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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的相关论文范例鉴赏(共5篇)

来源:UC论文网2017-12-28 09:28

摘要:

  随着现在国际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工业技术也是发展迅速,可是工业设备的建设也就让土壤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并且在近年来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由土壤污染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农业用地的变质及农产品质量直线...

  随着现在国际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工业技术也是发展迅速,可是工业设备的建设也就让土壤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并且在近年来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由土壤污染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农业用地的变质及农产品质量直线下降,最近几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这是关系着广大民生的身体健康及素质的大问题,所以土壤污染治理已经刻不容缓,国家政府部门也已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来帮助解决土壤污染问题。


  第1篇:耕地土壤污染修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途径


  1、简述耕地土壤污染修复存在的问题


  1.1缺乏修复的法律法规以及修复资金


  目前在我国缺少修复土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不完善是我国推进土壤修复进程的主要阻碍。虽然我国从2006年开始颁布部分土壤相关的部门法规和规划,但还没有形成系统而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修复技术体系等。国家层面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与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因此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主体、污染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问题缺乏明确界定。这就极大限制了土壤修复工作的推进。土壤修复与其他环境治理一样,根本驱动因素还是法律法规。除了以上原因。,还有就是我国缺少修复污染土壤的资金的。国内污染土壤修复的资金来源目前主要有3个途径:一是政府投资。这也是当前我国污染土壤修复中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约占当前修复资金总量的70%,其中包括国有企业修复自身污染土壤产生的费用。因为在当前的关停与搬迁企业中,多数污染企业为建厂时间很早的国有大企业,这些厂址修复的资金最终也是来自国家资金。二是国际援助资金。这些资金来自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和双边援助等,资金一般多用于对中国一些履约化学品污染土壤的修复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三是社会资金。土地开发商在开发能够增值的地块时,愿意全部或部分付费进行修复,从而拥有对修复后地块的开发权。社会资金目前所占比例较少,因此我国政府目前正着手制订一些有利于社会资金进入污染土壤修复领域的政策机制,从而实现以多渠道融资修复污染土壤。


  1.2没有健全完善的修复评价体系以及技术不规范


  由于目前国内的污染土壤修复多为土地开发驱动型,因此目前的修复技术多以异位修复为主,修复评价方法也多为评估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但国内污染土壤中污染物类型及用地途径的多样性,决定了其修复技术的多样化。而仅以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作为效果评价指标,方法过于单一,不能适用于以减少污染迁移性和以切断暴露途徑为主的一些修复技术的效果评价。除此之外,我国在修复污染土壤时所采用的技术并不科学。目前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的筛选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问题。如一些地方对重金属浓度不高的农田污染土壤采用淋洗的修复技术等,同时,存在刻意夸大本单位拥有技术功能和效果的现象。修复技术的不当选择,使土壤修复工程的投入效益比大打折扣。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还会造成不可估量的二次污染。针对我国城市企业关停搬迁遗留污染土壤、农田耕地污染土壤和石油、矿山污染土壤修复,不同类型污染土壤有其主流的技术模式。这些技术模式包括污染物减量化技术、降低污染迁移性的技术和切断暴露途径的技术等。只有合理选择修复技术,才能经济、有效地实现修复目标,并减少二次污染风险。


  2、述耕地土壤修复的途径


  2.1要加快法律法规的制定并寻找稳定资金来源


  在制定法规是一定要本着我国土地国有制等国情,基于国内土壤污染防治已有的管理和工程实践,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立法经验,制定一部我国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法。应明确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多部门合作以共治土壤污染,特别是要厘清环保与农业、国土资源、工信及建设等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考虑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在污染物来源、污染物迁移途径、保护目标受体、修复模式等多方面的不同,我国应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个领域,分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两个方面加以规定,明确预防土壤污染及对受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或整治的责任主体、基本要求和具体措施。另外,应当明确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纠纷的处理及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也应积极的寻找能够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资金的稳定渠道。因为资金保障是进行土壤污染调查修复工作的基石。制定完善的资金筹措、管理、使用制度,是决定土壤污染防治能否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应当包括基金筹集方法及来源、基金管理方法、基金使用制度等一系列规则体系,让资金使用取得最好的效果。就资金筹集来说,应当规定基金筹集的主体、方法,如土壤污染者、土壤使用受益者、政府等的角色和义务。资金筹集的方法可以是行政的、司法的、税收的、社会的等。要规定资金的管理主体和管理办法。农田土壤污染修复管理模式中,可以结合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通过适当的经济手段调控土壤污染的修复与开发过程。尽快建立以“谁污染、谁付费”为主体的多责任、多目标的投融资体系,稳定资金来源,保证土壤修复工作可持续开展。


  2.2土壤修复技术以及评价体系


  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耕地土壤污染修复技术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现象,建议国家出台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筛选方面的指南。以修复技术的原理为基础,明确一些技术的优劣势、适用范围和适宜的污染物类型。注重引进适用于我国的国外先进技术,搭建土壤修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加强修复技术的引进与本土化。应结合国内外修复技术的应用案例,针对不同的污染物类型,逐步建立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默认清单制度,减少和避免修复技术盲目选择现象的发生。除此之外,为了能够使得土壤绣然修复取得良好的效果,就应该建立多种多样的土壤污染修复体系。并要树立风险管理理念,针对不同的修复技术,建立污染土壤修复效果的评价体系。如针对城市污染土壤、农田污染土壤和石油矿山污染土壤在直接保护目标、受体和风险暴露途径等方面的差异,分别建立以保护人居健康为目标的城市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价体系,以保护农产品安全和土壤生态系统为目标的农田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价体系,以及以保护水源和生态环境为目标的石油矿山污染土壤修复效果评价体系。以典型土壤动物、土壤功能微生物等为对象,探索建立基于土壤中污染物生态毒理效应的效果评价体系。


  3、结束语


  身为中国人,应该非常清楚耕地对于我们的重要性,所以当耕地土壤受到污染时,人民就会对其特别的关注。而在以上篇幅中,主要提出了耕地土壤污染修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途径。


  作者:王恒义


  第2篇:我国土壤污染现状与防控策略


  土壤对于农业发展,工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由于之前的发展方式比较落后,对于环境造成了大量的污染,影响了土壤的质量,在新时期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在整个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土壤污染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措施对土壤污染进行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不得不承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新时期科技发展,经济进步的背景下,要从实践出发找到更好的解决措施,解决土壤污染问题,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打下坚实的基础,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1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分析


  土壤污染是工业和农业发展过程中造成的遗留问题,其与经济发展方式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新时期我国土壤污染现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1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


  土壤污染直到目前才受到高度重视,正是因为其高度的隐蔽性。在实践中由于这一性质导致土壤污染不容易被发现。必须要通过对土质的检验或者关注相关人员和牲畜的健康状况才可以确定。在新时期这一问题逐渐受到重视。


  1.2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土壤污染也是如此,是经过长期积累而形成的,由于其隐蔽性,整个积累的过程中在不经意间进行,长此以往对经济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威胁人类的生命健康。正因为其累积性决定了其整改过程的漫长。


  2土壤污染的危害性


  土壤是农业和工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基础。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土壤污染对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在调查分析之后我认为土壤污染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引发环境问题


  土壤属于生态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土壤污染在会对生态圈中的其他组成部分造成影响,引发其他环境问题,比如说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甚至会形成恶性循环,破坏整个生态平衡。


  2.2制约经济发展


  土壤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农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在实践中受到阻碍,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整个经济的发展态势,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土壤污染也会影响其他产业的发展,比如说服务业中的餐饮,旅游等,对社会主义经济造成全面的负面影响。


  2.3威胁人民安全


  土壤污染会对农作物造成一定的损害,其中有些有毒物质会随着生态循环进入人体,出现许多疑难杂症,在一定程度上会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3我国土壤污染的防控措施


  在新时期社会科技进步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提出了许多新的理念和方法。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我认为我国土壤污染的防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3.1加强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新时期要对土壤污染的危害进行全面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土壤的良好氛围,使这一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使全民共同实践,参与到保护环境之中,规范自身行为,减少对土壤的污染。


  3.2完善监控制度,形成科学的检测体系


  相关部门要对自身的制度进行完善,建立科学合理的监控制度,形成检测体系,对土壤进行全面的检测,更好的了解土壤污染的情况。同时要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鼓励农业、工业相关人员对土壤进行实时检测。


  3.3转变发展方式,形成合理的经济模式


  新时期经济发展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经济发展模式,避免使用传统中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在不断实践中实现农业发展的集约化和科技化,规范工业“三废”排放,保護土壤安全,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4小结


  我国土壤污染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被提高到新的高度。在整个时代发展的过程中要从实践出发,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问题,加强土壤检测,在不断实践的过程中减少对土壤的进一步污染。同时要采取措施对已经污染的土壤进行全面的整改,逐渐恢复土壤肥力,促进农业在新时期实现新的发展,为工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实现更好发展。


  作者:何祖光


  第3篇: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研究


  一、我国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现状及其原因


  (一)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现状


  据2014年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耕地的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3.7%、2.8%、1.8%和1.1%,主要污染物为镉、镍、铜、砷、汞、铅、滴滴涕和多环芳烃。在调查的55个污水灌溉区中,有39个存在土壤污染。在1378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26.4%,主要污染物为镉、砷和多环芳烃。


  (二)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原因


  我国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主要原因源于工业(企业)污染、农业生产投入品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污染以及城市污染物的转移污染。具体表现为由城市迁入农村的工厂、私建的小作坊排放的“三废”不经处理直接向农产品产地土壤倾倒或向灌溉水源的河流、溝渠偷排而造成污染,甚至将工业垃圾往农田里堆放;农业生产者过度使用化肥、农药,未合理使用农膜这使得土地质量下降,其中的污染成分在土壤中沉积,影响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从而危害到了人体健康;农业生产者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难以降解塑料制品随意丢弃或堆放于农田中,造成了土壤的污染并且污染了农村中的水源,污染物对灌溉水源的污染也加剧了农田土壤的污染。


  二、我国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立法概况及问题


  (一)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解析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各类环境保护单行法中,而《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对农产品产地土壤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对于农产品产地土壤外来污染物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另外,部门规章《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和一些地方性法规对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细化规定,还有一些技术标准和规范例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也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一提的是,今年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在民事基本原则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条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类民事主体进行绿色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上述法规都对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职责及其责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问题重重,以至于不能完全发挥其防治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的作用。


  (二)现行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分散,重复交叉,缺乏一部综合性、指导性的专门法律。通过对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分析可知,尽管诸多法律条文中涉及了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但未能够针对该污染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现有的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大多都只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专章规定。分散的环境立法状况造成了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没有统一、具体的指导措施,即使有相关的措施也操作性不强。这不利于我国从整体上保护产地土壤生态环境。去年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作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加快推进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进程,这一问题也将在今后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工作中得到解决。


  2.相关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主体的法律职责不够明确。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对于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管职责分工不明。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则明确了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业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土、水利、渔业等相关部门也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部分监管职责。而环保部门与农业部门作为农业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能部门,其重要性可想而知。但在具体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中,环保部门和农业部门都有权根据相应的法律进行监督管理,这往往会因为部门职责交叉重叠,而造成出现问题时部门间相互推诿的现象。


  3.缺乏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配套制度,现有的法律措施缺乏执行力与保障力。当前农业环保法律中原则性、倡导性条款较多,而强制性条款较少;法律责任条款规定过于笼统,起不到威慑作用;农业主管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缺乏相关制度与经费保障。农业生产者保护产地土壤环境动力不足,相关激励措施也落实不到位。相应的产地土壤污染防治标准制定更新不及时,使得相关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实施中缺乏依据,难以执行。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修复与基金制度、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对于土壤污染治理、土壤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措施。另外,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也需要相应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支持其更好的实施。


  三、构建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法律体系


  (一)制定专门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从我国农产品产地土壤保护的实际需求出发,目前正在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将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问题作出专章规定已是必然。因为农产品产地土壤也是土壤利用类型的一部分,其功能和作用与建设用地土壤不同,其环境状况直接影响到我国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对其保护的意义重大,因此要在国家现有的立法中对其实施特殊保护。对农产品产地土壤保护专门立法,有两种立法思路:


  一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其中设立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专章,另外再制定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规章及其配套措施。


  二是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之前,基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先行进行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但如何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衔接是个重要的问题。


  因此,可以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后,制定相应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细化其规定然后实施,等时机成熟后再制定专门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二)明确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1.通过分析我国农业环境法律体系对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以及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实践工作来看,环保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实施相关农业环境法律措施,而农业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农业环境法律措施。从职能分工上应该准确定位,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农村生活环境,防治农业生产外源污染(工业“三废”、农村生活垃圾);而农业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生产中的污染(农业生产投入品造成的污染以及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负责具体的农业环境监测、评估、修复以及农业环境技术标准制定工作。


  2.我国农业环境管理部门目前存在有执法职责,无执法保障的尴尬局面。执法人员不足、素质不高,执法经费不足,执法机构不健全以及相关法律宣传贯彻不到位都是其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在法律制度层面要強化其监管权,经费支持、技术保障、政策宣传方面都落实到位,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农业环境保护部门监管农业环境的职责功能。


  (三)发挥农业生产者的重要作用


  根据《物权法》、《农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作为农业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理应作为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的第一义务人,农业生产者不合理的生产行为是产地土壤污染的一个重要原因。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分为预防与治理两个环节,更应该发挥农业生产者在预防环节的重要作用。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水平有限,自身也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术,而农产品产地土壤一旦发生污染,其治理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投入和相应的技术支持,修复时间也极为漫长。虽然“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污染防治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构建应当区分工业生产污染和农业生产污染,农业生产者往往不希望对自己的产地土壤造成污染,其大多是一种过失心理,在农业生产污染的责任分配中,宜以政府责任为主、农业生产者为辅的责任分配模式。


  因此,政府部门应当充分调动农业生产者保护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积极性,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政策,完善技术指导、财政补贴措施。有了相应措施的支持,使农业生产者在污染源预防上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保障了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完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法律制度


  (一)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标准制度


  在土壤污染防治的执法工作中,必须依据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的环境标准。只有确定了土壤的污染状况,才能够顺利的进行污染监管工作,有利于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明确相关污染责任人的责任。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我国现有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中较为重要的一部,但其内容只是简单地对土壤等级做了分类,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如何保护土壤的质量,如何治理土壤。并且没有涉及到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特殊性。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而全国各地因土壤环境有所差异,可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标准。


  (二)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


  在农业环境监测领域,缺乏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而我国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依据的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全国农业环境监测工作条例(试行)》,这两部规章一直尚未修改,造成环境监测工作的职能部门之间混乱的局面。从农业环境监测工作的实践来看,需要一部全国性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系统的规定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以便规范各级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和农业环境监测网络体系的运行。同时应确立环保部门跟其他部门的监测职责分工,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


  (三)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修复与基金制度


  1.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的修复制度是指对遭受污染的产地土壤采取绿色农艺修复技术(物理、化学、生物)、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恢复其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使其尽可能逐步达到正常环境标准的一项产地土壤污染的整治制度。这一制度的技术性强,并且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其主要内容包括确定被修复的产地土壤、制订产地土壤污染修复计划、确定适宜的修复技术、发布修复公告、确定污染修复的责任人、主管机关对被修复产地土壤环境的监管、相关修复费用的分担方案等。其中的修复责任可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法》、日本《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确立以污染者承担污染修复的严格责任和溯及责任为原则,以农业生产者过错为限并结合相关实际情形减轻其污染修复责任为例外,以相关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无力承担责任时政府承担修复治理污染的兜底责任为补充。


  2.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足够的资金保证了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以及相应的基金管理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当污染主体不明确或无力承担责任时,该基金可代行支付相关修复费用,之后可向相关污染责任人进行追偿。首先,基金的收入包括以下几部分:收取排污者的排污费、对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行政罚款、环境税收及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刑事罚金。其次,要加强对基金财产用途的监管,包括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农产品产地土壤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制度体现了“受益者负担、保护者受偿”的环境法原则,使环境受益主体与环境保护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平衡,激发了相关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动力,体现了环境公平的理念。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必要通过专门的立法规定负有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向为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贡献的人提供补偿。而纵向间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成为我国生态补偿制度实施的主要途径。在今后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特别规定农产品产地土壤保护生态补偿的对象、内容、方式、标准等关键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五)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的发展对于我国来说具有重大意义。要想使农业经济和农业环境平衡发展,必须要保障农产品产地土壤的生态安全,这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政府作为监管主体,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农民是农业的核心关键,如果农产品产地土壤遭到污染和破坏,必定会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


  所以,在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中,必须赋予农民一定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来保护产地土壤环境,让农民对产地土壤污染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因此在专门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应该具体细化这一规定。


  首先,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各级农业环境部门都要向农民公布农产品产地土壤的环境状况,不仅包括产地土壤的污染状况,还包括各种指导性建议。


  其次,保障农民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这是监督产地土壤环境过程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政府部门必须吸取广大农民的意见,完善相应的听证程序。另外,鼓励农民检举、举报各种对土壤造成污染的行为。


  (六)法律责任追究与救济制度


  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其中运用最广的一种法律责任,其直接被行政机关适用执法,而刑事责任的承担需要经过司法审判,大多数民事责任的承担最终也需要通过司法审判。因此,强化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责,落实污染者的环境行政责任是重中之重,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分别适用行政罚款、按日连续处罚、停产整治、责令恢复原状、行政拘留等行政责任措施来达到环境行政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破坏自然资源,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需要通过环境刑事责任来处以自由刑、财产刑,从而制止环境犯罪。对于民事环境纠纷的解决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使相关主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对于农产品产地土壤受到污染的农业生产者,因其经济水平、专业技术有限,相關的政府部门(例如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中心)、环保团体、公益组织应当给与其一定支持,帮助其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了保护产地土壤环境的作用。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除了环保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外,检察院也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有助于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自身的行政环境管理职责,也是对污染土壤环境行为人的威慑。在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中,除了赔偿损失外,修复受污染的产地土壤这一责任方式(恢复原状)对于产地土壤环境的治理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另外加强对相关农业环境行政部门行使职责的法律监督,建立环境污染事故主要责任人的问责制度。


  作者:杨熹通


  第4篇:生物质炭在土壤污染修复中的应用研究进展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人类活动产生大量污染物[1],这些污染物通过大气沉降、污水灌溉、固废填埋等途径进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2]。国土资源部2014年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中显示,全国土壤总超标率为16.1%,污染程度以轻微、轻度和中度污染為主,所占点位比例分别是11.2%、2.3%和1.5%[3]。污染物进入土壤后能够改变土壤性质,影响植物生长,并随食物链进入人体,对人体造成危害[4]。在众多的土壤污染治理技术中,原位钝化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原位钝化技术中最关键的是寻求一种价格低廉,吸附性能好的钝化剂[5]。利用农村废弃物如秸秆等制备的生物质炭由于孔隙结构丰富,比表面积大,能够吸附土壤中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因此,在修复污染土壤中有一定应用[6]。本文主要综述了生物质炭的方法以及在污染土壤修复中的应用,并对生物质炭发展前景作出展望。


  1生物质炭的制备


  生物质炭的制备方法有直接炭化法、气体活化法和水热炭化法。直接炭化法就是将生物质原料清洗烘干后,在缺氧的条件下直接高温裂解炭化,制备生物质炭的方法。王碧钰等[7]以醋糟为原料,在700℃绝氧条件下,制得的醋糟生物质炭比表面积为6.8739m2/g,有较多的微孔结构,吸附性能较好。另有用马弗炉在低温下将麦秆、玉米秆和向日葵杆裂解炭化,生成的生物质炭表面含有大量的官能团,在碱性条件下带负电荷,有利于吸附金属阳离子[8]。气体活化法又称物理活化法,是指生物质原料在高温条件下炭化,再通入二氧化碳、水蒸气等氧化性气体,制备多孔性生物质炭的方法。张磊等[9]以废弃的棉麻、黄麻和棉/亚麻混纺为原料,在600℃的炭化温度和750℃的活化温度下制得的生物质炭比表面积达到703.05m2/g、719.93m2/g和648.25m2/g,且具有丰富中孔结构,对有机物具有较强的吸附能力。水热炭化法是指在高温、高压以及水溶液存在的条件下,将有机原料转化为生物炭的方法,它是一种能显著提高生物质炭性能的预处理工艺。这种方法相比于直接炭化法,生物质炭产率高,比表面积大,对缓解自然资源浪费具有较大的潜力。


  2生物质炭在土壤污染修复中的应用


  目前土壤污染主要为有机污染和重金属污染。土壤中有机污染物的来源主要有工业排放、农药滥用和垃圾填埋等,其主要成分是芳香化合物、多氯代有机物、农药和石油等,这些污染物大多难溶且毒性较大。杨小兵等[10]将以小麦秸秆为原料,在不同温度下制备的生物质炭对土壤中对呋喃丹的吸附能力比自然土壤提高20倍。史明等[11]利用秸秆制备的生物质炭,能够提高土壤的阳离子交换量和pH值,影响土壤对多环芳烃的固定作用;同时,生物质炭复杂的孔结构给微生物提供了良好的生长环境,能促进微生物分解多环芳烃,降低其对土壤的危害。重金属进入土壤不仅会改变土壤的结构和功能,抑制植物生长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危害人类健康。王丹丹等[12]对比300℃和700℃高温条件下制备出生物质炭的吸附性能发现,随着热解温度的升高,生物质炭的孔径不断增大,对土壤中Cd2+的吸附能力增强。严静娜等[13]对比蚕沙在300℃、500℃和700℃温度下裂解得到的生物质炭,对土壤中Cd2+和Pb2+的钝化效果,发现土壤pH值随裂解温度升高而增大,从而影响重金属离子的水解平衡,促使Cd2+和Pb2+通过沉淀作用固定。


  3生物质炭的土壤环境效应


  生物质炭主要通过改变土壤团聚体粒径大小,pH,养分循环等,引起的土壤微生物群落结构改变。首先,生物质炭能促进土壤团聚体颗粒的形成。土壤团聚体颗粒越大,土壤中有机质含量越高,有利于微生物生长,并且土壤中微团聚体能很好的钝化Cr6+等重金属离子,降低其对微生物生长的危害。其次,研究中发现,酸性土壤中加入生物质炭后,土壤微生物的含量升高,这主要是因为生物质炭提高土壤pH,改变微生物生长环境。


  4展望


  生物质炭在修复污染土壤方面,能够吸附降解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固化重金属离子,有效的降低土壤污染物的迁移性和生物可利用性;在提高土壤肥力方面,生物质炭能为土壤微生物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增加土壤中的营养元素。但是通过该方法钝化后的污染物仍存留在土壤中,存在潜在危害。目前对生物质炭进入土壤后的化学结构和化学组成变化等方面缺乏数据支持,因此需要进一步探究。


  作者:张秀云


  第5篇:安达市耕地土壤污染现状及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是农产品安全问题的源头,包括重金属污染、农药和持久性有机化合物污染、化肥施用污染等多方面。为了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安达市耕地土壤污染状况,有效防治土壤污染,发展生态农业,此次调查以2012年全国重金属污染普查为依据和样本,对全市耕地进行污染状况调查,并据调查情况提出了防治措施,现将调查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1调查方法及项目


  1.1点位布设


  点位布设是调查成败的关键,以科学性、可行性、代表性为前提,按2012年全国重金属污染普查点位分布进行点位布设,选择典型区域、典型地块和典型作物布设调查点,布点密度按照平均每226.67hm21个点位,原则上采用均匀布点法,在相对较大的农产品产地地块布点,力求覆盖所有乡镇,不留死角。覆盖安达市14个乡镇67个村。


  1.2调查项目及方法


  据安达市实际情况,设定9个调查项目,包括调查点位置、农产品种类及产量、耕作制度、化肥种类及使用量、有机肥使用量、除草剂使用量及种类、农药使用情况及种类、农业生产管理措施、周围环境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成立了3个调查小组,确定调查人、记录人等工作人员,做好调查工作的分工。优化采样路线,并采用由远及近逐个调查的方法。


  2耕地土壤污染现状


  2.1以化肥、农药污染为主


  安达市以农牧业为主,工业污染相对较少。2012年全国重金属污染普查结果表明,安达市耕地无重金属污染,但是此次调查结果显示安达市耕地普遍受肥、药污染严重,主要是过度施用和使用方法不当造成的。


  2.2部分土壤白色垃圾污染严重


  虽然塑料农膜的推广在农业增收方面效果显著,但农膜污染对农业生产具有潜在威胁。塑料农膜残留在耕作层,在土壤中会形成隔离层,破坏土壤通透性,恶化土壤结构,减少农作物产量,破坏环境和自然景观。目前安达市3个蔬菜主产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农膜污染问题。


  3防治措施


  3.1预防措施


  3.1.1合理使用农药,积极发展高效低残留农药[1-3]。依托“玉米螟绿色防控项目”,推广赤眼蜂和白僵菌防治玉米螟的生物防控措施,减少杀虫剂使用量;加强对标准施药机械的推广,提倡农民使用标准化的药罐和雾化效果好的喷头喷施除草剂和杀虫剂,有效提高农药利用率,减少农药使用量[4]。


  3.1.2正确引导农民合理施肥。加大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使农民做到因地施肥,减少肥料浪费;推进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培肥地力。从种植技术、配方施肥到秸秆还田、秸杆综合利用等进行直观展示,推广农业标准化种植,以达到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提高秸杆综合利用率的效果,保证各项节能减排环保技术得到有效推广,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环保水平。


  3.1.3广泛宣传,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5]。通过电视专题宣传、发放宣传材料、科技赶集等形式,大力宣传农业环境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3.2治理措施


  具体包括:①生物修复。积极推广使用农药污染的微生物降解菌剂,以减少农药残留量[6]。同时可利用植物吸收去除污染。②化学方法。对于硝态氮积累过多并已流入地下水体的土壤,一是大幅度减少氮肥施用量,二是配施脲酶抑制剂、硝化抑制剂等化学抑制剂,以控制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的大量累积。③增施有机肥。增施有机肥料可增加土壤有机质和养分含量,既能改善土壤理化性质特别是土壤胶体性质,又能增大土壤容量,提高土壤净化能力[7]。④改变轮作制度。实行水旱轮作,减轻和消除农药污染。⑤换土和翻土。若土壤受轻度污染,可对土壤进行深翻或换无污染的客土;若土壤污染严重,可铲除表土或换客土。⑥实施针对性措施。对于有机污染物的防治,通过增施有机肥料、使用微生物降解菌剂、调控土壤pH值等措施,加速污染物的降解。


  作者:刘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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