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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法》教学的导入

来源:UC论文网2019-04-07 16:27

摘要:

  摘要:在《商法》课的教学中,《票据法》的教学历来是一个难点。其主要原因是学生缺乏有关票据的背景知识,而《票据法》所调整的票据是市场交易的主要工具形式之一,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所以,在《票据法》的教学中,正确的教学导入非常重要。从学生的日常经验出发,选择他们生活中易于理解的简单实例,从认识《票据法》所调整的三种票据形式入手,是《票据法》教学中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导入方法。  关键词:《票据法》;教学;...

  摘要:在《商法》课的教学中,《票据法》的教学历来是一个难点。其主要原因是学生缺乏有关票据的背景知识,而《票据法》所调整的票据是市场交易的主要工具形式之一,具有较强的技术性。所以,在《票据法》的教学中,正确的教学导入非常重要。从学生的日常经验出发,选择他们生活中易于理解的简单实例,从认识《票据法》所调整的三种票据形式入手,是《票据法》教学中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导入方法。


  关键词:《票据法》;教学;导入


  中图分类号:G64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68(2010)05-0075-03


  票据法是商法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笔者在从事《商法》课的教学中深感《票据法》的教学难度很大。事实上,很多教学同行也有同感。学生在学习这一部分内容时也普遍认为《票据法》知识非常抽象,晦涩难懂。其中的原因很多,但是依笔者之见,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学生对票据本身缺乏了解,即缺乏有关的背景知识。正如有学者所言:“商法所涉及的知识技能具有复合性,掌握一定的背景知识实则为商法的学习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这是制约《票据法》后续内容学习的一个主要障碍。笔者认为,教师在进行《票据法》教学内容的设计时,首先要考虑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以最能让学生理解的方式介绍票据,使学生在学习票据的各种法律规则之前,对票据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和直观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学生学习过的其它部门法知识,讲授具体的票据法律规则。即对《票据法》教学而言,正确的教学导入非常重要。


  一、学生认为《票据法》知识抽象难懂的主要原因


  笔者根据教学实践分析,《票据法》难教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导入问题。从第一节课开始,学生对票据这一市场交易的主要工具究竟是什么、有什么用处等问题就懵懵懂懂。这是因为,教师如果仅就教材内容对学生进行灌输,基于票据法律规则较强的技术性,学生对教师所讲的内容是难以理解的,进而他们还会觉得《票据法》知识抽象难懂其实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使《票据法》的教学简单易懂,必须在实际教学中对症下药,采取相应的教学方法。众所周知,大学生是一个还没有走向社会的群体,他们的生活经历非常有限,日常生活中唯一的交易形式几乎只有用现金购买所需的学习或生活用品。他们对票据缺乏相应的背景知识与实践经验,认识几乎为零。除了极个别的学生以外,绝大多数学生甚至连票据都没见过。因此,票据作为市场交易的主要工具,对还没有走向社会、参与市场交易的大学生而言,完全是一个全新的事物。笔者曾对所在学校连续几届法学班的学生做过调查,在几百名学生中,只有3名见过银行的现金支票。正因为如此,再加上票据法本身较强的技术性,其与民法、刑法等与学生日常生活联系较多、更多地体现社会中道德观念的法律部门相比,学生觉得《票据法》知识抽象难懂也就顺理成章了。


  此外,学生认为票据法律规则难懂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则是他们往往受惯性思维的约束,容易混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在开始时很难较快地将二者联系起来,这也是学生在《票据法》后续学习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障碍。当然,这种现象同样是因为学生缺乏市场交易的实践经验造成的。


  二、《票据法》教学的导入


  1.如何认识《票据法》调整的三种票据形式


  在分析学生认为《票据法》知识抽象难懂的主要原因基础上,笔者认为,教师在开始进行《票据法》教学前,有必要首先从学生的日常生活经验出发,列举他们能够理解的简单例子,引领他们认识《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形式。在安排《票据法》的内容结构时,可在我国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现行的许多《商法》教材中,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内容,先后对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有关法律规则分别加以介绍。同时,教师在实际教学中也可按照人们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遵循先简单、后复杂的原理,从学生的日常生活经验出发,对介绍顺序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大学生基于已有的生活经验,对支票和本票这两种票据形式的理解可能相对容易一些。因此,笔者在教学时,一般首先介绍支票和本票。而对最难理解的汇票概念,则可按照“票据可以并且经常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转让、流通,进而能够达成一系列交易”的思路,辅之以学生能够理解的简单例子说明,学生对汇票的概念以及后续有关票据的各种法律规则就会有所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必须把这个概念的讲授与引导学生对票据的市场交易工具功能的理解结合起来。为此,笔者在教学中设计了一个简单的例子:甲学生向同班的乙学生购买一台价值1000元的二手电脑,假如甲没有现钱,那么甲可以向乙出具一张欠条。接着,如果乙再向丙学生购买价值1000元的一款旧手机,乙在付款时可以有几种选择,一是乙直接付1000元现金给丙;二是乙没有现款,而是赊账,也可以向丙出具欠条;三是乙可要求甲将欠自己的1000元直接还给丙。这种乙要求甲将欠自己的钱代替自己还给丙的行为,其法律意义实际上就是指民法或合同法中债权的转让,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只要乙通知甲并经过丙的同意就可以了。乙也可以给丙出具一份对甲的书面指示单据,即要求甲在见到这张书面指示单据时或者在该单据指定的时间内,将1000元现金付给该书面指示单据持有者丙。甲一般是会同意这种还款方法的。而丙为了使还款有保证,还可以要求甲在这张指示单据上书写还款承诺。举例至此,教师可以向学生提及,甲的这个承诺相当于将要讲到的汇票的承兑。于是,当丙拿着乙出具的书面指示单据向甲提示付款时,甲就会将1000元钱还给丙。这样,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结束。这一例子,简单易懂。在此基础上,教师再向学生进一步介绍,例中乙出具给丙的要求甲付款的那张书面指示单据,在形式上类似于将要讲授的汇票。其基本类似之处在于,它是乙签发并交给丙、要求甲付款给丙的一张单据,非常接近于汇票的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教学环节是用学生生活中的简单实例来说明问题,必须采取师生互动型教学法。“师生互动型教学法的认识论基础在于,教学过程既是教与学的统一,也是教养与教育的统一,还是认识过程与知识掌握过程的统一。”将会在认识票据的过程中,收到尤其明显的效果。


  在对三种票据形式介绍以后,教师应向学生展示票据的实物式样(每一种票据不少于一个实物式样),并在《票据法》的整个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随时展示票据实物式样并加以讲授。


  2.关于票据基础关系


  在教学实践中,笔者感到学生对票据关系理解的难点之一,就是对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往往把握不准,以至直接影响对后续知识的理解。因此,教学实践中应有意侧重于对票据基础关系的讲解,使学生在理解票据基础关系的基础上加深对票据关系的理解。现行的票据基础关系教学,一般都是从票据的原因关系、资金关系和预约关系三个方面来讲授的。笔者认为,在讲授票据基础关系的三个方面的内容时,主要应对学生讲清楚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即从出票人签发票据开始,到票据在商业流通环节的每一次转让,在有关票据转让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总是有原因的。如货物买卖、借款、支付工资、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等。换言之,出票人不会无缘无故地向其他人签发票据,背书人也不会无缘无故地向其他人背书转让票据。因某一原因而发生的票据转让事实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就是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在此基础上,再向学生讲授票据基础关系的三个方面的内容,通过逐渐延伸,学生对以后的票据关系就会容易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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