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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保护本国企业核心竞争力与外资知识产权

来源:UC论文网2015-12-01 17:37

摘要:

引言 当知识产权拥有者为外资公司时,则有不同意见,一些人甚至认为,对外资知识产权保护不必太认真,可以睁一眼闭一眼。国内企业通过企业模仿、复制外国商品,以没有研发成本

引言

  当知识产权“拥有者”为外资公司时,则有不同意见,一些人甚至认为,对外资知识产权保护“不必太认真”,可以“睁一眼闭一眼”。国内企业通过企业模仿、复制外国商品,以“没有研发成本”的优势,谋取生存和发展,振兴本国经济。这种思路真的能发展本国企业、振兴本国经济吗?本文通过理论与案例,对这一问题开展初步研究。

  1 理论,产权与经济增长

  道格拉斯・C・诺斯在其著作《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一书中,以“理论、历史、理论与历史”搭建起研究框架,通过梳理“持续大约一万年”的农业经济革命、罗马帝国与欧洲封建制经济制度的兴衰、工业经济革命历史进程,认为由于人类受生产力发展、改造自然能力和自然条件的制约,商品交换即交易对获得经济效益和安全保障必不可少,产权的交易则是基本先决条件,产权结构效益引起经济增长、停滞或经济衰退。产权结构取决于一个国家各种制度、规则安排。简言之,产权制度及其变革,是经济增长的核心变量。

  我们正处于科技革命、知识经济的大潮之中,诺思称为“知识存量积累与增长”时代。自主研发、自主创新既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又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否建立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影响着市场主体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动力,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增长、停滞或衰退。

  当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臻完善,1980年,我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2001年“入市加入WTO”后,内外作用的合力,进一步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但随着外资企业、外国产品逐渐进入国内市场,在是否保护外资知识产权问题上,却有不同意见。一些人“或明或暗”的认为,保护外资知识产权必要性不大,恰恰应鼓励国内企业模仿甚至复制外国商品,搞“山寨产业”,这样有利于振兴本国企业,不然本国企业会被外资完全“吃掉”。另一些人虽然支持保护外资知识产权,但更多是一种“无奈之举”,因为不保护外资知识产权会遭受国际压力。

  事实到底如何呢?模仿、复制外国商品真的会保护本国企业吗?这个问题与其说是一个制度问题,不如说是一个社会意识问题,制度的执行者是人本身,如果人们在外资知识产权保护上缺乏共识,社会中一部分人,无论是政府决策者还是市场主体倾向 “以山寨为荣”,鼓励模仿、复制外国商品,那知识产权保护则无从谈起。

  无独有偶,诺思的《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除了关注经济结构及其变迁之外,还关注了“意识形态和搭便车问题”,认为由于约束行为的费用较高,意识形态是不可替代的工具,有助于约束个人行为并使经济制度富有粘合力。诺思认为,“采用意识形态概念并不贬低经济理论在在引出对竞争假设的可驳性验证的意义上能够是科学的”、“意识形态理论对解决搭便车难题必不可少”、“对说明非市场资源配置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同样是必不可少”(第64页)。谈及国内企业竞争,人们对保护知识产权还有一定共识,一旦涉及外资企业,相对狭隘的民族主义就会影响人们思维,认为保护外资知识产权没有必要或者只是迫不得已,这种思维的存在,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社会共识的巩固,不利于自主研发、自护创新市场氛围的巩固,会对经济增长乃至发展产生间接的不良影响。

  况且,市场上的企业并非只有外资企业、国内“山寨”企业两种,如果在保护外资知识产权上“不作为”,“山寨”企业反倒以其“没有研发成本”的优势,抢夺了国内真正搞自主创新企业的生存空间。导致企业逆向淘汰,不利于培养本国企业核心竞争力,更不利于国家经济长远发展。

  2 案例,对东北某省Y种业科技公司的分析

  2014年1月28-30日,我对某省Y、J两个种业科技公司的董事长A先生、B先生进行了访谈,二人均为科研人员出身,退休(下海)后创办科技企业。

  A先生原为东北某省农业科研院所教授级研究员,主持研制的玉米杂交种曾多次荣获国家、省部级奖项。2003年退休后,创办了Y种业公司,从原工作的农业科研院所“购买”了自己研发的玉米杂交种“A66”,Y种业公司主要从事玉米杂交种“A66”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2003年到 2006年,是Y公司发展壮大期,凭借着玉米杂交种“A66”高产、抗倒伏的性状,在某省部分县市市场占有率达到10-20%(某省为我国产粮大省,在一个县玉米种子市场占有率达10%,销售额即相当可观),Y公司每年销售额达到3000余万元,年毛利润利近1500万元。同时,A先生又研发了玉米杂交种 “A75”,并初步投入市场。A先生回顾,从前在科研院所搞杂交种研发,“距离”市场较远,科技成果转化较慢,自己开公司、搞研发,感觉科技成果转化非常快,大大提高了经济与社会效益。

  2005年左右,美国先锋公司玉米杂交种开始进入某省市场,产量、抗病害等性能均优于国内品种。但由于美国品种零售价较高,市场竞争力有限,并未对Y公司经营产生影响。A先生说,一开始,对美国企业还是有些恐惧,但后来发现,由于美国公司运营、研发及人力成本较高,杂交品种零售价格高,农民接受度不强,国内自主研发企业拥有价格优势。此外,美国品种虽然产量高,但在中国也会水土不服,“抗倒伏”等表现上不如国内品种,很难大量占有国内市场。

  2007年左右,美国“山寨、套牌”品种开始在市场上出现,由于玉米品种――无论科技含量有多高,但最终生产地都是农田,必须依托个体农户。与其他行业相比,保密性极低,一些国内中小民营公司盗取美国先锋、孟山都等公司玉米品种“亲本”(动植物杂交时所选用的雌雄性个体),生产出和美国品种相似的“山寨、套牌”品种,并用自己公司包装袋套装后出售(因而称为“套牌”)。虽然“山寨、套牌”品种在产量及其他性状上略低于正牌美国品种,但由于“研发成本几乎为零”,因而价格远低于正牌美国品种,与国内企业自主研发的品种相比,价格相当,甚至更低,在市场上表现出极强的竞争力。   在“山寨、套牌”品种挤压下,以A先生的Y种业公司为代表的国内自主研发企业,以“A66”为代表的自主研发品牌失去价格优势,受到致命打击。而正牌美国品种由于和“山寨、套牌”品种价格不在同一水平线上,面对不同层次的消费群体,正牌美国品种虽然也受到“山寨、套牌”品种挤压,但损失并不大。

  B先生是某省J种业公司董事长,他长期代理美国先锋公司玉米杂交种,B先生认为,“山寨、套牌”品种对正牌品种销售有一定影响,但不是很大,每年销售任务都能完成。觉得有一件事情可笑,某些中小企业明明卖的是“山寨、套牌”美国品种,干着售假贩假的勾当,却自称“民族企业”。少数政府管理人员在保护知识产权上不但不作为,还有堂而皇之的借口,认为保护了“本国企业”。

  A先生的Y公司在08年后利润明显下滑,勉强生存。A先生很无奈的说到,如果中国人不生产“山寨、套牌”品种,凭借自主研发,或者将美国品种与本地品种结合研究,很可能已培育起一批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可以与美国先锋等公司平起平坐竞争,至少不会让美国品种(包括正牌、山寨、套牌品种)占有这么大的市场份额。“山寨、套牌”品种作为“搅局者”,并没有对美国先锋、孟山都公司造成太大打击,反倒打击了国内搞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企业,形成热衷于模仿的市场环境,“搞模仿”比“搞研发”更容易生存发展,“劣币驱逐良币”,大大降低了国内企业研发热情,降低了企业核心竞争力。更为严重的是,以后一旦美国公司加强“亲本”监管,山寨套牌不再容易,本国自主研发企业又没有充分发展,甚至已被挤压倒闭,那对我国玉米杂交种市场的后果则是灾难性的,整个市场很可能彻底被外资垄断。

  3 理论与案例,保护外资知识产权有助于提高本国企业核心竞争力

  我国1997年就出台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但由于在保护外资知识产权这一问题上缺乏社会共识,使模仿、山寨、“套牌”美国品种成为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习惯“搭外资科技研发的便车”,甚至真正自主研发企业反倒受挤压,生存艰难,降低了国内企业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最终不利于培育本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利于国家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这也正和本文第一部分诺思的产权理论、制度理论、意识形态理论相吻合,国家推动形成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社会意识,会促进经济的增长、发展与繁荣,反之则会导致停滞或衰退。

  理论与案例相综合,本文结论,保护外资知识产权有助于提高本国企业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道格拉斯・C・诺斯著 《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M] 商务印书馆 1992.10

  [2] 张晋柏 侯仰坤 龚先友主编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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