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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世纪伊斯兰海商法的形成

来源:UC论文网2019-04-01 15:12

摘要:

  提要:中世纪伊斯兰海商法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阿拉伯人从惧怕航海到发展海上贸易,在争夺地中海霸权的同时,积极学习拜占庭文化,根据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对伊斯兰法做出变革,消化、吸收和改造拜占庭《罗得海商法》,结合伊斯兰教教义和精神,对帝国统治区域内的海商法律规范进行了大量论述,形成伊斯兰特色的海商法。  关键词:中世纪;伊斯兰;海商法;形成  DOI:10.16758/j.cnki.1004-...

  提要:中世纪伊斯兰海商法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阿拉伯人从惧怕航海到发展海上贸易,在争夺地中海霸权的同时,积极学习拜占庭文化,根据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对伊斯兰法做出变革,消化、吸收和改造拜占庭《罗得海商法》,结合伊斯兰教教义和精神,对帝国统治区域内的海商法律规范进行了大量论述,形成伊斯兰特色的海商法。


  关键词:中世纪;伊斯兰;海商法;形成


  DOI:10.16758/j.cnki.1004-9371.2016.01.005


  中世纪初期,游牧民族阿拉伯人对航海和造船事业知之甚少,其赖以生存的阿拉伯半岛三面环海,但却一直未发展航海业,这并非因为阿拉伯人不够勤奋和努力,而是航海业的发展受自然条件所限:气候方面,阿拉伯半岛炎热干燥,沙漠众多,木材和树脂等造船必备物资稀缺,造船业难以发展;地理环境方面,阿拉伯半岛周围遍布珊瑚礁石,缺少天然良港,而且阿拉伯半岛内陆没有可供航行的、与海相通的河流。尽管如此,自公元632年开始,这个习惯于游牧生活的沙漠民族不仅克服了对海的畏惧,冲出了沙漠,在地中海西部地区建立了海上霸权,而且发展出了本民族的海商法,使其在地中海西部地区通行长达200余年。本文简要介绍了阿拉伯人从无到有的海上霸权,并以此为背景,从学习与创新的角度着重论述伊斯兰海商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从初识航海到争夺霸权


  (一)阿拉伯人眼中的航海


  长达数个世纪以来,阿拉伯人一直习惯于半岛的沙漠生活,居住在半岛北部的阿拉伯人对海上生活尤其感到陌生,畏惧航海。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早有记载:“难道你们不怕主使你们再去航海,而使狂风袭击你们,使你们因孤恩而沉溺,然后,你们不能为自己找到任何对主报仇者吗?”1可见,航海被当作了一种惩罚手段。穆罕默德的继承人,阿拉伯帝国的哈里发欧麦尔一世(Umaribnal-Khattab,581―644年)就曾经率领阿拉伯军队从陆上大举扩张,一直到波斯与埃及,但对海洋的态度却很谨慎。他手下的一位叙利亚总督向欧麦尔一世请求获准去攻打塞浦路斯岛时,欧麦尔心存顾虑,踟蹰不前。阿拉伯人所了解的非洲东海岸,位于马达加斯加岛对面,从好望角向北一千英里,直到索法拉。他们到达莫桑比克海峡,找到博哈多尔角,就不敢贸然前进了。按照《古兰经》的启示,真主是用界线分隔“两海”的,人们不能越过“两海”之间的界线。学者们解释道,“这两个被陆地包围的海域就是地中海与印度洋,包括红海”。2


  从词源学角度讲,“阿拉伯”一词的初始含义是“沙漠”。阿拉伯半岛农产品稀缺,沙漠面积广大,生存空间和生活资源有限,各部族间不得不展开争夺,仇杀和劫掠时有发生。“好战的心理,是一种常在的意识形态,他们的人口不至于过剩。”1部族只有劫掠牲畜、夺取牧场和控制水源才能够繁衍生息,否则,整个部落面临的就是饥饿,乃至灭绝。所以,“我们以劫掠为职业,劫掠我们的敌人和邻居,倘若无人供我们劫掠,我们就劫掠自己的兄弟”。2但是,阿拉伯半岛上的土地毕竟有限,当人口增加到超负荷状态,人们就开始被迫寻找新的活动范围。这一时期,恰逢伊斯兰教兴起,先知穆罕默德把以往散漫的阿拉伯人团结在自己周围,并号召信徒“为安拉而战”,在这一旗帜的感召之下,阿拉伯人打破禁忌,冲出沙漠,奔向文明发达的近东,直逼美丽富饶的地中海。


  (二)帝国造船业的发展


  公元632年左右,阿拉伯半岛基本统一,阿拉伯哈里发国家开始对外扩张。次年秋天,阿拉伯军队开始剑指巴勒斯坦和叙利亚,到651年终于占领波斯全境。阿拉伯军队的战果不断扩大,拜占庭帝国在亚洲和非洲全部领地的三分之二落入阿拉伯军队之手。阿拉伯帝国的领土向东逼近印度边境,向西控制了非洲北部的部分地区,向北占领亚美尼亚以北,近东的原拜占庭帝国领土大部分已被阿拉伯帝国控制,一个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新帝国由此形成。


  阿拉伯军队征服的诸多地区拥有先进的造船技术,阿拉伯人向当地人学习造船工艺,努力发展造船工业,使得造船业在阿拉伯世界逐渐发展成为支柱工业之一。“在波斯湾沿海,在红海两岸,在利凡特各港口,在入海的各条大河两岸,遍布着官方和私家的造船坞。”3位于波斯湾出口处的忽鲁谟斯造船工艺先进,这在马可・波罗笔下有过描述:“船板的两头,必须小心地用螺旋钻打孔,然后再用大木钉楔入,造成船只的雏形。”4


  阿拉伯人除了向征服地西亚和北非学习造船技术外,还间接地从中国学到了大船制造技术。阿拉伯商人经常选择乘坐中国造的大船,认为这些船只安全可靠,常常用来装载自己的货物。久而久之,中国的大船制造工艺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了这些阿拉伯人,他们也开始建造一些载重量千吨以上的大商船。在不断的军事需求刺激下,能承载1500人以上的大战舰陆续被建造了出来。阿拉伯人还仿照印度人的做法,就地取材建造船只,印度洋的诸多岛屿上盛产椰子,椰树是很好的造船材料,阿拉伯人将其砍伐下来之后,主干部分被锯成大小不一的椰木板,作为船板使用,椰子的外皮纤维被搓成绳索,作为船缆使用,较为细些的椰树用来做船上的桅杆,椰树的叶子则被织成船帆,可谓物尽其用。


  在频繁的地中海贸易和战事中,船只的作用不言而喻,阿拉伯人船只的特点是横梁宽,船头尖,吃水浅,桅杆可以移动,悬挂方形船帆。后来阿拉伯人发现使用方形船帆的船只较为笨拙,转弯不灵活,多走弯路,于是在反复实践中创造性地发明了三角帆技术,克服了方形帆的种种局限,更加充分地利用风力,船只灵活得多,尤其逆风航行时,三角帆的优点更加明显,能够做到曲线前进,航速提高很多。尝到甜头的阿拉伯人推广了单桅、双桅三角帆的应用,对世界航海业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拥有先进的造船技术,使阿拉伯人的航海能力日渐提高。在航行过程中,阿拉伯人善于观测星象以指导航行,船员们还掌握了较多的海洋地理资料,详细记录了印度洋的季风环流情况,常常在航行中利用季风风向等规律缩短航程。阿拉伯船只出海时,都有潜水员随行,以便船只在海上遇到意外情况时随时修理。(三)发展海上贸易,争夺地中海霸权


  随着造船业的发展与航海技术的掌握,在征服地区沿海居民的帮助下,原本习惯游牧生活的阿拉伯人开启了海上贸易。为了获取财富,阿拉伯人开始热衷于东西方之间的远途中介贸易。从北印度洋到阿拉伯半岛周边的红海、阿拉伯海、波斯湾,从地中海东部到西部,阿拉伯商船随处可见。“阿拉伯人在推进宗教的同时,亦把商业推进到所有被征服的地区。”1年深日久,阿拉伯人将其商业范围扩大,东至印度和中国,北至俄罗斯和北欧,南至非洲东海岸,唯独向西进展不大。


  于是,阿拉伯人开始将视野扩大到西方的地中海地区,这是一个重要贸易航线纵横交错的地方,“同时,叙利亚、亚历山大里亚一直是地中海的重要贸易城市,载有东方货物的叙利亚商船在地中海各港口城市之间常年来回穿梭,当时的西方也有叙利亚商人的众多聚居地”。2位


  于叙利亚海岸港口城市里的居民大多为希腊人,信仰东正教,在被阿拉伯人征服后,向拜占庭寻求海上援助。3作为阿拉伯人的新占领地区,埃及和叙利亚等地在与地中海周边地区的贸易往


  来中赚取了巨额财富,为了巩固这一战果,保住在埃及和叙利亚的商业利益,同时开辟新的商业范围以获取更多财富,阿拉伯人意识到必须争夺地中海,不久即开始了向地中海扩张的进程。


  阿拉伯军队对小亚细亚的进攻开始于8世纪30年代,起初进展并不顺利,屡受重创。8世纪后期,阿拉伯帝国的局势稍稍稳定,又重新发动与拜占庭军队的战争,经过多次征讨并取得胜利,迫使拜占庭摄政皇后以纳贡的方式求和。后来的阿拉伯军队实力不断壮大,先后占领克里特岛、马扎拉岛、撒丁岛、科西嘉岛和马耳他岛,直至9世纪末期占领西西里岛。随后,阿拉伯军队把西西里岛和周边其他岛屿作为新的军事基地,向位于意大利卡阿普利亚等地的拜占庭领地陆续发起攻击。阿拉伯海盗也以克里特岛为据点,不断袭击爱琴海诸岛屿和伯罗奔尼撒半岛上的城镇。至此,阿拉伯人在地中海西部地区确立了海上霸权。


  二、从百年翻译到社会变革


  (一)阿拉伯人对待拜占庭文明的态度


  阿拉伯人不但善于经商,而且积极学习先进的文化。虽然阿拉伯与拜占庭屡屡发生战争,但两个文明间的交往也随之增多,正如中东史专家彭树智先生所言:“战争过程的破坏性、野蛮性与战争后果客观上的进步性与文明性并存。”4“阿拉伯帝国真正傲视群伦之处,与其说是实际的军事征服本身,不如说是被征服地区的民众之阿拉伯化与伊斯兰化。”5在叙利亚和埃及等阿拉伯征服地区,阿拉伯语得到较大程度推广,使


  得拜占庭文明与阿拉伯文明之间加快了融合的步伐。与拜占庭帝国进行的长年战争,使阿拉伯人能够占有原属拜占庭帝国的图书馆,进而可以接触到数量庞大的希腊图书。阿拉伯人并没有像一些野蛮部族那样焚烧图书,而是将其奉若珍宝,进行学习和翻译。他们还仿照拜占庭模式在阿拉伯统治区内修建了很多图书馆,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存和传播先进文化的作用。“一般地说,总是先进文明对后进文明的融化,即使是后进文明的民族,征服了先进文明的民族,也会逐渐被先进文明所融化。”6


  (二)通过百年翻译运动学习拜占庭文化


  阿拉伯帝国第二个世袭王朝阿拔斯王朝(750―1258年)统治初期的100年,是阿拉伯文化


  飞速发展的阶段,在国家对翻译事业的高度重视下,统治者大力提倡把拜占庭、古希腊、罗马、印


  度、波斯等地的学术典籍翻译成阿拉伯语,并给予赞助,借以吸收先进的文化遗产。从8世纪中叶起,翻译活动开始繁荣起来,独立的翻译阶层出现。830年,首都巴格达正式创建了著名的“智慧馆”,集研究院、翻译中心与图书馆为一体,其领导者均由知识渊博、造诣颇深的学者担任,学术气氛非常浓厚,来自各地的学者云集于此,多是由哈里发重金聘请而来,大家不分宗教派别,只要学有所长,即在“智慧馆”有一席之地,可谓群贤毕至。阿拔斯王朝著名的翻译家、学者侯奈因・伊本・伊斯哈格(809―873年)曾有在罗马学习希腊语的经历,亦曾到拜占庭帝国领地游学,获取到多种图书珍本。他通晓阿拉伯语、古希腊语、波斯语和古叙利亚语,精通希腊科学和文化,受到哈里发麦蒙重用,被以重金礼聘担任巴格达智慧馆的研究院院长和图书馆馆长,带领学者们开展翻译和科学研究工作。侯奈因具有卓越的翻译能力,曾翻译了希腊的哲学、天文学、物理学、医学等方面的经典文献。在他的指导下,“智慧馆”的学者们也各自做了大量的翻译工作。


  阿拉伯人非常积极地获取着文化知识,发达的拜占庭文明对他们来说就像一座宝藏,从哈里发到普通学者,都被深深吸引,甚至达到痴迷程度。“哈里发麦蒙曾派学者麦脱尔等带着贵重礼物出使君士坦丁堡,向拜占庭皇帝索要或换取希腊古典著作。”1阿拉伯学者们到拜占庭各地去游学和寻求典籍珍本,“求学的热情、求知的渴望,使学者们把沙漠的酷热、大海的惊涛都视为坦途”。2在哈里发的命令和阿拉伯帝国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学者们将搜集到的大量拜占庭著作,包括哲学、法学、数学、化学、医学等方面的文献翻译成阿拉伯文。学者们从拜占庭文明中汲取了大量营养,快速构建起以伊斯兰教为核心的阿拉伯文化,为东西方的文化交流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


  阿拉伯政府还花费重金,着力引进有名望的学者。9世纪前半期,哈里发麦蒙就曾邀请拜占廷大数学家立奥到阿拉伯讲学,许诺的报酬是2000磅黄金和与拜占廷之间的永久和平。3阿拉伯人从拜占庭帝国学到了很多东西,如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管理模式和行政体制,法律制度和土地制度,艺术珍品和城市建筑等等。当然,阿拉伯人学习先进文化并不是全盘照搬,而是边吸收边创新,在继承和保存拜占庭文化成就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加以改造,使之成为带有阿拉伯―伊斯兰色彩的东西。公元800―1050年间,在阿拉伯占领和管辖地中海时期通行的伊斯兰海商法,即是阿拉伯人对拜占庭帝国《罗得海商法》进行吸收和改造的结果。


  (三)贸易推动下的社会变革公元7世纪早期,伴随着阿拉伯帝国的建立,以《古兰经》和圣训的有关内容为基础的伊斯兰法得以产生,其行为法规涉及到阿拉伯人的宗教、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等方面,最初适应的是阿拉伯半岛的简单生活方式。作为一种宗教法,伊斯兰法的立场明确,视安拉为无所不能、无所不在、无所不知的绝对真理,而“一切世人在法律领域所能做的只是理解和诠释‘神启’的法律,而不能制定或更改这种神圣的法律”。4但是,如前文所述,随着阿拉伯人商业贸易活动的日益活跃,受经济利益驱使,阿拉伯人为争夺地中海霸权不断进行武力扩张,这一切已导致整个阿拉伯国家的社会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阿拉伯人的商业范围已是今非昔比,地中海的航线,东到印度洋,西至大西洋,南到非洲东海岸,北至俄罗斯,都在阿拉伯帝国控制之下。阿拉伯征服地区的商业异常繁荣,既盛产香料和棉花等农产品,也出产陶瓷、地毯、玻璃等工艺品。阿拉伯人商业意识浓厚,不遗余力地进行商业渗透,且往往是伴随宗教传播和武力扩张一同进行,与欧洲的很多城镇和国家有贸易往来。“阿拉伯人经由叙利亚海岸的贝鲁特或巴勒斯坦的雅法与威尼斯通商,威尼斯因对利润的追求,而不顾宗教的忌讳,与回教世界的非洲及叙利亚恢复商业关系,引进巴格达的商品,越过阿尔卑斯山向北运送,沿莱茵河到达法兰德斯,再转运英格兰及北欧。”5


  阿拉伯人还穿越红海向东到达印度,收购香料和砂糖等东方特产后返回,将这些货物运到亚历山大港等地的市场,转手将其销售给来自意大利各城市的商人。阿拉伯人穿针引线般的商业活动大大刺激和促进了欧洲的商业复兴,并客观上带动了欧洲诸多城市的兴起。9世纪中期,随着地中海霸权地位的确立,阿拉伯帝国版图已经扩大到亚、非、欧三大洲,所征服地区生活习惯各不相同,《古兰经》和圣训的有关条文已经解决不了层出不穷的社会新问题。所有这些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已与先知时代大不相同,迫使伊斯兰法不得不进行变革,因为根据历史经验,如果法律赖以产生的社会条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已有重大变化,而法律却因循守旧不做变革的话,是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的,甚至会成为妨碍社会进步的障碍。


  三、从自创法律到借鉴异族法


  (一)教法学家的法律创制活动


  当时的阿拉伯帝国首都巴格达及麦加、麦地那等一些文明程度较高的城市,专门从事案件裁判和法律解释的研究者不断涌现,他们所研究的内容被称作教法学。教法学作为一种法学思想体系,是在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立法原则、立法思想及其律例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创制活动,目的是满足阿拉伯帝国疆域不断扩大和社会生活日益复杂的需要,使伊斯兰法能够跟得上伊斯兰教和阿拉伯帝国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在创制法律


  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是那些伊斯兰法学家们,“他们出于对宗教的虔诚和研讨法律的兴趣,独自或自发组成群体探讨法律问题”,1在阿拉伯知识分子队伍中渐成气候,其学识和能力不容忽视,“他们因学问渊博得以从出身低微的地位升至国家最高职位”,2这些伊斯兰法学家们有的担任法官一职,亲历司法实践,有的为熟悉商业法规直接经商,执着追求学术,探求真理,他们不盲目迷信书本和服从权威,往往会为了弄清某个法律术语的含义或某段“圣训”的出处而跋山涉水,风餐露宿,直至问题圆满解决为止。虽然日益强大的帝国和不断扩充的领土为此提供了安全保障,但若没有虔诚的信仰和坚定的意志,是恐怕做不到这些的。当然,教法学家


  们创制法律也并非闭门造车,而是四处游历和讲


  学,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和民族习俗随时解答人们提出的各类法律问题,实现了法学研究与社会实践的紧密结合。遇到新的社会问题,在《古兰经》和《圣训》无明文可循时,教法学家们就以自己的见解来解答,这在当时被称作“意见法律”和“推理法律”,久而久之,逐渐演变为伊斯兰教法创制的两种新原则,即“公议”和“类比”。


  教法学家们为了能更好地论述教法理论和解答教法,纷纷著书立说,引导伊斯兰法的研究活动步入正规,更加科学化。尽管如此,教法学家


  们对《古兰经》的理解并不一致,法律创制模式存在诸多差异,概因其社会地位和文化程度有所不同,政治观点不尽一致,对于如何补充或制定新法例等问题,见解相左。公元8―9世纪,先后


  出现了贾法尔、扎希里等10多个教法学派,其中有4个影响最大,成为伊斯兰世界公认的、穆斯林


  必须遵守的学派:即以马立克为代表的马立克派,以哈尼法为代表的哈乃斐派,以沙斐仪为代表的沙斐仪派和罕百里所创立的罕百里派。这些法学派别取长补短,相互切磋,逐渐统一了伊斯兰法学理论,使得这一时期的伊斯兰法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繁荣盛况。教法学


  家们的法律创制活动,成功地解决了由于阿拉伯帝国扩张带来的两大历史难题,即如何使伊斯兰法在国家和社会中继续保持主导地位和怎样处理伊斯兰法与异族法之间的冲突与融合。


  (二)伊斯兰法对异族法的吸收和借鉴


  伊斯兰法既保留了阿拉伯半岛伊斯兰教兴起之前的社会惯例,也有选择地吸纳各征服地区的社会习惯及曾受罗马法、拜占庭法等影响的法律传统,在阿拉伯帝国统治地区具有解决各类问题的广泛适应性。“早在伊斯兰教产生之时,其创始人穆哈默德就通过对基督教特别是犹太教的接触,移植了犹太人的某些法律,如禁止收取利息和食物禁忌方面的规定等。”3原属罗马―拜占庭帝国的相当一部分领土被阿拉伯帝国占领,其多元文化受到阿拉伯人的尊重而免受毁灭性打击,伊斯兰法受到罗马―拜占庭法的影响在所难免,德国伊斯兰法学家约瑟夫・莎赫指出:“那些来源于罗马和拜占庭的法律概念和准则,来源于西方教会法和《塔木德》的法律概念和准则,被吸收进了早期的伊斯兰法之中。”1英国著名伊斯兰法学家诺・库尔森认为:“伊拉克南部库法地区的奴隶不享有财产权的规定来自罗马法。”2著名的阿拉伯史学家菲利浦・希提则谈到:“罗马法无疑对于伍麦叶人的立法曾有影响,这种影响一部分是直接的,一部分是通过《犹太教法典》或者其他媒介而产生的。”3伊斯兰法对罗马―拜占庭法等先进法律文化的吸收是有所侧重、划分领域的,例如,婚姻和继承等方面的制度在罗马―拜占庭法中所占比重较大,较为成熟和完善,符合伊斯兰教的社会伦理观和特定价值观,伊斯兰法对其进行了较多的吸收,融合程度较高。商法在伊斯兰法中地位重要,因为伊斯兰教高度重视商业,这与该教产生初期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有关,圣地麦加处在一个不产农作物的山谷,人们只有靠经商寻找出路。据《古兰经》记载,当时的麦加已经是一个商业化重镇,商业经济在当时的社会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整个阿拉伯半岛的情况也大致如此。所以,在伊斯兰法中,商人的法律地位较高,按照相关启示和律例,经商的穆斯林必须以诚信为本,公平买卖,遵守商业道德,做一名合格的商人。有关


  商业和商事交易的规定在《古兰经》和圣训中大量存在,涉及商业活动、商业规范、商业道德、买卖契约等方面的启示、命诫和论述比比皆是,商业法成为伊斯兰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但这些商法规范是以古阿拉伯的商事习惯和伊斯兰教的道德规范为基础,重在强调商业道德,如保护和提倡正当的商业活动、禁吃重利和放高利贷、禁售未成熟的果实等。《古兰经》和圣训中虽然有较多的商事律例,但这些律例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实践中商人们还是多以各地的商事习惯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随着阿拉伯帝国领土


  的不断扩大和商贸活动的日益活跃,传统的伊斯兰商业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尤其在帝国确立了地中海霸权之后,跨海经商产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法律问题纷至沓来,而之前的《古兰经》和圣训中几乎没有关于海事贷款、船舶


  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等方面的规定。伊斯兰教法学家们不得不结合海上贸易实践,通过“公议”和“类比”等模式创制海商方面的法律。


  阿拉伯帝国的商人思维活跃,到处经商,见多识广,在长期的贸易往来中,对先进的商业经营理念和法律规定接受起来较为容易,他们注意学习和借鉴伊斯兰法之外的商法规范。此种情形下,在整个地中海广为适用的拜占庭《罗得海商法》进入阿拉伯帝国商人和教法学家的视野。《罗得海商法》形成于公元8世纪左右,4是拜占庭帝国历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源自于地中海地区日益频繁的贸易往来。《罗得海商法》是一部成文法典,名称来自于地中海东南端的罗得岛,内容涉及船舶租赁、海事贷款、海事合伙、船舶碰撞、比例分摊、共同海损、海上救助等海商法律制度,在它的影响下,伊斯兰海商法最终得以形成。


  如前文所述,阿拉伯帝国的武力扩张异常迅猛,征服的疆域不断扩大,内容相对简单的传统伊斯兰法已无法适应海上经商的需要。统治者认识到,为了加强对新征服地区的有效管理和统治,满足阿拉伯商人海上贸易和商品交换的需要,对这些地区原有的法律资源不能视而不见,而是需要继续加以利用。《罗得海商法》的使用频率在其诞生地东地中海不言而喻,在西地中海虽然稍有逊色,但在处理海事、海商纠纷时,仍然是商人们的不二选择。


  四、伊斯兰海商法的形成


  (一)伊斯兰海商法作品集的出现及其内容


  在伊斯兰海商法出现之前的若干年,地中海西部地区的穆斯林商人们对《罗得海商法》早


  已是耳熟能详,在海商贸易实践中大量运用。只不过在西地中海地区的主人正式换成阿拉伯人后,再完全照搬拜占庭帝国的《罗得海商法》已是


  不可能的事情,必须要按照伊斯兰教教义和精神对其进行消化、吸收和改造,使之成为伊斯兰特色的海商法,这种变通与其本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有直接关系。基于此,在商人的积极参与和协助下,以解释教法、论述教法理论和著书立说为己任的教法学家们在对《罗得海商法》进行吸收和改造的基础上,结合海上贸易实践,对帝国统治区内的海商法律规范进行了大量论述。“现存的最全面、最古老的伊斯兰海商法作品集是《关于契约双方权利要求与船舶租赁的伊斯兰法律论述》,在公元8―10世纪之间有效。”1它的出现标志着伊斯兰海商法的形成,内容包括伊斯兰法学家们关于海商法的9篇论述。这9篇海商法论述的标题及其内容分别是:


  (1)船员雇佣:涉及船员的界定、船员的工资、雇佣的形式、雇佣合同的签订等内容;


  (2)船舶租赁:涉及租赁方式、担保业务、特定运输方式、特定设备租金、全部设备租金等内容;


  (3)租船货运契约的履行障碍:涉及海风、地方当局行为、海盗、外敌等内容;


  (4)船舶与货物灭失:涉及卸货规则、货物完好、货物受潮、货物权利主张等内容;


  (5)船上货物抛弃:涉及抛货行为、货主间的和解、共同分摊损失等内容,这一部分是海商法的经典内容,论述尤为详细;


  (6)船方运送货物的责任:涉及船方运送商品、谷物、高价值物品时的责任及对运送时间的遵守等内容;


  (7)装载食物与其它货物:涉及船方在装载食物与其它货物时卖掉或者卸载其中一部分的行


  为,以及在船舶起航后,船方认为超载,为减轻重


  量而将食物与货物转移给其它船方等的行为;


  (8)两名合伙人共有船舶:涉及到一方打算运送自己的货物,而另一方无货可运,或者一方未同另一方协商维修船舶等的行为;


  (9)船舶驾驶者与船主之间的利润分配:涉及到不同情况下的船舶所有人与实际驾船人之间如何分配利润等内容。


  除上述9篇论述外,作品集中还包括法律学上的几个议题,供人们讨论使用。


  (二)《罗得海商法》对伊斯兰海商法的影响


  细细考察这部伊斯兰海商法作品集的相关论述,就会发现《罗得海商法》的影子,其中很多规定和做法沿袭了《罗得海商法》的内容。如关于船员及其义务,《罗得海商法》的表述是:“受雇的船员应去履行每一项委托,如果他被派遣外出,他应忠实地履行职责,既不盗窃也不做错事,而是本着热忱和可敬的善意做事,争取拿到全部的额外薪金。”2伊斯兰海商法作品集《关于契约双方权利要求与船舶租赁的伊斯兰法律论述》的表述是:“签订了雇佣合同的,有明确的工作期限和固定收入的,没有违法行为或者疏忽大意行为的人。”3二者的表述和界定大同小异,我们由此可以知道,中世纪地中海船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相同的。再如关于船员雇佣时间的长短,《罗得海商法》提供了两种形式可供选择,即执行特定航次的和有固定期限的。4伊斯兰海商法作品集《关于契约双方权利要求与船舶租赁的伊斯兰法律论述》中继续沿用这两种方式,而且在期限问题上规定的比《罗得海商法》还要严格,“雇佣双方如果不把雇佣期限确定下来,该契约将被认定为无效”。5这部作品集在第一篇论述“船员雇佣”时表述如下:“可能有人会辩解说,船主和船员有时判断失误,想当然地认为停留在海上的时间较短,但结果却拖延了。所以,期限约定不明确的雇佣是不允许的。”1同一篇论述中,另一项规定论述的是执行特定航次的雇佣类型:“雇佣船员、租赁船舶从一个港口到达另一个港口是允许的,按照我们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签订的契约内容详尽,还是会对各地惯例不同导致的变化无所适从。”2按这项规定,在特定的两个港口之间执行一个航次,雇佣期限可以不做具体约定,以完成该特定航次为准。此外,在涉及货物运输、共同海损、海上弃货、船舶共有等方面,《关于契约双方权利要求与船舶租赁的伊斯兰法律论述》也沿袭了《罗得海商法》中的有关规定,有的是在沿袭的基础上,结合地中海西部海域的贸易实践情况进行了变通,且比《罗得海商法》的规定要求更高。如按照《罗得海商法》规定,债务人遇到不可抗力,以不负责为原则,标的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由债权人自己负担损失,只有在不可抗力程度较轻时,债务人仍应承担责任。《关于契约双方权利要求与船舶租赁的伊斯兰法律论述》中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如禁止被雇佣的船员随意终止合同,即便是遇到了不可抗力,“船员受雇佣出海执行一个3天的航程,遇到风暴被困了20天,于是要求结清佣金、终止合同,他们并没有权利这样做,船主在接到类似请求后,同样无权解除或终止合同”。3


  不管这部伊斯兰海商法作品集如何做出变通,《罗得海商法》的相关因素已经融合了进去。通过研究这一时期教法学家们的其它法律作品,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即除了身份法和宗教法外,拜占庭帝国原属领土范围内的法律体系和相关司法实践,只要与伊斯兰先知教义和宗教法不相违背的,都在伊斯兰法学权威们的论述和著作中保留下来。


  海商法作品集《关于契约双方权利要求与船舶租赁的伊斯兰法律论述》的发现,让我们看到了伊斯兰法对《罗得海商法》的规则和特殊规定的融合程度,了解到阿拉伯帝国在原拜占庭领土上是如何保存拜占庭海事习惯的。尽管伊斯兰法和拜占庭法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它们各自的海商法内容大体是一致的。两者之间的相似性可归因于赖以产生的地理位置相邻,以及阿拉伯商人与拜占庭商人之间持续不断的商业联系。阿拉伯帝国与拜占庭帝国在政治和军事上的对立并没有妨碍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人员流动和文化交往。在这其中,地中海显然发挥了很大作用,充当了文化联系者和物质交换载体的角色,功不可没。海商文化的交流超越了政治、军事与宗教的藩篱,在地中海地区,几乎每天都有大量的海事、海商贸易习惯和规则在被反复使用着,产生于基督教世界的海商法几经辗转,被移植到了伊斯兰教世界。由此我们发现,公元800―1050年间,伊斯兰法学家们不仅在吸收和融合《罗得海商法》的基础上,发展出了自己的海商法,而且对地中海法律的演进也做出了巨大贡献。


  这部伊斯兰海商法作品集的出现时间与阿拉伯帝国在西部地中海地区确立统治权和司法权的时间,与帝国占领地中海诸多海港以及克里特岛和西西里岛两大战略性岛域的时间大致相同。研读这部珍贵的伊斯兰海商法作品集,有助于我们理清公元800―1050年间地中海海商法的演进线索,伊斯兰法学家和商人们如何将《罗得海商法》的精华因素融入本民族法律的脉络变得清晰起来。伊斯兰海商法影响地中海西部地区长达200多年,极大地推动了意大利《阿玛斐表》、法国《奥列隆法典》、西班牙《康索拉多海法》以及瑞典《威斯比海法》等后世著名海商法典的产生,为地中海海商法逐步走向国际化做出了贡献。


  [作者王小波(1975年―),凯里学院科研处教授,贵州,凯里,55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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