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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管理伦理化制度的阐述研究

来源:UC论文网2017-01-06 09:46

摘要:

关于教育管理伦理化制度的阐述研究 一、管理制度合理性的追问与制度伦理问题的提出 教育管理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是调整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教育管理制度对

     关于教育管理伦理化制度的阐述研究
  
  一、管理制度“合理性”的追问与制度伦理问题的提出
  
  教育管理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是调整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教育管理制度对教育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因而,一项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往往会受到人们的极大关注。然而,什么是“合理”的制度,“合理”的“理”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是一个见仁见智,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理解的问题。
  
  实际上,“合理”的“理”有着两种不同的解释:
  
  其一,“理”被科学主义者解释为理性的“理”,它与感性的、人性的及个性的相对。理性的制度设计以组织效益最大化为最髙价值追求。
  
  其二,“理”被人文主义者解释为伦理的“理”,它与“效率主义”相对,重视的是人性与人文关怀。它以促进组织与社会的和谐为根本目标。
  
  从理论上来说,这两种“理”只是相对,而并不是相对立的,它们有可能在制度的设计中得到一定的统一。但是,由于制度设计者在一定时期价值追求的重点不同,因而,在实践中,它们往往存在着相当的紧张与冲突。在人们把效率与效益当作主要追求的时候,由此设计的制度往往是冷漠的。比如,由泰罗设计的计件工资制,它使生产效率达到了最大,但是,人性在这一制度中彻底地遭到蔑视。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在过去相当的时间内,在各种制度设计中,效率与效益是被考虑的首要因素,这是那一时代发展的要求,因而,确实是无可指责的。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民主、公正的教育管理价值理念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一些有悖公平、正义理念的管理制度已经开始受到民众广泛的批判与质疑。许多教育管理实践案例中的争议,正反映了人们从不同的立场出发,对于教育管理制度所作出的伦理评价。2006年中考,福建漳州市教育局作出一项招生政策,规定自2006年起,凡是经市政府办审核公布的2005年度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其“控股企业主的子女中考均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外商子女也参照执行。”—时间,“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加分”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加分”,作为一项制度,它究竟是道德还是不道德的,或者说,究竟如何对这一制度进行合理、正当与否的评价?
  
  在我们看来,这一追问其实是带有根本性的:制度设计是否需要伦理道德的考虑,或者说,伦理道德在制度设计中是否应当有一定的地位。在对这些问题作了肯定性的回答之后,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如何在制度设计中落实伦理道德的问题。
  
  当然,这些问题并不是什么新问题,在理论上已有不少研究工作者对此作了一定的探索。为了实现对制度伦理的追寻,人们通常沿用两种不同的思维路向——制度的伦理化与伦理的制度化,去解析和建构制度与伦理之间的关系。教育管理制度与伦理之间也同样存在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与路径,教育管理制度的伦理化与伦理道德在教育管理中的制度化。两者虽然看上去只是语词前后次序的颠倒,实际含义却大不相同,在教育管理的秩序重整与道德建设中发挥着不同的功能。本文后两部分将对此作深入的探讨。
  
  二、教育管理制度的伦理化
  
  (一)何谓教育管理制度的伦理化
  
  教育管理制度的伦理化,指的是教育管理制度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即教育管理中任何制度选择与安排都应该体现正义、公平、公正等基本的伦理价值。
  
  教育管理制度的伦理化所强调的是,教育管理制度中的伦理或者说教育管理制度本身的伦理。它所针对、约束的对象,是教育管理中的各项制度及其安排,追究的是教育管理制度的合伦理性问题。通过对制度的道德性反思、剖析来区分合理的制度与不合理的制度,从而实现教育管理制度的优化选择与合理安排,为教育中每个成员的发展创设良好的环境。这一意义上的教育管理制度与伦理的关系可以从两个层面展开分析:首先,某项教育管理制度中,蕴涵、体现着什么样的伦理道德原则与价值追枣;其次,人们依据什么样的价值标准或道德准则,对于較育管理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进行评判。
  
  教育管理制度的伦理化所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对于政府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它所规范的对象或指向的道德主体,是拥有制度决策权力的国家和政府组织;它的形成方式在于,对教育制度进行道德上的评判和矫正,通过内容的建构促使伦理原则和道德观念在教育制度中的渗透与落实。
  
  简言之,教育管理制度伦理化所关注与追问的,是教育管理制度本身道德还是不道德。教育管理制度伦理化的旨意在于,使教育管理制度能够促进人的健康成长以及人与学校的和谐发展。
  
  (二)教育管理制度的道德考量'
  
  某项教育管理制度,如果它是正当、道德的,就容易得到人们的内心认可与自觉遵从;相反,如果制度本身不公正,或者制度的设定具有严重的缺陷,它就可能引导人们的行为悖善向恶,从而招致批判与反对。
  
  因此,制度正当、道德与否,或者说人们如何认识与评价一项制度,是任何制度必然面临的问题。教育管理中的任何一项制度必定存在正当与否的道德评判与考童。正如现实中人们常常对某项制度作出“好”与“不好”,“合理”与“不合理”的评价,比如邓小平就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ra33)所谓“好的制度”与“不好的制度",就是对制度进行的伦理评价。
  
  回到“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加分”制度来看,无论从它本身所包含的价值追求,还是从人们对它进行评价所依据的价值准则,不少的评论都已指出了它存在诸多不公平、不正当,因而不道德之处。而教育管理实践中诸如此类的政策与制度绝非偶然与个别。每一项教育制度,实际上都蕴涵着太多值得进行伦理追问与道德考量的细节之处。在管理实践中,出了问题便推卸责任或寻找借口的做法并不少见,少见的是在制度之初的伦理考量与道德评判。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本身是否道德,是每一个制度的创设者和执行者不容回避的问题。
  
  (三)教育管理制度伦理化的可能
  
  其实,如同“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加分”制度一样,任何一项制度,在制度建设和实施的过程中都不可能是绝对完满无缺的,不是制度设计的初衷出现偏差,就是制度实施过程产生走样。而制度本身,也总是不同程度上具有某件“先天”的内在缺陷性。因此,制度必须在管理的实践中不断趋于完善,制度实施中的伦理追问与道德考量应该与制度的完善结伴而行。只有在道德的评判中合乎一定的标准,体现伦理精神的制度才能够被付诸实施。特别是教育管理制度,因其涉及人的培养与成长,因而更应该首先经受伦理的评判与道德的考量。然而,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却是,某项教育制度一经制定推行,往往是具有权威甚至强制性的,是无庸质疑也不容质疑的,要求人们不假思索照章执行。在这种制度的氛围里,本应合理设定权利义务关系、公平调节利益分配方式的制度,其实却隐含着、维护着甚至强化着某种社会的不平等。在貌似理性、表面上愈益完备的制度之林中,人性关怀受到挤压,制度伦理遭遇遮蔽,道德精神伦为荒芜。
  
  所以,我们面临的使命就是,使教育管理制度复归成为蕴涵道德理想、彰显教育公平、目中有人的制度,使公正或正义成为教育管理制度伦理所蕴涵并倡导的第一要义。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教育管理制度才是善的、伦理化的,笔者已经从教育制度的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两个方面尝试做过一些探讨,此处不再赘述。至于如何保证一项教育管理制度符合善的标准、实现伦理化,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策略值得探索。第一,确定教育管理制度的标准。好的教育管理制度应当达到什么样的标准,除了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两个方面之外,经济学上意大利的经济学家费里多•帕累托提出的“帕累托标准”也是一个很好的分析框架。它告诉我们,在设计一项制度时,必须至少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得到提高,并且不会降低其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善的制度,应该使所有人的利益受到保障或提高,至少不能降低或者损害哪怕部分人的利益。第二,分析教育管理制度的成本。教育要改革,学校要发展,教育管理制度变革不可避免要涉及到对各种资源的重新整合,也不可避免会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比如,为了提髙学校管理的效益,竞争上岗、末位淘汰之类的制度在学校管理实践中往往不得已而为之。制度伦理化的这种实践性障碍的确客观存在。因此,要求所有的制度都符合严格意义上的“帕累托标准”,有时候只能是美好的愿望。那么,对于有悖于“帕累托标准”的制度怎么办?这个时候就需要对制度进行收益-成本分析。作为实施政策与制度的主体,不仅要考虑制度是否有效,还要对制度的“外部效应”,也就是一项制度有可能产34生的副作用进行成本分析,把政策实施之后的副作用内化到制度设计之中。第三,改进教育管理制度的缺陷。对于确实无法满足“帕累托标准”,但又是教育管理制度变革过程中必须要实施的制度,应该为制度所可能产生的副作用负责,通过制度的设计,比如补偿原则、制度的跟进等“帕累托改进”来弥补制度的缺陷,从而使所有人的利益都能够至少保持在原有的水平。
  
  总之,只有教育管理制度本身是公正、合理的,才能够产生规范、有序的教育教学行为;只有教育管理制度是善的、体现伦理精神的,才能够塑造道德的、以人为本的学校教育环境。在教育管理制度的建构与实施中,努力克服制度的先天性缺陷与实践性障碍,呼唤制度之善,在制度中融入公正与善良的伦理内核,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既有制度公正又有道德清明,且两者良性互动的和谐校园和谐教育。
  
  三、教育管理的伦理制度化
  
  (一)何谓教育管理的伦理制度化
  
  教育管理的伦理制度化,或者说伦理道德在教育管理中的制度化,指的是把一定的伦理原则或道德标准转化为明确、具体的道德要求,并制定成为教育管理中的刚性规则制度,强制相关的成员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
  
  这种意义上的教育管理制度伦理,实际上关注的是把道德规范中那些具体的、可操作的内容上升为规则和制度,把“软”性的道德理论、道德理想和道德目标转化成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硬”性的伦理制度,转化成为以强制性力量为保障的、成文的道德约束与监督机制,最终实现伦理道德的制度化、规范化,从而更加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
  
  与制度的伦理化不同,教育管理的伦理制度化所体现的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社会成员个人的普遍要求;它所规范的对象或指向的道德主体,是各类教育组织中的个人以及普遍的社会成员;它的形成方式在于,将某种社会倡导、公众认可的道德规范转变成为具有强制效力的教育性法典。
  
  伦理道德的制度化并非新生事物,在古今中外的制度实践中都有典型的例证。如我国古代《唐律》中的“十恶不赦”,其中有“六恶”是不道德行为,规定凡“不敬”、“不孝”、“不睦”、“不义”者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再比如美国的《公务道德法》、《公务员道德法》,也是伦理道德制度化、法制化的集中体现。
  
  在当今教育管理的实践中,伦理道德制度化的做法也时有发生。如某学校为了激励学生好好学习,对于取得优异学习成绩的学生提供了奖学金,对于家庭贫困而又学习努力的学生提供了助学金。同时,还对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学生提出了特别的规定:要求获得各项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和学校签署一份“道德协议书”,内容包括:承诺在获奖期间,通过义务劳动来为同学服务回报学校关心,;毕业工作后三年内要向母校帮困助学“爱心基金”捐助不少于500元,用以资助其他在校的贫困学生。这份道德协议书正是一个“伦理道德制度化”在学校管理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二)教育管理伦理制度中的悖论
  
  通过加强伦理制度的建设,对于规范教育者的道德行为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用制度的形式约束人的道德行为,这一做法本身包含无法克服的悖论。
  
  在“道德协议书”中,学校提供奖学金和助学金激励、帮助学生,同时对学生提出特殊要求的做法,初衷与本意无疑是美好的,善意的。接受帮助需要懂得感恩,爱心需要用爱心去回报。这原本合情合理,天经地义。然而,它试图用“协议”这种详细而有力的约束的形式,规范与指导学生的道德行为选择,使学生自觉地践行对他人的感恩与回报、对社会的爱心与责任。这一做法本身隐藏着一个无法调和的矛盾,那就是制度的强制性与道德的自觉性之间的矛盾。
  
  道德协议书作为一种制度约束,它体现的是一种外部的强制性,而感恩与爱心等道德行为的实施,却必须出自主体内心的道德愿望与道德自觉。用强制性来规范自觉性,它的效果当然可想而知。或许能够取得表面的遵从,却不一定能够保证内心的真正认同;或许能够达成一时的功效,却难以成为长久的信念。这种表面而又短时的效益,绝非任何一种制度与管理的目的与本意。
  
  当然,在约束与规范人的道德行为方面,制度并非毫无作为之处,但那只能体现在最为基本、最为底线的道德义务方面。比如学校可以用强制性的制度约束学生的诚信行为,与人交往要诚实不说谎话,考试要遵守纪律不作弊,向社会提供简历要依据事实不夸大,等等。在这里,制度约束的对象——诚信,同样是一种具有主体自觉性的道德品质,但与爱心和感恩不同的是,此处的诚信体现的是一种最为基本和底线的道德义务,它位于道德的下限,而不属于道德上限的道德理想和道德愿望。这说明,用制度去规范道德,它的作用具有一定的限度。制度只能规定位于道德下限的道德义务,却不能强制位于道德上限的道德理想。理想的道德只能通过引导而不是强制去实现。
  
  在这个案例中,对于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学生来说,他们之所以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原因是因为他们学习努力、成绩优异、家庭贫困、需要帮助等等,也就是说他们具备了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条件。在这里,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是他们的权利。与这一权利相对应的义务是,他们应该继续努力、勤奋的学习,取得好的成绩,而非义务劳动为同学服务、捐助爱心基金资助其他贫困学生等。从道德层面来说,他们的下限的道德义务是勤奋、努力,而爱心、感恩等则属于高尚的、上限的道德理想,学校没有权力用一个强制性的道德协议要求他们践行道德理想,做道德高尚的人。这样分析下来的结论似乎有点不合常理,听起来好像在反对学校教育学生成为道德高尚的人。然而现实却是,看古今中外具有高尚品德的人物与典范,有哪个是迫于制度与规范的压力而行为髙尚者?正如前文所说,理想的道德只能通过引导而不是强制去实现。品德高尚的人从来是出于自觉而不是被迫。由此看来,在对道德进行教育与管理方面,我们早应该抛弃那些貌似高调实则低效的做法,回归道德的底线与真义本身。
  
  (三)教育管理伦理制度化的困境
  
  道德协议这一看似简单、善意的学校管理制度,实则反映了将伦理道德在学校管理中制度化的做法有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制度的强制性侵犯人的正当权益。
  
  在任何一个组织中,每个人都应该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从而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人与人的和谐相处。教育作为一种教育人、培养人这一本身道德性极强的活动,对于人的道德具有相对较髙的期望与要求本无可厚非。但在教育管理中如果过分倚重将伦理道德制度化,通过制度强制规范人的道德行为,这一原本善意的冲动极有可能对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人必须履行底线道德义务,却没有义务必须成为一个道德高尚者。运用制度强力约束人人道德髙尚,这种要求不近人情,对人造成心理压力,甚至很有可能侵犯人的正当权益。教育中的个体在刚性的伦理制度约束下,有可能会压抑其丰富的个性,甚至影响到创新精神的养成。
  
  第二,强制不成反而将道德泛化、虚化。
  
  用制度这一强制的手段促使道德的发展,其结果可能不是道德的进步,反而恰恰是道德的泛化与虚化。特别是如果制度的威慑与道德主体的自愿之间不相一致,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不受影响,道德主体往往不得不表面上委曲求全,无奈地顺从制度的安排,做一个制度所要求的“有道德者”。但事实上,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并没有真正具备制度所要求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责任,相反,被动应付、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的做法却得到了鼓励与提倡。比如在—些学校,由于“拣到物品交公”的行为将得到小红花等奖励,因而经常有学生将自己的学习用品说成拣来的,交给老师以换得小红花。这个时候,所谓“伦理道德的制度化”岂不反而成了不道德的伦理制度?
  
  综上所述,教育管理之伦理制度化与制度伦理化分别有其各自的含义与特性。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会成员的自我意识与权力要求以及拒斥规范约束的趋势不断增强,伦理原则与道德规范的遵守需要借助于外在强制的力量,教育管理之伦理制度化有利于确立伦理道德的权威性,从而得到人们的遵从。而另一方面,同样是由于社会成员的自我意识与权力要求以及拒斥规范约束的趋势不断增强,一项教育制度得到人们认同与遵从的程度,取决于教育制度本身的合理、正当程度,取决于教育制度的内在德性品质,教育管理之制度伦理化有利于提高制度在人们内心的认可程度。这两个方面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浑然一体不可分割。权衡之下,我们倾向于认为,当前我们正处在教育管理制度变革与创新的关键阶段,教育管理制度的伦理化不仅是制度变革的主观条件,而且也是制度变革、创生的内生力童,它用较低的成本投人,在促进制度的创新与变革方面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益,因而更应当成为教育管理制度创新与制度变革的首要选择。
  
  作者:郅庭瑾(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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