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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商标法比较研究

来源:UC论文网2019-04-17 09:49

摘要: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和德国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流越来越多,两国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商标纠纷。因此了解中德两国商标法及商标实践中的不同之处,对于我国的外贸企业、从事商标工作的律师、代理人、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等都是必要的。本文就中德两国商标法以及商标实践中一些主要不同之处作简要探讨。  关键字:商标法中国德国不同  中图分类号:F76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原德国商标法...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和德国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流越来越多,两国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商标纠纷。因此了解中德两国商标法及商标实践中的不同之处,对于我国的外贸企业、从事商标工作的律师、代理人、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等都是必要的。本文就中德两国商标法以及商标实践中一些主要不同之处作简要探讨。


  关键字:商标法中国德国不同


  中图分类号:F76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原德国商标法是相当古老的一部法律,可追溯到1894年第一部德国商标法,曾几经修改。为贯彻欧共体1988年12月21日关于协调欧共体国家商标法的指令,德国对原商标法进行了重新修订。新法共104条,分九个部分,制定于1994年10月25日,1995年1月1日生效。1996年7月24日进行了修改,其修改部分于1996年7月25日生效,其中第29条第3款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中国现在的《商标法》是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国自1988年11月1日开始采用国际分类,于1993年7月1日开始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


  一、审查程序不同


  1.接到申请注册商标后,德国专利商标局先给申请发一个文号并确定申请日期(专利局收到申请的日期),然后马上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出受理通知书。这以后,专利局将不再就收到书件寄出通知书。在确定文号和付费的类虽后,将对是否符合申请注册的正式要求作出审查。如果不符合要求,将通知申请人补正;如果补正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将继续申请程序,否则,将驳回申请。


  根据德国商标法,驳回理由分为驳回绝对理由和驳回相对理由,DMPA就申请商标是否存在驳回的绝对理由进行主动审查。如果不存在驳回的绝对理由,即予以公告注册。如果有绝对理由,申请人将接到通知书,并有机会在DMPA规定的时间内就此陈述意见。考虑到申请人意见后;如果DMPA认为仍有必要维持驳回。将由更高一级的审查员来决定能否注册;如果DMPA认为仍有必要维持驳回。将由更高一级的审查员来决定能否注册;如果注册被最终驳回,申请人可以首先向高级审查员(OBJECTIONEXAMINER)提出反对,反对无效,可以向联邦专利法院上诉。提出反对,不用另外收费;如果专利局没有在六个月内就反对作出答复,申请人可以提出裁定请求;如果请求在两个后还没有作出,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上诉。


  2.根据中国商标法,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商标或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可以修正的,发给申请人“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该意见书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正;申请人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如果在15天之内不能提交复审,申请人可以提出延期30天的请求。


  二、商标异议程序不同


  1.1995年德国商标法基于快速、高效等考虑,将注册前的异议改为注册后的异议。德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商标所有人可以对公告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


  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由审查该商标绝对理由的审查员进行独任裁定。审查员应将异议书副本发送给被异议人,限其在2个月之内进行答辩,答辩书副本应发给异议人,异议人可以就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再次提出意见,之后,被异议人还可以就异议人的新意见做最后的答辩。异议双方都有两次陈述理由的机会,期限均为2个月,并可应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延期。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协商解决纠纷共同申请延期的,可以给更长的时间。当事人对DMPA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则核准该商标注册并予以注册公告,并发给注册人注册证书。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以该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某项规定为由提出异议。商标局将以“商标异议书”转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0天内答辩(申请人可以延期30天)。补充理由和证据材料可以在提交异议之日起30天内补交。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裁定,并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通知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15天期满之前,可以延期30天。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最终裁定,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下一步程序。异议成立,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不成立,异议裁定生效后,由商标局核准注册。


  三、撤销程序不同


  1.根据德国商标法规定,如果注册商标存在下列情形的,任何人可以向普通法院提起撤销诉讼:①无正当理由自注册之日起连续5年内未按第26条规定投入使用的;②由于所有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的;③所有人在核定商品上对商标的使用或者经其同意的使用,导致该商标对公众产生误导的;④商标所有人不再符合第7条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同时,还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基于上述理由向DMPA请求撤销商标注册,DMPA应将请求通知注册人并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告知DMPA,他是否反对撤销其商标注册。如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表示了反对意见,DMPA则依据第55条规定应通知撤销请求人向普通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商标权一旦被撤销,其效力自撤销申请之日起终止。撤销申请人可以请求将被撤销商标效力终止日提前至撤销申请日之前,但必须证明在撤销申请日之前,撤销事由就已经发生。


  2.根据中国商标法,商标局对以下五种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②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④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商标局接到该申请,通知商标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从提出撤销该商标之日起前三年内商标使用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⑤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当事人对于因以上五种情况,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商标侵权处理不同


  1.根据德国商标法,对与商标侵权案件,商标权人有下述权利:①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②要求销毁由侵权人占有的或其财产中含有的非法标记的产品或者作为侵权人财产并且用于或意图专用于或几乎专用于非法标记一项产品的器具,除非可以以其他方式去掉该产品的侵权特征;③要求侵权人提供非法标记产品的相关信息;④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德国商标法没有规定法定赔偿制度,而是在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之外,规定了许可费类比的方式确定民事赔偿的数额。许可费通常是侵权人营业额的2-7%,如果侵犯的是驰名商标,许可费的比例提高至20%。


  2.根据中国商标法,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②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记;③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④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⑤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力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于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商标侵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处以侵权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以上简要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中德两国商标法和商标实践在一些基本原则方面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程序,审查标准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通过对两国商标法的分析比较,对于我国商标法的改进和完善也可以起到一些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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