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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票据法上利益返还请求权

来源:UC论文网2019-04-07 16:28

摘要:

  摘要: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作为票据法上的一项特别的制度,主要是基于商法的公平原则,衡平持票人与出票人或承兑人之间的利益。其存在的前提在于较短的时效制度与严格的行使与保全制度。我国票据法上也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关键词: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出票人;承兑人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5-0160-01  作者:钱琼...

  摘要: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作为票据法上的一项特别的制度,主要是基于商法的公平原则,衡平持票人与出票人或承兑人之间的利益。其存在的前提在于较短的时效制度与严格的行使与保全制度。我国票据法上也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关键词: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出票人;承兑人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5-0160-01


  作者:钱琼


  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人和义务人。权利人是指票据权利因法定事由而灭失的持票人。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义务人是指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因接受对价而实际获得利益而需要向持票人偿还票据利益的人。


  一、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及法律性质


  (一)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首先持票人在法定事由出现前应合法地享有票据权利。由于利益偿还请求权是为使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得到救济而赋予权利人的一种特殊的票据法上的权利,前提应当是票据权利的有效成立并确实存在过。其次,持票人享有之票据权利因其怠于行使票据权利或疏于保全票据权利致使票据权利法定灭失,而如果票据权利没有丧失,权利人就可以直接行使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而没有必要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


  (二)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律性质


  1.票据上的权利说。该学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上的权利,因为其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的。但是,根据票据法理论和各国票据立法,票据权利需因票据行为而产生,但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产生与票据行为无关,因此不属于票据权利。


  2.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该学说将利益偿还请求权归同于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民法上的损害赔偿是以债务人的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为前提,而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发生原因在于请求权人本身的过错和不作为,所以这种观点也让人难以赞成。


  3.票据权利残留物说。该学说认为由于利益偿还请求权与票据权利有着非常密切,且割不断的联系,所以,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留物。但是,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发生,以票据权利消灭为前提,其是票据权利完全消灭后独立发生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的残留物或变形物。所以,该学说也难以让人信服。


  4.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该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即民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不当得利是一方所得利益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而票据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所得利益都是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的;再者不当得利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违法,但至少可以说是不适法,将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合法得到的对价或票据资金与不当得利相提并论,是不合适的。


  5.法定特别请求权说。该学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票据法规定的一种与票据权利有关,但并不属于票据上权利的特别请求权。笔者认为该种学说较为妥当。因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由于票据法的特别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其产生根据是票据法的特别规定,因而它是票据法上的一种权利,但它不是票据上的权利。


  二、对我国票据法上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认识


  (一)我国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票据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规定在票据法的第18条,其内容为:“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该规定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该规定在逻辑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对于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救济是不符合逻辑的。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如果出票人欠缺应当记载的事项,票据自始无效,从未产生过票据权利,自然也就谈不上丧失票据权利的问题;如果欠缺的是相对应记载事项,也不会产生票据权利丧失的情况,也就谈不上票据权利的丧失。其次,票据法上设立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立法主旨在于平衡持票人与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可是我国票据法上所规定的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在利益返还范围上却不考虑出票人、承兑人所获额外利益范围,直接将利益返还范围规定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很可能在出票人或承兑人所获利益小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的情况下,造成新的不公平。


  (三)对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的修改建议


  在其他规定利益请求权制度的国家,一般都将票据权利时效消灭和因手续欠却而丧失票据权利同时纳入救济范围内,但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手续欠缺的情形下,只导致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此时票据权利还未丧失,不用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因此在修改我国第18条规定时不需要把因手续欠缺纳入救济范围。建议将第18条修改为: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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