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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家庭暴力

来源:UC论文网2019-04-07 09:52

摘要:

  【摘要】:于当今世界而言,家庭暴力已经不再是个陌生名词。家庭暴力违背时代发展潮流,违背人心,应当将其消灭。本文主要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内涵、类型以及如何进行防治进行分析,以期人们能更好地了解和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为今后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工作的开展提供一点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保护令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3条规定了...

  【摘要】:于当今世界而言,家庭暴力已经不再是个陌生名词。家庭暴力违背时代发展潮流,违背人心,应当将其消灭。本文主要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内涵、类型以及如何进行防治进行分析,以期人们能更好地了解和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为今后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工作的开展提供一点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保护令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3条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这是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在我国的首次亮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明确阐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解释还说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说明同是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但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并不等同于虐待,这也是对家庭暴力的惩治难以到位的原因之一,刑法上有虐待罪,但却没有家庭暴力罪,虐待罪罪不及家庭暴力,因此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力度。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情况:


  (一)、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1款、第4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1.婚姻法


  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正面说明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规定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离婚的判断标准之一。而对于家庭暴力的救济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离婚中无过错方有请求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进行损害赔偿的权利。


  2.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而第46条更是明确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并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三、我国家庭暴力的防治:


  (一)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机制


  1、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


  在立法条件成熟的时候,国家可以制定一部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该法中列举或概括出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保护对象,详细列明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家庭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国家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司法解释以弥补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不足,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对一些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不是很明确的情形做出自己的解释和具体规定,以弥补反家庭暴力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不足。


  2、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国际社会的成熟经验表明,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一大有效措施。早在2008年,最高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就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针对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推进家庭暴力防治进行了探索创新。该《指南》的试点法院之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制订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跟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护令制度如出一辙,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很多法院也以此为参考,这说明了保护令制度在我国具有可行性。


  3、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司法制度


  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能自行。针对家庭暴力的主体特定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可以设立处理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反家庭暴力的目的是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因此,对施暴人的态度应当借鉴国外立法例,以“矫治”为主,而非以“惩罚”为主。我们可以设立家庭暴力法庭来专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使家庭暴力案件区别于其他违法行为,特事特办,融情于法,给施暴人一个改正的机会,给家庭关系一个缓和的契机。


  (二)建立多机构合作的社会化救济机制


  1、建立反家庭暴力网站


  当今世界是信息时代,网络的力量不可限量。中国人的面子思想很重,对于家庭暴力,当事人一般会在“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下保持沉默。因此,在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中,我们可以尝试建立反家庭暴力网站,组织专家给大众答疑解问,通过网站上向人们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从而鼓励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妇联还可以定期组织家庭暴力行为问卷调查,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的苗头,从而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能得到及时的帮助。


  2、加大反家庭暴力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意识决定行为。要预防家庭暴力,首先要对家庭暴力有个正确的认识。家庭暴力多发生于落后偏远地区,很大程度上跟当地人民不懂法律有关,即使现在家庭暴力逐渐发生在高素质人群,更多的还是与当事人没有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有关。因此,只有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让人们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和违法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后记


  “国以家为基,家以和为贵。”社会和谐,是中华民族的主旋律,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持久且艰巨的社会综合治理工程,不仅需要以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为后盾,还需要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的配合。


  作者简介:谢桃,女,1987.3,四川绵阳,四川大学2010级民商法方向研究生,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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