展中进口国均成立,对中国和其他国家反倾销也都成立。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在一般报复性假说的检验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发展中进口国处于国际反倾销的被动地位,会由于自己遭遇了较多的反倾销诉讼而发起反倾销报复,包括对华产品的反倾销报复。而发达国家处于主动地位,它们的反倾销,包括对华反倾销,并非由于其遭遇较多的反倾销;反而,上一年度遭遇较多的反倾销诉讼,使得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数量有所减少。这可能是由于发达国家担心早期反倾销行为遭到别国的报复而有所收敛。可见,从反倾销策略来考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对华反倾销增长主要是由于中国作为一个反倾销新兴使用者更易于成为各国反倾销的目标,但是并非对中国之前反倾销行为的报复,这意味着全球对华反倾销诉讼,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诉讼是攻击性的主动出击,具有一定的歧视性。


  3.制度因素


  全球对华反倾销诉讼的歧视性与我国反倾销相关的制度因素有密切联系。检验结果证实,中国等出口国的反倾销报复能力越强(出口份额较高和反倾销诉讼数量较多),发达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数量越少。如果用WTO成员国资格来度量反倾销报复的可能性,发达国家的对华反倾销诉讼在我国入世之后有所减少;但是,发达国家对其他出口国的反倾销与它们的WTO成员身份并无显著关系。如果用出口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诉讼数量来度量反倾销报复的可能性,发达国家反倾销诉讼数量会由于其贸易伙伴国报复能力的增强而有所减少,但是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诉讼并未随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而减少,可能是由于我国提交WTO争端解决的案例仍然较少,在这方面尚未形成可置信的反倾销威胁。无论用何种制度指标来度量出口国的反倾销报复能力,发展中国家反倾销都没有受到中国和其他贸易伙伴国反倾销报复的限制。就这一意义而言,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诉讼更具歧视性,这与我国曾经的非WTO成员身份有关,和我国反倾销立法较晚也有显著的关系。


  表3对整体和分组检验结果的总结下载原表


  表3对整体和分组检验结果的总结


  注:“+”、“-”和“ns”分别表示正显著,负显著和不显著;“+(ns)”和“-(ns)”分别表示在部分方程中正显著和负显著;“Y”和“N”分别表示进口国对中国和其他出口国的反倾销存在统计上的显著差异和无显著差异。


  除了本文实证结论中涉及的上述制度性因素,现实中还存在其他一些可能导致对华歧视性反倾销的诱因。首先,中国属于转型国家,国际上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替代国的惯例使得倾销的认定更加容易,因此中国过去长期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同样可能激发其他国家更多的对华反倾销。其次,中国是一个出口大国,对很多贸易伙伴国保持较高的贸易顺差。贸易伙伴国,比如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不断增加可能导致其频繁采用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保护。再次,我国很多出口企业试图搭便车,不积极应诉,无形中降低了外国企业的指控成本,增加了其反倾销指控的胜诉率,因而这也成为我国频繁遭遇反倾销诉讼的重要原因之一。最后,尽管我国反倾销法赋予我国以反倾销措施作为策略性工具,对向我国出口产品实施歧视性反倾销的贸易伙伴国进行报复的权利(8)。但是,我国反倾销动因的实证研究却表明,我国的反倾销实践并没有表现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报复性特征(BaoandQiu,2011)。这对遏制其他国家对华歧视性反倾销是不利的,因为反倾销有时候是国家之间的一种利益博弈,善加利用将有助于改善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的弱势地位。


  五、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对全球反倾销诉讼和对华反倾销诉讼在宏观经济因素、报复性因素和制度因素方面表现出的动因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试图通过与其他出口国遭遇反倾销动因的对比,判断中国出口是否遭遇了歧视性反倾销。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性及其原因进行了比较分析。


  负二项式回归模型的检验结果显示,宏观经济因素和报复性因素很好地解释了全球反倾销诉讼增长;但是,除双边实际汇率之外,全球对华反倾销没有明显的如理论预期那样针对进口国实际GDP增长率和进口渗透度等宏观经济指标变动的规律性特征,也并非对中国之前反倾销行为的报复。这意味着宏观经济因素和报复性因素对全球对华反倾销诉讼增长的解释力度不足,即使在有利的经济形势下,在中国并未率先发起反倾销的前提下,各进口国仍然以中国作为主要的目标对象国。因此,相比其他出口国,全球对华反倾销诉讼,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对华反倾销诉讼均存在一定的任意性和歧视性。


  无论用何种指标来衡量贸易伙伴国反倾销报复的能力,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诉讼,包括对华反倾销诉讼和对其他出口国的反倾销诉讼均无减少的趋势,而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诉讼则受制于贸易伙伴国的反倾销威胁而有所减少,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从影响国际反倾销的制度性因素来看,发达国家反倾销相比发展中国家更具歧视性,因为发达国家倾向于在贸易伙伴国(包括中国)报复性能力较弱的时候更多地发起反倾销诉讼。


  中国出口产品遭遇发达国家歧视性反倾销与我国反倾销立法较晚有关,也与曾经的非WTO成员身份有关,因为非WTO成员更容易遭遇任意的反倾销规则,并且通常被当作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或者采用结构定价方法从而更容易被认定存在倾销行为(FrancoisandNiels2004)。而WTO成员国身份则意味着我国拥有WTO所赋予的对等报复的权利,拥有了将不公平贸易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分组检验结果也证实,在我国对进口国主要产品消费能力相对不变的前提下,发达国家在入世之后对我国出口的反倾销诉讼有所减少;并且,发达国家在我国作为新兴使用者频繁发起反倾销的时候,对我国出口的反倾销诉讼有所减少。这是由于我国在制度上具有了对进口国进行反倾销报复的能力,从而对我国遭遇发达国家的歧视性反倾销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我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参与力度仍然不够,自2001年底入世到2008年底,我国提交WTO争端解决的议案仅有3起,并未有效建立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有效遏制发达国家歧视性反倾销的能力。


  既然我国已经具有反倾销立法和WTO成员身份,就应该对这种制度资源善加利用。我国是全球最大的出口国,也是全球排位第二的进口国。一方面,我国作为进口国也应该在必要的时候主动反倾销,作为贸易救济机制的反倾销不仅可以保证国外进口产品履行获得我国市场准入的基本承诺,那就是遵循公平贸易的国际原则;同时,反倾销还兼具“多边的有节制的授权报复机制”的特质,可以对国外对华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我国作为出口国在遭遇别国歧视性待遇的时候,应该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不仅有利于解决我国与贸易伙伴国的贸易摩擦,而且可以在国际上树立我国充分利用WTO维权的形象,也有利于有效遏制我国出口产品遭遇的歧视性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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