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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的编撰体例研究

来源:UC论文网2019-04-08 16:05

摘要:

  摘要:《中国法制史》教材沿用“断代史”编撰体例,以政权或朝代更替布局谋篇。而朝代更替与法律的内在发展秩序并不一致,它割断了法律制度发展内在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并导致学术研究中内在视角与整体性的缺失,导致教学实践中学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学者们意识到断代史编撰体例的缺陷,做出了体例重构的设想与尝试。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体例;重构  作者:曾益康  教材体例,指教材编写格式,或组织形式。体...

  摘要:《中国法制史》教材沿用“断代史”编撰体例,以政权或朝代更替布局谋篇。而朝代更替与法律的内在发展秩序并不一致,它割断了法律制度发展内在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并导致学术研究中内在视角与整体性的缺失,导致教学实践中学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学者们意识到断代史编撰体例的缺陷,做出了体例重构的设想与尝试。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体例;重构


  作者:曾益康


  教材体例,指教材编写格式,或组织形式。体例只有依照教材内容及属性而设置,才能更好地传达或反映内容及其内在要求。20世纪末,我国教育部统一规划,由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全国法学界知名专家编写了14门核心课程教材。《中国法制史》是其中之一,它被列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是全国法学院、系学生必修的基础课程。“以历代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中国法制史”[1],中国法制史教学对于教材严重依赖,学生的中国法制史知识基本上来源于教材,且仅限于教材。中国法制史教材的编写体例关系重大。因为编撰体例理应体现了中国法制发展演进的逻辑线索与内在秩序,体现了法制史的知识谱系,从宏观上架构了中国法制史的总体框架;同时反映作者看待中国法制史的独特视角,以及对中国法制史理解的深度。


  一、不同时期《中国法制史》的编撰体例


  中国法制史的编撰历史近百年,可分为奠基期、发展期、停顿期、再次发展期。中国法制史的体例形成了纵横两条主线。纵线就是遵循历史的发展脉络,以一姓之兴亡、朝代之更替线索。横线就是每个发展时期的横截面所呈现法律制度的不同方面,比如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都按照立法思想、法律形式、法律内容(行政、刑事、民事、经济等)、司法制度。纵横两条主线构建了中国法制史的体系。民国时期涌现了许多经典之作,新中国成立后,法制史的研究一波三折。


  (一)民国时期


  国学大师编撰了经典之作。初期有1912年徐德源的《中国历代法制考》,1916年庄泽定的《中国法制教科书》。当时有一本译著,是1906年出版的日本人浅井虎夫:《中国历代法制史》成为中国法制史的编撰体系的模板。“《中国历代法制史》运用西方的法学式学科分类方法,将中国历代法制横向分类为法源、刑法、诉讼法、民法等十三目,这种分类研究办法,为中国法制史学科体系建构了框架,其影响甚远。”[2]


  中晚期有1930年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和1934年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等。杨鸿烈采取断代分析办法,全书共二十七章,并附民国刑法与两次修正案篇目表、中国历代法律篇目表。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分为总论、政治制度、狱讼制度、经济制度四编。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即1950-1966,对民国的法学成果持否定的态度,学术研究处于起跑线上。据张希坡先生回顾,中国人民大学自1950年建校成立了“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1951年讲授“国家与法权历史”专题,1963-1965年修改后由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三册,内部发行。[3]这就是《中国法制史》教材的前身。


  (三)文革时期。十年动乱,中国法制史研究陷入停顿。


  (四)改革开放时期。第一个全国性学术团体――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为解决通用教材问题,法学教材编辑部1980组织力量编写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1982年出版张晋藩主编的高等法学试用教材《中国法制史》,为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和研究提供了基本教材。后来曾宪义主编《新编中国法制史》、肖永清主编《中国法制史简编》,有力推动了中国法制史教学和研究。


  今天高校有自编教材,国家有规划教材。中国法制史国家级规划教材,因其封面是红色而在法学院校谓之“红宝书”。有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张晋藩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第二版)与2013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曾宪义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第三版)。这两本教材,采用“纵横”模式。纵线采用“断代式”体例,即“逐朝开列”模式。这种模式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沿用,按历史顺序把各朝或各时期的法制史排列组合而成,从夏开始,以朝代或时期为单位,在每个朝代或时期中设置法思想、立法及法律形式、行政、民法、经济法、刑法、司法等各方面内容。“红宝书”与其他经典教材,都没跳出以政权或朝代的更替为前提的体例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马志冰主编并于2012年2月1日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公法系列教材:中国法制史(第2版)》共分十二章,以中国法制发展的五千年文明史为基本脉络,从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活动、法律渊源、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诸方面简明扼要地阐述了各个时代的法制状况。在编撰体系上沿袭了“断代式”体例。


  2013年8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朱勇主编的《中国法制史》以朝代更替为经,以法学理论划分的法律部门为纬,构建“中国法制史”的学科框架。沿袭了纵横的模式,纵线就是“逐朝开列”模式。略作修改的就是他的《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8月出版),共分四编十九章,以中国历史进程为基线,按中国法律的形成期、发展期、发达期以及走向法律的近代化之历程四个阶段。


  西南政法大学曾代伟主编的2012年8月出版的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教授叶孝信的《中国法制史(第2版)》,其纵线同样也是按照历史朝代顺序,采取“逐朝开列”模式。叶孝信的《中国法制史(第2版)》每个朝代的横线基本遵循法制指导思想、法律形式、身份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财产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俞荣根最先提出要把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分为起源时期、争鸣时期、整合时期、定型时期、变革时期等五个时期。2010年8月1日出版的范忠信的《中国法制史(第2版)》把中国法制史的五千年历程分为起源时期、争鸣时期、整合时期、定型时期、变革时期等五个时代,这是比较有新意的。


  台湾的编撰体例与大陆不同。戴炎辉先生所著中国法制史最初由台湾三民书局出版于1967年先后再版多次。全书共分五编:法源史、刑事法史、诉讼法史、身分法史、财产法史,共三十二章。篇章体例安排体现出浓厚的西学元素,秉承了梅因对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描述路径,从身份到契约。著名法律史家陈顾远(1895-1981)的《中国法制史概要》为作者数部著作中影响最大的一部,被法学界誉为开专题史研究之先的著作。其结构与众不同,采取“第一编总论,第二编各论,第三编后论”的形式。二、《中国法制史》编撰体例反思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法制史》教材体例和内容相对固定,采取“纵横模式”。纵线以“断代体”的形式,即以朝代更替为纵线,分段阐述中国历史上的法制。横线方面以立法思想、法律形式、法律内容(行政、民事、经济、刑事等)、司法制度为横线。纵线与横线如同经纬交织,编成中国法制史。在横线上少有异议,纵线上学术界认为应该做些改变。“陈陈相因的以朝代兴替为法制史的发展线索,已经受到史学界、法史界的质疑。”[4]


  纵线表现为史学上的“断代体”编排,“这一编排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比较全面地反映中国法制发展的过程,同时对不同朝代的法制进行较完整的阐述,突出中国传统法制的历时性。但这种亦步亦趋的手法,除了让人感觉到中国古代法陈陈相因的特征外,几乎难以发现一些具体制度的变化,而后者无疑也是在不断“进化”的,比如刑讯制度、调解制度等。”[5]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其发展和演变有自身的内在规律和线索,这种规律和线索与历史朝代的变更是不完全相同的。因而按照历史朝代来安排法制史的章节显然存在问题,它无疑将削弱中国法制史学科本身的科学性。”[6]


  “中国法制史按照朝代分章论述,就很难反映法律的因循和延续性……割断了这种逐步发展与完善状态,更难用发展变化的眼光来动态地叙述法律发展的历史。”[7]


  法史界认为以朝代更替为主线的“断代体”形式需要进行修改,原因如下:


  (一)历史与法的问题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与历史学的交叉,具有历史学和法学的双重特性。作为一个学科,它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又是法学的一个基础学科。正如孟德斯鸠所言:“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8]在中国法制史发展过程中,历史与法的问题是交错在一起的。


  “历史学一般以政权或朝代的更替为前提来谋篇布局,以各个历史片断的组合来反映整个历史内容。而法学所反映的是社会现实的法律制度生活,它重在对现实法律制度的内部构成及其规范性进行具体研究”[9]。在中国法制史的教材中完全照搬中国历史的“断代体”模式,漠视了法律制度自身发展和演变的内在规律和线索,在历史中迷失了自我。


  所谓研究法学的历史方法是从历史发展中去寻找法律制度演变的内在逻辑,从法律演变的历史中去寻找法的精神。因此中国法制史的重心在于法学而非历史,在于发掘法律制度的演变逻辑,寻找法的精神。现行中国法制史以政权或朝代的更替为前提,实际上套用了历史学的一般方法,而非法学的方法。中国法制史教材的编写之所以套用历史学的一般方法,“主要原因是在学术上还没有解决中国法制史的“史”与“法”何者为前提的问题。”[10]


  (二)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问题


  研究视角表达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集中反映的是主体世界观立场,以及主体在对客观世界进行认识和分析时所遵循的逻辑思维模式。中国法制史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从不同的视角去考察。“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者说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11]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同样存在两种认识论视角:内在视角与外在视角。


  内在视角就是系统参与者的观点。主体置身于系统之中,既是观察者又是参与者。外在视角即指置身于系统之外,以观察者的角度,研究与分析观察对象。“或者可以更简单地理解为,内在视角是第一人观点或法律工作者的观点。而外在视角则是第三人或法律观察者的观点。”[12]


  内在视角,研究法的本体论,“揭示‘法内之理’,揭示法律制度本身的发展演变逻辑与内在秩序。而这种法律制度自身的发展演变逻辑与内在秩序并不与中国历史上的朝代更替一致,法律制度自身发展演变的内在秩序与中国历史朝代的更替是彼此不同步的两条平行线。现行中国法制史以政权或朝代的更替为前提,而不以法律制度的内在秩序为前提,这便表现为以历史学的外在视角来研究中国法制史,其结果是“虽然在每一个政权或朝代下都详细罗列了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但却使中国法制史以“分裂割据”出现,割断了它内在的连续性和统一性,打乱了它的内部秩序。”[13]


  一种缺乏法学内在视角的法制史研究是否可能?在西方的法律传统中,一种“超越”法学内在视角的法制史研究是可能的,但是一种“缺乏”法学参与的法制史的研究,是不可想象的。中国法制史课既然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它必然体现法学专业的特殊性,作为法学家庭的自家人嵌入法学知识的逻辑谱系。因此它必须以自身的演变逻辑与内在秩序为出发点与依归,而不是附属于中国历史的朝代更替。因此在中国法制史的编撰体例上,应该以法律制度自身的演变逻辑为线索,而不是以朝代更替为线索。如同罗马法学家朱塞佩・格罗索(GiuseppeGrosso)讲的一样:“法学家从法律制度的内部把秩序的统一性、有机性和连续性作为前提条件;历史学家则是抓住生活,即在其不断的涌动中表现得丰富多彩的生活。这是两个相互对峙的出发点,前者应保持在有机的规范体系的层面上,而后者则回避严格的规范化倾向。”


  (三)断代史与法制发展的连续性问题


  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具有连续性与阶段性。比方说八议制度,起源于周朝的“八辟”;三国时期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写入法典,从此时起至明清。八议制度的发展与朝代的更替没有多大的关联。因此,现行的“断代史”体例并不适合中国法制史自身的发展特点。


  “中国法制史虽然历时久远、屡经朝代更替,但自身真正发生质变却只有两次(分别在春秋战国和清末),多数时间特别是在近代以前,一直呈缓慢发展状态,以至于它的许多内容在各朝之间变化细微或固守不前。”[14]


  自班固以来,断代为史的方法成为了修史的正宗方法,一姓兴亡成为了历史划分的金标准,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中国法制史的划分标准。尽管一姓的兴亡与法律的内在发展秩序并不一致。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陈顾远(1896-1981)先生认为不应妄依朝代兴亡而求中国法制之变迁。三、《中国法制史》编撰体例重构设想


  在20世纪30年代,陈顾远先生摒弃断代为史的编撰体例,因为妨碍我们认识法制演变的连续性和传统性。陈顾远先生主张“问题研究法”,把中国法制史的变迁分为“创始期”(殷商至战国),“发达期”(秦至南北朝),“确定期”(隋至清),“变革期”(清末至民国)等四个时期。他认为,这种划分更加有助于我们宏观把握数千年中国法制变化的轨迹。[15]


  朱勇将中国法制分为形成期、发展期、发达期和近代化时期。


  范忠信把中国法制史[16]分为起源时期、争鸣时期、整合时期、定型时期以及变革时期五个时代。“具体言之,起源时期是指远古到西周,争鸣时期主要是指春秋战国,整合时期指秦汉到唐初,把中唐以后到清代中后期称为定型时期,清末变法以后今则称为变革时期。”[17]


  邓建鹏也打破了以朝代为标准的划分方式,而以法典自身发展演变的特征划分其时期,即分为:法制初创期、法制公开化时期、法制儒家化时期、法典成熟期、反法典化时期、法典衰落期、法制近代化时期。这样划分,能够使读者在学习各个朝代法制发展的同时,宏观把握中国法制整体的发展方向,并在学习过程中更多地思考相关的问题。


  陈顾远、朱勇与范忠信的划分比断代史体系以更加科学与客观,但是这种“创始期、发达期、确定期、变革期”或者“起源时期、争鸣时期、整合时期、定型时期以及变革时期”适用于任何事物的发展逻辑,且过于宽泛,不能反映中国法制史发展的特殊性。邓建鹏先生的分段过于复杂,且欠缺准确性。


  如果从法律制度本身的发展逻辑与内在秩序来对中国法制史发展的阶段性进行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合法性阶段、公布成文法与法典化阶段、儒法合流并形成具体制度阶段、法律宣传与司法审判发展阶段、法律改革与法律近代化阶段。这五个阶段更加适合成为《中国法制史》的编撰体例,更能反映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的阶段性与连续性的统一。


  四、结语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制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这门学科知识的传播严重依赖于教材。因此中国法制史教材的编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一定时期学术发展和教学、科研成果的系统反映。从目前本科阶段通用的教材来看,《中国法制史》教材的编纂体例基本都采取以朝代为线索进行分段阐述的编排体例。这种体例欠缺内在视角的参与,在学术上还没有解决中国法制史的“史”与“法”何者为前提的问题,在研究中,“缺乏整体性的倾向”,不能完美的揭示中国法制史发展演变的自身逻辑与内在秩序。因而表现在教学实践活动就是这种教材编纂体例和讲授形式使得大量内容重复出现,同时导致学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缺乏对中国法制史的整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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