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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UC论文网2018-01-05 11:40

摘要:

  最近几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多企业都没有独立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不能很好地适应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中国社会对于统一的、规范的、多层次的法律服务的需求。法律事务专业人才...

  最近几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多企业都没有独立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不能很好地适应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中国社会对于统一的、规范的、多层次的法律服务的需求。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就业困境的形成并非由于人才培养目标不符合社会经济、行业、企业发展的需要,而是由于遭遇行业准入和资格认证困境。


  第1篇:技能抽查背景下法律事务专业建设探索


  近年来,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在湖南省教育厅的指导下,完成了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抽查考试标准及题库开发项目,在湖南省高职院校的同类专业建立了专业人才培养标准、课程标准和专业技能考试标准。通过实施专业技能抽查,推动了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条件创新、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提高了高等职业院校教学质量,增强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实务操作能力,提高了毕业生职业素质、岗位技能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创新了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从而有利于实现法律事务专业内涵式发展,引导各院校理顺法律事务专业定位。


  一、专业技能抽查考试标准及题库开发情况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创新专业技能测评标准,建设学生专业技能抽查标准和测试题库,实行应届毕业生技能抽查制度。这在全国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中尚属首例。学校创新性地引领了全国法律事务专业质量评价标准的发展,对法律实务类专业建设有示范引领作用,对各专业技能标准及题库开发起到了指引、借鉴作用。2013年,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开发了院级专业技能测试题库,同年开始,每年组织院级应届毕业生专业技能测试,且测试结果良好。2014年,主持立项并论证完成了省级学生专业技能抽查标准及题库开发项目,该成果通用于全省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同年开始,按省级技能抽查标准组织专业技能测试。2015年,该项目成果公开出版发行,出版了《高等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抽查标准与题库丛书(法律事务)》一书。学校成为湖南省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专业技能抽查的组考单位。


  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岗位具有多样性。该专业为社会培养具有基本法律知识和较强实践应用能力的法律技能型人才。就业面向政法机关、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中小企业。主要就业岗位有法院书记员、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助理和中小企业法务人员等。[1]为应对人才需求和就业岗位的多样性,专业技能的遴选也就必须考虑全面性。课题组深入相关行业、学校调研,详细了解了各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培养定位、岗位面向和实习实训条件等,认真分析了岗位综合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要求。历经标准起草、意见征询、修改论证、题库开发和试题测试等过程,最终确定了本专业五大技能模块:诉讼技能、法律文书写作、法律咨询、合同处理和人民调解,设置了各模块的技能点。其中,诉讼技能和法律文书写作为必须掌握的技能模块,每个模块设50道技能测试题。法律咨询、合同处理、人民调解为选择性掌握的技能模块,每个模块设40道技能测试题。整个专业技能题库设置220道技能测试题。测试时,每个学生在两个必须掌握的模块中各抽取1题,在3个选择性掌握模块中选择1个模块,抽取1题,共测试3题。


  专业技能抽查标准及题库开发与运用是一个持续发展的动态过程。虽然,省级开发项目在2014年便已完成,但在湖南省教育厅的指导下,依据法律规范的变动,以及成果本身查漏补缺的需要,标准和题库历经了多轮修订,逐步更趋完善。其中,最重要的修订是对测试模块選择上的修订。最新的省级抽查标准是,技能测试前由各学校为各自的考生从3个选择性掌握模块中指定一个模块,该选择性模块与2个必须掌握模块一起,组成3个测试抽签模块。每位考生从3个测试抽签模块中随机抽取一个模块进行测试。3个模块中,必须掌握模块与选择性掌握模块所占比例设定为7:3,即考生有70%的几率抽到必选模块,30%的几率抽到选择性模块。在2个必须掌握模块的内部比例分配中,诉讼技能、法律文书写作各占一半。


  二、技能抽查促进专业建设的全面升级


  省级专业技能抽查作为一种常态化的教学质量检测制度,已经成为教育厅评估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申报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依据。对于抽查不合格的学校,教育厅会给予黄牌警告乃至做出取消该专业招生资格的处理。在这样的压力和动力之下,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实现了全面升级。


  (一)人才培养模式


  推广与安仁县、永兴县人民政府的“校地合作”战略合作关系,结合湖南司法行政职业教育集团平台,实现“教学、实习、就业、服务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专任教师行业实践锻炼或者挂职的比例达到100%,行业广泛参与课程教学,担任兼职教师;以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研究所为平台,追踪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进行应用研究,实现教学科研内容更新与行业发展革新相对接;积极争取学院主管机关——湖南省司法厅的支持,每年开展针对法律事务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工作。使得本专业较其他高职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而言,在“双证”毕业方面更具含金量和专业针对性,获证比例也更高,真正实现了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对接。


  (二)专业课程体系


  从法律实务工作流程出发,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确定专业基础课、专业技能课、专业拓展课和专业方向课等四大专业课程体系;根据法律事务的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要求,确定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课程模块,优化课程标准;建立课程更新机制,校企合作动态更新课程和教学内容。


  (三)专业教学团队


  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着重加强专业教师的“双师”素质和行业培训;实现了三个百分百,即专业教学团队的双师素质比例达100%,专业教师培训面达100%,深入行业一线实践锻炼比例达100%;聘请了“全国十佳人民调解员”陶山麓等行业知名专家作为兼职教师。


  (四)实践教学条件


  学校模拟法庭、律师实务实训室、人民调解实训室、速录室和秘书实训室等专业实训室的项目开出率均达100%,开展仿真教学、诊所式教学和情景教学;着重建设县级“校地战略合作”基地,在实习实训基地建立实训教室,将实践教学从学校搬到行业机构,实现行业专家指导和专任教师现场教学相结合;规范顶岗实习基地管理制度,提高学生校外顶岗实习实效,配备实习指导教师;较好地实现了“校中所”“所中校”的多元主体共建的实践教学基地有效形式。


  (五)专业教学资源


  学校为所有专业课程均配备了符合专业技能标准的《课程整体设计》《课程标准》《课程学习指南》和《课程实训操作手册》等;建立了录播室,实现专家讲座、精品课程等上课场景自动录制,将专家现场教学视频传至网络教学平台以供课堂教学使用,实现数字化教学;与律所共建长沙婚姻家庭网络实战项目资源库,将法律服务项目挂在网上,由师生自主接单,落实诊所式教学模式,由行业专家和专任教师带领学生开展各项法律服务实训项目;制作了一系列的微课教学视频,以丰富数字化教学资源。


  (六)教学管理制度


  学校以规范管理为重点,制度建设内容涵盖教学岗位工作职责、教学运行管理、考务管理、实践教学管理、专业建设管理、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课程建设管理以及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建设等八个方面,形成了规范和完备的制度体系。吸纳行业企业专家和职业教育专家参与,优化了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结构;建立了院领导联系系部制度、教学工作巡查制度和教学工作例会制度;严格計划管理、严格教学检查、严格质量监控、严格考核评价和严格激励约束,严抓教学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有力地促进了教学运行平稳有序、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实现了教学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和高效化。


  学校始终坚持警务化管理的“德、能、行三维一体”育人模式,立足职业素养铸警魂。强化制度设计,构建“多方参与、立体多元”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初步建立起了学校、用人单位、社会等多方参与的、立体多元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形成了由教学质量组织系统、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系统、教学质量信息收集系统、教学质量信息分析与反馈系统等四大系统构成的,相对规范的院、系、教研室三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且运行效果良好。


  学校加强顶岗实习工作过程管理,建立了全程跟踪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全程跟踪制度主要包括对岗前培训、实时交流、每周小结、每月汇报和毕业座谈等环节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巡查包括教学单位巡查、职能部门巡查和学院领导巡查。


  三、以技能抽查为契机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实施专业技能抽查制度,“以抽查促改进、以抽查促建设、以抽查促质量提升”是切实加强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和专业教学,提升学生专业技能的重要保障。[2]通过研究和建设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技能抽查模式,建立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标准和专业技能考核测试标准,进一步推动了法律事务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团队建设、课程体系构建、专业技能培养以及技能评价体系构建等方面的系统建设和改革,提高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职业素养、岗位技能和综合能力,提升了人才培养水平。这将有助于实现培养“专业素养好、职业技能高、综合能力强”的高端技能型人才的目标。


  作者:吴畅


  第2篇:企业如何加强法律事务的管理


  1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企业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由于经营领域的拓展以及国内外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企业面临的经济环境也更加复杂,遭遇法律风险的几率也不断提高。在这种背景形势下,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提升企业防范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实却是,我国有不少企业的法务管理工作效率较低,一些企业虽然也成立了法务部门,但其工作范围并没有真正渗透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当中,致使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水平较低,这显然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本文对如何加强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了探讨,希望对促进企业法务管理水平的提升能够有所借鉴。


  2企业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与之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这一方面为企业充分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但同时也要求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否则就可能面临潜在的法律风险。在法制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不论是对内管理还是对外拓展,既要能够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又要能够有效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加强法务管理工作来实现。具体而言,企业作为市场中的主要经济实体,其加强法律事务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2.1预防法律风险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更加强调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如果一个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水平较低,导致该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存在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那么这就可能给企业造成经营风险,严重的甚至还可能直接导致企业破产或倒闭。


  2.2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企业在正常的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此时就应该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要充分实现这一点的前提就是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就有效地开展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如对合同和协议进行严格审查以杜绝漏洞、对一些相关证据进行妥善留存等等,从而为企业通过开展积极诉讼等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奠定良好的基础。


  3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措施探讨


  对于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来说,应该使用系统方法、全过程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先进的管理理念,构建完善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


  3.1构建与企业自身情况相吻合的管理体制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的规模、类型、合作伙伴以及其主要从事的经济业务范围都会对法务管理的成效造成影响。只有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构建与企业自身情况相吻合的管理体制,才能确保企业的法务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3.2构建基于“全过程”的管理模式


  企业的法务管理工作不仅仅局限于应付诉讼或审查合同、协议等,而是应该渗透到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构建全过程的管理模式。如企业在进行日常的经营管理决策时,应该充分保障法务部门的参与,听取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建议;又例如企业在构建内部管理体制时,应该建立框架型的法律事务管理体制,做到内部各业务部门权责明确,甚至可以将权利和责任细分到每一个员工的工作岗位,从而实现在日常工作中约束每一个部门和员工的行为,提升法律事务管理的水平。


  3.3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构建法律风险预估机制


  对于企业来说,既可以通过聘请外部专业的法律风险识别专家来对本企业进行法律风险“体检”,还可以由企业内部的法务部门牵头来对各个业务部门所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预估,最后还可以通过构建法律事务风险档案的手段来实施有针对性的管控,从而将法律风险的危害降到最低。


  3.4理清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抓好普法工作


  对于企业管理层来说,要带头学好与本企业所从事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要长期坚持在员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创造一个企业内部人人懂法、自觉遵法和正确用法的良好环境。此外,还应明确法律事务涉及的公司法、投资法、合同法等内容,对经济、民事纠纷的法律问题以及仲裁、诉讼等程序性法律问题做到有效掌握。


  3.5增强法务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


  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一方面要为企业规避各种潜在法律风险提供服务,另一个方面又应该为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服务,这就说明企业的法务工作带有非常强的服务性质。而要提升法务工作的服务水平,除了要求法务工作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外,还必须具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同精神,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业务当中去。


  3.6纠纷管理标准化,构建法律风险预防机制


  对于经济、民事纠纷管理来说,除了应该构建标准化的处理流程(如图1所示)外,还应该从事前预防着手,通过积极留存和搜集证据、完善资信审查手段等方式来消除纠纷,以积极改善企业在法律纠纷中经常处于被动的局面。


  图1劳资纠纷的处理步驟


  4结束语


  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是一项涉及内容较多且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建立与企业自身经济业务类型相吻合的管理体制,应用全过程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先进的管理理念,才能切实提升企业的法务管理工作水平,从而促进企业取得长远健康的发展。


  作者:孙伟溧


  第3篇:高职教育培养少数民族法律事务人才研究


  引言


  西双版纳是我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集散地,是我国经济和法治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想要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跃进,首先要增强的是人民的法治意识,所以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随着西部地区的逐渐发展,法律人才逐渐增多,但少数民族的精通法律的高级人才仍很匮乏,在当地所有的法律人才中比重较低。现阶段,西双版纳的法律高级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门槛,所以培养少数民族的法律专业人才刻不容缓。在现代社会中,民族法治所表达的意义在于要培养少数民族法律专职人才,保障少数民族同胞的切身利益,结合少数民族自身的经济文化发展特点,促进其全方位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打下坚实的基础。西双版纳位于我国的西南部,相对而言,地处偏远,是少数民族最多的地区之一,民风纯朴,但经济发展较内陆及沿海地区缓慢,是我国小康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重点扶持对象。该地区的发展状况与小康社会建设的成败息息相关,充分利用法律知识武装少数民族是我国法治和经济建设的重要目标,而高校法治建设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为国家为民族培养法律高级人才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西双版纳地区法律人才培养应具有地方特色


  著名历史学家萨维尼曾说过,“民族所表现出来的共同的意识的一致性是法律所栖息的重要居所,与通用的语言相一致的是,少数民族的法律与民族的发展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随着民族地不断成长和壮大,法律也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民族与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对于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事务人才培养来说,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巧妙地结合到法律教学当中


  民族的文化背景是法律产生的前提条件,而法律的形成又辅助着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在法律高职教育的过程中,不光是法律知识的灌输和传授,也是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更是要加重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介绍。只有充分掌握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才能更专业地掌握少数民族出现的矛盾和纷争,才能把握少数民族的发展方向,也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纷争和问题。培养出的法律高级人才,要能够将少数民族人民的疾苦同法律联系起来,充分利用法律为人民办实事、创效益,解决少数民族人民生活中的纷争,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法律的教学过程中,要将法律知识的教学与西双版纳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起来,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2.加强对西双版纳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


  云南省是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各个少数民族都有着自己所习惯的法律法规,比如苗族侗族有本民族制定的森林保护法、后代继承权的习惯法等,这些习惯法不适用于全国其他各地区,但在该地区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西双版纳地区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少数民族法律高级人才的培养需正确地学习和借鉴当地习惯法的形成和运用机制,学生可走进少数民族的生活当中去体验当地的民风民俗,感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形成原因和环境特色,为习惯法的运用和发展打下基础,这对法律法规在少数民族中的推广和实施有着非凡的意义。


  3.忽略民族文化差异,寻求民族法律共性


  每个民族都有自身独特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所以其法律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也存在着差异,但在各民族的法律法规中仍能找到它们所表达出的共性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生存环境的维护。因此,在少数民族法律法规的教学和学习过程中,要去伪存真,要找到文化中所表达的诉求和共性,把握住少数民族文化和法律中最精华的本质所在,为培养少数民族法律事务高级人才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西双版纳地区培养法律人才应紧扣“卓越”主题


  对于西双版纳地区的法律人才培养来说,不管是教学师资力量的建设、教学硬件设施的建设、教学方式的变革还是学生素质的培养都要有更严格的标准,这样才能培育出更出色的高级法律人才。要做到这样的高职教育需注意以下几点:


  1.注重基础,夯实根基


  在培养法律事务高级人才时,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根基,也是法律高级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没有完整的基础理论知识体系的建设,学生的学习就像无根基的大楼摇摇欲坠,随时都有倒塌的危险。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都要对自己严格要求,坚实的基础和牢固的基础法律学习体系是法律高级人才培养的关键一步。所有的法律建设都是由一条条最基本的法条形成,这些法条是各类法律形成最基本的基石。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学生首先应掌握和应用的就应是这些基本的法条,只有基础的知识构架形成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才能游刃有余。


  2.师生多互动,教学革新


  中国有这样的俗语: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有其师必有其徒。在法律法规的教学过程中需要着重注意的还有师资力量的建设和师资队伍的壮大予以教学质量的保证。在教育较为发达的很多地区都推进了联合培养的教学策略,多个导师共同教学,导师与导师之间思想的碰撞也可引发学生思维方式的多样化,学生在理解课程基础知识的条件下,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将外在的知识储备转化为内在的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在西双版纳这样的偏远和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地区,在提高师资力量建设的同时,应结合实際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的创新和改革,让教学效果有质的提升。然而,多民族地区所出现的问题相对来说较为复杂,这也使得法律教学具有一定的难度,这对教师的素质也具有了一定的要求。因此,可用多导师的制度进行教学,组成作为一体的导师教学机制,全面提高学生的学习水平。


  3.优化法律教学课程,全面提升学生学习水平


  经过不断的教学变革对目前的法律课程进行优化和创新,已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在现有的法律课程中,有法律课程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之分,在这些课程的基础上可增加民族专业课,比如少数民族法、少数民族行为习惯法、少数民族文化专业课等,多方面、多角度地了解少数民族法律法规,培养出高水平的法律人才。在课程设置过程中,应尽量注意必修课与选修课之间要相得益彰,注意各课程之间要难度适中,以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基准,逐步实施全面法律型素质教育。


  三、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培养应注意与实践相结合


  法律人才的培养最终都要学会运用法律,用法律服务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因此,在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将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运用到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中。只有教学过程中的法律知识与职业相关性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建立更完整的网络化知识体系。所以,要把法律教学与实践相结合起来为学生的学习服务。


  1.将“法庭”移进课堂


  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可进行少数民族的案件分析,将案件进行剖析和研究,可引发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问题。这样的教学模式致力于让学生更早地接触法律的运用过程,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真正地实现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学生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实际问题的平台。在运用现实案例进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所选择的案例要具有典型性,是少数民族地区所特有的,并且适宜教学的案例,这有助于学生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少数民族的切身利益。


  2.将学生送入“法庭”


  在学校正常的教学过程中,主要以教师讲解、学生听讲为主。现阶段教学方式可进行进一步创新,让学生真正地走进法庭,了解法庭的运行方式和程序,真正到实践中去体验法律的威严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同时法律也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手段。学生在司法中学习和实践,这为接下来的法律知识学习打下坚实的根基,这也是培养高级法律人才的关键一步。很多高等院校的法律教学过程中都有实习的项目,即学生进入到法院和检察院等一系列机构进行学习、观摩和锻炼,这样的实地实习有助于学生法律业务知识的提升和应变能力的提高,这样的实习活动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这样的学习模式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样的机构设置都行驶着自己特定的职能:法院主要行驶的是审判类的职能,检察院主要行驶监督方面的职能。所以在学生实习工作的安排方面有着自身的漏洞和弊端,学生实习所了解和掌握的只是相关部门的事务和问题,而对于其他部门的事务则不太精通和明白,因此无法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这样的培养方式有些断层,不利于法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我们可以制定一条龙的学生实习策略,学生可分阶段地参与到司法相关的各个部门中去,对于案件的侦察和审判有全面地参与和掌握,这样的实习模式有助于学生了解完整的司法流程和运作模式,对于全方位提高学生法律业务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四、西双版纳地区应开辟“创新”的思维进行法律人才培养


  由于西双版纳地域文化的特殊性,法律人才的高职教育需根据地方特色进行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教学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要有自身的特色和创新之处。西双版纳的法律人才培养,在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巩固上,更要有对当地民俗民风的了解和认识,因此高职教育过程中需要更多的方法和创新精神。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可重点选取少数民族内部人民进行系统的法律学习和培训,对于有着少数民族文化背景的法律人才培养来说,这样的培养则會相对轻松。对于西双版纳地区来说,在法律人才的高职教育过程中,更要培养的是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情愫,让学生在学习和训练中真正感受到成就感和归属感。


  作者:耿晓莉


  第4篇:高校教职工法律事务保障体系构建研究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构建高校教职工法律事务保障体系,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平衡高校管理权力与高教教职工权利之间的冲突,推进高校的法治化进程就成为了高校管理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为更好地了解高校法律事务保障体系的运行现状以及高校教职工对于法律服务工作的需求,作者于2015年6月进行,以发放问卷的方式对北京某医学类高校的情况进行了调研。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375份,回收率93.75%,该调查覆盖了该高校各院系和机关部门,能较好地反映高校法律保障制度的现状以及教职工的法律需求。


  一、当前高校教职工法律事务管理和服务的现状与问题


  (一)教职工对高校法律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了解认知程度低


  大部分的教职工并不能清楚了解高校法律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受访对象中,只有18.13%选择了了解清理,而选择有所耳闻和不了解的则分别占了42.13%和39.2%。在受访者中,男性相对于女性更了解情况。受过法律教育的受访者比没有受过法律教育的受访者了解情况。了解情况的比例随年龄、工作年限、职称三个因素提高而依次提升。高校机关职能的了解情况比各院系教职工更高。值得注意的是,用各项指标衡量了解情况时,“有所耳闻”的情况常常在40%左右。仅有30.93%的受访者表示知道该高校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机构,69.07%的受访者不知道或者说不清是由什么机构承担,而知道承担该高校法律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外聘的律师事务所的比例仅为14.67%,其中能正确写出事务所名称的仅占80%左右。大多数人(73.87%)不了解外聘的专业律所是否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有13.87%的人认为起到了应有的作用,12%的人则认为没有。另有0.27%的人没有标明态度。


  (二)高校对法律事务管理服务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且覆盖面狭窄


  在调查中,有44.27%的教职工认为法律事务管理服务在高校运行管理过程中应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另有28.53%的人也表示法律事务管理和服务在高校运行管理中应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但是接近四成(38.4%)的受访者认为高校目前的运行管理过程中,对于法律事务管理和服务的重视程度一般或者不重视。这表明在高校教职工的直观印象和感受中,仍然认为当前高校对法律事务管理和服务的重视程度还不足,高校建章立制和提供相应法律管理和服务工作还需要高校管理者加大投入力度。高校法律事务管理服务的覆盖面的狭窄和局限性,是限制高校依法治校,推进高校法律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在调查中仅有41.87%的教职工是在日常工作中有过接受到高校法律事务管理和服务的经历,而全体受访者对高校法律事务管理服務工作的满意比例是35.73%,这表明高校法律管理和服务能够覆盖到的人对于高校的法律保障制度还是比较认可的,但是,作者发现仍然有超过半数(58.13%)的教职工并没有接受到高校法律管理和服务的机会。


  (三)高校教职工获得的法律管理服务不足


  受访者中多数教职工有法律需求。选择有需求且非常迫切的比例是8%,选择有需求的是66.93%,可有可无的比例是16%,无需求的比例是8.27%。另有0.8%没有表态。大多数受访者认为他们获得的法律帮助一般(45.33%)或不充足(31.2%),而认为很充足的比例是8%,选择不了解的比例是15.47%。劳动者权益保护和教育行政管理相关法律知识是受访者需求的两大块,分别有69.87%和66.67%的受访者有这方面的需求。另外,科研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需求率也达到了52.53%。而其他需求或者未说明的需求仅有5.6%的选择率。在调查过程中,高校法律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急需改进频率最高的是扩大管理服务范围(63.73%)。这充分说明随着依法治国的日益深入,公民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高校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需求不断增加,而目前高校提供的法律管理和服务则很难满足高校教职工日益增长的法律保障需求。


  (四)高校教职工合法权利救济渠道不畅


  目前,高校教职工可以采用权利救济方式主要包括校内申诉和行政复议、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以及人事争议仲裁、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司法解决途径。但是,以上几种途径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障碍。一方面,高校校内申诉制度和教学行政部门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少高位阶法律规范的支撑,所以申诉和行政复议的效果非常不理想,教职工成功维权的比例较低。另一方面,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以及人事争议仲裁虽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受案范围十分有限,只有当教职工与高校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才可依法提起人事争议仲裁。而高校与教职工产生的其他权利纠纷,则无法是通过人事争议仲裁的方式解决。在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司法诉讼是最有力的屏障以及最后定纷止争的保障,但往往不是当事人的最优选择。对高校教职工而言,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是最现实的两个问题。聘请代理人等诉讼成本的花销对于收入本就不高的教职工而言显然也并不轻松的。再加上漫长的诉讼过程,一审二审再审提审,如果要完整走过所有诉讼流程的所需花费的时间也是惊人的。而最堪忧的是状告自己单位所产生的舆论压力以及如果该教职工尚未离职而在被告的用人单位中可能面临的非议甚至不公正对待,更让很多教职工忘而却步,对于权利侵害只能忍气吞声。


  (五)高校教职工对于高校教职工法律事务保障体系构建期待较高


  绝大多数受访教职工认为高校设立专门的具有专业性的法律事务管理服务机构有必要(58.4%)或非常急需(32.8%)。受访者对高校法律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在优化管理服务流程、扩大管理服务范围、提升管理服务效率、提高内部人员专业化水平四个方面进行改进均有较高的期待。高校教职工希望高校的法律事务管理服务机构未来能够承担的职责包括协调保障学校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做到依法行政,推进学校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传播法律知识、进行法治教育培训,依法维护教师权益,依法保护学生权益等。其中被选择频率最高的三项依次是:依法维护教师权益(80%)、协调保障学校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做到依法行政(79.2%)、传播法律知识、进行法治教育培訓(78.67%)。


  二、重构高校教职工法律事务保障体系的建议


  基于当前多数公立高校的行政管理构架和高校与教职工之间存在的民事与行政的双重法律关系,应当重新构建“一条线,多个面”的多元立体法律事务保障体系。所谓,“一条线”即法律事务保障体系应当贯穿高校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全过程,包括章程制度的建立、实施、维权救济、法律服务、监督反馈等。“多个面”是指在构建法律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要有高校专门法律机构、教职工代表、工会、高校外聘律师等多元校内主体参与。具体建议如下。


  (一)设立专门的具有专业性的法律事务管理服务机构


  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受访者认为高校设立专门的具有专业性的法律事务管理服务机构有必要(58.4%)或非常急需(32.8%)。而对于法律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运行模式以“在高校内设立实体的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和服务的机构+设立法律事务专家顾问委员会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最受高校教职工青睐。高校成立的此类法律事务管理服务机构在推进高校依法治校,增强高校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提高高校依法管理水平、维护教职工权益方面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


  (二)充分发挥高校教代会和工会的作用


  构建高校法律保障体系需要工会和教代会在源头维护、教职工维权、教职工法律知识传播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源头维护就是高校教代会和工会通过多种渠道参加与教职工有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从政策上维护教职工权益。同时建立能够反映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正常的工作机制和渠道,正确贯彻实施党和行政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工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维护教职工的劳动权益,包括就业的权利、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得到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等;二是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主要是指维护高校教职工依法对高校相关事务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教代会和工会要充分考虑高校教职工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通过法制宣传,法律讲座,知识培训、法律援助等多种途径为教职工法律服务保障。


  (三)建立健全高校教职工校内申诉救济机制


  高校内部应当设立专门的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为高校教职工在高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可能对其权利或者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时,提供一种可行的救济途径。校内申诉制度能够保障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自治权,利于高校内部建立完善的内控纠错机制。教育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要充分体现教师群体的民意,充分体现教育与法律的结合,由教师代表、学校代表、以及教育专家、法学专家、教育管理专家等担任,以体现程序公正与专业效率。


  三、结束语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加快,高校教职工法律意识的增强,高校在教学、科研、民事活动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日益复杂,重新构建高等学校法律事务保障体系,将进一步推动依法治校,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同时能够更好地维护高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规范管理、避免法律风险、构建和谐校园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利冠廷


  第5篇:关于高校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必要性的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法律体系、法制氛围和法律环境。随着高校办学体制的转变,遇到的法律问题日渐增多,高校基于社会职能的行政法律冲突,高校作为经济实体的民事法律争端,高校管理与师生权益诉求的碰撞,作为高校主体与其他社会主体的矛盾,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依法管理高校事务已经慢慢成为高校管理的共识,学校的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开始提上了议事日程。


  教育部下发的《全面推进依法制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提出了明确要求“高等学校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学校法律事务、综合推进依治法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学校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人员在学校的决策、管理过程中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对学校出台的有关管理措施、对外签订的合同、实施改革方案等,要进行合法性评估、论证。”


  然而,现状是众多高校还在观望之中,管理者已经习惯了“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工作模式,高校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的占比例还很低。目前高校在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方面呈现出非常突出的特点:高校的层次越高,对法制建设也越重视。教育部直属高校比较重视法律事务工作,其中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的高校约占30%。非教育部直属高校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的仅占1.22%,


  顺应法制的大环境大潮流,许多高校提出依法制校的口号,做了不少工作。大多数没有意识到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重要性的高校应当转变观念,尽快建立起法律服务机构,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成立法律事务机构是高校将依法制校从理念转变为制度的标志性举措。我国的政府机关,自上而下都已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形成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大中型企业早已设立了法律顾问机构,国家为此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而高校作为极其重要的事业法人,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突出,却没有法制工作机构,没有制度规章的约束,这不能不是一个缺憾。我们认为,教育部应尽快制定高校法制工作的规章,对高校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立等做出规定,同时大力加强对高校法制工作的学术和工作交流。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高高校法制工作的规范化与工作水平,起到保障高校有条不紊运作、预防腐败和犯罪的重要作用。


  我国的公办高校管理和运作类似政府的行政管理,人治现象严重,普遍轻视甚至排斥法制工作,一些高校对于依法制校的态度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把依法办事视为障碍。高校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是高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高校依照教育规律规范管理和维护其稳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高校提高运作效率的客观需要,高校设置法制工作机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高校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需要


  高校要把依法治校作为极其重要的工作,把依法治校贯彻在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只有实行依法治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有所皈依。推进依法治校,是学校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求,发挥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内在要求;是适应教育发展新形势,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各方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许多高校对高校法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制意识淡薄,一些部门和人员缺少对法律的尊重,没有真正树立法律至上的基本法制观念,这种现象在管理层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某些学校领导没有从根本上认识法治对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这正是目前高校办学活动中出现种种法律问题的重要根源。


  (二)高校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的培养目标、招生计划、专业设计、课程设置、科研开发与科技服务、毕业生就业分配等等都是以市场的需要为基础和导向的,高校必须与国家、与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与教职员工签订行政合同、委托培养合同、民事合同、劳动合同、科技开发与科技推广服务合同等各种合同,与之形成各种法律关系。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是处理高校法律问题的专门机构.是规范高校与社会联系的保障机构,是高校避免不公平对待、避免被欺诈的重要保障。


  (三)依法制校是现代化高校的重要标志


  20世纪60年代前后,发达国家已率先完成了高等教育的法治化。20世纪80~90年代,发达国家为巩固和提高本国高校的活力和国际竞争力.又进行了新一轮的法治改革并已基本完成。依法治校已成为高校管理的国际趋势.是高等教育管理的内在要求,是现代化大学和现代教育文明的重要标志。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开始了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进程。但令人遗憾的是,高校管理层对推动依法管理动力不足,或抱观望态度,或拒其于门外。这与高校纷纷开设法律院系,竭力推动法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上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究其原因是高校未形成法治运行机制。


  (四)设立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是高校对内对外管理的客观要求


  高校管理缺乏法制工作机制,缺乏法律工作者的参与,是造成高校内部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没有刚性的法制管理,就不可能解决高校目前面临的诸多现象。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高校从招生到就业,无不深深打上计划经济的烙印。高校缺乏自主办学能力,高校的眼睛始终盯着政府的工作部门,向政府要学生、要经费、要权力。在高校内部,党政管理系统权力过分集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不分,掌握行政权力的人员也以各种方式垄断了学术权力,使有限的教育经费大量消耗在党政权力机构,广大教师既缺乏教学科研经费,又缺乏教学科研自由,窒息了高校的活力,割断了高校与市场的联系,影响了高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实行依法治校,理顺高校内外部管理体制、管理权限、管理程序,客观上需要法律事务机构对高校的法制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和协调。


  (五)高校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便于国家对高校法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由于我国高校中绝大部分没有法律事务机构,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很难对高校的法制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和部署,很难使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在高校中贯彻落实,为了加强对高校法制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便于国家法律法规在高校中的具体贯彻落实,有必要在高校中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


  作者:鲍明晖


  第5篇:新形势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探讨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性


  首先,企业法律事务具有预防企业经营风险的作用。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现代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无论是投资阶段、运营阶段、财务管理阶段等都可能发生一些法律风险,给企业发展带来诸多不确定的因素。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可以为企业决策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企业起草各种法律文书,杜绝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维护企业权益。其次,现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由于对国际市场的不熟悉,企业面临着诸多的涉外风险。国际合作伙伴对我国企业的规范程度要求越来越高,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滞后将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很多有远见的企业对法律事务工作格外重视,加强对法律事务工作的管理,这也是现代企业“走出去”战略的重中之重。


  二、我国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能相对弱化。目前,很多企业依然没有成立法律事务机构,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大多由其他部门和人员代为办理,工作效率都大打折扣。尽管有的企业建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但仅仅是象征性的挂个牌子,没有制定规范的规章制度,导致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缺乏长效性和规范性,更无法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规避法律风险。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从业人员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法律风险越来越多,对法律事务工作的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纵观当今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者大多为兼职人员,企业为了某一法律事务工作,从其他部门临时抽调来的,这些工作人员尽管责任性强、工作认真负责,但并非法律专业出身,缺乏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经验,业务能力不强,无法认识到企经营管理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三)法律事务工作的效果不强。法律事务工作是企业重要的资源之一。企业在法律事务工作中付出了大量的成本,包括组织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设备购置等。有效的法律事务工作将有效的降低企业在复杂市场环境中遭受风险的概率,为企业挽回大量的经济损失。然而,很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价值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企业付出了大量的成本,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价值回报。


  三、加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措施


  (一)提高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形成正确的认识。首先,企业领导是企业资源的支配者和决策者,企业领导对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视程度决定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开展的顺利与否,如果企业领导法制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到位,企业法律事务就无法得到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支持。因此,企业领导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树立现代企业经营的法律观念。其次,提升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员工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执行者和服务者,只有全体员工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行为规范,才能在企业中树立浓厚的法律氛围。为此,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市场经济法制培训,用鲜活的案例教育和引导员工,使全体员工能够支持和配合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


  (二)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企业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法律事务,由企业高层管理者挂帅,制定规范的、科学的法律事务工作细则,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具体工作的实施和执行,使得这一项工作能够落实到实处。并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执行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同时,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始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还需要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企业应建立协同合作机制。


  (三)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专业技能的要求非常高。从业人员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有一定的商贸知识、管理知识,同时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他们还需要代表公司进行对外交往,担当公司发言人的角色。这对于个体来说,除了一些专业知识以外,对员工的交往能力、人际关系理能力、应变能力都有要求。为了严格控制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首先必须严格准入。其次,在员工进入企业以后,在工作过程中对他们进行培训。加速他们融入企业的过程,只有真正地了解一个企业、融入一个企业,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和财富。


  总之,在新形势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现代企业要加强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采取相应的措施错号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促进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作者:杨志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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