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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来源:UC论文网2016-05-16 15:57

摘要: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较为新颖的教学模式,主要采取“互动”形式,相比于其他类型的教学方法,该方法可以较 好地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升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其可以更好地分析及处

  经济法在法学学科门类中占据重要地位,是法律专业本科生在大学阶段的必修课程。而相比于其他类型的教学方法,采取案例教学法可以较好地挖掘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升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其可以更好地分析及处理问题。基于这种情况,作者将立足于自身的教学实践,对如何在经济法教学更有效运用案例教学法展开分析。
  
  一、案例教学法简述
  
  最初提出“案例教学法”这一概念的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在20世纪20年代由美国哈佛商学院率先把案例教学法付诸实际教学,具体过程是:以再现或仿真的途径将实际生活中的某些情景带人课堂,随后由学生对此展开探究与讨论,由此达到学习的目的。当前的案例教学法已发展得较为完备,被大众称为代表未来教育发展趋势的一种较为成熟的教学法。
  
  二、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经济法教学中的优势
  
  1.达到强化学生运用法律理论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的目的
  
  经济法当中的诸多法律与实际经济具有密切联系,通常会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动及调整而引起经济法及有关法律的相应变动,由此也导致经济法教学存在较大的变动性,必须将提升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为首要目标,而并非是使学生过度钻研书本理论。而案例教学法恰好是以互动模式为基本途径,使教师与学生根据实际案例进行探究讨论,学生与教师可以很好地融人,学生就实际案例提出自己的见解,这样可以使学生能够较好地将实践与理论相融合,进而提高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可以对法律理论有一个更深入的认知与理解,提高运用和分析法律知识的能力。就这一点而言,案例教学法具备其他教学方法所没有的优势。
  
  2.经济法教学的内容比较烦琐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为案件教学提供了丰厚的教学材料
  
  经济法相比于其他的法学学科,富含大量繁杂的内容,比如:经济法的总章部分包括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其中有经济法的特性、定义、实质调节对象、经济法律关联等,对于这一部分,专家们各持一言,尚无统一的结论,如果统一向学生展开函授则较为贸然而有失科学性。此外,不能单纯地运用法律方面的理论诠释经济法的一些内容,要以经济学理论为辅助。所以经济法教学需要学生以科学的眼光看待并体会生活中的诸多经济事件,这些事件便是案例教学中的教学材料。
  
  三、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经济法教学中的感想
  
  将案例教学法付诸于经济法教学中就是对实际事件进行剖析,并&函授法律理论从而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可是在实际运用中还存在一些困难,要想切实地将其运用于经济法教学,还需要以下一些对策。
  
  1.加强教学中的师生互动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较高端的教学方法,一改以往的“教师说,学生听”的模式,取而代之以师生之间的互动。而在实际运用中如何进行师生互动,还需在不同的阶段侧重不同的事项^
  
  (1) 案例教学中的解析阶段。这一阶段的目的是对事件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从而提出处理方案。在该阶段,学生对问题的分析通常有很多的错误,但是教师不可断然去否定学生的见解,而应该通过间接提问的方式,指引学生挖掘问题的根源,并促进学生自发改正。教师的指导可以使学生比较与教师的思路及观点,从而发现自己的缺陷。
  
  (2) 案例教学中的探究阶段。这一阶段的目的是要对事件所探究的问题有一个认知。教师在这个阶段要为学生创造提升其能力的环境及条件,激发学生对问题展开讨论,引导学生成为事件的中心人物,并且要使学生基于事件的核心表达自己的看法,从而营造高涨的讨论氛围。在该阶段,教师不应直接表达自身的专业性观点,而应当充分挖掘学生的思维以防学生的才智被约束。
  
  (3) 案例教学中的总结阶段。这一阶段的目的是在事件讨论结束之后,教师应该基于学生在讨论解析阶段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重要的是要评价学生思路及见解的正确性,分析方法的对错,是否切实处理问题等方面。
  
  2.丰富案例教学模式
  
  (1)课堂讨论法。事件要简明,该方法是要求在学生对事件有一定的熟悉与了解之后由教师提出合规的讨论问题,对于事件问题的组织应当从易到难、循循而入,让学生讨论不同的问题。此外,教师在课堂讨论中应占据主导位置,使学生基于教学方案进行讨论,时刻围绕教学主题,最终的评论由教师完成,教师应指出学生讨论中存在的不足,并总结该事件所涵盖的知识理论。
  
  (2) 案例举例法。案例教学法不同于课堂上的罗列案例,但是教师在函授过程仍可以将理论与一些案例相联系,将案例融人课堂教学从而让学生通过案例来认知法律法规中的含义,进而掌握法律知识理论。
  
  屈怡(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湖南衡阳   4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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