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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第三方物流涉及赔偿标准认定问题

来源:UC论文网2016-01-17 19:21

摘要:

第三方物流的定义是指生产销售企业为达到经营好主要业务而不为其他非专业领域活动分散精力的目的,把各阶段、各程序中所需的物流活动,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与其他专业从事物流

  “第三方物流”的定义是指生产销售企业为达到经营好主要业务而不为其他非专业领域活动分散精力的目的,把各阶段、各程序中所需的物流活动,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与其他专业从事物流的企业建立委托运输的合同关系,与物流企业通过协议约定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加以规范,同时生产经营企业对货品物流模式的宏观走向加以掌控,使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其提供的服务管理模式及运输流程与生产经营企业自身需达到的最终效果相一致,由此而产生的物流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物流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客户及内容”.

  一、第三方物流中发生货物损毁时价值判断

  第三方物流作为货物的承运方,虽然受限于与销售方所签订的运输合同,但仍可以自身业务特点为基础向客户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服务,甚至可以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定制运输服务、会员优惠服务等各种不同配送流程。但不论物流方如何尽到谨慎运输义务,都不可能完全杜绝货物丢失、毁坏情形的发生,在此情况下就必然导致赔偿义务的产生。按现阶段主流观点,物流公司如应承担货物毁损的责任,应按丢失或者损坏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根据权利主张主体的不同,如货物销售企业依据运输合同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则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赔偿条款确定物流公司的赔偿金额,“由此可以明确货物运输赔偿原则为:约定优先原则。”如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规定应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时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此一来,货物的丢失赔偿金额应当不难计算,因为销售企业办理货物运输时,双方在合同中必然涉及到货品的名称、品质、重量、数量等有关货物的必要情况,只需市场价格进行估计即可。

  但实务中往往会出现例外情况,各方对货物的价值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比如销售企业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将珠宝、玉制品或名人字画等无市场定价的货物运往买方所在城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收货方或销售方要求物流公司进行赔偿,但关于物品价值争议较大。现实生活中,因涉及商业秘密及防盗等因素,买卖双方在物流配送过程中往往不便于说明运输货物的真实价值,仅写明了字画、工业品、普通货物等字样,而常言所称“黄金有价玉无价”,特殊商品的价格是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但由此而产生的问题是,销售企业依据与买方协商的价格要求赔偿是否能为物流方所接受?因第三方物流企业收取的物流费用需主要考虑到成本的运营开支、配送技术的采用方式、不用地区劳动力价格等诸多因素,在收取运费用时多是以“件”或“重量”为计费标准,不包括货物价值,因此在面对巨额的赔偿责任时,根据利已推定原则,物流公司必然对高价值的赔偿不予认可。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

  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应由权利人即销售企业对货物毁损或丢失的价值进行举证,比如提供货物的产地证明、购买价格证明、品质、重量及交寄确认单等材料,然后由仲裁机构或法院等进行相关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各方的过错及违约情况综合进行裁判。一旦认定毁损货物价值,则第三方物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进行价值分析时首要应先考虑委托方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销售企业已经告知第三方物流企业货品的真实价值,物流企业若未采取相应措施则应按价赔偿;但如销售企业在托运时未如实告知货物价值,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减轻第三方物流公司的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恶意虚抬货物价格的托运方即销售公司,如第三方物流公司属于规模型企业,拥有先进的电子跟踪系统,可借助于不断发展的 GPS 系统、EDI 技术、互联网,电子像系统及二维码扫描等技术手段,对每一单货物从收货、检验、装箱、运输、配送等各个环节加以全程统一监管,在出现问题时可随时获取相关的电子信息资料,无论何时何地均可通过网络平台和将各节点连接起来,只需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内部的信息管理系统即可调查出现问题的环节,特别是物流方在收货时物品的状态就有据可查,从而极大地避免物流企业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的不利境地。

  二、第三方物流涉及赔偿标准认定问题

  毁损的货物价值一旦确认,接下来第三方物企业应关注的最重要的问题即为赔偿标准如何确定。通常情况下,“物流公司在签订第三方物流合同时应与客户做好沟通,订立各种损失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限额,避免自己在将来面对索赔时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如销售企业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应在双方订立的物流合同中对赔偿条款有详细约定,双方按约定行事即可。

  但如未签订正式物流合同,一般情况下销售方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在承接货物时签有运单,而运单一式多联,分别为物流公司存根、收件公司存根、寄件公司存根等,参考《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第 2 部分第 15.3 条规定,国家标准对国内快递运单的实物保存期限为不少于 1 年,相应的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在发生货物毁损时,应在第一时间查询运单以确认相关事实。同时第三方物流公司为避免承担过大的法律责任,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在运单中会在显着位置处以足以引起他方注意的字体(加粗或红色字体)标注第三方物流公司无审核托寄物价值的能力和义务,托运方应确保每单托运物价值不得超过一定的价值范围,如有超过应拆分运输,如托寄货物性质无法拆分,寄件人应自行携带或采取其他运输方式以保障安全。同时在运单背面会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特别声明第三方物流公司系依据托寄物的重量(而非价值)收取基本运费,赔偿标准也以寄件人支付的运费作为基础。如因第三方物流公司的过错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物流公司一般会免除运费,同时区分月结客户及非月结客户的业务量情况,在不超过运费七至九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如果销售企业在进行货物托运时已经选择保价,并支付了相应的保费,第三方物流公司将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如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除此之外,在考虑赔偿标准时,除从法律角度着眼,还应从社会效果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虑社会价值取向平衡因素,分析第三方物流公司通过物流可获取的利润与其承担赔偿责任时可能承担的风险比例。包括托运方货物销售企业、第三方物流在内,所有企业经营宗旨都是追求最大利益化,在出现货物损失时,因托运方销售企业可能背离诚信原则要求承运方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数倍甚至数十倍于货物本身价格的责任,承运企业如按货物重量及件数收取数十元至几百不等的运费,这就出现了销售企业可能得到的赔偿利益要远高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收取的运费利润从而造成对社会整体价值走向不公平情况,对整个物流业也会造成很大的损害。但从另一角度分析,进行换位思考,承运方本身就应当将货物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货物毁损时,并不能排除承运方因运费并不高而对承运货物进行懈怠管理的情况,此时仅仅按照双方约定不超过货物运费的倍数进行赔偿,则对托运人一方,显然也极为不公平。

  综上,考虑到各方在发生损失时主观恶意程度, 把握好法律主体实施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影响,参考各方在物流活动中可能获得的即得利益及预期利益,在确定的损毁货物价值的基础上,考虑运费收取价格及社会价值衡平因素,才能最终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今后应加大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技术层面及法律层面的支持,同时协调社会各个环节对物流行业的配合,做到契约在先,责任归属明确。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自身而言,也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从企业内部的管理入手,形成全方位、立体化、技术化的生产模式,以期最终在中国建立公正、快捷、高速、便利的第三方物流环境。

  参考文献:

  [1]于皓月、李文华。物流主体及行为法律制度研究。研究与探讨。2011(7)。
  [2]贾玉平、张毅。物流货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邮政研究。2008(9)。
  [3]王向阳。物流中第三方赔付的法律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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