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网 > 论文宝库 > 经济管理论文 > 管理学论文 > 正文

推进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

来源:UC论文网2019-03-29 17:50

摘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部署、新要求,我们从深入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人手,撤消现有部门纪检组,由市纪委根据工作需要派出若干纪工委、监察分局,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12―15个市级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受市纪委、市监察局垂直领导。改革工作计划、3年完成,2007年启动试点,市级部门试点面为20%,参加试点的区(市)、县为30%;2008年试点面扩大至6...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部署、新要求,我们从深入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人手,撤消现有部门纪检组,由市纪委根据工作需要派出若干纪工委、监察分局,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12―15个市级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受市纪委、市监察局垂直领导。改革工作计划、3年完成,2007年启动试点,市级部门试点面为20%,参加试点的区(市)、县为30%;2008年试点面扩大至60%,2009年全面推行。


  变“双重领导”为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需要,向同级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检组或纪检员。这是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但是,派驻机构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纪委、监察部门与所驻部门双重领导、双重管理的体制。派驻纪检组长在组织和行政管理上要服从于所驻部门党组(委)的领导,而在业务上则要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指导,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监督主体隶属于监督客体、监督者受被监督者领导的局面。在双重领导体制下,部门党组、(委)往往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体,派驻机构难免不受其意志的制约和左右,不但增加了监督成本,而且弱化了监督实效。特别是派驻干部的工资关系以及其他后勤保障还保留在所驻机关,当个人利益与部门利益结成“亲密关系”时,甚至可能成为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挡箭牌”,这是某些领导班子集体违规、共同“撞红”的症结所在。双重领导体制不利于派驻机构放手大胆地开展监督,“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派驻机构独立性不强、权威性不够,监督虚位、缺位、不到位的问题日益显现。而新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不仅消除了监督者接受被监督者领导所带来的弊端,突出并强化了监督职责,包括对所驻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协助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和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职能作用,有利于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部门业务和管理工作之中,有利于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实现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的有效分离。在双重领导体制下,相当一部分派驻纪检组长分管着纪检监察业务以外的工作,整日事务缠身,难以集中精力抓监督工作。实施改革后,派出机构不再驻在地联系部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部门党组成员,特别是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经费,干部行政、组织关系和工资福利,以及学习培训、年度考核和奖惩等全部纳入纪委、监察局机关集中统一管理,实现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完全分离。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专司监督职能,主要履行执行督察、行政巡察、协调督导、效能监察、维权执纪、制度防范等工作职责;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参加相关会议、参与相关工作、集体或个别谈话、召开相关会议,以及组织年度巡查、专项督查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开展工作,并赋予查阅资料、谈话函询、监察建议、绩效评估、督查督办等工作权限。为保证这种领导管理模式在加强外部监督的同时,不削弱内部监督,在部门内设机构中仍保留纪检监察室(处),实现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监督主体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减弱,作用能得到更充分的发挥,监督措施也可以得到更加有效的落实。同时,作为责任主体的部门党组(委)和行政主要领导工作有抓手,真正担负起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面领导责任,“一岗双责”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对派出机构新的领导管理模式能否真正高效、顺畅运行,还需要认真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纪委、监察局与派出机构的关系,二是处理好派出机构与联系部门党组(委)领导班子的关系,三是处理好派出机构与联系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的关系,四是处理好派出机构与联系部门干部群众的关系,建立并完善纪委对纪工委管理监督、纪工委对联系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有效监督、党员群众对纪检干部实时监督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作者:徐季桢


核心期刊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