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论文网 > 论文宝库 > 法学法律类 > 刑法论文 > 正文

刑法中的牵连犯探析

来源:UC论文网2015-10-31 14:49

摘要:

中国学术杂志网提供:刑法中的牵连犯探析有关杂志投稿须知、栏目设置、收录情况和中国刑法论文论文发表范例,可免

一、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我国刑事立法对牵连犯规定了不同的处断原则,在这一问题上,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主张对牵连犯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主要有:(1)牵连犯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为数罪;(2)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3)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符合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精神和发展趋势;(4)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目的的必然要求;(5)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有助于摆脱理论困境、解决司法难题;(6)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符合刑法学和刑事法律发展的规律。

2、主张对牵连犯实行从一重处断

这种观点的主演理由是:(1)牵连犯虽然由数个行为构成,且这数个行为都各自具备犯罪构成,但由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所以他们被看作是形成统一的整体的犯罪形态;(2)牵连犯由于是数个犯罪行为形成统一整体,表现为对社会的整体一次性侵害,故其社会危害性比起实施数个完全独立的犯罪表现为对社会的侵害来,相对较轻;(3)我国现行刑法总则性规范虽没有关于牵连犯的规定,但分则性规范确有不少对牵连犯采取了从一重处断的原则;(4)认为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符合刑法学和刑事法律发展的规律,恐怕是故作惊人之语,实为夸大其词,就我国刑法学和刑事法律发展的情况看,得不出这样的结论;(5)对牵连犯采取“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有助于在诸重罪罪数形态的处罚上相互协调,进而从刑罚适用上体现罪数理论的中国特色;(6)牵连犯虽然实际上构成数罪,但因其追求的目的只有一个,所以对牵连犯原则上不适用数罪并罚,应从一重罪处断。

3、主张对牵连犯的处罚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这种观点又可进一步分为两种:(1)大多数学者认为,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的处罚,应当坚持“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但是对于法律明文规定数罪并罚的牵连犯,应当遵照法律。(2)个别学者认为,对于结果牵连犯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方法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断。其理由在于,对于方法牵连犯而言,其数个故意可以合并为一个“总的故意”、“概括的故意”、“同一的故意”,从而实现“主观故意归一”,因而可以对其实行从一重处断;但是,在结果牵连犯中,因为两个故意是相互独立的不同故意,不可能合并,所以对结果牵连犯应数罪并罚。

二、牵连犯的存废

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牵连犯的存废问题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有牵连犯废止论和牵连犯存置论两种观点。

1、牵连犯废止论。主张废除牵连犯概念的观点,认为(1)从世界各国立法趋势看,规定牵连犯的国家仅是个别的。(2)对于牵连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我国刑法应取消牵连犯概念,而且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越来越倾向于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这实际上等于不承认牵连犯。(3)牵连犯实际上或为想象竞合犯,或为吸收犯。取消牵连犯概念,一方面可以避免繁琐和不必要的争论,另一方面有利于区分一罪与数罪,不至于将数罪当作一罪。

2、牵连犯存置论。持牵连犯存置论的学者认为:(1)说取消牵连犯是一种立法趋势,是夸大其词。牵连犯的概念是对数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形态的一种科学反应,只要实际中存在这种犯罪形态,在理论上就应当加以研究。(2)说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越来越倾向于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也是没有充分根据的。(3)说牵连犯实际上或为想象竞合犯,或为吸收犯,或为数罪,是有意否定牵连犯概念本身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核心期刊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