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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生态治理中的民主选择

来源:UC论文网2016-06-25 11:56

摘要:

自由民主在现代民主制度中占主导位置,然而却在生态治理中遇到了困境。生态治理呼唤一种能够充分考虑生态价值、公共利益、可持续性、基层权力的民主制度。

  生态环境问题是一个综合性问题,既有技术层面的问题,也有管理和价值等层面的问题;既有国际层面的问题,还有国家和区域等层面的问题。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实现生态善治的生态治理,必然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上升到政治的高度加以解决。在自由民主制中,生态治理遇到了一系列矛盾、困境,迫切呼唤一种能够充分考虑生态价值、公共利益、可持续性、基层权力的民主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到追捧的协商民主在价值取向、运行机制、利益保障等方面与生态治理相契合。在我国,要实现生态善治,需要从协商民主的环境建设、主体培育、制度平台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着手。
 
  一、生态治理中自由民主的终结
 
  自由民主在现代民主制度中占主导位置,其在生态治理中也得到了突出的体现。生态治理理论包含的基本理念有生态价值、公共利益、可持续性和基层权力保障等。生态治理理论的发展进一步暴露了自由民主的缺陷,在自由民主制中,生态治理遇到了追求经济利益与实现生态价值的矛盾,追求个人私利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矛盾,追求短期利益与实现可持续性的矛盾,精英主导与保障基层权力的矛盾。在生态治理中,自由民主将走向终结。
 
  (一)自由民主追求经济利益与生态治理的生态价值相矛盾
 
  在自由民主的视阈中,世界是一种经济构建,制度最好应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经济之外的世界不存在,如全球变暖、生态失衡等自然物理过程被视为经济之外的世界,生态治理中所追求的生态价值得不到实质性的重视。而《斯特恩报告》发布之后,美国、澳大利亚等一些过去不重视气候变化的自由民主国家转向关注气候变化的危险性等生态环境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促成这一转变的根本动因仍然是自由民主国家关心的永恒主题--经济利益。因为《斯特恩报告》指出,按照当前的发展模式,预计未来50年内全球平均气温可能增长2°C?3°C,气候变化将造成全球经济的GDP比重下挫5%?10%,而贫穷国家则会超过10%。任由气候变化而不采取任何行动,可能造成人均福利较目前降低20%。该报告主张现在开始采取实质性的行动比不采取行动而由此带来后果的风险要小得多。自由主义对经济利益无止境的追求创造的虚假需求还滋长了生态危机的重要根源一消费主义。在自由民主制中,无论多么富有,人们始终充满无法缓和的地位焦虑,倾向于通过消费来平抚焦虑,这强化了消费主义。消费主义已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引擎,消耗着地球上有限的资源。
 
  (二)自由民主追求个人私利与生态治理的公共利益相矛盾
 
  自由主义“正确的标准依赖于个人,而不是依赖于某些永恒的标准。在真理问题上,自由主义者也倾向于相对主义,并不存在判定个人选择的客观真理标准。”而现代自由民主制是以各种强势精英集团在其中居于统治地位,它们都有各自的算盘,并没有推进它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更不用说致力于为社会未来的可持续性提供人们所希望的政策。且市场的竞争越激烈,企业越是呼吁减少企业税收和政府开支。国家很难得到解决环境危机的资助,不能也不愿解决环境危机。如美国的随机使用预算中,军事占一半,花在环境保护上的费用则只有2%。尽管人们现在已经认识到生态的失衡不只是威胁到公共利益,同样还威胁到个人利益,但仍难以整合各方的利益诉求,找到共同认同的解决之策。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与最初设计的达成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相距甚远,就是有力的证明。毛泽东说自由主义取消思想斗争,主张无原则的和平,结果是腐朽庸俗的作风发生,使党和革命团体的某些组织和某些个人在政治上腐化起来……它是一种腐蚀剂,使团结涣散、关系松懈、工作消极、意见分歧。”自由民主制“在其集体主义形式上巳经失败,并且与许多人的观点相反,它现在在其个人主义形式上同样垂垂待死”,因为它缺乏站在自身立场上勇敢面对内部冲突的基本能力。
 
  (三)自由民主追求短期利益与生态治理的可持续性相矛盾
 
  自由民主制中的理性“经济人”强调经济效益,其行为具有短视性,并且只关心当代人的经济利益。而生态治理要求兼顾长远的生态利益,关注可持续性,不仅要考虑当代人的生态正义,还要考虑代际生态正义或长期生态正义。自由民主制的政府仅被授权依据民众投票和宪法条款而行使权力,政府的行为必须获得民众的投票或者依据法律条款才具有合法性,自由民主制的政府不考虑根本不可能投票的后代人的利益,因为这样做就是政府的越权--超越了决策的合法范围。可以设想,当人们的生态意识普遍提高,普遍关心代际生态正义,那么,政府就会制定考虑代际生态正义的政策。然而,践行代际生态正义会影响国家的经济效益,尤其是当遇到诸如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具有时滞效应的生态问题,考虑后代人的生态利益机会成本很高,民众也不会支持这样的政策,因为它与经济效益相矛盾。
 
  (四)自由民主的精英主导与生态治理的基层权力保障相矛盾
 
  自由民主制的初衷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发展自由和民主,然而在实践中却异化成了为利益集团和少数精英们服务的工具。在自由民主制中,政府的生态决策和行为受制于利益集团和少数精英的控制,基层的生态权力得不到保障。精英与普通民众拥有的资源、信息和知识不对称,精英们主导生态利益,惯用的伎俩是欺骗公众关于公共事务的真相,因为他们控制着众多的宣传媒体,可以按照他们的生态利益需求,通过有倾向性地选择问题或者限制信息,不公开讨论有关环境的一系列问题。加之生态环境问题具有复杂性,基层的生态利益往往容易被误导。生态治理要求保障基层民众平等地参与生态事务,并且拥有同等的发言机会和权力,这在自由民主制中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众多的环境破坏和生态危机往往与基层民众直接相联系,精英们更有能力避开恶劣的生态环境。
 
  自由民主制“这种以工具理性为基础、以投票为中心的代议民主制,容易产生政治冷漠症,容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容易被非理性和私利主导,难以真正展示公民精神。”“不仅不能对环境危机做出充分的反应,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它们起的是催化剂的作用,在那揉躏地球生态的野火上浇油。”文明往往是从内部崩溃的,生态治理理论进一步暴露出自由民主制中存在的阻碍政治变革的自身利益和惰性,显现出自由民主制已走到了尽头。生态治理在自由民主中遭遇到了困境,迫切需要对民主进行变革,呼唤一种能够充分考虑生态价值、公共利益、可持续性、基层权力的民主制度。
 
  二、生态治理与协商民主的契合
 
  生态社会需要一种既能包容冲突、又能化解冲突的民主设计,协商民主就是这样的制度安排。“平等、自由的公民在公共协商过程中,提出各种相关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公开审议过程的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协商民主的实质是以理性为基础,以真理为目标。”协商民主是生态治理最有效的民主形式,它在价值取向、运行机制、利益保障等方面与生态治理相契合。
 
  (一)协商民主在价值取向上与生态治理相契合
 
  协商民主的典型特征之一是公共性,生态环境具有很强的公共性,生态治理的目标是要实现公共的生态利益,因此,公共的生态利益在协商民主中可能得到充分的考虑。与自由民主这种只有相对价值的票决式民主不同,协商民主追求真理,有自己明确的价值目标,生态治理追求的生态价值和可持续性可以成为协商民主追求的目标。生态价值既有与日常生活和经济生活紧密相连的一面,又有远离日常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一面,而后者更能体现生态价值的本质。前者有可能在自由民主中得到关注,自由民主的政府即使是在标榜代表生态价值的时候也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的;后者则只能在协商民主中得到关注,生态价值可以成为协商民主追求的目标。可持续性更是要通过协商才能在政府决策中获得合法性,以效益为中心的现代民主决策很难获得关于长期利益的投票,几乎不可能获得关于后代利益的投票,可持续性的价值只有通过理性协商获得认同。
 
  (二)协商民主在运行机制上与生态治理相契合
 
  首先,利益相关方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协商;其次,参与协商的各主体有平等的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并能够得到同等程度的重视;再次,参与协商的各主体在理性的基础上进行对话、表达观点,这种互动通过说服实现,而不是权力、权威和欺骗;最后,参与协商的各方愿意接受他人的观点,改变自己的判断、偏好和观点。作为治理形式的生态治理,就是“在健康的政治共同体中,政府、个人与社会中介组织或者民间组织,将公共利益作为最高诉求,通过多元参与,在对话、沟通和交流中,形成关于公共利益的共识,做出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合法的决策。”M可见,生态治理与协商民主在运行机制上是一致的,都强调多主体平等参与、理性对话,最终达成关于公共利益的共识。此外,生态治理需要全球层面的民主。自由民主制度则主要限于民族国家,可以普及的只是其准则。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并化解国际冲突,有助于解决如气候变化等全球层面的生态问题。
 
  (三)协商民主在利益保障上与生态治理相契合
 
  生态环境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人人都应有机会获得平等的生态权益。利益保障与权力分配相联系,只有实现合理的权力分配,才能有效地保障各方的生态利益。生态权益保障主要关涉到的权力分配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配置、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配置以及对生态相关专业领域权力的配置。协商民主中主张参与协商的各主体不受权力、资本、地位等方面的影响,而是自由、平等地参与协商,在协商民主中具有广泛参与度的地方政府和社会的生态权益有可能得到较好的保障。“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决策合法化、控制行政权力膨胀、培养公民美德和平衡自由主义的不足”W,为保障广大基层民众的生态利益提供了更多的可能。生态治理要求治理主体多元化,这些主体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民间组织、公民个体以及企业等,多元化的治理主体的参与为生态利益的表达提供了平台。协商民主与生态治理在生态利益保障方面存在契合点,都寻求利益相关各方生态权益的保障,以实现生态的善治。
 
  三、生态治理中的协商民主建设
 
  协商民主作为生态治理的路径,在理论上有可能促进生态的善治,然而,要实现生态的善治,还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我国的协商民主主要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协商,具有制度化的特色和优势。然而,在现阶段,由于生态问题和生态利益的错综复杂性、社会利益多元分化等,协商民主有待进一步发展,才能切实推进我国生态的善治。对此,可从发展协商民主的社会环境、培育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健全协商民主的制度平台和完善协商民主的运行机制等方面着手。
 
  (一)发展协商民主的社会环境
 
  生态治理中的协商民主建设需要相应的社会环境。首要的条件是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进步。协商民主更能体现民主本身的价值,只有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进步,具备协商民主发展的民主政治环境,生态治理才能获得协商民主的诉求路径。其次是要保障生态价值能够作为公共利益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利益逐渐分化,人们对生态的诉求也呈现出差异,经济精英倾向于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关注生态价值,政治精英倾向于从社会效益的角度关注生态价值,而普通民众则倾向于从健康的角度关注生态价值。在多元生态利益的协商治理中,国家要加强对生态价值的宣传教育和政策引导,将生态文明建设融于经济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确保生态价值在实践中得到贯彻。再次是加强公民社会建设。西方国家主要是在各类环保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以及各种生态运动中将生态纳人现代政治议题的。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态意识的普及,我国人民也发起了一系列的环境运动,对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行为施压,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政府应进一步加大生态领域的信息公开,积极引导和主动回应民众的生态诉求,将其纳人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促进民众生态参与的有序发展。此外,还应拓展协商民主的范围,形成区域、国家、国际各层级生态治理的联动机制,将我国生态治理置于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之中。
 
  (二)培育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
 
  对不同领域的生态协商,参与的主体可能会涉及到权力阶层和无权者阶层、掌握生态知识阶层和无生态知识阶层、经济利益相关方和生活利益相关方等。协商民主主张多元主体自由、平等地参与公共事务协商,然而,在现实中参与协商的主体间的自由和平等很难实现。首先,他们都是现实中的人,具有不同的经济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在协商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同。其次,即使协商制度中消除了经济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的影响,人们的文化教育程度、协商技巧也差异甚大,且这些因素在协商过程中作用重大。受过良好教育和掌握协商技巧的人在协商中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影响他人的判断和偏好。“协商理想倾向于认为,当我们消除了经济和政治权力的影响后,人们的言谈方式和理解方式就会一样。但事实上,只有当我们进一步将他们在文化和社会地位上的差异抹平后,这种设想才能成为现实。”因此,要加强对公民的生态意识、生态知识和协商技能的宣传教育,使之在遇到关涉自己生态权益的问题时,具有明确的生态意识和足够的生态知识,能够积极参与生态治理的民主协商,并在协商中发挥建设性的作用,保护自己的生态权益。此外,环保非政府组织和一些环保民间团体在生态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国家要在政策上予以支持。
 
  (三)健全协商民主的制度平台
 
  生态环境问题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多层次性等特点,协商民主本身对这些特点有较强的适应性,但仍需广泛搭建与各类生态问题相适应的协商制度平台,保证生态环境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协商。我国的民主协商有制度内的协商和非制度化的协商。制度内的协商主要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协商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还有基层民主实践中的各种协商民主形式。协商的领域和平台还不够广泛,尤其是一些协商形式只是应急式地解决紧急问题,制度化的协商民主还不完善。生态协商的平台建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市政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参政议政制度、环境听证制度、环境监督制度等平台;第二,设立生态区域管理平台,将生态区域环境治理中探索到的一些好的协商民主的经验制度化并加以推广,避免因行政区域与生态区域的不一致而产生生态纠纷;第三,建立网络论坛,为环境信息的公开、民众环境意见的反映以及政府和企业对民众环境质疑的回应提供便利。
 
  (四)完善协商民主的运行机制
 
  生态利益既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对生态利益的认识还受相关文化和背景知识的影响,生态协商中有时还需要与人们所处的文化背景相结合。虽然协商民主具备多元文化中理性协商的运行机制,然而,在具体的文化氛围和协商主题中,协商民主的运行机制仍然有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方面。就整体式生态治理路径下的协调结构而言,需要考虑两种结构,一种是“关系主导”的非正式协调结构,另一种是“制度性分权”下的正式协调结构。“制度性分权”下的正式协调是民主协商的主要运行机制,而“关系主导”的非正式协调在民主协商的实践中往往容易被忽视。在生态治理的协商民主运行机制中,尤其要重视“关系主导”的非正式协调,这有利于生态协商的顺利开展。
 
                                                                                                           黄晓云
                                                                (长江大学社会发展哲学研究所;长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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