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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现状

来源:UC论文网2016-06-09 08:39

摘要:

简要介绍了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阐述了国内外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并提出了我国电子茼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遍开展已成为必然趋势,为经济领域带来了一场新的革命。我国自1993年引人“电子商务”这一概念以来,截至2014年,全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已达1.34X1013元。在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影响着社会经济方方面面的同时,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因其网络化、信息化、全球化的特点’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国内外都在不断寻求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1.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
  
  在知识经济大爆炸的今天,互联网、信息数据技术的发展和更新日益加快,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依托,不断满足着人们购物、服务、娱乐、交流、学习等的需求。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在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传播方式、使用手段上发生了重大变革,催生了新的知识形态,比如著作权领域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作品,专利权领域的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商标权领域的动画商标等新的知识产权客体。
  
  由于网络的无限制性、传播广泛性和舰性,_人智力麒的传播范围可在瞬间达到互联网J卿隨的钱各个角落,因此,在电子商务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比如,在侵犯著作权及领徽、商标和域名、专利权等问题上,主要呈数量多、涉及商品多、影响范围大、恶意投诉问题突出等特点;又因侵权行为主体的_定性’行为的麟空、跨国界性,絲錢、取证困难,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实中面临着许多挑战。
  
  2.国内外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各地区以及相关组织都在不断修改、调整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各有特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两项条约,用于指导解决因互联网蓬勃发展而引发的著作权问题;美国于1998年发布了《数字千年法案》,后颁布了《优化知识产权资源与组织法案》,并对《数字千年法案》进行了修改,巳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上基本形成了一套相对细致的法律体系、管理规则和技术手段;1996年,欧盟通过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为数据库提供了版权和特别权的双重保护,继而在数字著作传输、信息社会中设备和软件的保护等方面进行了立法阐明;日本则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纳人国家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中,通过完善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建立了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晚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且电子商务的起步也较晚,但发展十分迅速: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控制权;2001年,国务院修改、发布了《著作权法》,特别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2005年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明确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继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网络知识产权制度。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较快,但仍不能有效解决所有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3.我国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策略
 
    3.1建立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健康、规范的立法是电子商务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尽管我国目前拥有多部有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文件和多项管理条例,但大多法律位阶不高,且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在诸多领域仍存在较多空白。因此,有必要立足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不断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加快制订符合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特点、具有前瞻性和系统性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对电子商务进行法律约束和规范,明确网络交易平台中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和义务,从而约束电子商务参与者的行为。
  
  3.2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面对频发、面广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需要权利人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更需要有关部门依法加强联合执法,充分发挥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作用,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快速査处、准确认定、措施得当;严惩权利人滥用权力的行为,遏制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兼顾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督促权利人善意行使权力,从而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3.3 加强对网络技术的创新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中的侵权技术也在不断更新,因此,我国应不断适应时代的要求,开发新的技术手段应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同时,网络经营商和管理者应制订相关制度和使用申请程序,在明显位置告知网络使用者应该遵守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此外,应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建立覆盖全国的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建立所有网站卖家的信用记录,实现全国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动,建立健全长效的监管机制。
  
  3.4 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童识
  
  虽然电子商务巳经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但我国目前在全社会范围内还没有形成尊重知识、尊重智力劳动的氛围,多数企业和个体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还非常薄弱。因此,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教育探索和培训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尤其要加强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道德规范的培育,形成诚信的知识产权文化,从而对网络侵权思想和行为起到抑制作用,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良好的软环境。
  
  4.结束语
  
  网络本身的开放性特点使得信息时代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尤为复杂。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保护智力成果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需要从法律、技术、意识、道德等方面来全面研究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寻找应对的方法,从而找出切合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利益的平衡点,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
  
  朱家佳(南通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局,江苏南通22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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