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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义

来源:UC论文网2016-01-04 21:24

摘要:

摘 要 :行政审批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主要手段和方式,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作为经济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不同。我国现实中往往存在着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的

摘 要:行政审批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主要手段和方式,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作为经济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不同。我国现实中往往存在着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的情况,那么对于行政部门行政审批权的限制,理应顺理成章。上海自贸区内的行政审批权的调整又是当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热点问题之一,以此为分析落点,探寻上海自贸区中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行政审批权限制;行政许可;上海自贸区




2014年9月9日,人民网报道:“一年多来,国务院已经先后取消和下放7批共6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约占改革前行政审批项目总数的1/3。一系列简政放权的举措持续发力,大大激发了市场活力。”
由此可见,我国现在的社会发展趋势是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权在逐渐减少,自发的社会是良性的社会,“管得少的政府是管得好的政府”,因为政府部门是人民权利的让渡而组成的一个共同体,它的职能应该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过多过滥的审批权力和审批程序,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和行政效率的提高。政府的管制行为,应从“正面清单”的管理模式转向“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法不禁止即自由”,尤其是在经济行政领域,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以此来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也是我国在2013年要建立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初衷。
一、行政部门行政审批权限制的概念厘定
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不可缺少的,多年来实际上也起了重要的作用。”从这里我们看出,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是同一概念,本文作者也是认同的。因为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这两个称呼,只是对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从不同角度认识而产生的。倘若行政审批权力过大且缺少监督,必然造成寻租现象,滋生腐败和各种不正之风。不合理的行政审批制度的存在会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实践中,“事事要许可,处处需审批”的情况并不鲜见,常常使得相对方往来奔走,费力耗时,不堪繁巨。这样造成的结果,是既不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提高行政主体的威望和工作效率,同时还会破坏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良好协作关系,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和实现产生诸多负面影响。所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在当下的中国是势在必行,而其核心就是要限制行政审批制度。
二、中国(上海)自贸区中的行政审批权调整的积极意义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贸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落实,探索负面清单管理,创新经济发展模式,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可简称“授权决定”)。
“授权决定”的内容体现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际上已经不仅仅是一种贸易政策上的调整,其核心更是法律制度上的创新性试验。其法律制度上的试验,核心体现就是,在《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现行的全国性法律中,行政部门关于行政审批权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的调整变化。这样的法制变化的试验,也是有一定的一般法的基础的:作为一般行政法的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3条就已经规范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可以就四项经济行政领域的事项作出无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这四项经济行政领域的事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根据“授权决定”,行政审批权的简化管理、限制,集中体现在对在自贸区内的外资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经营期限,由事前的行政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制;对在自贸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合营期限、解散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相应的事项;对在自贸区内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企业协议、合同、章程重大变更事项、转让合作企业合同权利和义务、委托他人经营管理、延长合作期限,暂停相应的行政审批制度,改为备案管理制度。这一系列的暂停执行原来相应事项的行政审批制度的变化,让上海自贸区根据自身改革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先试。这也是上海自贸区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所在。
“授权决定”对探索我国中央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与“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体制改革方向也是相吻合的,也与我国现行《行政许可法》第13条关于“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情形”规定中的四项内容体现出一致性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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