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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型水电工程项目融资管理研究

来源:UC论文网2019-04-08 16:15

摘要: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以水力发电为主要任务,附带防洪、农业灌溉功能,兼具公益性和营业性多重特点,建设周期和投资回收期长。且社会效益和民生利益较明显,往往弱化了经济效益,有的水电项目甚至几十年才能回收成本。其融资环境和融资难度比一般工程项目复杂,在融资过程中受国家政策性调控影响较大,传统的项目融资模式和管理已难以满足该种特殊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需要对此进行针对性研究,这对我国乃至世界大型水电工...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以水力发电为主要任务,附带防洪、农业灌溉功能,兼具公益性和营业性多重特点,建设周期和投资回收期长。且社会效益和民生利益较明显,往往弱化了经济效益,有的水电项目甚至几十年才能回收成本。其融资环境和融资难度比一般工程项目复杂,在融资过程中受国家政策性调控影响较大,传统的项目融资模式和管理已难以满足该种特殊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需要对此进行针对性研究,这对我国乃至世界大型水电工程项目的融资管理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借鉴意义。


  水电工程项目融资是以水电工程项目为主体进行的融资,是为建设一个新水电项目或者收购现有水电项目以及对已有水电项目进行债务重组进行的融资,而大型水电工程项目的融资毫无疑问,是以大型水电工程为主体所进行的一系列的融资活动。水电工程的类型以总装机容量进行划分,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就可以称为大型水电站。


  1、我国大型水利工程项目融资模式


  1.1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模式,政府将基础设施项目的若干年限的特许经营权抵押或授予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依托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以项目收益偿还贷款,偿还贷款后剩余的收益作为项目收益,特许期满将项目设施无偿交给政府。政府不干涉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要进行协调各类问题,并对项目质量和服务进行监督。BOT投资方式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这种模式降低了政府的财务负担,但投资方风险往往较大。


  1.2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模式


  TOT即移交――经营――移交的融资模式,指政府与私人投资者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建成的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投资者来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用融资来的资金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TOT方式与BOT方式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资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因此规避了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风险,政府与投资者达成合作协议较为容易。TOT方式主要应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如地铁、高速公路等。


  1.3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模式


  即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模式。它是以项目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作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这种模式在欧洲较为常见。很多国家和地区将ABS融资方式重点用于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桥梁、天然气等项目建设。这种模式的筹资成本较低,且投资者分散,风险相对较小。


  1.4PPP模式


  公私合营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政府与私人组织合作的模式,这种模式在西方较为成熟,而在国内尚处于一种萌芽的项目融资方式。这种模式的理念是双方实现“共赢”,在该模式下,鼓励私人企业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吸收了大量民营资本,降低政府财政压力,同时也提高了效率。


  PPP模式从公共事业的需求出发,利用民营资源的产业化优势,通过政府与民营组织共同合作,共同开发、投资建设,并维护运营公共事业的合作模式,即政府与民营经济在公共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每个国家或地区发展情况不一样,PPP的形态也不尽相同。


  2、我国大型水利工程项目融资管理现存问题


  2.1融资渠道单一


  虽然金融在发展,各种融资模式层出不穷,然而整个大型水利工程行业仍然以贷款为主。而大型水利工程需要的资金往往是巨大的,仅仅依靠有限的财政资金和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很难满足大型水利工程资金的需求。


  2.2法律规范不完善


  当前水电行业涉及面广,相关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对于法人和受益主体以及投资者各方享有的权力和义务定位较为模糊,无法有效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2.3水电资本市场不完善


  目前,水电资本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许多纯公益性的水电项目建设投入只有社会效益,工程自身只能带来社会收益,完全没有经济回报,甚至要很多年才能收回成本。因此,缺乏对市场性资金的吸引力,融资筹资十分困难。


  3、我国大型水电工程项目融资管理优化


  3.1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对自营制的突破,表现为建管结合、贷还结合。这样能够由业主以市场经济的形式,把自营制下分离的建设与运营的完整经济周期整合起来。它是一种全过程管理的制度,核心是投资效益责任制。


  为了确保大型水电工程项目按照“一流工程”的目标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职责,促进项目法人、项目承包人、工程监理、施工及其他服务人员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项目建设的目标,要采用项目管理的基本方式,建立符合水电项目特点的建设项目管理组织体系。


  按要求设立的项目法人,按照项目法人的职责,全面承担大型水电工程项目的筹资、设计、施工、运营、还贷、资产保值和增值等职责。


  3.2资本金制度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以三峡工程为例,三峡工程建设的资本金包括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葛洲坝电厂的发电利润、三峡电站施工期发电收入。此外,国家在建设期间实行了一系列有利于三峡工程筹资的税收政策,比如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等政策,其所带来的收益全部作为三峡工程的资本金,用于三峡工程的建设。三峡工程资本金的构成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电力加价、葛洲坝电厂利润、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退税和股份分红、三峡电站所得税退税。


  3.3多元化的融资策略


  大型水电工程项目一般周期长,有的甚至长达十几年跨过几个经济周期,无论从理论还是实际的角度都要求必须有稳定可靠、充足的资金来源,也要求筹资渠道和方式的多样化,避免因为国家经济周期和政策波动而使所需项目资金受到影响。要摆脱对某种融资渠道的过度依赖,当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可以迅速根据环境的变化对融资战略作出调整。另外,由于大型水电项目投资巨大,如果采用单一的融资方式,其边际成本将随融资规模的增加而上升。要发展多元化融资策略,尽量避免单一模式的弊病。如国家资本金融资,国家资本金是由国家认缴的对大型水电工程的出资额,对项目建设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国家作为投资者按其占工程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权益,是国家的股本投入,属于股本融资。而另一方面就是市场化融资,又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其中间接融资包括:国家政策银行贷款、国内商业银行、国际银行贷款、国家外汇储备贷款。一般银行贷款属于传统模式,利用外汇储备贷款就属于比较新的模式。另外还可以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创新型融资。作者:余开晨(作者单位:三峡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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