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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宪政初探

来源:UC论文网2019-06-14 08:27

摘要:

  摘要:文章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分别对宪法、宪政进行了概述,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宪法与宪政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宪法;宪政;关系  作者:王关锋  一、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涵义  什么是宪法?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宪法是“全部权威来源于被统治者的政府组织章程”。  (二)宪法的本质  从宪法的内容的角度看,关于宪法的本质,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1)神志论,此观点认为宪法是神的意志的...

  摘要:文章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分别对宪法、宪政进行了概述,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宪法与宪政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宪法;宪政;关系


  作者:王关锋


  一、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涵义


  什么是宪法?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宪法是“全部权威来源于被统治者的政府组织章程”。


  (二)宪法的本质


  从宪法的内容的角度看,关于宪法的本质,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1)神志论,此观点认为宪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2)全民意志论,此观点主要融于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宪法学说。(3)意志调和论,它强调宪法是各种意志相互调和的产物。有学者认为:“宪法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4)阶级意志论,此观点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角度来认识宪法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基本看法。从关于宪法本质的各种学说和观点看,应该说马克思主义关于宪法本质的揭露比较符合近代宪法发展的基本规律。


  二、宪政概述


  (一)宪政的涵义


  由于在宪法学的研究中,对宪政的理解角度有所差异,出现了宪政概念的各种不同的观点,但它的主要内容是指依照宪法规定所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二)宪政的基本要素


  宪政作为专制政治制度的对立物,其基本内涵是:用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形式,把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宪政的基本要素和原则有三:民主、法治和人权。


  (三)宪政的内容


  从宪政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的逻辑形态来看,宪政必须是活着的宪法或说是现实生活中有效的宪法:


  1、正当性。宪法的产生要符合一般正义原则的要求。创制宪法的目的必须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同时还包括创制宪法的合理性。


  2、确定性。它要求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清晰,它所表现的法律形式具有规范性和可识别性。


  3、功能性。宪法规范具有比较明确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一部不能在实践中对一国的法律制度的运作和国家权力的形式、公民权利的实现起到保护作用的宪法,不符合现代宪政的基本要求。


  4、调控性。宪法必须有与实施宪法要求相适应的监督、评价、调节和制裁手段。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合宪评价机制和违宪审查体制都是保障宪法得到有效实施和实现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宪政目标的必要调控措施。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法与宪政的关联


  宪法与宪政的关联可简单地理解为内容和形式、理论和实践的关系:一方面,宪政运动是宪法的历史起点,没有历史上的民主宪政运动就不可能有宪法。但宪法一旦颁布和实施,宪法又成为宪政的逻辑前提和依据。另一方面,宪法是宪政的表现,是对民主宪政事实的宪法确认和制度安排,而宪政又是宪法的实现,宪政的内容取决于宪法的内容,宪政的实践使宪法从条文上的内容转化为现实中的内容。


  同时,一方面,宪法是实施宪政的基础。宪政是以宪法规定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另一方面,宪政实践对宪法起反作用。它在宪法面前,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使纸上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但应注意的是,在人类社会的具体历史实践中,宪法与宪政的关联表现得要复杂的多、曲折的多。宪法是宪政的内容和依据,但有了宪法并不意味着宪政。中国清末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德国法西斯统治时期等都有一部宪法,却是以宪法之名行专制之实。因此,只有宪法为“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以规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最终目的的宪法,才可能有效地推动一国的民主宪政建设。


  (二)宪法与宪政的区别


  宪法与宪政实质上体现了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的不同层面或不同阶段,它们在概念界定、表现形式、内容、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差别:1、从概念的界定上来看,所谓宪法是指集中体现社会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一般指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及其体系;而宪政是指以宪法形式将已取得民主事实确认下来,并用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发展和完善它,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的政治制度,所以宪政一般指与专制相对立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2、从表现形式来看,宪法一般表现为静态的成文法律文书体系,如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等,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当然也包括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等以动态形式形成的不成文宪法渊源形式,但前者是主要的表现形式。而宪政是宪法政治的实现,它既是指一种民主政治制度,也是指这种政治制度的实际运行状态,动态意义更为强调。3、从内容涵盖上来看,宪法主要涵盖成文形式的宪法法典和宪法性法律,是一国政治实践所遵循的主要行为规范。但一国的政治实践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并不限于条文意义上的宪法,它还应包括这些规范的实践及其在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家政策、执政党决策、缔结的国际条约等,宪政的内容涵盖更广。4、从价值取向上来看,一个国家有宪法,并不必然意味着该国宪法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价值,宪法有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之分,唯有民定宪法才完全倡导人民主权,即使是倡导人民主权价值的宪法,其实践中的效果也值得考究。而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必须贯彻民主原则和精神,倡导人民主权,这是其实践意义上的终极价值目标。因此,宪法与宪政的价值取向可能一致,也可能相矛盾、相抵触、相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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