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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政模式与现代行政法的变迁分析

来源:UC论文网2016-06-30 14:51

摘要:

行政模式与现代行政法变迁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从建国至今,我国分别经历了三种类型的行政模式,行政法也随之发生变化。本文就行政模式与现代行政法的变迁趋势进行了简要介绍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现代行政模式与现代行政法之间的变迁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而我国现代行政模式的奠定和发展是从建国以来就开始逐步成型,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行政模式大致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都对应着不同的国情,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最终方向。
 
  一、行政模式与现代行政法的变迁趋势
 
  从1949年建国以来,分别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其具体的模式分别如下。
 
  (一)专断一压制型。专断一压制型这种行政模式在我国的起始时间为1949年到1979年。这段时间,新中国完成了从建国到发展的基本过程。同时,由于特殊的年代特征,这段时间的政治斗争始终伴随着国家的发展发生着。在那个特殊的年代下,公民的个人自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个人自由几乎被限制到了最低点。很显然,这就是专断一压制型这种行政模式的主要特征之一。在这种行政模式下,对一些个人的处理往往不会公布相应的理由,往往喜欢采取的字句模式是“经研宄决定……”这种官方的发布是那个行政模式特点的最好缩影。其次,专断一压制型的行政权缺乏相应的程序性和实体规划性,往往是通过上传下达的进行行政命令的发布。再次,专断一压制型行政模式的行政权力界限相对比较模式,个人完全没有相应的自由和民主的权利。
 
  (二)压制一缓和型。压制一缓和型的这种行政模式在我国的起止时间为1979年到1990年。在这个时间段内,我国已经逐步开始了改革开放的步伐,农村地区也开始逐步调整自己的生产模式,家庭联产贵任承包制的广泛推行也使得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个人自由得到了一定的释放。虽然由于各方面历史原因的限制,但是毫无疑问的是个人对于集体的依赖程度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步得到了一定的缓解。压制一缓和型的行政模式首先强调的是个人压制的逐步缓解,公民在这样的行政模式下,其获得的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解放。其次,国家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此时,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随着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是国家仍然采取着一定的措施,将个人权利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尺度内。再次,在此阶段,国家对于法律的重视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以前凡事都依靠指示或者是行政命令实施的一些行政行为变得不再合法。而法律的约束性和规范性的效果则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的转变正显著的说明了我国国家治理方式正进行着前所有为的变革。在这个阶段下,国家开始逐步进行一个改革的试水,其所产生的效果也逐渐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悄悄的发生在和变化。
 
  在之前的行政模式下,行政管理的主要模式是发动各种政治运动。而在压制一缓和型的行政模式下,国家已经开始逐渐改变自己的行政管理模式了。从198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的全民普法活动广泛的开展着,通过各个渠道全方位的宣传,我国人民的法律意识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而正是有了法律的普及,以往高强度的行政压抑逐渐失去了其原有的地位和作用,依法行事逐渐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了人们一种习以为常的思考方式。
 
  (三)缓和一参与型。缓和一参与型是我国经历的第三种行政模式,从1990年开始直到至今,我国都经历着这种行政模式。1990年,我国颁布《行政诉讼法》,这部法律的出台正式意味着我国已开始在行政法的层面上进行国家与个人关系的调整。以往在行政管理模式中“流行”个人压制已经渐渐不再“吃香”取而代之的是正规的行政法律管理模式。换言之,《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正式标志着我国的行政模式正式进入了缓和一参与型的全新模式。与其他类型的行政模式相比,这种行政模式具有其与众不同的特征,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这种全新的行政模式下,个人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过去的对立关系转变成为了一种全新合作模式。在这种行政模式下,国家和个人的地位完全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目标。其次,国家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一切以法律为依据,以往依靠政策行使的权利方式不复存在。再次,在这种行政模式下,个人不再仅受到行政权力的支配,而是可根据法律的规定,与行政主体进行平等的对话。在全新行政模式的推动下,传统的行政模式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
 
  二、结束语
 
  综上所述,行政模式的转变与行政法的变迁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在新形势下,国家只有不断的进行改革创新,实施行政模式的更新。只有这样,才能让一些旧的、不合时宜的行政模式被时代淘汰,取而代之的是一些全新的行政模式和行政法律。
 
                                                                                                                         杨智慧
                                                                                                           (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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