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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前置运用

来源:UC论文网2019-04-02 10:48

摘要:

  随着社会发展,律师人数在不断增长,但是律师仍然沿用一贯的工作模式,工作重点还停留在发生纠纷解决纠纷上,这种状况其实并没有真正实现法律效率的最大化。这给律师尤其从事单一服务内容的律师提出了新的要求。律师对所服务的社会关系起着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驾护航的作用,其职责就不能仅仅停留在解决和处理社会关系中的不和谐问题上。律师的最大价值不是在治“显病”,也不是治“隐病”,而是防“未病”。  【案例】侯女...

  随着社会发展,律师人数在不断增长,但是律师仍然沿用一贯的工作模式,工作重点还停留在发生纠纷解决纠纷上,这种状况其实并没有真正实现法律效率的最大化。这给律师尤其从事单一服务内容的律师提出了新的要求。律师对所服务的社会关系起着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驾护航的作用,其职责就不能仅仅停留在解决和处理社会关系中的不和谐问题上。律师的最大价值不是在治“显病”,也不是治“隐病”,而是防“未病”。


  【案例】侯女士从事会计工作多年,三年前受聘某企业担任财务总监工作,2014年1月份公司与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在财务上存在很多问题,公司聘用侯女士的主要目的也是请她清理和整顿账目,因此,她的工作量很大,经常要加班加点。2014年7月开始,税务部门几次上门查账,并发出要求整改的通知。由于工作量巨大,侯女士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财务账目的调整,满足税务部门的要求,故公司被税务部门开具了巨额税务罚单。


  公司领导非常气愤,认为是侯女士导致公司受到处罚。2014年9月中旬,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侯女士开出了立即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侯女士按规定向公司移交完工作后,向公司提出了要求单位支付当月工资、加班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公司只同意给吴女士两个月工资,但其他要求都不予考虑。无奈之下,侯女士提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在申诉书中,侯女士提出了如下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九月份的工资和九个月以来的加班工资,并加付这些拖欠额50%的补偿金、一个月工资的解约经济补偿金及两倍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了侯女士的大部分请求。对于这样的裁决,侯女士感到很满意,也不想再起诉到法院了,但是公司对裁决结果表示无法接受,向法院起诉了。为了不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侯女士也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法院开庭审理后,最终判决与裁决基本相符。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需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在仍不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关系。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第一款就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单位与侯女士签订劳动合时,没有约定好工作内容、要求、标准及考核方法,以侯女士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自是于法无据,导致败诉。


  但是,如果企业与侯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有人力资源专业律师参与,深知并能够熟练运用人力资源及劳动等相关法律在其管理中的运用要求、方法和技巧,情况就会不同。这样既能有效地保护企业权益,也可以使侯女士心悦诚服地工作,最重要的是,能够顺利地解决企业聘用问题。


  在本案纠纷发生时,律师参与其中,一切已基本既成事实。这是法律的“后置运用”,限制了律师在维护所服务社会关系稳定、促进发展的大部分作用。律师服务在社会关系的前置参与,将更能发挥法律和律师的价值。这就是治未“病”。


  律师要真正发挥法律的“前置作用”,在于明白法律在相对社会关系中的价值和作用,如知道劳动法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价值和作用。这有三个层次。第一,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有哪些权利义务环节,其特点和规律如何;第二,如何在劳动关系中体现劳动法律的价值和作用;最后,如何确定参与各方在合作关系中的法律关系,也即是法律认可并能得到法律支持的权利和义务内容。要成为人力资源专业律师这一点也是必须做的。这体现出了人力资源专业律师与劳动纠纷诉讼律师的差异性。服务于其他各行业和领域的律师,也应以此思路开展专业法律服务业务,否则,必会徘徊于诉讼业务圈子里,而难有建树,停止不前。


  如何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体现出劳动法的价值,也是如何在人力资源管理中运用好法律,既实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作目的,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发展,也消除了潜在的、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纠纷。所以,深入学习、理解和掌握人力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是想成为人力资源专业法律服务律师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否则,你就不能成为真正的人力资源专业律师。作者:张晹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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