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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双语教学探析

来源:UC论文网2019-06-13 08:22

摘要:

  【摘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国际人才的缺乏为大学教学的国际化提出了现实的要求,目前各高校在此情势下,纷纷推出双语教学课程,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熟练掌握国际通用语言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无疑,双语教学已成为我国教育研究的一个热点,也是我国当前教育改革的一个亮点。双语教学被推广到各类学科的教学改革,法学教学亦不例外,其中由于国际法学科的国际性,更被认为是极适合双语教学的学科。然而,由于国际法双语教学对...

  【摘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国际人才的缺乏为大学教学的国际化提出了现实的要求,目前各高校在此情势下,纷纷推出双语教学课程,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熟练掌握国际通用语言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无疑,双语教学已成为我国教育研究的一个热点,也是我国当前教育改革的一个亮点。双语教学被推广到各类学科的教学改革,法学教学亦不例外,其中由于国际法学科的国际性,更被认为是极适合双语教学的学科。然而,由于国际法双语教学对老师和学生的能力及教学资料的特殊要求,在培养国际化专业人才上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双语教学,国际化,国际法,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1-0072-02


  教育部在2001年制订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各高校积极开展双语教学,并且建议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特别是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金融、法律等专业,以及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领域开展双语教学,明确将双语教学列入高校本科教学评估的考察指标之一。同时在2007年发布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中,鼓励开展双语教学工作,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聘请国外学者和专家来华从事专业课程的双语教学工作,鼓励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用英语讲授课程,提高大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和能力。教育部对双语课程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即5%~10%。由于国际法包含大量的外文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法庭的案例,国际法的英文教材的内容与中文内容亦相对一致,导致国际法专业相关课程是法学专业中率先开设双语教学的主要课程。尽管“双语教学”如雨后春笋般地冒出来,然而,从国内各高校的情况来看,许多高校在推行国际法双语教学过程中走入误区,国际法双语教学的状况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


  一、国际法双语教学的涵义


  国际法双语教学的涵义有较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双语的英文是“Bilingual”意味着“TwoLanguages”,直译便是:两种语言,因此双语教学指的是在教学中使用母语以外的第二语言或外语(在我国主要指英语)来讲授专业教学内容的教学,其最低要求“应该是一种在教学的某些过程中至少使用两种教学用语的教学法”。还有老师认为,双语教学是在两种语言的背景下完成的专业教学,其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外语语言进行法律学习的能力和外语法律思维能力,要和法律专业外语以学习语言为根本目的的教学严格区分开来。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在中文讲解的同时,将直接运用原汁原味的英语术语和表达方式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而不是中英文之间的互译。在双语教学中,专业知识与第二语言两个学习目标之间是主次关系,不能颠倒。个人认为,国际法双语教学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外语法律思维能力,国际法双语教学的主要语境是外语(主要是英语),汉语只是辅助语。换言之,教师必须全面地用英语讲课,与学生通过英文进行互动,帮助学生培养英文语境下的法律思维能力,让学生掌握一些在英语教学中不常接触到的术语和单词,只有在个别英文解释仍然不够透彻的情况下,才可使用中文进行补充。


  二、国际法双语教学现状


  1.翻译式教学方式


  不少从事国际法双语教学的老师不清楚双语教学的涵义,认为双语就是用中文和英文授课,所以还有不少从事国际法学双语教学的老师将英文的国际法教材资料打印给学生,在授课过程中通过汉语翻译向学生解释,绝大部分时间使用汉语表述,仅用英语表达一些很肤浅的常用语言。由于教师曲解了双语教学的涵义,导致双语教学的质量难以保证,这样的教学完全不符合双语教学的模式要求。


  还有的老师将中文的国际法教材翻译成英文教授给学生,在授课过程中,教师要求学生掌握的重点是专业词汇,这不是培养英语语境下的法律专业素养而是进行专业外语教学。这类老师不了解国际法双语教学的目的,没有认识到国际法双语教学绝不能将国际法学上成英语教学的辅助课。


  2.教师欠缺国际法双语教学的能力


  国际法双语教学要求教师不仅要具备相当高的国际法领域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有相当程度的外语水平和相应的教学经历。通常情况下,英文水平高的教师,国际法专业素养欠缺,而国际法专业素养高的,英文熟练程度又不够。目前有一些年轻老师,具有国际法专业素养和相当不错的英文功底,但是由于缺乏一定的教学经验,仍然难以对学生进行因材施教,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在国际法双语教学中,教师这一关键人物是造成国际法双语教学现阶段未取得预期效果的主要因素。


  3.盲目估计学生的接受能力


  有的院校盲目估计学生的接受能力,认为由于中国多年推广英语教学,学生从小学就开始学习英文,进入大学后英文水平较高,完全具备接受双语教学的能力。事实并非如此。中国英文教育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处于“哑巴英语”教学的盲区,大部分学生是重语法轻应用模式培养出来的,他们的听力、口语及词汇量达不到国际法双语教学的接受能力。其次,国际法本身是一门较复杂的学科,要求学生具有相对高的法律基础,而且国际法专业课程通常都是在大三之后开设,但是有的高校曾经在本科低年级开设国际法双语教学,学生缺乏一定的法律基础和英语能力不高成为国际法双语教学失败的主因。在进行一阶段的国际法的双语教学之后,学生们普遍反映国际法相当抽象复杂,用中文讲授都难以听懂,中文学习国际法已比较吃力,再采用全英文的原版教材,往往需要花更多的精力来看懂英文,更别说完全理解课本内容和听懂老师的英文教学了。教师也感觉这样的教学完全缺乏互动,教学效果相当不好。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开设国际法双语教学课程时只考虑学生的英文水平,便采取针对英语专业的学生开设,未考虑学生的法律基础,同样也不能起到培养学生在英语环境下法律思维能力的作用。笔者曾对英语专业的学生学习国际法双语课程的情形做过调研,发现这类学生对国际法双语教学的接受效果和反应并不一致。在英语专业学生中,第一类是辅修了法律专业的学生,已经完成了大部分的法律专业的课程学习,而且亦修习了法律英语,具有相当的法律英文水准;第二类是学习了法律英文,但是未辅修法律专业;第三类是学习的公共英文,未修习法律英文亦未学习法律专业的课程。在授课过程中,很明显地反映出来,只有第一类学生可以在课堂上与老师互动,教学效果较好,对于第二和第三类学生学习收获要低于第一类学生。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学生在国际法双语教学中的接受能力不仅取决于他们的英文水平也取决于他们的法律基础,二者均不可或缺。


  三、国际法双语教学改革


  1.实行灵活生动的教学模式


  首先,选用具有国际法专业素养和能够全面使用英文授课的老师进行双语教学。另外,老师必须认识到国际法双语教学目的旨在培养学生在英文语境下的国际法专业素养,英文只是媒介。因此采取的教学方式不能以英文学习为目标,切忌以翻译英文教材、解释句法和讲解词汇与搭配为教学方法。第一,要求学生课前预习要讲解的相关内容并布置课前阅读资料;第二,授课可采取由教师主讲,随后教师提出问题、学生回答、课堂讨论、最后教师总结;亦可由学生主讲,教师与学生相互提问、课堂讨论、最后由老师总结;还可首先观看视频资料,然后由学生进行讨论,教师通过提问进行引导,最后由老师总结。总之,教学的模式应当多样化,要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引导学生的思维,培养他们的能力。


  2.国际法双语教学的课程必须针对有相应的英语水平和法律基础的学生开设


  学生的质量也是国际法双语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什么时候开设与针对哪个学生群体开设至关重要。国际法双语教学课程开设的时间应当在本科的后期,大学三年级以后。一是必须在学生学习法律英语之后开设,因为法律专业外语开设的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法律外语的语言,其本质仍然是学习语言;而国际法双语教学开设的目的是以外语为媒介学习专业知识,其本质是学习专业知识,国际法双语教学要求学生需具备相应的法律英文水平,这样才不会出现国际法的专业学习沦为法律英文的专业学习;其次,要求学生具有相当的法律基础,这样学生才有相当的能力获取国际法的知识。因而,国际法双语教学可以考虑在本科大三以后开设,对既有英语能力又有法律基础的尖子学生开设国际法双语课程。


  3.建立完善国际法双语教学的制度


  在很多高校国际法的双语教学均完全依靠进行讲授双语课程的老师,不论从教材还是教辅资料或声像资料,均由授课教师独自准备,授课内容的差异也较大,教学资料的质量难以保证,缺乏统一的双语教学体系。同时大部分高校亦未建立相应的考试制度和评估制度,双语教学的考试流于形式,成为一个讲授程度和学习程度都有相当难度但是考试容易通过的课程,使国际法的双语教学未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要切实提高国际法的双语教学质量,建立一个完整的国际法双语教学体系尤其重要,定期对从事国际法双语教学的老师进行培训,组织良好的教学资料包括教材、教辅资料、试听资料等,完善考试制度与评估制度,使其真正反映出教学效果并保障和发展国际法双语教学质量,为国家输送具有国际视野、复合型的国际化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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