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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家庭暴力

来源:UC论文网2019-04-07 09:46

摘要:

  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遏制、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已刻不容缓。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网络,执法部门分工合作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四个方面提出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概念  中图分类号:C913.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

  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遏制、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已刻不容缓。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网络,执法部门分工合作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四个方面提出了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概念


  中图分类号:C913.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0-0200-01


  作者:吴君君


  社会发展至今,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焦点话题。家庭暴力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涉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的现状,找出成因,完善相关法律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按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等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社会原因,也有经济方面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等。


  (一)封建传统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在中国“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历史,要求妇女“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女性完全置于男性统治之下。直至今天,我国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二)惩戒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家庭暴力一般都属于自诉案件,而大多数家庭暴力受害者由于告诉了也得不到处理,还会召来施暴者变本加厉的报复性殴打,因而一忍再忍,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三)经济收入差异。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


  四、防治家庭暴力的几点对策


  (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注重立法,使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国际社会非常重视人权保障,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1999年11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界定。


  (二)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网络。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多部门的共同治暴,如建立多个部门参与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督查妇女权益工作;由法院设置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聘请专兼职人民陪审员;由公安或司法牵头成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另外从长远来看,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妇女热线是十分必要的。


  (三)执法部门分工合作,加大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110”要及时出警并区分轻重作出相应处理,把好第一道防线;人民检察院对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并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应查请事实,公正审理,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重要作用。


  (四)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树立“四自”(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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