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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私人利益的限制

来源:UC论文网2015-10-31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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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

所谓私人利益,主要指的是个体对能够满足其不同需求的客观对象的确认。这里涉及到的个体并不单单指的是某个公民,而且还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虽然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之间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一致性对此方面的认识主要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要从公共利益的本源来看,相关学者认为,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不应该从私人利益的对立面出发,而是应该将其视为各类私人利益的总和,是私人利益的一个中集合体。也就是说,对于公共利益的分析,应该从个人利益的总和出发,而不是独立于个人利益之外的特殊利益。其次要从公共利益的形成来看,公共利益形成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了两种利益,即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其中,共同利益主要是由社会组织从个体的个人利益中所抽取出来的部分利益所组成的集合,这种利益并不是社会组织自己享受,而是为了保障个人利益的发展,最后交于个体来享受。最后要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动态变化看,在不同的形势下,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可以进行互相转换。从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我们能够看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是具有较高的一致性的。2.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性上文所提到的二者之间的一致性,主要是从二者的本质上来分析的。当然,也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由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可以进行互相转化,那么就存在着当公共利益转化为私人利益之后,其根本需求出现变化的问题,这样就会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冲突。在现实生活中,个体利益的体现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即具有普遍性的个体利益和具有个别化的具体利益。其中,具有个别化的个体利益由于无法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性,因此,通常不为法律所认许,从而导致这部分的个体利益的发展与公共利益的发展存在矛盾。

二、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无论是公共利益的发展还是私人利益的维护,其合法性必须建立在相应的法律之上。因此,在对行政法上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限制进行研究的时候,对相关法律的了解与掌握也是不容忽视的。(一)行政与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相关学者认为:一个国家公共行政活动的开展,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将公共利益充分实现,并在此基础上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利。也就是说,如果当下有一件事情已经超出了个人领域的范畴,其对社会的某个领域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那么行政部门便有可能采取一些行动,反之,行政部门则不会采取行政活动对其进行干预。但是,我们不能单纯将行政活动与公共利益之间划上等号,而是要充分认识到行政权力的出发点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考量,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够将其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二)关于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理论分析由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行政法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因此,对于行政法理论的研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两个方面的理论探讨。首先要明确公共利益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就我国目前行政法的设立来看,无论是从规则、原则和概念等,都是以公共利益的要求出发的,由此可见,公共利益目前已经成为了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成为了行政法中的核心概念。(三)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优先论上文提到,公共利益已经成为了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概念,因此,对公共利益优先论进行正确认识对于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限制研究是非常重要的。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优先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公共利益绝对优先论和公共利益相对优先论。其中,绝对优先论主要指的是对于公共利益的问题上,不附加任何其他条件,始终将其放在第一位,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时候,则应将其自动居于次位。而公共利益相对优先论,则是在优先问题上附加了一些其他条件。研究者认为,如果一味的实行公共利益绝对优先论,那么势必会在某些程度上对私人利益造成侵犯。因此,在公共利益绝对优先论的基础上,适当的实行公共利益相对优先论。

三、行政法实施中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限制

(一)行政法实施中的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目前,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划分问题已经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对以公共利益名义实施的限制私人利益,尤其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商业利益,对于该问题的观点,不同学者也有不同的认识。目前所存在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通过公共名义开展行政征收活动的时候,应该避免出现任何商业利益。简单的说,公共利益的开展必须要在所有成员都能够享受利益的前提下进行,比如说国防、环保以及公共设施等。而例如一些经济发开发区、城市改造等则不应该纳入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甚至有些时候二者是很难截然分开的。比如说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工业园区的建设,虽然该行为不能够纳入到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取到经济利益,如果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医院或学校等公共场所的建设,那么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成员享受利益。因此,在对商业征收进行规定的时候,不能将所有的商业行为都划分在公共利益范围之外,而是要根据其具体特点来合理划分。(二)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的比例原则在对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进行研究的时候,对其比例原则进行充分掌握也是非常重要的。所谓比例原则,主要指的是国家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对社会成员所造成的负担之间的考量。从广义的方面来看,比例原则通常包括三相内容,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其中,妥当性原则主要指的是为了完成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主要指的是在遵循妥当性原则的基础上,从多种方式方法中选择一种对社会公民造成侵害最小的一种方法。比例原则的核心主要是通过措施与目的之间的考量,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对社会成员所造成的侵害。只有这样,才能够在确保目的充分实现的基础上,尽可能给社会公民带来的压力。(三)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的事先、公平补偿虽说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是必然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所实施的限制必须具备合理的理由与基础。因为,公共利益在对私人利益进行限制的时候,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减少私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以补偿,那么势必会违反正义和公平。在对事先、公平补偿进行实施的时候,行政机关要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对私人利用进行合理的限制,并对其给予相对合理的补偿。简单的说,行政部门如果想要将私人利益合理转化为公共利益,那么必须赋予社会成员一些相应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的合理性。综上所述,随着我国行政法中所涉及的公共利益范围的不断扩大,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的准确界定也成为了相关部门所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从本文的分析我们能够看出,如果想要对行政法上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限制进行深入研究,首先必须解决两个问题,即加强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的正确认识和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时应该遵守的原则。只有将这两个问题有效解决,才能够使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得到有效规范,以此来从真正意义上使公共利益能够对保障私人利益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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