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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研究

来源:UC论文网2016-05-13 08:43

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与互联网的关系日益紧密,信息编辑、传输、处理和存储技术的演变,为收集、处理和利用 各种信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信息安全与保护方面也藴藏着巨大

  1.我国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1.1保护意识薄弱
  
  长期以来,公民之所以忽视对自己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这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与公民思想观念停滞不前两者之间的不协调密切相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交换日益频繁,其效用价值日益显现呈商品化趋势,因此,个人信息被不当利用,侵犯个人信息的事件层出不穷。严重威胁公民财产安全乃至社会秩序。
  
  1.2立法规范缺失
  
  个人信息权保护基本法的缺失是制约我国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的最大瓶颈,亦是当前信息权利主体的个人信息屡遭侵犯的根本原因。审视我国当前民事立法,有关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范,其保护力度处于弱化状态,甚至于从头到尾未明确提出“个人信息”这一概念,大多援引对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传统民事权益的保护。从整体上来看非常零散,缺乏统一的制度精神、规制结构、规范体系与执行机制。从法律条文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利用,信息保护的执行,监督机制等事前防范保护的多个环节并未进行有效规制,致使个人信息被滥用被侵权公民有苦无处诉,司法部门有法无法依。
  
  1.3缺乏有效监管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或多或少的设置了一些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条款,但却没有一个法律条款就如何将法律条文落实为现实权利进行规定,进而导致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无统一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去保障现有法律的实施。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管理者收集、处理和利用的个人信息的全程无人监管,信息管理者随心所欲,甚至将收集、整理过的个人信息打包卖给第三方用于广告宣传和商业营销,从而使人们原本安静的生活被挥之不去的垃圾短信、电子邮件、电话所干扰,从而让有限的法律条文和制度规定成为一纸空谈。
  
  2.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措施
  
  2.1树立权利本位观念
  
  信息主体应正确行使权利,妥善利用信息应用形成的权益,同时担当信息主体的义务,合理运用法律工具,维护自己享有的个人信息权不受他人非法侵害;信息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谨慎履行义务,从而取得其他信息主体的合法授权,合法行使收集和利用其他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权利,形成正确的权利价值观和义务价值观,减少个人信息侵权纠纷的发生;立法者应将权利本位作为制定法律的价值取向,平衡国家权益与个人权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认真考察信息主体之间的利益衡平关系,合理设置双方的权利义务配比,尤其要重视制定寻求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有效途径;执法者亦应以权利本位为基础,以有效保护信息主体的法定权利及衍生权益为己任,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予以改正,监督信息控制者妥善履行义务;司法者则应以保护国家权益不受侵犯、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不受非法侵害为裁判准则,追宄侵害个人信息权的信息主体的法律责任,要求侵权者承担必要的侵权成本,利用法治手段规范信息主体行为,从而保护个人信息权不受非法侵害。
  
  2.2完善个人信息权民事立法
  
  制定并完善民事立法是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起点。
  
  《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民事法律保护体系中的特别法,其颁布实施可以有效地弥补现有民事法律规定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不足,从而为个人信息权保护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
  
  2.2.1基本原则的设计
  
  对于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而言基本原则的设计体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价位,其能够为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提供指导,解决法律保护中的定位问题。截至目前,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外国法对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各抒己见,尚未形成共识。鉴于此,在基本原则的设计上,应对各国个人信息立法中的原则进行比较,予以总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炼和创设出适用于我国个人信息权民事法律保护体系的基本原则。
  
  2.2.2立法模式的选择
  
  立法模式的抉择虽是一个宏观问题,但必须以微观调整需要为前提,避免出现空中立法的现象,尤其对个人信息这种特殊权益。这个问题也是相关国家基于何种资源为主保护个人信息的问题。无论采用哪一种立法模式,其首要问题都应当选择符合立法所处阶段国情的立法模式,其核心问题则在于怎样在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与促进经济发展之间寻求和谐的问题,这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难点问题。
  
  2. 2.3制度框架的建构
  
  在个人信息的流转中,基于信息主体之间利益诉求的差异,在个人信息设权、行权、护权过程中力量悬殊,不可避免的会发生利益冲突,而现行法律制度未能有效平衡这种利益冲突,使得信息主体有时无法有效的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权,也无法合理的参与信息流转。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重点和核心在于寻求保护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和维系个人信息资源经济,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之衡平。
  
  2.3构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监督机制
  
  监督是立法和司法的延伸,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立法和司法的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离不开有效法律监督的配合,法律监督制度和具体规定的合理配置可以将《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纸上权利、义务和责任落到实处。因此,有必要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和法律保护的监督机制,实现行政监管、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机协调,为实现个人信息合理流动,避免出现个人信息侵权事件提供制度保障。
  
  3.结论
  
  个人信息保护设计的社会问题太过广泛,不同的利益集团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立场是不同的。基于此,应该从寻求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衡平点出发,对个人信息权民事保护的具体设计进行了论证,切实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利又最大限度的满足个人信息利用的合法化。
  
  李帅 河北省委党校二〇一三级法学专业,河北秦皇岛06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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