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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独立性探讨

来源:UC论文网2019-03-29 14:05

摘要:

  摘要: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但商法终究应具有其独立地位。将从商法的起源、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作用三个角度来对此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商法;独立性;特性  1商法具有独立的产生、发展历程  关于商法之起源,众说纷纭,概括而言,大抵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商法源自罗马法;其二,认为商法系源于希腊,根据是希腊多良港,港口贸易甚为发展,交易实践产生了交易规则。这两种观点表...

  摘要:民法与商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但商法终究应具有其独立地位。将从商法的起源、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作用三个角度来对此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商法;独立性;特性


  1商法具有独立的产生、发展历程


  关于商法之起源,众说纷纭,概括而言,大抵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商法源自罗马法;其二,认为商法系源于希腊,根据是希腊多良港,港口贸易甚为发展,交易实践产生了交易规则。这两种观点表现为商法的两条不同的演进历程。


  徐学鹿先生认为,作为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的罗马私法,从本质上说是排斥商法的,当时的简单商品交换者并没有特别的资格势力,其交换活动基本上受罗马私法调整,而罗马私法一般都被视为现代民法的渊源。作者从之。


  商法之所以具备独立发展的天性,根源于中世纪商法产生的历史机遇和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首先是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特别是海外交易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城市和海外贸易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大量农民脱离庄园,涌入城市,转变成商人、工匠等。他们将商品从此地运往彼地。城市间的贸易和海外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其次,商人阶级的出现。农村与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了商业的繁荣,这些为商人阶级的产生、壮大,提出了要求,创造了机会。商人数量迅猛增长,并且形成了一种自治的社会共同体。再次,为政治和宗教因素――教皇革命。适应教皇革命,这时的天主教会不再蔑视金钱或财富本身,相反还鼓励追求金钱和财富。同时,教皇革命对外的军事计划和经济计划,促进了远距离的贸易。教皇革命摧毁了旧的法律理念和制度,改造了陈旧过时的商业习惯,特定的商法概念产生了。最后,商人在商业实践中需要并建立了商法规则。商人阶级发展规模的迅速扩大,使各地的各种市场不断发展和扩大,交易实践逐渐将交易习俗演变为交易习惯法。


  2商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最为密切,以致人们常常以“民商法”称之。然而,不容忽略的是商事关系终究具有其自己的本质特性,即商事关系是一种独立于民事关系的社会关系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类似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行政法、宪法均属于公法,但它们却有着各自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是个人本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且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非营利性的财产关系;而商法调整的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平等主体营利性的商品流通关系。


  商法所调整的这一关系具备以下三点特性:其一,目的的营利性。商事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已任,集中表现为规范营利行为。民法侧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一般利益,商法则侧重于保护商人的营利。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内在禀赋与理念,使其与其他法律部门,尤其是民法根本区别开来;其二,行为的交易性。商事活动虽然是一种复杂活动,但其中真正成为商人的特殊活动,是纯粹的买卖活动。在买卖关系中,所有权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在商事买卖中,商人只是把商品作为一种价值物。即使要进行所有权交换,他也只为合法实现商品的交换价值,使他在交易中不致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其三,商事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商人,即必须是“商人之间”的关系。商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商人,这是确认商事交易关系的主体特征。


  3商法独立有其必要性


  民法规范与商法规范,作为市场规范中配置资源的形式,其作用是不同的。周林彬先生认为,民法规范可以作为市场规范配置资源的互补形式,而商法规范则为市场规范配置资源的替代形式。作者从之。民法规范作为市场规范的互补形式,是指只有民法方式和市场方式结合在一起,市场机制方能正常发挥其作用。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依法界定的产权规范(民法财产权规范)下的产权交易,为将市场交易失灵导致的外在成本内部化于市场的解决方法,其特点为市场交易主体在选择其交易收益最大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将其成本内部化,从而使来自于交易主体外部的交易费用减少与消除。由此可见,民法规范(民事主体、财产权、合同)所遵守的民事主体(市场主体)在民事流转(交易活动)中自主、自愿、自力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私法自治”的宗旨,使得民法机制与市场机制十分接近甚至一致,民法规范可以作为市场规范配置资源的互补形式。


  商法规范作为市场规范的替代形式,其替代的含义在于“商法在有关市场主体内部交易的法律方法和市场方法在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方面,可以相互替代。”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其交易兼具内部性与外部性。依科斯关于企业理论的一般观点,用企业内部的行政协调去替代市场上通过契约(民法合同)完成的交易,说明企业(公司)、市场是两个相互替代的手段。与市场通过契约完成交易不同,公司是依靠权威(董事会和经理)在公司内部完成交易,公司将交易内部化得有效降低来自交易主体的外部费用,使交易主体能够以低于外部交易成本的成本完成同样的生产品经营(交易)活动。否定商法独立性,其根本缺陷即在于只看到了公司交易的外部性,而未注意其内部性。


  综上所述,从发展而言,商法有不同与民法的发展历程;就调整对象而言,商法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自商法在市场经济中所发挥作用角度而言,商法独立,有其必要性。


  作者简介:吴颖琳,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学2007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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