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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病高发引发的社会问题研究

来源:UC论文网2019-01-16 08:32

摘要:

  职业病是伴随人类工业生产而产生的一种人为疾病,它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有着密切联系。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职业病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

  职业病是伴随人类工业生产而产生的一种人为疾病,它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有着密切联系。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职业病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职业病也在悄悄地瓦解着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目前,我国职业病患者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受害群体以农民工为主,且主要集中在中小型企业。据统计,我国涉及有毒有害的企业超过1600万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超过两亿,其中农民工占95%[1]。在我国传统尘毒职业病仍占主导,并且随着科技进步,新型职业病多发给职业病防治带来新的挑战,职业病防治工作困难重重。可见,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十分严峻。本文将从职业病引发的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职业病防治对策。


  一、职业病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导致职业病患者家庭经济负担加重


  以重庆市为例,据调查2006年至2014年重庆市共报告职业病8大类17499例,其中男性17124例占97.86%,女性375例占3.14%[2],且职业病患者平均年龄为37.5岁,总体发病年龄偏低。由此可见,职业病患者以青壮年男性为主,他们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和主要经济收入的创造者。然而职业病患者的家庭条件往往又很不好,在我国95%的职业病患者为农民工,他们一旦丧失劳动力,家庭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就会中断,让原本不富裕的家庭迅速贫困。并且由于职业病本身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同时我国职业病患者权益保障工作仍不完善,在我国近四成职业病患者没有获得任何赔偿,患者只能独自承担巨额医疗费用。沉重的经济负担使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家庭贫困,无力赡养老人,孩子失学等,不利于劳动者构建和谐幸福家庭。


  (二)对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


  职业病导致劳动力资源损失,国民经济负担加重,经济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职业病对经济造成的损失,不仅包括医疗费,赔偿费,疗养护理费等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包括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社会财富的创造力减少,国民生产总值下降。目前,我国GDP以平均每年近10%的速度增长,但同期职业病的发病率却没有下降,相反增长了近10%[3]。我国每年因工伤事物和职业病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以上,占GDP的2.5%左右[4]。


  (三)政府形象受损,社会安定和谐受到影响


  在我国职业病问题涉及人群范围较广,而防治方面还存在许多处理不当的地方,如法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程序繁琐,赔偿无法落实等。这些漏洞会激化家庭、社会矛盾,引发社会犯罪,从而减弱政府公信力,影响社会安定和谐。以申请工伤认定为例,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与工伤处理事务的操作情况,正常走完全部法律程序的时长可达1149天。如果要前置处理劳动关系确认,则总共需要1701天。而经过如此繁杂的程序和漫长的等待,职业病患者的赔偿却得不到落实,这对于急需治疗的患者无疑是沉重的打击。身陷困境,求助无门的患者就会爆发负面情绪,对政府产生失望和不满,质疑政府工作能力,使政府信誉受到危机,有的甚至采取极端方式报复社会引起社会动荡。


  同时职业病患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是人权保障问题。由于我国职业医疗卫生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使得中国大量低收入阶层的卫生健康权得不到保障,这成为国外攻击中国人权的借口,有损中国大国形象。


  二、职业病防治的几点对策


  (一)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弥补立法不足


  虽然我国2011年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只有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法规,才能具体落实各项法律条文,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同时《职业病防治法》仍有不完善之处,应尽快弥补立法上的空白与不足,减少法律的真空地带,使职业病防治有法可依,切实维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第一,灵活地调整更新职业病目录,及时纳入新型职业病;第二,加大对预防机制不完善企业的处罚力度;职业病防治的工作重点在“防”,而我国对职业病的防范工作没有引起重视。《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对防治不到位的企业仅罚款两万元,而无后继处罚手段,较之直接出现职业病情况的企业处罚力度过轻,使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许多企业以罚代改,问题无法解决。


  (二)完善职业卫生相关配套制度


  健全职业卫生制度体系,确保各级部门对职业卫生的监管力度,完善职业卫生监管网络,简化复杂的职业病诊断救济机制,为职业卫生防治提供制度保障。第一,完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各职能部门明确职权,落到实处,同时又相辅相成,形成监管网络,建立问责机制,杜绝各部门互相推诿,无人负责的“不作为”政府现象,加强对用人单位作业防护技术和设施的监管。第二,简化繁琐的职业病诊断程序,放宽职业病申请条件,简化流程,以劳动者生命健康为重,为职业病患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诊治。第三,完善职业病待遇制度,落实职业病损害赔偿,健全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引入商业保险,设立专项帮扶救助基金,增加职业病损害赔偿救济途?健?


  (三)做好“掌舵”工作,发挥统筹作用,建立服务型政府


  各级政府应做好“掌舵”工作,统筹协调,引导规范,动员一切积极有效的社会因素参与管理。各种社会力量应以政府为主导,通过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协调,形成由政府提供制度法律保障,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媒体宣传报道监督,科研院开发新技术新能源,社会志愿团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普及职业病防护知识等全社会各层民众通力合作的局面;促进政府与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加大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力度,尽快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为职业病患者提供最便捷高效的服务,建立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四)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用人单位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法制观念,,统一企业责任与社会责任,自觉回馈社会,体现自身价值。首先,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主动告知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履行劳动用工制度相关规定。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范围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只有20%,而这仅有的20%的劳动合同中包含相关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内容的仅占43.6%。而劳动合同作为维权时的法律武器对劳动者来说至关重要。部分企业利用劳动者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不提前告知危害,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是一种极度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其次,用人单位应改善生产工作环境,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加强相关职业培训;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提供相关依据,依法赔偿患病农民工,履行法定义务。最后,用人单位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承担社会责任,将职业病预防作为自身一项重要工作。企业要积极引入新工艺新技术,及时淘汰易导致职业病发的落后生产技术,不以职工的生命健康为代价追求片面经济利益。同时注重人文关怀,安排员工体检,对患病员工进行及时诊治,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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