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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国家义务的特性及其内容构建

来源:UC论文网2016-01-29 19:10

摘要:

关于国家义务这一内容,我们可以从 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看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这一做法,明确了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基本权利和国家义务是宪法学的基本范畴,

  关于国家义务这一内容,我们可以从 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看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这一做法,明确了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基本权利和国家义务是宪法学的基本范畴,是当下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对人员的一个有效保障,也是从宪法学意义对国家义务进行系统的考察。

  一、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的理论基础

  ( 一) 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的分析法学基础

  分析法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过程中,注重体现国家义务的观点,认为法哲学的基础是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针对于这一问题,美国分析法学家霍利菲尔德认为: “权利应包括自由权、权力权、豁免权以及要求权。”这四种权利在进行转化过程中,可转化为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利两种。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利相比,不具备权力权和豁免权,但具有要求权和自由权。国家有义务满足个人的要求权和自由权,并且不能对个人进行强制。由此可见,个人的要求权和自由权是国家义务的基础。

  ( 二) 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的宪法哲学基础

  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的宪法哲学基础,主要是从客观价值秩序这一问题来阐述的,现代宪法中,国家需要保证公民的自由权和要求权,也就是满足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自由。同时,在对这一问题研究过程中,我们可以从西方法律进行有效借鉴。西方法律中,强调客观法律和主观权利。客观法主要是根据社会实际情况,提出约束人行为的法律条文,其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大众利益。主观权利是指自由人对自身权利的一种追求,是为了更好地满足自身实际生活需要。

  主观权利是客观法律建立的基础,客观法律必须考虑到主观权利这一关键性问题。从这一问题来看,主观权利的建立,要明显先于国家法律构建。同时,主观权利的内容也并非是法律规定的,而是由客观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所规定。

  法律只不过是为了更好满足这一要求,从公众利益角度进行考虑,建立相应的法律条文和框架,对这种权利予以肯定,使之能够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得到相应的保护。主观权利是公众意识的一种体现,法律在承认这一问题的基础上,会予以保护,并对违反这一权利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处罚。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也是介于主观权利和客观法律这一基础形成的,自由权利意识对国家义务有着重要影响,基本权利的价值越高,国家保障义务也就越大。

  二、国家义务的本质特性

  ( 一) 国家义务的政治性与道德性

  关于国家义务这一问题的分析,学者们通过会考虑到两方面内容,一是政治性,二是道德性。马基雅维里在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时,主要侧重于统治权问题。即国家应该满足人们的实际需要,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利益,并且他提出了国家的目的,就是分享共同利益。国家在建立过程中,必须要以满足公众利益为主,并且能够对违背公众权益的人进行有效处罚,而相应的处罚条件,渐渐地就形成了现代法律的基本框架。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马基雅维里注重人的自由权利平等性,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在罗马时期,自由权在国家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障。

  ( 二) 国家义务的自律性与他律性

  自律性和他律性是国家义务的重要属性,也是从不同角度对国家义务的一种现实分析。关于这一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义务的自律性和他律性,无疑要站在公众利益角度进行考虑,要保证国家能够更好地满足公民基本权利。但丁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时,他认为国家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使人们能够生活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中。马基雅维利则认为,国家要注重保障公民的司法财产,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够长治久安,否则的话,必然会走向灭亡。洛克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认为,国家是保护人民的。由此可见,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国家最基本的义务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公民的自由权、私有财产权等。这些权利也是人民赖以生存的根本,若是基本权利无法保障,国家义务无法履行,国家将不复存在。霍布豪斯与格林一样,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时,他认为国家的义务是构建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对社会上出现的灾难进行接触,对人民进行有效救治,确保人民能够在一个稳定的环境下生活。综合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国家发展过程中,自律性和他律性具有统一性,其中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三、基本权利之国家义务的内容及构成

  ( 一) 我国宪法文本对国家义务的规定

  首先,我国宪法文本中对国家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宪法第 33 条中,做出了如下解释: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宪法第 33 条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国家以宪法最高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保障。

  其次,宪法构成的基本法律条款中,对公民权利都有着相关规定,注重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这些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国家义务体系。在法律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权、住宅权、通信私密权等基本权利,都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些基本权利体现出了国家义务。

  最后,我国宪法总纲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职权的相关规定中,还做出了其他基本权利和国家保护义务的规定。其中,宪法总纲中较多的谈及到了公民的财产私有权以及国家保护义务。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规定,主要有拥有权、继承权、转让权等权利。宪法第 11 条中,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予以保护。此外,国家机关职权中,也考虑到了公民基本权利等内容。例如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等。宪法是我国的基本大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法律形式进行保护,充分体现出了国家义务。

  ( 二)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保障义务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保障义务,是为了更好地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保护,让国家法律在实际保护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对此,在进行立法工作过程中,必须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考虑和照顾,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保护条款,一旦公民基本权利遭受侵害,可以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被害人予以保护。在实际保护过程中,则根据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执行。这种模式下,对传统的人权保障观念进行转变,能够更加明确人权分类。同时,国家通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进行人权保障,具有实质性意义,能够真正解决人权问题,使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体现出了国家义务。除此之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过程中,需要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保护工作,其工作必须以国家法律和国家现实状况作为基本参照。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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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陈醇。 论国家的义务[J]. 法学,2002(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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