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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合同法》与中国《合同法》比较研究

来源:UC论文网2019-03-29 17:08

摘要:

  摘要:几内亚和中国的合同法,在法律渊源、合同形式等问题上有巨大差异,随着两国经济文化交流的不断加深,如何避免这些差异,不至于造成太过于激烈的法律冲突,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法律问题。文中就两国的合同法在判例法、合同形式等问题上的异同作了一些浅显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关键词:几内亚;中国;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29-...

  摘要:几内亚和中国的合同法,在法律渊源、合同形式等问题上有巨大差异,随着两国经济文化交流的不断加深,如何避免这些差异,不至于造成太过于激烈的法律冲突,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法律问题。文中就两国的合同法在判例法、合同形式等问题上的异同作了一些浅显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关键词:几内亚;中国;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29-02


  随着经济全球化,几内亚和中国在经贸、文化等方面的联系将会更加频繁,两国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各种合同的数量也会增长。这就需要两国法学学术界在合同法的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迫切需要比较研究两国的合同法。本文就两国的合同法的法律渊源、对价理论和合同形式等问题作一些对比分析,希望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两国《合同法》的法律渊源


  根据大陆法系的一般理论,将法律渊源定义为各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在法律渊源方面,中国合同法的有两大表现形式,一部分主要是作为合同法总则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有关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这一部分被称为国内法渊源,另一部分主要指中国参加的有关合同法方面的国际条约,被称为国际法渊源。不难发现中国合同法以成文法作为其主要的法律渊源,判例在中国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只能作为各级法院系统法官审判的参考资料。


  几内亚也有自己专门的《合同法》法典,从法律渊源而言,几内亚也是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基本上是以成文法为主。但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原则在几内亚法律体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体现。几内亚《合同法》之类的成文法中的体系、理论和有关规定,以及一般原则大部分是从殖民时代的判例中引伸出来的。其中判例法原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先例约束力原则”(Ruleofprecedent),强调对作出判决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即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这一原则在几内亚《合同法》也有体现。


  通过以上有关合同法法律渊源的对照分析,可以看出,在中国把判例法视为相对弱化,甚至是可有可无的境地,中国法院判例的地位有待提高,。必须看到,源远流长的英美法系所形成的判例法,如何维护判例中正确的法律原则是判例法最重要的原则。同时又可以由高级法官在坚持判例法的原则之下,扬弃不合时宜的规范,并在新的判例中形成新的法律规范。在特定限度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科学性。这是成文法所不能实现的优势。成文法形式下的合同法法典无法预先考虑到所有现实中可能发生的情况,难以概括应当作出规定的一切法律细节。这是成文法形式所无法克服的弱点。如果在成文法的形式下,同时赋予判例法一定的法律地位,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克服成文法的不足。此外,成文法的制定与修改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经历较长的时间,,而判例法在修改和制定方面比成文法要灵活得多。为避免某些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审判法官可及时地确立某些法律规范,,也可及时矫正对新近才发现的法律规定中的缺陷。总而言之,几内亚《合同法》注重判例法对成文法的补充作用,这对中国的《合同法》发展有其借鉴作用。


  二、几内亚与中国合同立法及其模式选择


  根据私法立法传统,几中两国都是成文法国家,。在几内亚民法体系中,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一般规定于各国民法典的债权编之中。几内亚现行的《民法典》,对有名合同(债的种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国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对有名合同作出了集中规定,虽然中国尚未颁布实施统一的民法典,但有关合同的立法也是相当完备的。这些有关的合同规定都与两国法制建设、法律文化传统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


  几内亚合同立法是有名化的立法早在殖民时期有关民事的立法中就有近20种有名合同。独立后的几内亚,其制定的合同法按照法国的债法模式,规定了典型的合同之债,包括借贷合同、买卖合同、委托合同、保险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和关于“对价理论”等。随后的立法修改中又将其扩充到21种。值得注意的是,在承认有名合同的同时,几内亚民法典也规定了有关无名合同的保护原则,这导致了学界和司法实践对此问题的差异看法。在个别情况下,法院将无名合同看做有效合同的这一观点占主导地位,同时有的几内亚学者认为不应该再承认无名合同,他们认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之间是完全对立的,但是这种观点已经没有多大市场。在几内亚,保管合同、无偿使用财产合同以及终身赡养合同是受到承认的,这三种合同形式同样属于有名合同。关于无名合同的。几内亚合同法规定,“民事权利和义务来自法律规定的交易和法律没有规定而不和其违背的交易”,“当事人可以订立法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或者未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法律或者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或者未规定的合同”。有关“债的种类”,几内亚合同法共分26章,规定了互易,不动产租赁,赠与,承揽,买卖,无偿使用,年金和终身赡养,公开竞赛,普通合伙,有偿服务合同,运输代办合同,财务代理合同,银行账户合同,结算合同、银行存款保管合同,行纪合同,委托合同,保险代办合同,财产的委托管理合同,运送合同,商业特许合同,悬赏合同,借贷和信贷合同,进行赌博和打赌合同、完成科学研究工作合同、试验设计和工艺工作合同。其中,租赁、承揽、互易和终身赡养、买卖、保管、借贷和信贷等有名合同又被分成了更多的合同种类。几内亚合同法中共有50多种的有名合同。另外,其他法律也对合同的名称和形式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公司设立合同。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合同法的立法模式上,中国坚持统一的合同法立法模式。立法过程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时期。以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初作为第一个时期,合同制度在中国在经济领域中广泛推行,运用合同形式以固定各种经济关系,组织生产和流通。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合作社之间的重要业务,如租赁接待合同、修缮建筑合同、加工订货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合资经营合同等均采用书面合同形式。1950年9月,第一个合同规章《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由中国政府颁布了。在这一时期,中国共颁布了四十余件合同法规,对供应合同、委托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基本建设包工合同、保险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信贷合同等加以规定。六十年代初至七十年代初为第二个时期,中国在颁布了许多重要的合同法规,对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各种违约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同时政府加强了对合同的行政监管。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末为第三个时期,中国开始改革开放,并向市场经济过度,经济的繁荣,经济交往的增多,为中国合同立法奠定了物质基础和提供了现实需要。在1981年,中国颁布实施了《经济合同法》等一些列重要的合同法律法规。《经济合同法》列举规定了一些有名合同,例如购销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等。在中国的《合同法》颁布之前,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适用中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这部法律没有列出有名合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合同适用中国的《技术合同法》的规定。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中国的第一部统一的合同法。其分则部分规定了、借款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委托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行纪合同、运输合同、赠与建设工程合同、居间技术合同等有名合同类型。,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由中国新颁布的《保险法》规定。此外,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抵押合同等由物权法、担保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等也属于典型的有名合同。


  三、两国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对价理论”作为英美法系独特的法学理论,也几内亚《合同法》所吸收,作为其的一个重要的理论组成。在所有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按照普通法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价不仅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更是判断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无权利与义务的主要依据。“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利益、权利、或好处,同时需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行使某项权利、承担某项义务或遭受某项损失。


  几内亚《合同法》把合同分为签字腊封合同和简式合同两大类,简式合同约束合同当事人的效力以对价的存在为前提。一项合同关系中,对价理论的要点是强调双方当事人相对给付互有得失,即所谓“为了你给我它物,所有我给你某物”。


  中国合同法中并对价理论进行固化,而且在法学理论上也没有对价的专门论述。但是从司法实践上来讲,“对价理论”并不违背中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还有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绝大部分的合同均为双务合同,即合同当事人均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双务合同强调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合同当事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均有所得,而合同当事人所应当承担的义务是均有所失,这就是在双务合同关系。例如,在买卖货物的合同中,买方支付货款而取得货物,卖方交付货物而取得货款。在这一层意义上,中国合同法的权利义务对等理论与对价理论体现的得失理论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别,在某些方面还有相通之处。


  当然,在指出上述相通之处的同时当然我们也应看到一些不同之处。例如,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这是对价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此原则强调对价不是等价,不要求与双方的允诺相等。而“等价有偿”是中国的《民法通则》中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商事交易中追求合同当事人的价值均等。综上所述,在对价理论问题上,几内亚合同法与中国合同法虽然差异巨大,但是在两国的经济交往中不会形成太严重的法律冲突。


  四、关于合同形式


  在合同形式问题上,中国合同法规定得较为严格,在中国,虽然书面形式并非被视为合同的唯一的形式,但是口头形式的合同的法律救济却相对于书面合同而言较脆弱。而且某些类型的合同被规定为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几内亚合同法规定,无论合同的内容如何,合同的形式可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以及行动合同等等。两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不同规定会导致这样一类区际法律冲突的出现,用中国合同法的标准来衡量依照几内亚合同法以口头形式或行为形式有效成立的合同,被视为无效合同。如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根据几内亚合同法,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行为形式合同、口头成立合同等。但是成文法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种类除外。行为形式合同是指当事一方只需行为表达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需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文字或语言表达。例如,自动售票机的交易行为,只需要顾客将钱投入售票机内这一行为就表明他接受了经营者的要约,合同成立,而不需要另外用语言或文字来表示要约和承诺。以行为成立的合同在国际贸易交往中也有重要的地位,以行为表示承诺,并且已将承诺付诸于行动,更加具有确定性,从某种意义而言,行为比语言或文字更具有实践性,所以应确认行为形式合同成立的有效性。例如,以装运货物的行为成立的买卖合同,在要约中,买方列明其欲购买的货物的基本信息,如型号、数量、价格、支付货款的方式等,卖方收到要约之后,立即租船订舱按照买方的要约发运货物。此外,买方通过银行支付货款的行为与卖方成立合同,也属于这一类。


  在中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只承认书面合同是涉外经济合同的唯一形式。而在中国新的《合同法》中,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必须以书面合同为其形式要件。从而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以行为成立的合同,这样合同的存在,使中国的合同法更加适用国际贸易交往的需要。同时也表明,中国合同法与几内亚合同法在合同形式问题上的差异逐步在缩小,两国经济交流将会更加方便和顺当。


  五、结论


  不难发现,通过对以上几个问题的比较研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不同的国情、不同律度等等原因,在许多方面中国合同法与几内亚合同法存在着各种差异。这些差异是形成的,这是不可回避的现实法律问题。毋庸讳言,在两国的经济商贸交往中,由于存在合同法方面的差异,将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冲突。对这些法律冲突,要由中国和几内亚各自参照其现有的国际私法规范来解决。我们应当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在适当的范围内对合同法作相应的调整,从而以促进两国的经济贸易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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