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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民营化的行政法学探讨

来源:UC论文网2019-04-17 11:16

摘要:

  王名扬当代著名行政法学家。1916年生于湖南衡阳县。1937年考入武汉大学攻读法学,1940年考入(重庆)国立中央大学,师从当时的行政法学权威张汇文攻读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硕士学位。1943年获得学位,并于武汉大学法律系任行政法学讲师。1983年重回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于2006年获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成就奖”。  谨以此文献给于2008年11月6日离我们远去的――  行政法学泰斗王名扬  作者:张...

  随着我国公共事务的不断增多和日益上涨的复杂性和多样化,使得社会公众对社会、国家的依赖性不断增加,政府已经无法及时有效处理所有公共事务。传统公共行政模式早已无法满足我国不断变化的社会国情,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公共行政民营化以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


  公共行政民营化的必要性


  1政府摆脱自身困境需要


  随着全球化到来,政府如何调节经济运作模式,促进经济发展早已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经济发展不断促使个体增长能力,消费者需求日益增多,支付能力也逐渐提高,人们早已不在满足于接受国家所提供的服务,而是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这时政务所无法满足的。另一方面,传统公共行政模式早已无法满足人民日益复杂多样的需求,使得政府开支增大,国家财政不堪重负。传统公共行政模式早已无法满足政府需求,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共行政领域下国家机关能力不足,二是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进行治理,取得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三是传统公共行政模式时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受到了质疑。正式由于传统公共行政模式存在着这些不足,选择民营化道路在我国政府发展中就十分有必要了。


  2市场经济要求


  市场经济要求国家政府能够正确处理自身和市场之间的关系,西方国家的市场发展历程告诉我们,无论是自由放任式的政策或是全面观之政策都是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一定起到宏观调控作用,但并不需要真正参与到各项具体事务中,社会要加强自身管理,合理划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政府并不需要过多干预经济事务。


  3民主政治要求


  民主政治是现在政治的主要形式,其最主要的要求就是要社会公民参与到政治活动中,并起到监督作用。民主化要求社会组织、人员都参与到公共行政管理中来,使社会民众能够充分享有民主权力,与政府行政机构一同维护社会秩序。公共行政民营化的本质是在公共行政领域减少政府的作用,与此同时增加一些其他机构的作用,这与行政法的人文精神相符,满足现代民主政府的要求。


  公共行政民营化的积极意义和消极影响


  1公共行政民营化的积极意义


  公共行政民营化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帮助缓解政府财政困难。民营化可以通过利用私企的力量,使政府不用再亲自参与所有公事,通过民营化的方式委托民间组织,充分利用其资金,一方面能够解决政府资金困难问题,另一方面还能满足人们各种各样的公共需求。此外,公共行政民营化还能够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并在行政过程中增多民众的参与,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有利于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2公共行政民营化的消极影响


  公共行政民营化很可能会损害社会主义建设。一般情况下,政府所关注的应当是国家利益,因此行政行为通常无偿行为。进行公共行政民营化改革后,政府将原本自身需要承担的责任转而分给其他私企承担,而私企所关注的是自身企业经济效益和利润最大化,这必将影响社会主义建设。公共行政民营化将限制民众程序性权力。


  公共行政民营化与政府规制


  公共行政民营化改变了行政机构责任和义务的权限,将部分事务管理权限从行政机构手中撤出,交还给社会。行政手段公共民营化在一定程度上会放松规制,减少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但这并不代表着政府对这些事务彻底不管,政府始终要对这些事务承担一定责任。


  1市场准入规则


  公共行政民营化的首要环节就是市场准入原则,这一环节的有效实施时保障公共行政民营化高效顺利进行的核心。实行公共行政民营化之后,行政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选择私人机构,尽可能挑选最合适的私人机构供应物资。然而,由于人们基本生活权力涉及各方各面,物资运营相对复杂,具有资质的竞争者并不多,许多政府就会采取替代性选择,这种方式往往存在暗箱操作。


  2价格、质量规则


  公共行政民营化过程中,公众对私人企业不满意的地方往往是在价格和质量这两个方面,社会公众都希望能够以更低的价格买到更好的商品,而企业的目的都是为了盈利,因此许多企业都通过降低物资质量来获取更大的利益。因此必须制定一个价格规章,通过各部门间的协调将价格定在可接受范围内。


  3市场退出规则


  由于各种原因,营运商从公共服务市场退出即为市场退出。根据市场退出情况的不同,市场推出规则的建立,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事先批准制度、临时接管制度、禁止退出制度。在事先批准制度下,对于营运商中途提出退出,不仅要根据合同进行相应乘法,还要求营运商提前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行政机构对私人企业进行一定调查再决定是否准许退出。在特殊情况下,私人企业退出运营并停止提供服务时,行政机构就要根据临时接管制度安排企业进行接管,以防止物资供应短缺造成社会不稳。如遇上严重影响公众生存或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有时应当根据禁止退出制度禁止私人机构提出退出。


  结语


  公共行政民营化的发展对我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解决了政府财政困难,并提高了民众在行政过程中的参与度,减轻行政机构的负担并提高政府自身效率。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公共行政民营化必然经历漫长而曲折的改革过程,因此需要行政法学学者增加对公共行政民营化的关注,并根据我国国情提出相应指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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