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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

来源:UC论文网2019-04-07 09:47

摘要: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我们必须建立法律、社会等全方面的保护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征,成因,对策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一方以暴力或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人身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妇女、儿童和老人...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我们必须建立法律、社会等全方面的保护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征,成因,对策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的一方以暴力或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人身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妇女、儿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新《婚姻法》已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实施了家庭暴力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可见,家庭暴力已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特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和老人,他们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它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


  (二)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三)主观上的故意性。施暴者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四)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施暴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实施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封建残余思想是其历史根源。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心中根深蒂固。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务事,不会触犯法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经济收入差异是其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弱势妻子依赖强势丈夫,从而导致男性在家庭中的绝对地位,稍不如意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是其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历来被视为家务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四)立法不完善是其法律原因。尽管我国《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导致法条的规定似有却无,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家庭暴力案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难以认定和区分,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三、防治家庭暴力的具体对策


  (一)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注重立法,使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1999年11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在我国,虽然新《婚姻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界定,但仍然未形成全国性的统一法典,因此除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更加具体外,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实体与程序并重,增强可操作性;预防为主,明确各种救助措施,为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


  (二)执法部门分工合作,加大打击力度。执法人员要转变观念,各司其职依法办事。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110”要及时出警并区分轻重作出相应处理,把好第一道防线;人民检察院对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并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应查清事实,公正审理,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决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重要作用,及时化解家庭矛盾,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三)全面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首先要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文化程度决定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经济上自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状况。其次要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有针对性的向妇女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再次要培养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总之,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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