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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依法治国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作用

来源:UC论文网2016-01-21 23:15

摘要:

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努力建成法治中国。 把中国建设成

  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努力建成法治中国。

  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是近代以来一代代中国人的理想,但实现这个理想的过程非常困难和曲折。事实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国策。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始终是执政党工作的关注点。在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法制”这个概念也慢慢地被“法治”概念所取代,“社会主义法制”变成了“社会主义法治”。

  对于当前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而言,依法治国可以为国家治理指引目标和方向,规范治理行为,推进创建国家治理所需的环境,制约控制公权力滥用和腐败,保证良政和善治的实现。

  一、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那么,国家治理的内容与特征包括哪些方面呢?

  首先,相对于国家统治和管理,现代国家治理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国家治理主体的这种多元化趋势在传统的各种形式和领域的国家管理转型中均表现出来。无论是宏观的整体的政府管理,还是仅限于行政领域的行政管理,或者是仅限于对外部行政相对人的规制管理,其日益显示出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展现这种趋势的形式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如听证会、论证会、网上讨论、辩论、政府职能外包、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公私合作,等等。我国目前作为国家治理主体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政党(其中执政党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社会团体(如工、青、妇等)、行业协会(如律协、注协、医协等)、非政府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NGO、NPO)、基层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次,相对于传统国家治理以“民”为治理客体,现代国家治理客体已经完全立体化。治理不仅指治国(国家机关),而且指治党(特别是执政党),治社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社会自治组织等),还指治市场(商品、贸易、投资、金融等各种市场);不仅指治社会(广义的社会,包括国家、政党、社会和市场),而且指治生态环境(陆地、海洋、天空等);不仅指治现实世界,还指治虚拟世界(互联网)等。现代国家治理客体相对传统国家治理客体的变化不仅是社会经济、政治和科学技术发展进步的必然,同时也是人们观念、理念发展进步的结果。“民”不再是纯粹的、被动的治理客体,而是治理主体。“民”虽然在一定的时空也可能成为国家机关治理的对象,但在更多的时空,国家机关是“民”治理的客体。

  第三,相对于传统国家治理主要追求统治秩序,现代国家治理目标是以人为本,追求人的可持续发展、自由、幸福。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还是生态环境的治理,其最终目标均应是国民的福祉。

  无论是统治秩序,还是经济发展、改革开放,最后都应是为了人。离开了人的可持续发展、自由、幸福,发展和秩序都必然异化。当然,现代国家治理目标以人为本,不是说我们的治理应该只考虑人的利益,而可以不顾及其他生命体的生存和发展。现代国家治理必须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和兼顾其他生命体的生存和发展。为其他生命体的生存和发展创设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既是我们人本身生存、发展、幸福的需要,更是我们现代人理性和文明的体现。

  第四,相对于传统国家治理方式的专断、恣意、多变和神秘化,现代国家治理的方式则要求程序化、规范化,要求公开、透明、公正参与、协商、诚信。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了规范国家治理,一般都制定行政程序法、政府信息公开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法律规定国家治理行为的公开、公正、公平和国家治理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其制度,如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合理预期原则、告知制度、听取申辩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调查取证制度、政府发言人制度、政务网上公开和网上征求意见、讨论和辩论制度等。公权力运作程序化、规范化对于现代国家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保障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行使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也是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的要求。

  第五,相对于传统国家治理手段多采用人治、礼治或权势术之治,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是民主、法治、科学和文化。民主的形式主要是代议制民主、参与式民主和协商民主,其中参与式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代议制民主的补充;法治主要要求国家治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且还要求国家治理严格守法、依法,要求所守所依之法是“良法”;现代国家治理面对的是更加复杂的问题,为了获取解决问题最优或较优方案,必须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运用科学的手段才能达到目标;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文化这种手段的见效往往是长期性的,间接的“,润物细无声”和不易为人们所察觉的,它难以满足人们“短、平、快”的预期。但是,文化这种软手段的作用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却是不可或缺的。现代国家治理往往通过综合、平衡、协调运用民主、法治、科学和文化的手段,使之产生最佳的治理效果,以最有效地实现治理目标。

  二、规范和约束权力的行使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核心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这实质上就是要规范和运用好权力的行使。早在1890年恩格斯在给康·施米特的信中就指出:政治权力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导致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的不同演进道路。

  一个是国家权力沿着经济发展方向作用,就会促进社会正常进步;一个是沿着经济发展相反方向作用,就会造成社会发展停滞或后退。总之,政治权力不能合理运用“,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2]。

  国家权力作为政府用以制定政策、达成目标的工具,关系到社会生活之良好秩序的建立和正常运行,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我们也看到,公权力行使不规范、不受限制的情况时有发生,极端之势便是腐败问题日益严重。这类行为不仅侵害了整个社会良性运行,更严重的是会动摇执政的基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提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这凸显了公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于社会发展理论和心理学揭示的人本性,对规范公权力行使、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可以具体从以下方面完善改革,进而保证人民赋予的公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福祉。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求国家权力不仅从制度上得到有效约束,而且从权力结构和组织设置上也必须得到有效的分权和制衡,这样才能保证权为民所用。正如孟德斯鸠说过的那样:“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3]

  因此,必须把权力机关进行分工,使其职能细化,并用相应的法律制度来配套,以此消除实践中出现的权力行使不规范和滥用现象。全面推行依法行使公权力。公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对公权力的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关键要在源头上进行限制、细化,要求公权力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来行使。以立法的方式对公权力行使行为制定法律责任条款,尤其是对越权、扩权、滥用权力等行为要有明确承担责任的规定,使公权力行使者预先可知行为后果,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国家权力不仅要通过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还要接受党代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有效监督和权力制衡,还要在宪政和法治的框架下依据法律程序有效运行。权力决不能凌驾于授权人和法律之上,任何权力在制度面前决不能有例外;否则,就要研究制度设计的缺陷,寻找改革和完善制度的顶层设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此,需要进一步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建立、健全国家权力制约监督体制,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遏制。只有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使其真正成为为人民谋福祉的工具,现代国家治理的目标才可能实现。

  三、依法治国是规范和约束权力行使、实现改革目标的有效途径

  十八大之后,中国共产党高层进行了疾风骤雨式的反腐败行动。这个反腐败行动的力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在短短的时间里,一大批各级官员被查处。因此,也有一些人出来对中国的未来表示出担忧,对反腐败行动会不会破坏中国的法治建设感到很大的不确定性。我认为,要确立有效的政治治理,依法治国是唯一的选择。在社会治理层面,前些年的维稳机制已经导致了“越维稳、越不稳定”的局面,要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必须重返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的法制和法治建设。在任何现代社会,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制度基础。在强化执政党合法性方面,法治无疑为人们指明了国家政治发展的大方向,这必然会成为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巨大资源。

  法治还能够为每个社会成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提供有效保护,在免于暴力恐惧的同时,无需诉诸暴力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队伍建设、党的领导等方面更加明确了中国特色法制体系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建成法治中国指明了方向。不过,建设法治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中国要确立自己的法治体系,在认知层面上,既要克服传统的“法律工具论”思维,也要避免简单地照抄照搬西方的思维,一定要确立符合自身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西方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才建立了法治。中国改革开放已经 30 多年,法治建设也走过了相当曲折的道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法治建设是一个大趋势,因为经济、社会和政治等方方面面的发展都在呼吁法治建设。相信中国共产党所具有的坚强政治意志和全社会成员具有的科学法治观念,必定能够最终建成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从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目标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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