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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商法的品性

来源:UC论文网2019-04-01 15:00

摘要: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25X(2011)09-00-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制定是经过海商法器材委员会和社会各阶层讨论辩证的跨时代性法律结晶,其颁布后的社会影响、实质作用及对我国海运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都彰显了它的独特品性,值得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述和推敲。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品性,历史意义,现实作用  作者:李阳  我国海商法制...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25X(2011)09-00-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制定是经过海商法器材委员会和社会各阶层讨论辩证的跨时代性法律结晶,其颁布后的社会影响、实质作用及对我国海运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都彰显了它的独特品性,值得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述和推敲。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品性,历史意义,现实作用


  作者:李阳


  我国海商法制定奠定海洋运输发展转折


  海商法,是商品交换和航海贸易共同作用的产物。它兴起于中世纪至近代,到本世纪后,海商法日益趋向国际化。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分别出现过宣统元年的《海船法》(草稿)、北洋政府颁布的《海船法案》,及国民党政府的颁布的《海商法》,但均没有真正推动海洋运输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在1952年成立了海商法起草委员会。1963年,委员会完成了海商法草案第九稿。1992年11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并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至此,正式出台了规范海上运送关系和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利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的《海商法》。以上制定背景分反映了其以下三重品性:《海商法》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对外贸易增长,商品经济乃至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完善的形势下制定的,是一部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海商法》的制定为了适应融入国际大市场,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的要求而制定颁行的,是一部条款新颖具有前瞻性且与国际接轨的新时代法律;《海商法》的不仅吸收企业界、法律界专家学者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情况下组成了起草委员会,并且在起草后进行了大范围的充分讨论与论证,以集思广益,认真辩论,可谓是一部真正贯彻了群众路线的法律。


  海商法所贯穿的法律思维


  已成熟的西方航海法律经验,同时因地制宜具有我国自身民法思想,其商法性质尤其贯穿了合同法相关内容。故海商法具有双重法律思维的品性。


  1.英美法律思维之借鉴


  由于制定海商法时我国海上运输法律制定经验并不健全,故借鉴了已有的海上法律运输制度及国际惯例及国际合同制度。而对于航海运输的英美法律思维,主要是将英美商事法律经验和制度加以提炼,根据海上实践,划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一法律思维本质上是一种商事思维,一种针对海上实践的需要进行调整了的商事思维。而这种商事法律思维的运用不可避免的体现了其渊源处,及英美法系国家自身在商事活动及海上法律实践引用中对于国家意志和特定群体利益的倾向与保护。


  2、我国民法思维之适用


  我国民法思维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两个层次。一是对于英美法律思维的借鉴用民法思维进行选择,而对已选择的借鉴也会用民法思维进行理解、阐释和调整。二是直接运用民法思维对海商法相关内容进行开创性规定。这主要指运用不同于英美法律思维的形式正义与效率,直接从民法传统的实质正义和公平角度,将民法理论运用于实践经验,从而达到我国民法思维之适用效果。


  3、两种思维之相互作用


  由于海商法的特殊历史背景使得英美法律思维和中国传统民法法律思维贯穿其中,相互作用。英美更加注重商业思维的运用,而我国因历史原因,商法长久被认为为民法的特别法,故商法独立性思维发展历程短。这两种法律思维的相互作用造就了《海商法》守持根本前提下西体中用的新时代品性。


  三、《海商法》制定后的现实作用


  1.规范行业准则,刺激海运企业发展,带动其他相关行业


  海商法首先规定了海运市场的行业准则,为其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规则。其关于海上运输企业组织、海上运输合同等一系列行为规则调整着海上运输中海运企业及其他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船舶租赞、旅客和货物的承运、海上救助等。在合理分配海运合作双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下,激发了海商企业购置船舶,扩大船队,改善运输条件,增强运输的积极性、主动性,开展多家经营,大力参与国际海运市场竞争,实现更大的海运利益,进而求得海运企业发展。而海商法的出台与落实有力带动了造船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在进出口大宗型原材料和货物的过程中一大批大中型企业及相关服务型企业参与进相关市场,从而合理优化了资源配置;海上保险作为海运的重要部分也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从而真正检验了《海商法》一举多得,多行业带动性的独特品性。


  2.维护了航运运输中的国家利益


  清末以来,我国海关港口完全落入西方列强之手,海运及江运基本上受外国公司控制,国家利益受到严重侵犯。而一般发达国家海运业法更加侧重保护本国海运事业与相关行业、企业利益,体现了不同于、甚至相悖于我国的国家意志倾向性,我国急需一部结合我国国情,维护我国自身利益的海商法。据此,《海商法》作为最具国际性和国家利益的国内法,确立了保留内河及沿海航运权是现在各国海商立法通例。我国海商法也将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船业务保留给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不经我国交通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切实维护了我国的主权和国家的航运权,并保证了从船舶上征取相当数的税收,排除了国外势力对国内及沿海航运市场的控制,提高经济独立能力,并为海运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3、开拓我国国际市场,提高国际海运地位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闭关自守的自给自足型经济以不复存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艰苦的入世之路等一列政策和举动进一步验证了我国融入国际市场的信心和决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商品交换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守着多方面的制约,而交换空间则直接决定了商品交换的范围。扩展交换空间则成为发展市场经济的重中之重。实践证明,在我国对外进出口的运输方式中,航海运输占了90%以上。航海运输加大了我国商业对外发展的范围,并且加强了其能力加快了其范围。而《海商法》在其颁布后在海运业和商业国家市场的开拓领域一直起着法律的保障功能,增强了商品的实质性流通,从而顺利推动了我国商品经济由使用价值向价值的转换。以中国《海商法》为支柱的中国海运事业被国际冠以巨大潜力,显著提高了我国国际海运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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