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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以痕寻人”侦查途径的运用

来源:UC论文网2016-01-04 21:05

摘要:

摘 要 :以痕寻人是侦破案件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方法,也是发现犯罪嫌疑人后,甄别犯罪、证实犯罪、扩大战果的有力证据。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对痕迹的应用越来越科技化

摘 要:“以痕寻人”是侦破案件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方法,也是发现犯罪嫌疑人后,甄别犯罪、证实犯罪、扩大战果的有力证据。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对痕迹的应用越来越科技化,对痕迹也越来越重视。尽管如此,我国现阶段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痕迹的应用仍然存在不少的缺陷。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侦查人员对痕迹的认识、对“采痕”工作的重视、对工作的合理安排以及对痕迹信息库的分类并完善等方面加以改进。

关键词:犯罪痕迹;痕迹意识;采痕;痕迹信息
 

  我国现阶段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对各种痕迹、物证、线索越来越重视,对它们的利用也越来越普遍,像提前进行手印采集、对流动人口的特殊特征进行资料整理、对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进行分类档案总结等。但是,在对痕迹物证的发现、线索的寻找以及利用痕迹寻找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并造成了诸多负面的影响。因此,现阶段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国侦查人员运用“以痕寻人”侦查途径侦破案件的关键。

  一、“以痕寻人”侦查途径的运用

  (一)对“以痕寻人”侦查途径的理解

  根据物证技术中的“微量物质转换定律” [1]而言,该定律对痕迹的形成做了恰当的诠释。世界上万事万物无不处于永恒的运动中,而运动中的事物在其运动过程中都会反映一定的信息,这一定的信息在事物本身以外的相关事物上以一定的印记或映象表现出来,这些表现出来的印记或映象就称之为痕迹。[2]

  痕迹记录了该事物的特性在空间和时间上的特定现象,我们可以通过对痕迹的分析、鉴别和判断,通过分析进一步了解案情、确认犯罪分子,最终达到抓获罪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应受的法律制裁的目的。

  普遍意义上的“以痕寻人”:是指侦查人员以在现场所发现的痕迹为主要线索或者辅助线索来展开对犯罪嫌疑人的排查以及寻找发现的一种侦查途径。即侦查人员通过对现场勘查时发现的遗留痕迹及相关物证进行鉴别、检验,得出鉴定结论,进而发现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

  “以痕寻人”侦查途径的运用就是利用现场发现的痕迹,分析不同痕迹的共同特征、相同痕迹的差异性、痕迹的特殊性等得出鉴定结论,作为线索,展开对犯罪嫌疑人排查定位,达到缉捕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1、现场有形痕迹

  命案现场遗留的植物痕迹因其原始状态被涉嫌犯罪行为所破坏,不但能够为侦查人员对案情的现场分析提供必要的依据,而且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划定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提供至关重要的侦查线索。

  如在2007年侦办枣庄市蒋某一家被害得案件过程中,侦查人员经过现场勘查并没有发现重要的侦查线索信息,但是却意外的发现其与邻居的院墙内外侧有几根折断的树枝,侦查人员通过对这些树枝位置、方向、折断的整体分离痕迹与现场访问的情况合理结合,并推断和假设犯罪嫌疑人是院外附近的邻居,其后该邻居犯罪嫌疑人被抓后也对其不讳,并说院内外的树枝是在翻墙时被折断的。由于植物普遍的存在性,使部分的侦查人员对其没有给予足够的侦查意识,有时致使部分的涉嫌犯罪的侦查信息被忽略、丧失。因此,对在现场勘查的过程中所发现的植物等痕迹信息,侦查人员引起足够的重视,应该给予细致的进行保护、固定、提取,全面的研判该遗留痕迹与案件现场存在的内在信息,为后续的案情分析、现场重建等侦查行为提供至关重要的线索。[3]

  2、现场无形痕迹

  如2002年4月侦查机关在侦办北京市海淀区被举报为家中被盗的案件时,经过侦查人员的现场访问和现场勘查,分析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具有停留时间较长、声音也较大且具有胆大心细等侦查信息,说明这是一起有准备、有预谋的涉嫌犯罪案件。针对近期同类案件上升的情况,侦查人员成立专案组,通过召开串并案会议,着手从四个方面研究这类案件犯罪人的心理痕迹:

  第一、犯罪心理痕迹的异常性与有形痕迹的对应性,识别伪装犯罪;

  第二、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嫌疑人的对应性,确定侦查方向;

  第三、利用心理痕迹遗留的具体性,划定摸底排队的侦查范围;

  第四、研判心理痕迹的共同性,组织并案侦查;

  通过细致分析,此案最终成功告破。因此,侦查人员在侦办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心理痕迹的研究表现出越来越突出的重要性。[4]

  国外对痕迹的利用不仅仅限于一般意义上的痕迹,他们重视那些被人忽略的痕迹,重视对微量物证的研究,近些年国外对耳纹痕迹的利用越来越普遍。

  此外,著名“华裔神探”李昌钰博士主要研究枪弹痕迹及微量物证,从他办过的案子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他对痕迹的重视程度。对肯尼迪遇刺案、陈水扁枪击案、辛普森杀妻案等案件的侦破受阻也均是由于当时对痕迹的提取及保护措施做的不够好,若当时一切痕迹物证均在,则案件也不会到最后有那么大的争议。

  二、“以痕寻人”侦查途径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的“以痕寻人”工作主要包括:通过手印、指纹、脚印痕迹特征的分析,从痕迹库中寻找并认定个人;对现场遗留特殊痕迹,如工具痕迹、枪弹痕迹、植物被破坏痕迹、现场遗留衣物纤维等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对案件串并进行侦查,联系现场痕迹物证及其特征分析作案手段和方法寻找犯罪嫌疑人;通过对血迹、精斑、毛发等进行DNA鉴定、认定等。

  (一)当前痕迹库仅限于对流动人口、特殊人以及一些曾经有案底的重点对象手印的采集,脚印的样本更是少之又少;对人类DNA信息的采集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现场发现的可以确定DNA的痕迹物证往往在由于库存缺失而使物证失去价值。

  (二)警察工作强度过大影响对信息的采集整理

  由于警察的工作强度过大,每天案子堆积起来,旧的未破,新的又发,使警察精力匮乏,最终没有精力去对特殊案底进行档案整理,而导致信息的流失;

  (三)侦查人员痕迹意识的缺乏

  侦查人员对痕迹缺乏保护意识,对不同种类的痕迹不注意用不同的方式去保护,使痕迹出现“交叉感染”,从而不具鉴定条件甚至失去鉴定价值,对痕迹保护方式的不当,不去注意保护某些不易被发现的痕迹,致使重要信息流失,案子进展较慢;侦员人员缺乏痕迹意识,使痕迹的有效特征失去价值,对某些重要的痕迹物证不去重视,忽略对某些案情有重大意义的痕迹,致使案子长时间内没有进展。

  三、完善“以痕寻人”侦查途径的措施

  (一)强化痕迹意识

  可以给现场勘查人员及侦技人员分别开设相关课程,或将他们送去相关学校或者教学机构进修,让他们更深入的对痕迹有所了解,打破对痕迹局限意义上的理解,投注更多注意力于那些不太容易引起人们重视的重要的细节痕迹,不致于使侦查工作失去最佳时机,与最重要线索失之交臂。

  (二)组建专门的“采痕”小组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后,对侦技人员进行分组,组建专门的“采痕”小组。一个组中有几名非侦技人员专门进行对痕迹的保护工作,其他根据痕迹合理的分类对侦技人员的工作进行分类,并且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及犯罪现场进行科学的组合,不至于造成对侦查资源的浪费,用最少的人力最出色的完成工作,既保证工作人员的精力不至匮乏,也不会浪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达到最佳的侦查效果。

  (三)重新对痕迹进行科学的分类

  当前学者多数将痕迹分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特殊痕迹。[5] 笔者认为这样对痕迹分类方式的不科学,会影响对痕迹的理解及后期的采集整理工作。改变分类方式后会使侦查人员对痕迹的理解不会仅限于普遍意义上的痕迹,达到正面的促进作用。笔者认为对“痕迹”从以下角度分类会更完整更全面:

  1、现场有形痕迹

  ①人体遗留痕迹

  主要表现在手印、脚印、耳纹、唇纹、咬痕等。

  ②体液痕迹

  主要表现在唾液、汗液、血迹、精斑等。

  ③人体作用于其他物质所留痕迹

  主要表现在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笔记痕迹、特殊痕迹等。

  ④从人身上遗留的痕迹

  主要表现在毛发、衣服纤维、剥落的皮肤组织等。

  ⑤实施犯罪过程中造成的其它痕迹

  主要表现在现场被破坏的植物、电子设备获取的资料等。

  2、现场无形痕迹

  ①心理痕迹

  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或时机的选择、抛尸地点的确定等。

  ②意识痕迹

  主要表现在遗留在被害人、知情人记忆中的案犯外貌特征、行为特征等。

  (四)适当增加侦技人员的数量

  侦查机关应当适当并适量对专门侦技人员进行扩招。侦技人员数量有限,他们甚至没有更多一点的精力去进行痕迹采集整理归档,直接导致了痕迹库的不完整,并且精力的有限加上案子多发,便积累了更多的案子,影响破案速率,痕迹没有鉴定出结论,越多的痕迹混在一起,加上痕迹知识的欠缺,保存方式的不恰当,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恶性循环。所以,适量增多侦技人员的数量也刻不容缓。

  (五)完善痕迹信息库

  用上述对痕迹的分类方式对不同痕迹进行分类整理,不断完善痕迹信息库。

  ①侦技人员在对每个案件的痕迹检验结束后,对痕迹的特征等进行归档,对痕迹按照所属类型整理,以便日后串并案件时使用。

  ②对痕迹的采集不要仅限于那些有案底、流动人口、特殊人群,应当放宽视野,现有的犯罪人群并非只集中在那些人当中,现在激情犯罪数量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对痕迹的采集业不要限制在指纹、脚印、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等,痕迹的多样化,决定对痕迹库的高要求,痕迹库存完整了,以后便更容易地而对痕迹进行比对,更容易地找到线索。

  综上所述,经过对我国的“以痕寻人”侦查途径运用的现状分析以及对相关存在问题的探究,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式及应对措施。我们认为,如果侦查机关针对这些问题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就能对我国的刑事侦查工作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首先,可以使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更顺利的进行,提高破案率,从而使人们看到侦查机关的工作能力,从侧面也可以改善警民关系;其次,从长远利益考虑,实施这些措施,不但能从侧面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程军伟:痕迹检验技术研究 [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8月,第一版,封面。

  [2 ]韩均良:痕迹检验 [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一版,第1页。

  [3]姬德峰:利用现场遗留植物痕迹侦破个案三例 [J],刑事技术,2009年第四期,第68页。

  [4]李庆春:现场犯罪心理痕迹在盗窃案件中的应用 [J] ,《警察技术》,2004年第二期,第33-34页。

  [5]程军伟:痕迹检验技术研究 [M]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8月,第一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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