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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监管中的常见法律法规

来源:UC论文网2015-10-31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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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术杂志网提供:基层社会监管中的常见法律法规有关杂志投稿须知、栏目设置、收录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度论文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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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波

基层社会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创新社会管理看起来也很复杂,应该从何处着手?重要的是社会管理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也就是说政府的行为和政党的活动均要在法律之下进行。目前,除宪法和宪法修正案以外,我国已经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现行法律法规涵盖了基层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为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虽然社会管理常用的法律法规包含的领域很多,但是,如何在政府和民众之间普及基层社会管理中的常用法律法规?为基层民众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是最重要的一环。当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成为执政党的一种执政习惯,成为基层民众的内心信念时,基层社会管理就大有改观了。例如,许多法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需要举行行政听证。因此,今后凡是出台重大决策前一定要进行听证,不仅要听取多数人的意见,更要听取少数人的意见,不能以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名义来危害少数人的利益。而且,只有注意听取了少数人的意见,才会知道在推行某项政策时,会影响哪些人的利益,阻力来自于何方。如何才能化解,我们就能事先防范和化解,才能防止由少数人挑起的群体性事件。又例如,许多法律规定,党务政务活动要公开,发言人制度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一个很好渠道,这在现在的信息时代很重要。所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重要的是党务政务活动都要依法进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就湖南区域治理的角度而言,法治湖南已经成为湖南省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必须予以特别关注的大事,法治理论或法治理念也是法治湖南基层社会管理需要予以特别关注的重要课题。选择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的法律法规为主题切入湖南的法治建设,很大程度上需要探讨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眼光,什么样的方法,或者什么样的路径来认识基层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包括湖南省法治建设的问题。当然,中国法治建设的相关性和包容性非常强,因此,今后我们基层社会管理中用好常用的法律法规,法治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结。但是,现实情形却是,法治似乎离我们很近但又离我们还很远。先说“法治”很近。近十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媒体都在打着“法治”的大旗,开办诸如“法治在线”、“法治现场”、“法治进行时”等节目,似乎法治就在我们眼前、身边。然观其内容,或是刑事犯罪,或为民事纠纷,却很少有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守宪、守法的节目,尤其是行政诉讼的节目,因而与“控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精神相去甚远。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其实离我们还很远。如果观众接受和认识的“法治”教育和宣传,真如简单的“以法来治”(rule by law)、“打击犯罪”、“治理刁民”的话,那与封建专制社会的做法又有何异?那岂不是中国实行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悲哀?我们要等到何年何月才有真正的法治社会和全民“法治”意识?现代意义的法治与封建法制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封建法制治理的主要对象是“老百姓”,而现代法治治理的主要对象之一则是“官员”。因此,我们不能因为某个公民有违法犯罪行为,就只片面强调其应受到的惩罚和制裁,却忽视有关国家机关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合宪性。现代意义的法治要求各级政府官员首先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此老百姓才能更好地去守“法”。

一、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法律法规之概观

现代社会里,法律首先具有实在性。这个特征使法律区别于其他作为社会规范的道德和宗教,也使法律具有了客观的确定的形式,摆脱了主观任意性,奠定了法律秩序的基础。其次,法律具有强制性。法律的强制实施是法律秩序最为独特的地方,它的实施并不是依赖于人的内心,而是具有确定性和必然性,进一步摆脱了任意性。再次,法律具有普遍性。普遍性是法律秩序最本质的特征,一方面是指立法的普遍性,另一方面是指判决的一致性。最后,法律具有自治性。法律是理性的人自由意志的外化和表达,它远离支配人的上帝的戒律和任何一种宗教认识。包括法律实体内容的自治性、机构的自治性、方法的自治性和法律职业的自治性。上述关于法律特性的认识,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在基层社会管理中需要强调常用的法律法规?这是因为,我国常用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公民参政权,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有权了解、参与和监督国家政治事务。对执政党而言,常用法律法规有助于协调党政、党群、干群关系,有益于吸纳社会群体智慧,充分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理念;对基层政府而言,常用法律法规更能公平地将社会矛盾化解,这也是我国宪政民主制度的重要一环。在法治湖南的建设中,我想强调两点,一是要全面而系统地推行普及基层法律法规;二是要建立有具体可操作的细则或制度来支持、支撑,而所谓操作性就是严格地依法行政。为什么要全面系统地推行普及基层法律法规?为什么要严格地依法行政?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基层常用法律法规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性与规律性。在我国,所谓常用的基层法律法规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反映的是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自由理性的判断和抉择,这就体现为法律的意志性。法律的意志性并不是说法律的制定完全代表立法者的个人意志,而是在遵守立法程序的基础上自觉或不自觉地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因此,理解基层常用法律法规需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要协调好立法的直接参与者之间的不同意愿与主张;二是直接掌握立法权的人要合理地反映出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和意志;三是立法者要处理好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愿与特殊阶层或人群的特殊利益和意愿之间的关系。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律的意志性绝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因为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因此,我国基层常用的法律法规都是通过人创造出来的、符合并反映客观规律的规范。法律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自足的王国,它在本质上是依赖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因此,法律不能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具体内容独断地进行规定,相反,它本身只不过是为了满足和维护一定社会的秩序需求,而对存在于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生活领域中的各种规律的进一步肯定和确认,并且权威化。第二,我国基层常用法律法规的利益性和正义性。一般说来,我国基层常用法律法规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形式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而构成为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性要素无疑是利益问题。法律正是调整有限的社会资源和人的需求之间关系并予以确认的工具。因此法律的利益性是意志性的逻辑延伸。基层常用的法律法规亦是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节和配置,因此必须有一定的标准———这就是正义。基层常用法律法规的利益性和正义性的关系:利益性与正义性贯穿在法律的各个方面及其始终;利益与正义是人类两个最基本的也是永恒的需求,法律必须兼顾二者;法律要运用以正义为核心的一整套价值准则去分配各种利益,调节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以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根本立足点;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具体条件下,法律对利益与正义二者的强调应有所侧重。第三,我国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法律法规的社会性与阶级性。我国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法律法规的阶级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是以阶级分野和矛盾的存在为前提,其作用就是调整和协调各阶级之间的关系时呈现的属性。我国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法律法规的社会性是指法律在管理社会生产、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和权利方面所必需的,表明法律存在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共始终,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方面的属性。从现代法律的发展上来看,法律的阶级性已经越来越不明显,并且也仅作为法律的一种属性而存在,不能被扩大。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法律的阶级属性,因为特别是公法中还是有一定的体现,如宪法则是将非人民的群体排除在外。第四,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法律法规的人性基础。在哲学传统中人们普遍认为有一种人类的本质,它由一个或更多的性质组成,它们决定了什么是人以及是什么将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来。而人性对于法律来说具有至高无上的意义。人争取形成共同体和合作的愿望对于法律的建构同样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同样,对秩序进行保障、对尊严进行保护、对利益进行确认的法是人的本质和内在需求的产物。第五,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法律法规的道德基础。我国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法律法规的道德基础是法律的正义性和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与保护。“共同体生活是有秩序的”规定了法律的职责,而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本身就是人们对存在于各种事物里的秩序的认识和揭示。正义的法律也必定是对人性尊严予以尊重与保护的法律。第六,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法律法规的社会基础。社会基础是指法律存在的客观依据。事实上,我国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的法律法规绝非人们的任意创造,而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然结果。人类社会需要有有效的社会调控机制的存在。人类社会始终存在三方面的主要矛盾:一是社会秩序与人的思想和行为自由的矛盾。二是权威与服从的矛盾。若没有一种共同规则来确立界限,国家组织就不能有效运行,而个人的权利也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三是人与人之间(包括个人与群体以及个人与整个社会之间)在利益与道德观上的矛盾。

二、常用法律法规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及其功效。这种影响可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法律法规怎样影响人类生活和基层社会管理;二是法律法规对人类社会生活和基层社会管理有什么影响。前者指的是法律的规范作用;后者是法律的社会作用。此外,基层常用法律法规的作用还存在一定的限度和局限性。

(一)常用法律法规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规范作用一般认为,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等。第一,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规范,指引人们选择行为的内容及其方式的作用。法律告诉人们何者可为、何者应为、何者禁为,告知人们可能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人的决策过程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法律指引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确定性指引,这是通过规定可能行为的不良后果,要求人们必为某种行为或抑制某种行为,•09 0•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第6卷)学化、民主化、理性化程度越高,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越明显。法律发展的方向是要从维护一己统治的历史局限中走出来,成为为全社会谋福利的工具。这方面的主要作用包括安排人际关系,解决纷争,发展生产、水利建设、交通运输、文教卫生,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公共生活秩序,控制或发展人口等等。现代法律对社会整体起着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其任务主要包括:第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生活秩序。例如,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制止各种反社会行为、保障社会安宁、反对恐怖活动、制止侵略战争、维护人类整体利益等。第二,对经济和社会整体发展予以规划和指引。第三,对经济和技术发展带来的不良后果予以控制。例如,制止吸毒。第四,对不测事件的受难者予以救济和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险。例如,对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的受难者以及贫困者、失业者予以救济和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险。2.常用法律法规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持第一,建立和维持社会政治秩序。这是为了把阶级和利益集团的冲突控制在有序的状态之中,减少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法律充当建立和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是因为法律对一切社会成员都是毫无例外的,并且法律也是社会各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客观化的产物,因此容易被接受。第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这主要体现在明确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并加以有力的保障,确保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做出科学的安排。第三,建立和维持社会经济秩序。法律将经济关系抽象并权威化使之上升为法律,从而建立有序的经济社会。这也是法律在现代市场社会中所具有的根本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保护财产所有权、对经济主体的资格进行必要限制、调控经济活动、保障劳建设法治湖南,关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常用法律法规•08 9•育作用指法律运作过程对社会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指:一般人群的守法行为对个体的感染作用,法律运作机构对违法者的处罚和对受害者的补救产生的惩戒、威慑和感化作用。第四,评价作用。评价作用即法律作为规矩、权衡、尺度给人们提供评判、衡量行为的是非、善恶的标准的作用。由于价值标准的差异和自身利益的干扰,人们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相差悬殊,所以法律超越个体差异,提供一个共同的标准。这些标准有些是原则的,有些则是具体的。前者如法律原则、规范,后者如各种法定技术性指标:大气污染指数、噪音标准、核污染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饮用水卫生标准等等。第五,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指法律以物质暴力制止恶行、强制作为,并迫使不法行为人作出赔偿、补偿或予以惩罚以维护法律秩序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律生存的最后屏障。法律的强制作用通常包括:一是强制社会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抑制某种行为。强制作为是法律规定强制性义务,必须由义务人完成,如不作为则强令为之。例如,强制服兵役、强制纳税、强制履行合同。强制不作为是法律规定了一般禁止性义务,社会主体不履行,则法律确定的公权力可以强制制止其作为。例如,制止正在实施中的犯罪、制止闯红灯、制止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等。二是强令对他人或社会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三是对违法者予以制裁。

(二)常用法律法规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社会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相对于法律的规范作用而言的,指法律对社会和人的行为的实际影响。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法律法规的社会作用包括社会公共事务和社会秩序两个方面:1.常用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任何社会要生存下去,都必须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法律最初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使社会免受赤裸暴力的危害。社会越进步,法律对社会整体的作用越重要;法律的科其内容是确定的,即通过设定义务或职权的方式予以指引。如应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时不应有欺诈行为。另一种是选择性指引,指法律规定可以选择的行为方式、可能行为的有利后果,由行为人自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为方式,此即通过授予权利的方式予以指引。如,中国大陆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又如,中国大陆《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二,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指法律有预知行为的可能结果的作用。法律作为规范,它确定了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联系,成为人们预测社会后果的工具。这种预测一般包括:一是某种行为在法律上能否成立的预测,即进行法律的可行性研究。例如,一个打算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人,会从相关法律出发考虑主管部门是否能对自己的申请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二是关于对方可能反应的预测,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为人们预测对方可能的行为提供了可能。例如,人们相信,在通常情况下,驾驶车辆的人会遵守交通法规,他们不会危害自己的安全。三是对法官可能判决的预测。法律是法官判决的依据,法官以法律规定和行为事实为前提做出判决。如果法律是确定的,事实认定也无多大分歧,则可能的判决也是相对确定的,可以预知的。第三,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法律通过其本身的存在以及运作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正当行事的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可分为静态法现象的教育作用和动态法现象的教育作用两大类。静态法现象的教育作用即法律作为原则、规范所包含的价值本身所具有的教育作用,此时法律就像教科书。例如,法律中所包含的忠、孝、节、义、平等、民主等观念对社会有教育作用。当代中国大陆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学校开设“法学基础”课,就是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的教科书作用。动态法现象的教建设法治湖南,关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常用法律法规•09 1•动者的生存条件。第四,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安定的社会环境是人类活动的起码的前提条件,因此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也是法律的根本目标之一。主要体现在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以避免和解决纠纷;以和平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

(三)认识基层常用法律法规作用的限度第一,法律只能涉及人的外部行为,而不能涉及人的思想。法社会学家们强调强制干涉思想的无效性,因为人的思想只有表达出来才与社会有关,才是社会行为,才受制于社会。法律强制干预人的思想只能使法律自身陷入难堪之境。法哲学家则认为思想是绝对自由的,用强制手段干扰人的思想、统一思想是不道德的。马克思曾说过,只有有了行为,人才步入法律的领域。法律的这种局限性具有必然和应然双重属性。从必然角度来看,对思想做出强制,在许多场合是无效的。例如,国民党禁止共产主义思想的传播,终究难以奏效。从应然角度来看,强制思想的法律是不道德的,是恶法。第二,利益相互冲突,使法律不能保护所有利益。这方面的限制主要有:①有些利益很微妙,容易陷入圈套,法律不能管。例如,感情利益(夫妻感情、亲子关系)。②取证困难。为避免伤害无辜,如无证据,只好放纵可能的罪犯或侵权人,不能保护被害者的利益。例如,普通法国家有“宁可放纵一百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③法律证据本身的缺陷也使得某些人的利益客观上得不到保障。法律证据与科学证据不同,科学证据是完全客观的,而法律证据却允许有主观的成分。例如,承认证人证言。尽管法律追求证据的“客观性”,但有时是无法达到的。因为,现实中存在证人不愿作证、作伪证、作错证、客观证据的消失、允许推定证据等阻碍实现证据的客观性的因素。于是,法律设立时效制度,过了一定时效的利益,法律不加保护。④冲突的利益不能两全,法律只能保护其中之一。例如,一方诉请离婚,他方不愿离婚,法律保障了离婚自由就不能保障他方不离婚的自由,反之亦然,法律只能选择其一。第三,法律的精神属性产生的限制。法律是一系列规范和原则的集合体,它是价值的外化,以精神形态存在着,它本身不能直接作用于社会,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须借助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才能得到贯彻,因此,法律的作用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为的影响,这就使得法律不能保护它应当保护的所有利益。当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偏离法律时,法律保障的许多利益必将受损,一旦两者失控则法将不法。第四,法律救济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导致的限制。大部分法律救济行为必须经过社会主体的起诉才能够启动,通过审判后予以救济。如果当事人或国家公诉人不起诉,救济程序就无从启动,被害人的利益和被损害的社会利益均无法得到保护。此即所谓“不告不理”原则。第五,法律难以扭转惯常行为方式。法律很难纠正人们的惯常行为方式,特别是作为长期历史积淀的陋习。例如,印度年轻寡妇自焚的习惯,中国农村的迷信陋习、赌博陋习等等。当然,法律难以纠正惯常行为方式不能成为立法中保留陋习的借口,对于严重侵犯人民权利的落后习俗,法律应当与之作坚决的斗争。

(四)认识基层常用法律法规存在着的局限性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功能、作用。但是,我们在充分认识法律法规的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功能的有限性、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除法律之外,还有政治、经济、行政、道德、习惯、乡规民约等。动用法律处理有些问题,不见得比其他方法成本更为经济,效果更为明显。有时严格法律与正义还有矛盾。第二,法律的作用不是无限的,不是万能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合的。如思想问题、私生活等。在中国,古代思想家曾强调: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西方,法律思想家说:实现法治是有条件的。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需要人们去正确地实施,讲的就是这层意思。第三,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和现实生活的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法律的难题,法律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法本身存在缺陷、漏洞、空隙也是难以避免的。还有法律适用的前提是确定事实,但如果确定事实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则制定这种法律,也难以获得实效。第四,如果与法律相应的配套技术、措施、制度尚未建立、完善,或者即便建立了,但是尚未真正与法律融为一体的情况下,法律不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独特功能。在认识法律的功能和局限性的时候,我们应该树立正确对待法律的态度,坚决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反对法律万能论,反对教条主义,廓清各种迷雾。只有全面地认识法律功能的多样性、复杂性,我们才能真正推进法治事业,推进基层社会管理的法治运行。

三、基层社会管理中常用法律法规的分类

(一)社会保障与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障涉及保障人民最基本的生活,对于保障人民的生存权、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们的目标是有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们已经通过了上述法律法规,在新农保与新农合,自然灾害救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障和保护等方面加以全面实施。

(二)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调处依据方面的法律法规近年来,因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第一位的问题,矛盾主要体现在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劳资纠纷、环境污染、医患纠纷、非法集资、股市房市投资受损等方面。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依法处理这些矛盾,已经提供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对于涉及民事财产权益的,可以运用《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对于涉及劳动争议的,可以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涉及各类侵权责任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其他具体侵权问题的法律。基层党组织必须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法按政策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运用行政听证制度可以较好地化解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农村土地征收;劳资纠纷;环境污染纠纷。

(三)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化解社会矛盾,调解邻里纠纷,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依靠基层组织和群众、按照纠纷调处的各项机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信访条例》等。

(四)基层社会治安防控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方面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其中主要涉及刑事犯罪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治安防控管理、流动人口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突发事件应对、管好民族宗教事务等等。总之,基层常用的法律法规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具有特殊功能、担负重要使命。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发挥基层常用的法律法规在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深入思考的重要课题。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完成这些任务,需要综合运用多种社会管理手段,而基层常用的法律法规在其中具有独特作用。基层常用的法律法规是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寻求公正最后的制度化途径,同时在社会管理中又是最具国家强制力的方式。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依法追诉和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和公民各种合法权益,审理和裁决纠纷冲突,解决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纷争矛盾,监督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本身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也是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同时,司法活动将法律条文中所蕴含的一般的、抽象的公平正义精神贯彻到每个具体案件的处理中,体现司法公信,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进而提高社会管理品质、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因此,普及基层常用的法律法规是通过运用司法途径实现社会管理的重要渠道,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法治社会,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不仅要求有完备的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包括基层社会管理中的常用法律法规),而且要求社会成员切实遵守相关法律,要求有关管理主体依法行使管理职权,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介入社会管理。司法的中立性、统一性、专业性、公开性以及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禀赋,使其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其他社会管理方式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优势。这样的功能和优势,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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