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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规范英译释解

来源:UC论文网2015-10-31 14:52

摘要:

中国刑法论文摘要:一、法律翻译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法律离不开研究语言。作为一个交叉学科,法律语言学兴起于

一、法律翻译国内外研究现状

研究法律离不开研究语言。作为一个交叉学科,法律语言学兴起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之后涌现了一批法律语言学著作和法律语言学文章,例如杜金榜教授的《法律语言学》[1]。国内学者在立法语言的研究方面也取得累累硕果,包括邹玉华和杨阳对立法语言现状的分析[2]等等。另外,在立法语篇翻译方面,一些专家和学者亦进行过较为深入的研究,例如:赵宏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英译本为例,分析了法律汉语中“应当”的误译以及shall在英译本中的误用现象,提出应从四个方面对法律规范中的“应当”一词进行理解和明确[3];许明武和张丽哲则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英译本,主要从词汇方面讨论了译本的不足之处[4];范慧茜和张杰则指出了《民法通则》中出现的个别翻译不当和错误的现象[5];肖菲菲则从专业术语、情态动词和介词等词汇方面剖析了我国《专利法》官方译本中的一些问题[6]。在国外,虽然学者对中国法律法规的英译本并没有进行探讨,但是对法律英语和法律翻译却进行了大量研究,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书面法律语言方面,特别是法律语言的用词和句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的专家就是DavidMellinkoff。在其经典著作《法律语言》中,DavidMellinkoff指出法律语言的特征包括:频繁使用常用词汇的不常见意思;频繁使用中古英语中常用但是现代英语中罕见的词汇;频繁使用拉丁单词和短语;使用非普通词汇的法语词;专业术语的使用;隐语的使用;正式词汇的使用;故意使用意义灵活的词汇和用法;过度讲究准确[7]。在法律翻译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包括SusanSarcevic教授以及EnriqueAlcaraz和BrainHughes教授。SusanSarcevic在其代表作《法律翻译新论》中系统讨论了法律翻译的历史、理论、性质、法律翻译人员的角色,法律翻译的创造性以及其他法律翻译的基本知识[8]。综上所述,国外一些专家和学者对于法律英语和法律翻译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为中国法律法规的英译提供了一个指南,但是却没有涉及中国法律法规英译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国内的一些专家、学者和法律翻译工作者对于某些中国法律法规的官方译本进行了一些探讨,但是这些研究都是对官方译本的某一方面分析,特别是用词方面,并没有对英文译本和英美国家的立法文本进行系统的详细的和全面的比较,而对《刑法》英文译本的分析迄今尚未出现。

二、刑法规范平行文本对比

在中国,对犯罪问题进行规范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国际上了解中国刑法规定的主要途径则是通过翻译,因此正确地道的翻译成为实现中国和其他国家在打击犯罪方面进行合作的一个基本条件。在刑法的诸译本中,官方译本[9]代表了中国法律界较高的翻译水平。官方译本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审定的,忠实度较高,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却是他国了解中国的刑法规定的一个重要渠道。和中国统一的刑法规范相比,美国联邦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刑法典,其刑法规范主要在《联邦法典》第十八主题“刑法与刑事诉讼”[10]中,联邦几乎所有刑法规范都收录其中。《联邦法典》第十八主题是美国联邦对刑事规范的官方汇编,曾经历多次修改,语言结构严谨,充分体现了立法语篇的特征。中国官方译本为法律规范的英文译本,应具有法律英语在词汇、句法和篇章等语言表现形式方面的特征,如果官方译本在语言表现形式方面与美国刑法规范有所差异,则说明官方译本在语言表达方面有需要提高和改进之处,可根据美国刑法规范优化和完善。语言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词汇、句式和篇章。

1、刑法规范在词汇方面的特征

(1)频繁使用专业术语、古体词和正式词汇,刑法语篇中有大量的专业术语以及hereof,thereof等古体词,这一词汇特点使刑法语篇在风格上更为严肃庄重;(2)避免使用第一和第二人称代词,在第三人称代词的使用上亦与其它文体有所不同,这一特征使得刑法规范更加客观中立;(3)情态动词的使用;(4)大量使用介词+名词+介词构成的复合介词短语;(5)刑法规范中有大量的冗言赘词,例如同义词重复,这一特征使得刑法规范概括性更强,表达的含义更加全面,也更加准确严肃。

2、刑法规范在句法层面的特征

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文章认为刑法规范在句法层面的特征包括:(1)多使用被动语态,这一特征弱化了法律主体,增强了法律的概括性,同时使刑法规范更加准确、客观和公正;(2)频繁使用名词化结构[11],提高了刑法规范的简明性和准确性,增加了语言表达的信息量;(3)频繁使用否定表达方法。因为刑法规范是禁止性规定,规定了公民不得做某些事情,否则就构成犯罪,所以否定表达方法的频繁使用也在所难免;(4)频繁使用长句和复杂句。刑法规范的概括性和精确性极强,需要表达非常复杂的概念,而长句和复杂句则能附载大量的信息,表达复杂的关系,因此刑法规范的结构一般非常复杂,使用大量的从句和修饰成分;(5)频繁使用并列结构,刑法是对犯罪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和描述,需要对各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列举,因此并列成分的出现不可避免;(6)大量使用条件句,刑法规定了人在某种条件下需要承担某种刑事责任,条件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因此刑法规范中有大量的条件句。

3、刑法规范在篇章层面的特征

刑法规范具有高度的程式化。刑法是由一条一条的刑法规范组成,一条刑法规范又可以包括若干款、项甚至目。Code认为,立法条文在结构上包括四个成分:案情、条件、主题和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格式,刑法规范作为立法语篇的一种,充分体现了这一特征[12];刑法规范结构非常严谨,而这些严谨准确的结构是通过各种衔接手段实现的。Halliday和Hason把衔接手段分为照应、替代、省略、连接及词汇衔接[13]。其中照应又进一步分为人称照应、指示照应和比较照应。替代和省略也进一步分为三类:名词性替代(省略)、动词性替代(省略)和小句替代(省略)。连接按照所用连接词的意思可分为四类:添加、转折、因果和时间。词汇衔接则包括词汇复现和词汇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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