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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婚姻法》司法解释

来源:UC论文网2019-03-25 17:04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维护妇女、儿童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现应广大读者的要求对《解释(二)》中涉及农村婚姻家庭的条款及内容综述如下。  一、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维护妇女、儿童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现应广大读者的要求对《解释(二)》中涉及农村婚姻家庭的条款及内容综述如下。


  一、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娶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的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定婚时男方给女方彩礼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负担。正因为如此,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很大争议。


  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释中规定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但是,我们始终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做出上述规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并不是鼓励和提倡给付彩礼。我们依然呼吁广大青年和他们的家长,要大胆破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树立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风尚,使我们年轻一代的婚姻都建立在幸福美满的爱情基础之上。


  二、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


  按照《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这些规定主要考虑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为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该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解释(二)》对此有一些具体规定,例如,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做出判决后进行。再如,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等等,这些规定对于规范无效婚姻诉讼提供了保障。


  三、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


  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本身没有异议,但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我们认为,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四、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免除


  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况进行规定。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的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五、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利益


  婚姻法明确规定,要注意保护子女及女方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也必须关注并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切实维护好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江西省妇联权益部周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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