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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简要回顾

来源:UC论文网2019-04-08 15:47

摘要:

  法制是法律法学当中一项非常重的内容,它的产生更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人类漫长悠远的历史长河中,它在东西方不同的土壤里分别孕育成型,以不同的特性昭示于世。西方法制起发轫于古希腊,而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国法制的起源大致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在这一时期,法学研究非常兴盛,并有专门的法学著作问世。“法制”一词在我国先秦史籍中就有记载,如:《商君书・君臣篇》中“立...

  法制是法律法学当中一项非常重的内容,它的产生更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人类漫长悠远的历史长河中,它在东西方不同的土壤里分别孕育成型,以不同的特性昭示于世。西方法制起发轫于古希腊,而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世界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国法制的起源大致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在这一时期,法学研究非常兴盛,并有专门的法学著作问世。“法制”一词在我国先秦史籍中就有记载,如:《商君书・君臣篇》中“立法制,度量,以禁之”;《礼记・月令》中“修法制,善囹圄”。


  总之,法制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一般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又可以包括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的监督等一系列的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体。法制不仅要求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备,还要求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地遵守和执行。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法制是静态与动态的有机统一。从静态方面看,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结构,即:规范、制度和体系。从动态方面看,它是指法律的实现过程,即:法律调整过程及其后果――法律秩序。其次,法制也是实证与价值的有机统一。从实证角度上看,法制是规范和秩序体系……进一步把握它的价值内涵……法制还应是社会主体权利要求的物化了的制度形态。”


  中国法制史大致可分为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近现代法制三大阶段。第一阶段是发生于公元前21世纪的夏到公元前770年西周时期的早期奴隶制法制。公元前21世纪,随着夏启建立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与其相匹配的奴隶制法律制度也正式形成。这一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


  第二阶段是自公元前770年的春秋战国到公元1840年的清朝末年历经秦汉宋元明清时期的我国历史最为漫长的封建法制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制从习惯法发展成为成文法。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的《法经》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秦汉时期,成文法法律体系得以全面确立,并开始了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唐高宗永微年间颁布实行的《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杰出成果,是中华法系的传世之作。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律对中国和世界的法制文明都产生了巨大影响。一方面,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另一方面,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对东亚、南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的《高丽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宝律令》以及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等都以唐律为蓝本,直接取法唐律或参照唐律。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三阶段是自1840年至1949年的近现代法制。这一时期,传统法律体制开始瓦解,近代法律制度艰难的生长。特别是清末的变法修律。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伟大征程。


  灿烂辉煌的中华法文化不仅对古代世界和近代世界的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而且,在现代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西方世界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究其缘由,主要是因为西方各国在现代商品经济的基础上,人们所建立的是以“陌生人社会”为主的包含“熟人社会”的混合型社会。众所周知,当代西方社会“陌生人交往”占主要地位。在由“陌生人交往规则”构建的社会里,主体的交易时间、方式、地点、对象等都是不确定的,人们也只有在确定的法律的规制下才能获得交易安全。可是,西方世界也有“熟人社会”,在“熟人交往规则”组成的社会里,出现了许多“陌生人社会”的规则所无能为力的新情况。于是,他们把目光投向了中国,欲通过研究、吸取中华法系的精华部分“为本国法律活动提供另一种参照系”。因为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里,“熟人交往”占主流,人们善于运用自己创造的法文化包括和谐思维、习惯、惯例、道德伦理以及礼俗等来处理社会关系。中国传统法律中蕴涵的独特的法文化是调整“熟人社会”的良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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