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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完善我国刑事的诉讼法中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定

来源:UC论文网2015-12-07 21:31

摘要:

秘密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应对社会危害性较大、隐秘性较强、侦查难度大的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依靠专门的侦查技

   秘密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应对社会危害性较大、隐秘性较强、侦查难度大的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依靠专门的侦查技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进行的不为当事人知晓的侦查行为。秘密侦查的手段有秘密监听、秘密摄像、跟踪、邮检、诱捕等。从这些手段可以看出,秘密侦查通常存在着对公民人身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等宪法性权利侵犯的风险。从世界范围来看,两大法系的法治国家都将秘密侦查纳入到刑事诉讼法(法典中或是单行法中)中加以规制并在诉讼实践中严格限制。
    然而,秘密侦查作为一种对公民权利极具侵害性的侦查措施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受到任何程序上的规制,实践中侦查机关自我审批、自我执行、不受监督制约,极易产生暗箱操作侵犯公民的各项宪法性权利,同时由于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秘密侦查的规定,通过秘密侦查所获得的材料无法作为证据来使用。这与我国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更与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违背。因此,为了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相对平衡,把秘密侦查纳入到诉讼化的轨道上来,必须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秘密侦查从适用范围、审批权限、期限、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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