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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何来悬念

来源:UC论文网2019-04-12 09:19

摘要:

  “我们将争取在4月份将《证券法》修改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组长许健告诉《财经》。从两年前《证券法》修改提上日程之后,由于事涉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大局,对它的关注未曾停止过。  1999年施行的现行《证券法》起草历经六年,易稿数十次,跨越了七、八、九三届人大,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五次会议审议才获通过。但仅仅在该法实施后的两年,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解生瑞等31位代表即提出...

  “我们将争取在4月份将《证券法》修改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组长许健告诉《财经》。从两年前《证券法》修改提上日程之后,由于事涉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大局,对它的关注未曾停止过。


  1999年施行的现行《证券法》起草历经六年,易稿数十次,跨越了七、八、九三届人大,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五次会议审议才获通过。但仅仅在该法实施后的两年,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解生瑞等31位代表即提出修改《证券法》建议;而中国证监会亦在2002年底即推出《证券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共214条的《证券法》中,有超过150处被提出修改意见;很快,2003年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当年13项立法计划,其中包括《证券法》的修改。一部法律的制定过程如此漫长而修改启动却如此迅即,在中国立法史上并不多见。


  在此期间,中国证券市场黑幕频仍。2000年10月,《财经》杂志发表以上交所监察部工作人员赵瑜刚所作研究报告为核心内容的《基金黑幕》,揭开当时中国仅有的22家新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2001年初,吕梁操纵中科创业股价失败,走上前台自曝坐庄内幕;2001年8月,当时排名深沪两地流通市值第二的银广夏利润造假被揭开;2002年,排名深沪两地流通市值第一的东方电子利润造假案被揭开。中国证券市场自诞生起即有“发展”与“规范”二重主题萦绕,但在2000年以后的数年间,“规范”的主题前所未见地鲜明:曝光的一系列弊案,清楚地指示着多年间只重“发展”忽视监管所带来的累累恶果。


  《证券法》修改进程如此迅即,是否可以看做是对这一需求的及时回应?《证券法》修改草案细节至今仍未公布,但预期中的答案并不能让人乐观。


  2003年7月18日,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组成立。起草工作组分为领导小组、顾问小组与工作组三部分。领导小组由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周正庆任组长;顾问组由刘鸿儒、周道炯、厉以宁、董辅�、萧灼基、曹凤岐、刘纪鹏、林义相等八位专家组成;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许健、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担任。


  这份名单一出场就得到了许多掌声,主要来自证券行业及其相关者。《深圳商报》称,从已公布的成员构成看,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以及顾问小组成员都“非常务实”,对证券市场“一向持支持和呵护的态度”,而且在过去历次资本市场大争论中“基本意见一致”。


  领导小组组长周正庆自1997年至2000年任中国证监会主席,1999年的“5•19”井喷行情,即发生在其任期之内。在去年发表于中国证券报的一篇亲自署名的文章中,周正庆更坦承,使“5•19”得以可能的“搞活市场六项政策”正是他本人所筹划;而且当年肯定股市为“恢复性上涨”的《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亦是在他组织下所撰写。


  2001年初吕梁案曝光后,董辅�、厉以宁、萧灼基等现顾问小组成员罕见地出席“关于如何正确评价中国股市发展状况”座谈会。该座谈会广邀媒体参加,发言者仅包括上述三位在内的五人,发言主要为强烈而尖刻地批驳经济学家吴敬琏于此前发表的认为股市若无监管则有如赌场的评论。由于其意见高度一致,以至当时新华社记者所发稿件直称为“联合宣言”。


  虽然顾问组成员中亦不乏清醒的学者,但整个顾问班子并不具备常规意义的“平衡”也是显见的。而未来的新《证券法》是何基调,也的确令人关注。


  《证券法》修改领导小组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周正庆已经多次露出谜底。自2003年起,周涉及《证券法》修改的讲话不下十次。早在修改小组成立之后的一个星期,2003年7月23日,周正庆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为修法定调:“我个人认为,现行《证券法》在规范监管方面的规定很全面,恐怕没有太多修改的必要,但在促进证券市场发展方面考虑得还不很够”。在2003年底召开的“2003资本市场国际化高级论坛上”,周正庆更提出,“监管、监管、再监管”的提法是错误的,《证券法》修改会特别注意具备一定的前瞻性,要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法律修改的启动者是行业的主管部门,又由主管部门来定专家意见的提供者,不经过充分的辩论,不能听取不同的声音,这样的制定过程实在令人担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著名证券法专家评论道。


  正因如此,不难理解新华社1月间所报道的证券法修改小组深圳全体会议所达成的“五点共识”基本围绕资金入市主题展开,而无一涉及监管主题。“五个共识”分别涉及分业经营与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银行资金入市等条款的修改。《证券法》修改小组的成员也表示,以上五个方面在证券法的修改草案中都会有所涉及,“并且会减少限制,预留空间”。


  “五个共识”的详细内容仍不明,但部分内容已经不完全是秘密。早在中国证监会向财经委提交的修改建议稿中就提出,可以取消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禁止证券公司为客户融资或者融资交易的规定,所涉及的正是“五个共识”之二。中国证监会建议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的规定”。


  此外,《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对于“违规”的标准是什么则未作确切解释。银行资金进入股市这一主题,此番亦列“五个共识”之中。修改小组顾问、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在这个问题早有确定的看法。“随着我国银行、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和监管部门监管水平的提高,应该允许银行资金逐步进入股市。”他说。记者亦从《证券法》修改小组的其他成员处得知类似观点,“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银行资金不能进入资本市场是需要修订的”。


  涉及证券交易制度,证券业内的普遍冲动是认为《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完全否定了证券期货、期权交易形式的合法性。“这排除了证券市场的做空机制,不利于激发投资热情”。不过,从工作小组传出的消息看,开展期权、期货交易等问题写进法律条文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修订后的《证券法》可能会在法律语言上为它们留下空间,为以后开展这些业务创造条件。


  此外,关于分业经营与管理,修改小组一位人士向记者透露,分业和混业的问题将会有所改动。这部法很有可能借鉴商业银行法的做法为混业经营预留空间。此次修改更很有可能突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的规定,不再加以限制。


  回顾《证券法》修改讨论之初,相关各界的人士就《证券法》修订提出的建议涉及方方面面:《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证券市场发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交易所的管理、登记结算和交易制度的完善、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法律制度的完善、民事法律责任和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证券监管机构的权限问题、分业混业经营、与《公司法》的关系等问题。


  这些涉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长远问题的主题,此番绝大多数均不见于此次披露的以放宽股市资金为主要内容的“五个共识”。它们最终能否体现在《证券法》修改草案中?人们犹在观望中。作者: 吴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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