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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西方海商法历史变迁视野下的海商法发展趋势研究

来源:UC论文网2019-04-01 15:05

摘要:

  摘要: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商法中最先发展的为海商法。这是因为海商法较之其他商事法,与人类的生存最早发生联系①。要了解海商法的起源和发展历史必须要提到西方海商法,世界各国现代海上运输的法律都起源于欧洲。  关键字:西方国家海商法海上运输  一、西方古代海商法  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应当将海上法的发展划分为古代、中世纪、近代这样的阶段历程,但由于中世纪本身属于古代,因...

  摘要: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商法中最先发展的为海商法。这是因为海商法较之其他商事法,与人类的生存最早发生联系①。要了解海商法的起源和发展历史必须要提到西方海商法,世界各国现代海上运输的法律都起源于欧洲。


  关键字:西方国家海商法海上运输


  一、西方古代海商法


  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应当将海上法的发展划分为古代、中世纪、近代这样的阶段历程,但由于中世纪本身属于古代,因此此种划分并不严谨。应分为上古时期和中古时期两个阶段。而在这一历史时期的西方海商法主要以习惯法形式发展为主。


  (一)上古时期


  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公元5世纪初,该时期海商法主要产生在古埃及、古巴比伦、印度、希腊和罗马等地。这一时期的海商法处于萌芽时期,主要表现形式是君主的命令和习惯。


  (二)中古时期


  中古时期(又称中世纪),指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即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化时期与古典文化"复兴"期之间的时代。在中古时期,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为了便于调整海上贸易中发生的各种关系,开始进入私人编纂海商法时期。其中中世纪著名的三大海法对现代海商法具有比较深的影响:


  1、《奥列隆海惯例集》(又称奥列隆海法②)


  12世纪,人们把法国西海岸奥列隆市的国际海事法庭的判决书和当时适用的习惯法加以整理和编纂,形成了《奥列隆海法》其主要内容涉及船舶、船长、船员、海难救助以及船长出卖运送。该惯例集在大西洋沿岸地区影响较大。


  2、《海商判例集》(又称《康索拉度法》③)


  该判例集的习惯和学说,内容丰富,体系完整,是法学家们又汇集和编纂的在地中海地区影响较大的海事判例,被称为当时最完备的海事法对欧洲后来的航运立法有一定影响。


  3、维斯比海法(lawsofVisby)


  15世纪,在瑞典的果特兰岛维斯比城④,人们在继承《奥列隆海惯例集》的基础上,又整理和编纂了《维斯比法》,该法对法律的英文表述使用了复数的概念,可以看出,该法是众多规定和习惯性规则的总称,而不是一部具体的法典。德国、瑞典等波罗的海沿岸国家海商法受其影响较大。


  4、《海事黑皮书》(BlackBookoftheAdmiralty)


  在英国地区,曾经流行一部《海事黑皮书》,该书汇集了英国法院的大部分判例以及在海事审判中所适用的习惯,对欧洲各国的海事司法影响较大。


  二、西方近代海商法-国家立法时期(16-19世纪)


  17世纪初至20世纪初,在这一历史时期的西方国家海商法发展主要以国家立法形式为主。要研究西方现代海商法的发展必须先考察当时历史背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欧洲逐步建立的历史,从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到1870年普法战争前夕,欧洲社会处于"自由资产主义时期"。


  (一)《海事赦令》(又称海事条例)


  在海商法的立法方面,法国路易十四在1682年颁布了《海事条例》(OrdonnancedelaMarine),该条例体系完整、内容广泛成为欧洲第一部综合性的海商法典。


  (二)《哈特法》(HaterAct)


  美国在1893年制定的《哈特法》,在这个时期承运人不负过失责任的责任基础使当时的国际贸易和运输秩序陷入混乱,不但使货方的正当权益失去了起码的保障,而且还出现了保险公司不敢承保、银行不肯汇兑、提单在市场上难以转让流通的恶劣局面。


  (三)《商船航运法》(MerchantShippingAct)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了解到本来通过国际立法可以有效地调整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立法特色不同,自然也就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即使在同一法系之内,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法律法规也有一些具体的差别,进而为国际海事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三、西方现代海商法--国际立法时期(19世纪后期开始,CMI、IMO等))


  现代海商法主要以国际立法为主,这里所说的国际立法并非是指现代社会国际立法可以取代国内立法,这在事实和理论上都说不通。


  (一)通过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具有私法性质的国际公约


  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MaritimeInternational,CMI)是国家海事法律协调组织。⑤自其成立以来,在统一各国海商立法方面,已经作出了很多的努力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海运界所熟知的《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1910年救助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和《1968年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都是由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


  (二)通过国际海事组织制定公法性质的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IMO)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制定公约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69年船舶载重线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等。


  (三)通过制定民间规则形式


  这种制定规则的形式主要是将国际海运实践中的一些习惯性规则性规则定成文件,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如关于共同海损理算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即属于这种性质⑥。由于这种民间规则的存在,使得各国在立法时有一个基本的参考数据,因而对海商法立法的统一,起到了间接的推动作用。


  四、海商法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目前海商法主要发展趋势为: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进一步出现国际统一的趋势即国际海事公约;船方责任加重,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海事立法;海商法中保护性立法在加强,出现公法扩大化的趋势即港口国监控、船舶反恐;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即船舶大型化、现代化;环境污染;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变即航海技术变化;海上事故的发生原因。


  作者简介:张延辉(1991-),女,(回族)宁夏银川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海商法、航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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